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厨房卫生规范初稿081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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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卫生规范(初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卫生质量控制和人员等方面应达到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中央厨房及加工配送过程,但不适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监管部门禁止加工配送的食品品种。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还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 64—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T 273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DB 31/447 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

DB 31/410 餐饮业即食食品环节表面卫生要求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10月1日实施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的相关术语相同。

3.1中央厨房

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熟制半成品

净料经初步熟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3即食食品

企业自行加工的,无须经过清洗消毒或加热处理即可食用的食品。

3.4中心温度

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3.5交叉污染

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4工厂设计与设施

4.1 厂区与布局

4.1.1厂区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废品回收站、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1.2厂区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包括车库或车棚)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平坦。

4.1.3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或其他有碍卫生和环境整洁的场所。

4.1.4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4.1.5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

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4.1.6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4.1.7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300m2,并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4.1.8配制熟食卤味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4.1.9需要分装即食食品的,应设专间,其面积应与食品的品种和分装的数量相适应,一般不小于30m2。(不包括通过式预进间面积)。

4.1.10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1.1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是否要用表格形式增加净菜加工、熟制半成品加工、即食食品的加工场地面积要求(参照深圳市非即食食品与原料集中加工配送要求)

4.2厂房

4.2.1 厂房设计和建筑应结构合理、坚固、光滑,便于清洗和消毒;其建筑材料应最大限度满足卫生清洁的需要,无脱落、霉斑和赘物

4.2.2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距离≥2.5m,不足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生产车间高度不低于3m。

4.2.3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4.2.4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4.2.5食品加工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4.2.6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 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4.2.7顶角、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便于清洗。

4.2.8门、窗装配严密,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2.9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4.2.10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窗户封闭。

4.2.11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4.2.12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4.2.13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4.2.14厂房与外界相通的门口应设适合车辆和进出人员鞋靴消毒的消毒池。

4.3 设施、设备

4.3.1 供水

4.3.1.1工厂有足够的供水设备,应能保证生产用水的水质、压力、水量等符合生产需要。

4.3.1.2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生产用水的管道系统应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应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4.3.1.3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水质达不到要求或对水质量要求更高时应采取其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如配备了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和清洗、消毒设施。为清洁和消毒的需要,车间宜提供冷水和热水。

4.3.2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4.3.2.1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4.3.2.2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4.3.2.3在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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