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

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24

•【字号】京建交[2008]628号

•【施行日期】2008.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

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8〕62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

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

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并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服务窗口或经纪机构还应向当事人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五、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信息表中房屋和当事人的信息应与申请权属登记的信息一致。

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应按照双方预先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中约定的网上信息注销的期限与方式到服务窗口办理。该房屋重新交易的,须再次进行网上签约。

六、网上信息注销的办理程序如下:

1、当事人填写注销申请:

通过服务窗口签约的,当事人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3)。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进行签约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系统中填写注销申请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详见附件4)。

2、当事人、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服务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成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注销材料后,在网签系统中注销该合同网上信息。

七、房屋管理部门积极推行交易权属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立网上签约合同信息与权属登记信息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当事人重复填写信息、重复提供材料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

在缴纳相关税费时,买卖双方可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其他

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权属登记受理时可直接调用网上签约信息,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买卖双方凭网上签约时设置的密码,可在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519034431.html,)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519034431.html,)对网上签约信息进行核实,并可查询转移登记办理进度。

九、自2009年1月1日起,当事人须持网上签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转移登记。2008年12月31日之前,当事人可持已签订的纸质合同文本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

附件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附件2:《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

附件3:《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

附件4:《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特别提示:

1、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先阅读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示范文本,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填写下表信息。服务窗口根据下表信息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生效。

2、卖方应如实向买方告知本房屋的权属状况,并确保无妨碍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买卖双方应尽快按相关规定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表格相关内容,应按房屋交易的有关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身份

附件2:条形码

注: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的,输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自行成交的,无需输出经纪机构信息。

附件3:

附件4:

网签机构:系统操作人员:注销申请时间:__________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规定

京建交〔2008〕628号 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 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

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 2020年03月26日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有效期: 文号: 建房规〔2020〕4号 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房产网签流程及注意事项

房产网签流程及注意事项 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一般的"网签"程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网签简介 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签后合同可以撤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两者的共同作用是,防止一房多卖,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网签规则 同一套房只要有一家中介"网签",其他中介就不能再介入成交。因此,有的中介一看到房主挂出房子,没有买家也立刻网签"占上"房子,找到买家后再注销改签,由此导致退房率超高。市房地产交易网数据显示,北京二手房中介公司交易前五名3月成交13593套,退房1137套,平均退房率8.4%。其中签约套数最高的链家房地产公司,退房率高达10.6%。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正常退房率应该是1%至3%,恶意网签很容易延误买卖双方成交时机,也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避免中介单方擅自"网签",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交易双方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将网上信息提交完成的,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违规行为公示曝光,严重的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1] 网签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购房者最关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如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楼盘信息,如绿化率、容积率、间距,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拟售价格,开竣工日期、开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此外,公示的信息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以及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根据《办法》,每一个楼盘都将拥有一个电子楼盘表,该楼盘的预定和销售情况在表上一览无余,适时刷新。开发商通过虚报销售数字哄抬价格或囤积居奇等蒙骗消费者的手段将会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网上签约一次性告知单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网上签约一次性告知单 一、需要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由受理窗口现场制作,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3)军(警)官应提交军警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军(警)官文职干部证、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8) 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10) 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11) 境外(含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 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2)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 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 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 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 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 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材 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 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具 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专 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 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 家,应当提交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 中国使(领)馆认证文件。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 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 证或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未成 年人除外)。 (5)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 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6)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 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受理部门不留存原件 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提供原 件,由工作人员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 应当提供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 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的证明。所提供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工作人员接受相关询问; (4)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作为受让方办理房屋签约 时,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境 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6)央产已购公有住房网上签约,还应提交《在京 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7)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 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满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应提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已购经 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满 五年的,不得上市。 (8)出售房屋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 出售证明。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规定合同2017版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征求意见稿) 出卖人: 买受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双方当事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交易风险。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内容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存量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 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24 •【字号】京建交[2008]628号 •【施行日期】2008.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 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8〕62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

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置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

北京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用户注册操作指南(交易保证机构版)

北京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用户注册操作指南(交易保证机构版)

北京房建信息技术中心 二○○七年六月 北京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用户注册

操作指南(交易保证机构版) 北京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实行实名注册制度,系统用户单位(即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交易保证机构)应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办理用户备案手续。通过备案审核的机构,中介协会将向其发放登录钥匙盘、登录帐号及密码。 用户备案的具体流程为: (1)申请用户备案的机构应首先登录中介协会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519034431.html,)首页,点击首页中的“网上签约系统用户备案申请”图标,进入用户注册页面。 (2)选择单位类型后,点击“开始注册”按钮。

