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合集下载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_第三版1 精品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_第三版1 精品

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说明第一章概论第十一章工业、仓储用地规划第二章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背景第十二章城市公共设施布局规划第三章兰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第十三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第四章兰州经济与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第十四章城市绿化规划第五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五章城市环境保护及环卫规划第六章规划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第十六章城市防灾规划第七章城市性质第十七章城市风貌与景观建设规划第八章城市发展规模的确定第十八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九章城市功能分区与发展方向第十九章兰州市远景展望第十章城市居住用地规划第二十章实施总体规划的措施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历史简述兰州,历史悠久,早在距今五千年前后的新石器时期,就有先民在此繁衍生息,沿黄河两岸依山而筑,临水而居,从事采集和狩猎劳作,留得遗址、遗迹和遗物无数,创造了灿烂的马家窑、半山、马厂和齐家文化。

兰州古属禹贡雍州地方,西周为羌、戎之地。

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在今东岗镇地区设榆中县,属陇西郡,为兰州最早之行政建置。

汉昭帝始元年间(公元前86—81年)先后设置金城县、金城郡,兰州始有金城之古称。

十六国时期(314年)前凉张实在今兰州西固地区开始围垣筑城。

东晋太元十年(385年)鲜卑族乞伏氏建西秦国都于兰州。

随文帝开皇元年(581年)置兰州总管府,遂有“兰州”之名沿用于今。

自汉至宋凡千余年间,兰州城以“屏障中原、联络西域、襟带万里”之势成丝路重镇,为兵家必争。

明建文元年(1399年)肃王(朱瑛)府迁兰,扩城池,兴建宫殿,辟筑园林,兰州始呈藩都之兴旺。

清康熙五年(1666年)陕甘分治,移甘肃巡抚于兰州,始为省会。

左宗棠督甘期间,扩城廓、办洋务、兴文教、利经济,创办了兰州第一批工业,盛甘肃之都会,显封建之回光,促进了兰州古城发展。

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年)始设兰州市,并勘定了市界,然终民国之世,国民党统治日愈腐败,竟致城市殊破,经济凋敝,人民困苦,至解放前夕,兰州还只是一个面积16平方公里、人口19.5万人的消费小城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责任部门: 规划管理处3、管理目标: 保证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许可对象: 申请用地的单位[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5.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其它部门、单位交叉办理时间)6、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三、五、七、八条(3)《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7、设立理由: 选址布局关系到有限的土地资源及空间资源的配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第一阶段初审(1)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本年度有效的投资计划批文, 拟建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各一份。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意见书或会议纪要、意向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等;③环保评估意见及处理方案一份;④外资、合资项目, 外埠迁兰或外地驻兰项目及综合开发项目等, 还需有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一份;⑤有上级主管部门应取得上级部门的意见;⑥总平面关系布置示意图。

(2)办事程序申请—受理—踏勘现场—初审—发送征询意见函(3)审批时限: 2个工作日第二阶段审查上报(1)申报资料各部门征询意见函(2)办事程序收取征询意见函—审查—拟文上报(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第三阶段核发(1)申报资料①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②1/500兰州市坐标平面系统和高程系统现状地形图三份, 地形图经核放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等。

(2)办事程序: 提出选址意见、规划要求—局业务会审定—核发(3)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9、收费标准: 不收费10、监管措施有效期半年, 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项目未批准立项者, 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办理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主办处室:兰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处、用地规划处四、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3、《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6、《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试行);7、《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8、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申报资料:(一)划拨方式供地项目1、申报选址意见书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3)市规委会审定意见;(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制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制项目,原件或复印件);(5)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3)自有用地土地证(复印件);使用其他单位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证(复印件)及用地协议(原件),道路交通工程、拆迁社会居民房屋的项目不要求提供;(4)建设项目审批(或可研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5)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改变用地性质项目)等依据文件、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原件);(6)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图上标注有建设用地的界线及拐点坐标、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7)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兰州市城市场总体规划文本

兰州市城市场总体规划文本

兰州市城市场总体规划文本1. 引言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的活动,旨在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档为兰州市城市场总体规划文本,旨在指导兰州市未来的城市发展方向和策略,并为城市规划与建设提供参考。

