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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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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成果以标准设计图集为载体(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

对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对通过检测鉴定并实际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推广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性标准设计。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

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承担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拟定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三)组织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申报、编制、审查、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和实施监督;(四)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协助开展标准设计审查、论证、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标准设计编制经费可以从财政补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鼓励工程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标准设计编制工作。

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

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自觉维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班子中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积极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完整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文件资料归档与组卷管理规定

(完整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文件资料归档与组卷管理规定

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衡泰字[2014]016号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文件资料归档与组卷管理规定为发挥监理文件资料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作用,提高建设工程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2006]158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文件资料组卷指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文件资料归档与组卷管理规定。

一、监理资料归档管理要求1、监理文件资料是实施监理过程的真实反映,是监理工作成效的具体体现,也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监理人员应如实记录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并移交专人进行管理。

2、监理资料的管理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进行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及归档工作。

3、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形成应与随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并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现场安全以及监理工作情况。

4、各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监理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5、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专业、阶段等进行组卷,存放保管并编目。

6、各项目监理机构资料应按照归档资料的内容组卷,应做到“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并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辅助管理。

7、监理文件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8、监理文件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9、监理文件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0、工程表格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用《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第二版及增修部分的要求填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建设部第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审批,并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各市、地、州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监理单位设立的初审工作。

4、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条: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申请条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报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川建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附件2: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勘察设计)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三)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确保造林营林质量,适应造林营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承包造林营林的市场需要,规范我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造林营林施工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林营林施工的单位申请造林营林施工资质以及资格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造林营林施工包括:生态植被恢复、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石漠化土地治理、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城乡绿化、种苗基地建设、营林、森林管护等。

第四条四川省林学会作为行业协会,负责全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造林营林资质认定及管理工作,并负责资质证书的核发。

第五条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

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一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2.具有10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资历;3.造林营林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万亩以上,具有固定的苗圃,具有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培训和信息等服务能力;4.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14人),其余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3人。

5.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上岗证的施工人员不少于30人;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造林营林所需的机具、车辆、计算机等设备;(二)二级造林营林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具有6年以上从事造林营林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3.造林营林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3万亩以上,具有固定的苗圃,具有较高水平造林营林技术、培训和信息等服务能力;4.专职从事造林营林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1人(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6人),其余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13人。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

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 1 -结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竣工图;(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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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 二、申请条件 (一)一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 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二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三)三级企业资质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需提交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近三年5个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工程结算书需附工程清单);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经会计事务所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固定资产明细表》)、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需提交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及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和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7、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3

9、资质标准规定的近三年承担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结算清单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复印件; (三)申请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需提交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原件及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复印件和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及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评审审批意见表、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社保的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社保部门收费专用印章(鲜章); 上述申报资料均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将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报送文件及签署意见的申请表附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二)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申请人将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政府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 二、三级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核准发证;一级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四)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0 11:28:26 阅读: 550次

建市[2007]2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4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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