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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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是我市实施“九五”计划,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对于再造我市对外开放的新优势,进一步确立外向型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针对我市投资环境尤其是软环境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落实目标责任制,分析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的方法,制订改进的措施,争取使我市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有一个大的飞跃,使我市的对外开放工作能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努力解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问题全面了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情况。
要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要及时公布,坚决取消。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管理,制订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收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争取在今年内制订实施《宁波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浙政办发[2000]173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具体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制定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除国家、省规定外,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3.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甬政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快打造全球优质外资集聚地,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一)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全面做好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
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创新成果,支持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业机构落户宁波,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港航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探索开展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试点。
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利用多种方式吸引外资,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
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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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整洁有序,积极实施生态市建设战略,全面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号)等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渣土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优先推进建筑渣土源头减量,优先采用综合处理和资源化手段,优先保障建筑渣土治理投入,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建筑渣土处置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建筑渣土管理体制,确保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实现规范有序运行。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时间努力,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综合利用为主、海洋倾倒区倾倒为辅的建筑渣土处置方式全面构成,建筑渣土“两点一线”(即产生点、处置点、运输路线)的全过程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准入制度和价格标准基本统一,企业及行业的自律行为显著增强,建筑渣土乱排乱倒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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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预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日宁波市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预案我国加入WTO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最主要的贸易壁垒。
我市作为产品出口大市,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市产品出口。
为建立并完善我市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特制定我市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预案。
一、目标任务按“早预警、早应对”的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市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网络、预警体系、反馈系统、评议机制,以及相配套的信息库、数据库和专家库,提高我市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搭建我市与世贸组织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分析、评议和对经济影响程度的研究与控制,帮助出口企业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二、应对方案(一)建立应对信息网络市质监局主要协调全市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并负责建立与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和市级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和“WTO/TBT信息专报”向市政府领导提出应对建议、意见,同时,向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提供有关信息。
市WTO/TBT咨询中心主要负责与国家WTO/TBT通报咨询中心的信息沟通、信息汇总和日常工作联系,及时掌握与我市主要出口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通报、指令等信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甬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3〕2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的部署要求,主动顺应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轻量化发展趋势,着力建设技术领先、品牌高端、产业集聚、链条完整的先进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项目招引力度(一)加强整车龙头企业招引。
支持通过产业链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招引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对引进的重点新企业、新项目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在投资奖补、要素保障、产业基金配套、融资解决方案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经信局)(二)加强关键部件企业招引。
围绕新能源汽车“三电”及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执行控制等关键零部件领域,重点引进行业头部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招引配套企业,对引进的产业链强链补链型关键部件重点企业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经信局)(三)加强智能网联核心技术项目招引。
围绕车载雷达、机器视觉、智能座舱等智能化领域,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等网联化领域和车规级半导体领域,加大招引力度,对新引进的企业、项目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署、市科技局、市经信局)二、培育产业发展梯级标杆(四)加快创建标杆品牌。
实施品牌培育工程,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汽车产品品牌竞争力和品牌价值,争创中国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以纯电动乘用车为重点,加快引入高端新能源汽车品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803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0]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9.13
【实施日期】2000.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浙委办[2000]6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13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44号),设置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为省委的调查研究机构。
省委政策研究室挂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牌子。
一、职能调整
将原承担的党建、群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甬政办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22〕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健全更加公平、更加完善、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先行市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长期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制度体系。
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待遇公平享有。
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筹集、需求评估、待遇支付、服务供给、经办管理有机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政策(一)参保对象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保障范围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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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6]3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23
【实施日期】200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原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更名为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改为独立设置。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是全市综合性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机构,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和政府系统决策咨询研究组织协调机构,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相关重大决策和重要课题的研究任务,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开展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