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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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如实反映评估程序的实施过程和有关情况,包括与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应当包含下列基本要素:1.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名称或类型;2. 评估对象;3. 评估基准日;4. 评估标识及其说明;5. 索引号及页次;6. 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日期;7. 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日期;8.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对于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其他第三方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注明资料来源,进行必要分析,形成相应的评估记录。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决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资料完整、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第三章工作底稿编制和复核第十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操作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承揽、规划、控制和管理整个评估项目所形成的内部工作文件。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评估程序所形成的内部工作文件。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形成评估结论所获取、整理的各类备查性质的文件。

第十一条常用工作底稿包括:1.评估业务约定书;2.评估计划及实施情况;3.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相关经济行为批件等文件的复印件;4.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要和副本;5.评估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记录和资料;6.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复印件及查验情况;7.资产占有方的会计报表、资产申报表和清查调整说明;8.资产勘查记录及相关说明;9.市场调研记录及收集的资料;10.重要作价依据;11.计算、分析和判断过程的记录和资料;12.项目评估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处理记录;13.内部审核意见;14.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15.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以及对重要事项、特殊事项的书面说明;16.资产评估工作小结;17.评估报告副本;18.其他与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资料。

资产评估操作规程

资产评估操作规程

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评估程序—基本要求. 3第三章评估程序—具体要求. 4第四章流程规范—业务约定书. 10第五章流程规范—资产评估资料清单(1) 11第六章流程规范—核心程序(1) 12第七章流程规范—工作底稿(1) 47第八章附则. 50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控制执业质量及风险,提高执业水平及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办法、资产评估相关准则、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本单位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三、本规程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本单位评估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四、本规程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本单位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本单位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五、本规程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本单位评估人员执行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本规程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七、本规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八、本规程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九、本规程适用于资产评估业务及与其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作为统一标准及规范,指导本单位评估人员履行评估程序,实施工作目标, 撰写评估报告,编制和管理工作底稿。

十、本单位评估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应遵守适用的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准则;从事本规程未详细规定的特定资产评估业务及与其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应遵守或参照适用的相关规定,如:珠宝首饰的评估应遵守《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应遵守《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遵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应同时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中级财务会计(第十二章)--收入

中级财务会计(第十二章)--收入
两层涵义:一是:是否为收入? 二是:何时为收入?
收入的两大会计问题—确认和计量
收入的计量 收入的金额如何确定
商品销售收入
1、确认条件 2、计量 3、账务处理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 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
(2)作会计分录如下: 实际发生成本时 借:有关生产成本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有关生产成本科目 140 000 140 000
220 000 220 000
210 000 210 000 140 000 140 000
提供劳务收入
3、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 年度,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 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 则企业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 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 本,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提供劳务收入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 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 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金额确认收入,并 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 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 (3)如果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 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 认为当期费用。

某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

某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

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属企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评估国有经营性资产,应当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目的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由作为收购方或接受方的国有企业委托。

第四条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违章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五条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其出资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章核准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

核准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第七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正文:----------------------------------------------------------------------------------------------------------------------------------------------------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1999年3月2日财评字[199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和审核标准,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总则基本内容与格式一资产评估报告书一、概述二、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三、评估报告书摘要四、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五、备查文件六、评估报告书装订基本内容与格式二评估说明一、撰写评估说明的基本要求二、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三、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四、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五、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六、评估依据的说明七、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八、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九、评估结论及其分析基本内容与格式三资产评估明细表一、概述二、资产评估明细表样表总则一、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遵循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后,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评估机构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其工作范围和深度并不限于本规定的要求。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二章期汇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章期汇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章期汇交易的会计处理
o 高利率货币近期升值,远期贬值 o 原因大量资金套取利差。
因为利率高的货币就意味着较高的收益率,为了套取 利差,就会卖出利率较低的货币,买入利率较高的货币。 但在这一交易中,又新增了汇率风险,因为持有高利率货 币到期后,如汇率下跌,有可能把利差收入全部吞噬掉, 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在其抛售低利率货币、买入高利率货 币的同时,在远期外汇市场进行相反的操作,即卖出高利 率货币,买入低利率货币,以达到规避汇率风险的作用。
第十二章期汇交易的会计处理
(二)期汇合同与期汇汇率
1、期汇合同 o 定义:期汇合同,也称远期外汇合同。指客户与经纪银行签
定的,将由银行按照双方约定的远期汇率,在未来的日期, 把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契约。 o 交割期限:30,60,90,或180天等。 o 特点:到期办理交割时,无论汇率发生何种变化,都应按 照合同规定的汇率办理交割。 o 所谓交割(Delivery),是指买卖双方履行交易契约,进行 钱货两清的授受行为。同其他交易一样,交割日期不同, 则买卖价格也不同。
第十二章期汇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二种:期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 o 指在远期外汇买卖成交后,先由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规
定外汇买卖的数量、交割期限以及汇率等条款,到合同 约定日再行办理交割的一种外汇交易。 o 特点: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办理交割时,无论 汇率发生何种变动,都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汇率办理交割 手续。 o 期汇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称为远期汇率,也称期汇汇率。
o 升水(溢价premium):直接标价法下,指远 期汇率高于即期汇率的差额。
o 贴水(折价discount):直接标价法下,指远期 汇率低于即期汇率的差额。

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流程简析

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流程简析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的出售是一项常见的交易行为。

固定资产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长期使用的资产,如房屋、设备、机器等,其出售涉及到大量资金和会计处理流程。

本文将就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流程进行简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确定出售固定资产的原因在进行会计处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出售固定资产的原因。

可能是因为资产老化,需要更新换代;也可能是因为企业业务调整,需要剥离某项业务资产;还可能是因为企业经营策略调整,需要变现部分固定资产来获取资金等。

不同的原因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对于出售固定资产的原因需要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决策。

二、评估固定资产的价值在确定出售固定资产的决策之后,企业需要对所出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中自愿达成的价格。

评估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考虑到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程度、市场需求和供给等因素,确保所确定的价格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三、确认出售交易的会计科目确定出售固定资产后,需要确认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户。

在出售固定资产的交易中,涉及到账目的增减和资金的流动,需要对固定资产账户、累计折旧账户、出售收入账户以及可能的其他相关费用账户进行确认和准确记录。

1. 固定资产账户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列固定资产的账户。

在出售固定资产时,需要准确记录并从账目中扣除相应的出售金额。

2. 累计折旧账户是指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所形成的账户。

在出售固定资产时,需要根据资产的折旧情况进行处理,将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进行清零或相应调整。

3. 出售收入账户是指将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所形成的账户。

在出售固定资产后,需要准确记录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所获得的收入。

四、会计处理流程针对以上确认的会计科目和账户,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流程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出售固定资产的交易凭证,包括出售固定资产的资产清单、出售合同、结算单据等。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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