注:申请备案的机构在注册的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中断,可在注册页面相应位置输入用户类型、机构名称及机构代码并点击“继续注册”按钮,在重新打开的“用户注册窗口”中继续填写未完成的注册信息。 (3)申请备案的机构填写机构基本资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填写本机构基本资料(“*”号标识的为必填项,不填写将无法进入下一步),填写并核实无误后,即可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下一步操作。 (4)填写系统操作用户信息。 申请备案的机构在填写完毕机构基本资料并点击“下一步”按钮后,系统将自动弹出“用户注册”窗口。在该窗口内,机构可添加本机构系统操作用户的信息(“*”号标识的为必填项,不填写将无法进入下一步),并为系统操作用户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及配置相应的用户权限。用户名和密码为6位至20位的字符,用户权限分为管理员权限、房源录入权限和网上签约权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3.20 •【文号】建房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建房规〔2020〕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二、提供自动核验服务 (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 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8.01 •【文号】建房规〔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建房规〔20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1日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 (试行)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 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四、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标准版)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标准合同模板) 甲方: ****公司或者个人 乙方: ****公司或者个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1页,共18页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特别提示 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持网上签约的合同文本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第2页,共18页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修订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 第3页,共18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2.16 •【字号】京建发[2011]65号 •【施行日期】2011.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

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2.京建发〔202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2.京建发〔202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110216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21〕6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 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 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2月17日起,对 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 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 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 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 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驻京部队现役 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 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 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 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 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 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 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 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存量房买卖合同是网签合同吗

存量房买卖合同是网签合同吗 存量房买卖合同是网签合同吗 1. 什么是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或出售二手房产时,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达成买卖意向,并约定相关买卖条款的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通常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约定双方 权利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存量房买卖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位置、面积、用途等 买方支付房款的方式和时间 拟定交房时间和交房地点 房屋的过户手续和相关费用的承担 房屋的质量和权属保证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2. 网签合同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区别 网签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中国,我国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推出了“不动产登记网上签约”系统,允许合法的、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签约。 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网签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签署方式 存量房买卖合同通常是通过线下约定,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签署的。买卖双方需要共同 前往房产交易的相关部门或者公证机构进行签约。而网签合同则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 行签署,买卖双方可以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签约。 2.2 证明材料和手续 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署通常需要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证明、房产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需要进行过户等手续。而网签合同是在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线上平台进行签约,系统会对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房产信息进行验证和核实。 2.3 网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网签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一致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 论是线下签约还是线上签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合同即为有效,具有法 律约束力。 3. 网签合同的优势和不足 3.1 优势 方便快捷:买卖双方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进行签约,避免了传统签约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信息准确性高:互联网平台可以对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房产信息进行实时核验,减少了可能的信息错误和欺诈行为。 交易安全性高:网签合同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线上平台签约,具备了较高的交易安全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公布日期】2016.11.10 •【字号】京建法〔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京建法〔2016〕1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银行,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和人保部29号令)、《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有关规定,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二、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区,应按照《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6号)、《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要求,由区房产管理部门选择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三、委托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完成存量房网签前,应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后,通过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自有交易资金监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五、各有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银管发〔2002〕394号京财国库〔2002〕1250号)和《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切实做好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253号)和《关于做好北京市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7〕67号)同时废止。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研究 张文忠沈莉萍史克诚 网签备案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成型,是电子政务和便民服务时代政府推出的一项兼具管理和服务功能的行政举措。一方面,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予以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法律性质与效力的界定存在不小的争议,各地法院也未形成统一的保护规则;另一方面,由于网签在实践中呈现了普遍适用以及仍将扩大适用的趋势,继而引发了相关法律适用和权利救济争议。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网签备案是否具有排序效力、权利冲突各方利益如何平衡、网签备案与抵押权登记关系的处理等问题,本文以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为分析对象,从民事和行政双重角度,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综合考察区分不同场景情形下的网签备案效力范围和边界,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更好保障网签备案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政府管理的要求和信息技术的跟进,许多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开始推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措施,并建立了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在内的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备案制度。该制度是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稳定性、诚信性、安全性的一项保护性的行政管理制度,其制度设计本身有着其独特的价值承载。一方面,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对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予以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法律性质与效力的界定存在不小的争议,各地法

院也未形成统一的保护规则;另一方面,由于网签备案在实践中呈现了普遍适用以及仍将扩大适用的趋势,继而引发了相关法律适用和权利救济争议,相关案例也已不同程度的反映了网签备案合同与非网签备案合同、网签备案与物权登记效力间紧张冲突关系的存在,如实践中因信息不对称和现有信用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屡屡出现阴阳合同、一房数卖、先卖后抵等问题,如何理顺其间的关系问题,对真实合法的关系予以确认,对虚伪脱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此,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中权利救济的范围、限度以及相关裁判路径的选择都需要进一步梳理。故而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对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法律性质和效力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回应的必要。 一、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整体概况 城市新建商品房与存量房买卖属于城市商品房买卖的两种主要形态。但由于新建商品房与存量房在制度和法律规范层面均存在着诸多不同,新建商品房由于其涉及群体利益和社会稳定,国家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均对其交易的各个环节予以了严格规制。而以城市存量房为标的物的买卖在商品房交易中比较典型和普遍,故本文仅以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为分析对象进行探讨。 (一)网签备案制度的历史沿革 网签备案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成型,是电子政务和便民服务时代政府推出的一项兼具管理和服务功能的行政举措。从网签备案制度的实质源头上看,网签备案制度源自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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