2. 规划背景兰州市是甘肃省省会,也是西北地区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兰州市面临着严峻的城市发展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兰州市制定了本城市场总体规划。

3. 规划目标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是:1.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优化城市交通系统,缓解交通拥堵;3.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5.增加住房供应,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4. 规划原则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交通系统、环境保护、社会服务等各方面因素,实现城市发展的整体协调。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过程,增加规划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风险管理原则:合理评估城市发展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应对。

•创新发展原则:鼓励创新思维和技术应用,推动城市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创新。

5. 城市空间布局5.1 城市中心区兰州市中心区作为城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将进一步发挥其功能。

规划中心区内将建设高楼大厦,提升地块利用效率,同时增加公共绿地和文化设施。

5.2 城市发展轴带兰州市将打造多条城市发展轴带,连接城市各主要功能区。

这些轴带将建设高效的交通系统,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

5.3 城市辐射带规划中将设立城市辐射带,辐射带将与城市发展轴带相连,形成辐射状的城市发展格局。

这些辐射带将建设住宅区、产业园区、商业中心等,满足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

6. 交通规划兰州市交通规划的目标是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兰州新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土地平整技术导则(试行)(交大20160902版本)

兰州新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土地平整技术导则(试行)(交大20160902版本)

兰州新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土地平整技术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要求,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50号)、《兰州新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甘肃省补充定额》(试行)、《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等为依据,由兰州交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规范及国内其他地区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术语;2总则;3土地平整工程设计;4土地平整施工图审查;5土地平整工程施工;6土地平整施工质量检测;7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等。

起草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兰州新区土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杨军、孙建国、李军德、李培天、王培安、王宏选、李晨、赵虎、魏冠军、韩峰、陈鹏、岳潇亮、魏涛、朱东家、郑军红、文宏涛、彭红艳。

本导则由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目录1术语 (1)2总则 (3)3土地平整工程设计 (4)3.1 一般规定 (4)3.2土地平整设计的基本要求 (5)3.3挖方工程设计 (9)3.4填方工程设计 (10)3.5地块坡度设计 (10)3.6土石方计算 (11)3.7土石方平衡与调配 (11)3.8施工工艺要求 (12)3.9施工图纸与施工图预算 (12)4土地平整施工图审查 (14)5土地平整工程施工 (15)5.1一般规定 (15)5.2施工准备 (16)5.3工程机械选择 (17)5.4土地平整基本流程 (17)5.5挖方工程 (18)5.6填方工程 (20)5.7土方平衡与调配 (22)5.8特殊地基处理 (23)5.9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25)5.10工程施工控制技术指标 (26)6土地平整施工质量检测 (28)7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 (29)7.1主要安全防护措施 (29)7.2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30)7.3主要文明施工措施 (32)附录 (34)本导则用词说明 (48)引用标准名称 (49)1术语1.1.1.低丘缓坡低丘缓坡属于丘陵地形的一种小型形式,其相对高度一般不超过200米,起伏不大,坡度较缓,地面崎岖不平,是由连绵不断的低矮山丘组成的地形。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一、城市“四线”规划背景自2002年至2006年3月,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

按照以上四个《办法》,城市“四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目前,兰州市已有的各个阶段规划中,对以上各类用地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但没有做专项的“四线”划定工作。

近年来,兰州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但却忽视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侵占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河道洪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以上四线进行划定和控制。

2007年9月,我院受兰州市规划局的委托,编制“兰州市城市四线规划”。

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兰州市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划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

以上城市“四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城市“四线”的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四线”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2007年12月日,兰州市规划局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各部门参加的方案评审会,会后,我们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先本次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二、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1)4、《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5、《兰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6、《兰州市西固分区规划》、《九州开发区分区规划》《兰州市雁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市盐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调整规定。

第二条兰州市中心城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包括维护和修改。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按照本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街区内地块的合并或拆分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二)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三)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并优先实施的,置换后仍能满足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公益性设施实施难度的;(四)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五)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六)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酒店,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企业经济总部等商务类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七)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增加容积率的;(八)红线(道路)、蓝线(河道、水系)、绿线(绿地)、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紫线(含文保控制线)控制范围微调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位、附建设施等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之前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校核的。

