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合一当代医学人道主义构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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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合一:试述当代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构建*

李振良李肖峰

(河北北方学院生命科学研究中心,河北张家口,075000)

摘要:医学人道主义是由一系列原则构成的体系。当代生命伦理学原则虽有争议但可为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构建提供框架基础。对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构建应当始终体现身心合一这一认识基础。综合当代伦理学的各种原则以及学说,医学人道主义原则应当包括:不伤害、、尊重、同意、共济。

关键词:医学人道主义;伦理学原则;身心合一

Body-mind Harmoniza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Medical Humanism’s Principle

Li Zhenliang; Li Xiaofeng

(Life Science Research Center of Hebei North University, Hebei, Zhangjiakou, 075000)

Abstract: Medical humanism is a system consisted of a series of principles. Modern bioethics principle with its disputation could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principles of medical humanism and provide the frame foundation for it. Body-mind harmonization is the cognitive foundation of medical humanism all along. Summarize the modern principles and doctrines, the principle of medical humanism includes: non-harm, revere, respect, agreement and mutual aid.

Key words: Medical Humanism; principle of ethics; Body-mind Harmonization

医学人道主义是医学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是医学伦理学的基础性原则,也是医学的永恒主题之一。对医学人道主义的研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1)医学人道主义不仅是伦理原则,而是影响医学行为和伦理道德的一种价值观念;(2)医学人道主义体现着一般人道主义的本质内涵,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比起其他的领域更具特殊意义;(3)医学人道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始终随社会的发展、医学的进步而不断完善自己的思想内容;(4)医学人道主义具有现实性的基础要求,也有理想性的追求。作为对人们行为的一般标准或规范是现实的,人人都可以感受和人人可以遵照行动;作为更高的目标,对人的本身价值、社会人类价值意义上级追求又呈相对理想性。无论是从医学模式的转变还是医学观的转变来看,当代社会都对医学人道主义的属性和医学人道主义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为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的重构建立了主观和客观的前提。

*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基金项目“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研究”(HB2011QR34)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李振良(1968-),男,河北河间人,河北北方学院生命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

李肖峰(1966-),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北方学院基础医学院教授,哲学硕士

1 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简析

对于医学人道主义原则体系的重构,最可资参照的应当是生命伦理学的原则框架。

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生命伦理学的框架是由它的基本或主要道德原则所支撑起来的。恩格尔哈特在《生命伦理学的基础》中提出允许(允诺)原则和行善原则的“二原则说”。邱仁宗认为“伦理学原则是在一定条件下针对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和形成的,而问题是人类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往往是由于产生了历史教训,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基于此,他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学原则:尊重、不伤害/ 有益和公正“三原则”,其中尊重包括自主性、知情同意、保密、隐私,公正包括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与微观分配。[1]当代影响最大并被广泛认同的伦理学原则当是贝奥切普和查德里斯提出的四原则,即行善(beneficence)、自主(autonomy)、不伤害(non-maleficence)和公正(justice) 。i贝—查四原则自被提出以来,一直是作为现代生命伦理学的金科玉律来对待的。Gillor R认为,四原则加上审视方法提供了达到卫生保健中伦理议题的简便的、可接近的和文化中性的通路。这个通路是立足于四个普世的、基本的道德共识,它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基础的道德解析框架和一个共同的基础道德语言。[2]“四原则”也被认为是恰当地揭示了当今卫生保健伦理的原则有助于平息多元社会的道德冲突,而且叙述了什么是卫生保健伦理领域中合适的请求。[3]贝—查的伦理学四原则被广泛接受为生命伦理学的基础并不是没有争议的。例如,Bernard Gert等人批评贝—查的“四原则”是原则主义(principlism),认为其“仅仅是提供了一个道德账单的框架就试图用它去评判所有的问题”,不能处理发生患者“不同意”情况下的所有问题。[4]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的系统主义的伦理方法。

虽然贝—查试图建立超文化的伦理学原则,但沈铭贤认为它具有着极鲜明的西方文化色彩,表现为它把自主原则列为首要原则,这与西方追求个人价值和个人权利的传统是一致的,而与东方强调集体主义精神的传统有冲突,因此认为应当将行善作为第一原则,而自主列为第二位。[5]因为“我们更重视和强调生命科技和医学要为人类造福这样宏观的整体的善”。[6]许志伟从文化论的角度批评到:“北美生命伦理学重视个人利益而轻视集体责任。生命伦理学关注的问题,大多是建立在私人经济及私人权益的考虑上的。强调个人自主权的首要生命伦理原则也体现了这种趋势:偏向个人利益而轻视群体及社会的责任,尤其是忽视了对社会贫困阶层、处于社会不利边缘、受社会歧视与偏见的人群的责任”。[7]

无论是原则主义还是系统主义,无论是四原则还是三原则,伦理学的基本原则都是作为指导伦理行为的准则出现的。而医学人道主义是医学伦理学的一条原则还是本身构成了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呢?医学人道主义可以看作是医学伦理学的一种目标追求,而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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