井下作业安全制度

井下作业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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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安全制度

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衡水市排水管理处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井下作业安全。

2. 适用范围衡水排水管理处的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参考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0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 2.1-2007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4.职责

4.1 安全科1) 对井下作业实施安全监督与检查;2) 必要时对井下的气体监测情况进行检查(氧含量、可燃气体);

3) 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培训; 4) 必要时组织井下作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 检查监护人员的监护职责。

4.2 设施维护科1) 遵守井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 对井下作业进行安全交底;3) 安排监护人对井下作业进行监护;

4) 接受相关的作业安全的培训。

4.3 监护人员 1) 负责对进入井下的人员进行监护;2) 坚持岗位,不得善自脱离岗位; 3) 在监护的过程中及时和作业人员取得联系;4) 做好对进出人员的登记工作。

5. 详细描述 5.1 井下作业中主要危险源根据井下作业

的经验和事故案例判断,衡水市排水管理处井下作业的主要危险源有如下几种(但不限于,根据具体的施工特点,分析具

体的危险源):窒息中毒触电物体打击

中暑爆炸危险源分布表

5.2 井下作业的标志1) 现场的井下作业的出入口或明显位置必须设立警告标志。

5.3 作业许可管理 2) 进入井下之前必须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确保安全防护到位后,方可进入;3) 在《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上须写明实际测量气体的读数;序号危险源可能导致后果性质来源备注 1 中毒/窒息昏迷/死亡严重井下有毒气体、二氧化碳沉积、氧含量低重点关注 2 爆炸重伤/死亡严重燃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重点关注 3 触电重伤/死亡严重电动工机具的使用重点关注 4 物体打击轻伤一般井口落物 5. 中暑昏迷一般夏季施工 4) 在井下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和履行规定的手续; 5) 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离,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填写《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6) 未经许可或无井下作业安全确认单,不得进行井下作业。

5.4 气体测试与通风1) 气体测试由专人进行;2) 在作业人员进入井下前30分钟对内部及外部的气体进行测试; 3) 而且在整个进入到井下期间对气体进行重复测试分析,一般

规定为1小时测试一次;4) 测试气体的实际读数要真实的记录下来; 5) 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否则禁止进入作业;6) 除非经分析后具备安全许可条件,否则任何人员都不得进入井下;7) 作业人员应对检测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8) 毒性物质的浓度低于限定标准,且浓度不断变稀的可以进入; 9) 内部气体不具爆炸性,易燃性气体浓度低于LEL(最低爆炸极限)的10%可以进入;10) 氧气浓度处于19.5%~ 23%的范围的可以进入,但低于19.5%时应有报警信号,同时必须加强通风措施;11) 当井下存在有毒物质时,其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 2.2)规定; 12) 当必须进入缺氧的作业时,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防爆风机)。6.5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1) 进入应有足够的照明,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2) 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井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3)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确认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盖上井盖;

4)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允许的劳动者进入井下作业;5) 任何进入井下的人进出都要登记;6) 井下的温度不得达到

产生危险的程度; 7) 在井下作业工作开始前事先准备上下爬梯和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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