兰州25个城市规划方案

兰州25个城市规划方案引言兰州作为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改善城市环境,未来规划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兰州市未来25个城市规划方案,旨在提供一个更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城市规划方案1. 城市交通规划兰州市将加大对公共交通系统的改造和完善,增加地铁线路,增设公交车辆,并优化道路交通流动,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 城市绿化规划兰州市将增加绿化面积,建设更多的公园和绿地,提供更多的空气净化和休闲场所,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 水资源规划兰州市将制定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确保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4. 建筑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建筑规划,注重建筑的节能和环保性能,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更多的绿色建筑,提高城市建筑品质。

5. 产业规划兰州市将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6. 城市教育规划兰州市将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完善教育设施,提高教育资源的均等化,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推动城市的长远发展。

7. 文化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建设更多的文化设施和艺术团队,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

8. 健康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增加医疗资源,改善城市居民的健康状况。

9. 旅游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对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旅游设施和服务水平,打造具有独特特色的旅游景点,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

10. 城市安全规划兰州市将加强城市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11. 社会福利规划兰州市将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支持,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设施,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社会服务。

12. 城市环境规划兰州市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行生态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交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交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兰政办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交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公交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6日兰州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规划前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中央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

实现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基础和先行条件。

制定明确的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交通发展规划,是更好地指导兰州市城乡公交客运建设和发展,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需要,是实现资源共享、畅通有序和解决农民出行难的有效途径。

本规划依据《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兰州市“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等编制。

规划划范围为兰州市所辖的五区三县,即: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其中,永登县的秦川镇和中川镇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永登县的树屏镇、龙泉寺镇和上川镇、皋兰县的西岔镇和水阜乡的部分地区为兰州新区规划范围。

规划近期为2012年-2015年,远景展望至2020年。

第一章发展基础一、现状与优势“十一五”以来,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调整完善产业布局结构,突出抓好重大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高度重视解决民生问题,兰州的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为加快发展公共交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兰州市城市场总体规划文本(doc 42页)_New

兰州市城市场总体规划文本(doc 42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文本是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附件》、各种现状和规划图纸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进入二十一世纪,兰州的经济战略地位、城市规模、城市布局结构等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为了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及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在《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78--2000)基础上进行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第四条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主要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五、《兰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lO年长期发展规划》——雁滩水上游乐园一一桃树坪防护林带;白塔山公园一一伏龙坪一一兰山公园;仁寿山公园一一崔家大滩一一彭家坪公园城市三大绿色通廊。

把榆中县和平镇、永登县中川镇,西固区东川一一河口地区、海石湾地区作为兰州市2010年以后的主要发展空间。

第九条黄河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摇篮,黄河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黄河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黄河纵贯兰州市区,是兰州城市的主要特征,保护黄河兰州市区段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黄河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特色,为兰州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是本次规划的重要目标。

第十条市区范围内由兰州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依法实施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其它区域由各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兰州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指导下,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第十一条到201O年把兰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技发达、环境优美、文明富裕、功能完善和富有山水城市特色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第十二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与国内外广泛联系的全方位开放格局,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实力,成为区域的中心城市,推进市域城市化进程,带动整个区域经济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

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

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

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物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但不得审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逐步迁移或者取消。

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规划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以下简称《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三)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1500平方米,旧城区为1000平方米;(四)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5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五)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500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由市政府收回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面积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进行拆迁安置,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日照、卫生、消防间距及其它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2、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商业及办公建筑,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但不宜大于上表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3-2的规定执行。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沿街建筑以骑楼方式处理且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也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城市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及超过规定指标提供公共停车位等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的,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上述、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减少视觉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外,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居住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

旧区改建中考虑规划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日照确实难以达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及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他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倍(正南向)以及下表(方位角有偏角时)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控制。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高度的倍(m)。

其它布置情形的多层及中高层居住建筑除满足被遮挡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六层以上(含六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二)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北向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三)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包括东偏南或西偏南45度以内)的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中高层建筑同时不得小于13米。

(四)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改造地段在山墙无窗时不小于6米。

(五)六层以上(含六层)点式居住建筑(或其它布置形式),非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六)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