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案例分析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思考: 1.你怎么看待公交豫龙旅行社的这种做法? 2.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旅行社产品 应如何满足人们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
案例3:香港组织本地“一日游”,澳门推 出“澳人游澳门”
2003年“五一”假期,香港人纷纷走出家门参 加本地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一日游”。深水湾、 浅水湾的沙滩上人山人海,市民纷纷来到阳光灿 烂的海边。香港的许多旅行社推出了特别服务, 在本地旅游消费一定数目,便可获得到泰国、日 本等地的优惠机票。从事文职工作的邵先生 说, 以前从未参加过任何本地旅行团,这次因为“非 典”,让他们有了一个认识香港的机会。他正在 考虑增加本地旅游消费。 香港旅游业推出的本地一日游大受市民欢迎。 多家旅行社在“五一”假期举办亲近自然旅游
纳轿车让老太太一个人出游,整个行程下来,老 太太只花了78元,老人很满足。 该负责人说:目前,河南省内尚没有经营自助 游的旅行社,主要原因 是出游人员少,利润太低, 甚至赔本。但我们愿意成为冬季游的先行者,即 使赔本也要涉足冬季游这块河南未经开发的处女 地。这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我们在保证以后自 身企业法则的同时,也想通过这种行动来培养一 种新的旅游理念。
“澳人游澳门”活动,一方面是为了让本地居民认 识和了解澳门的旅游资源,对宣传澳门旅游业很 有好处,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开工率, 营造较佳的工作氛围。 案例思考:1.旅行社组织的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日游”和 “澳人游澳门”旅游产品为什么会受到多数市民 的欢迎? 2.为什么澳门旅行社赔钱搞“澳人游澳门”活动? 3.你认为旅行社应如何应对突如其来的危机?
案例5:网络同价——一视同仁,前途无量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化的信息服务,为游客 提供了广泛的选择和快捷出游的方便,形成了团 队散客定价相同的书面,使游客不必一定要等到 旅行社凑成团才能出行。那么,为什么会团散同 价呢?因团队总要派一全陪,而全陪的费用是由 团队各成员平均承担的,尽管10人以上团队的机 票多为5-6折,散客7-9折,扣除全陪费,则团 散几乎同价了。正因为这样,推出多条团散同价 的路线,均受到游客的欢迎。例如2004年3月华 东5市双飞6日游,1980元t/人,即使黄金周也不 过2380元/人;上海、杭州、溪口、宁波、普陀双 飞6日游2390元/人,黄金周2780元/人,平日与假 日相关了400元/人,那是节日机票上调造成的, 客人可以理解。
旅行社案例简要分析

旅行社案例简要分析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乐游旅行社接待了一个20多人的入境团队,为了安排游客品尝当地风味菜,该社安排旅游团在市中心的一家餐厅就餐。
该旅游团的游客被安排在大厅里就餐。
由于该餐馆在当地的名气很大,因此就餐的客人很多。
外宾游客就坐后,服务员端上了茶水和饮料,以及精美的菜肴。
菜肴十分可口,服务员的服务也很热情周到。
餐厅的四周安放了电视机,正在播放当地的一场足球比赛。
精彩场面不时引起就餐客人的喝彩声。
有些国内客人还边喝酒边猜拳行令,热闹非凡。
另外有少数国内游客就餐时吸烟,袅袅烟雾不时漂到该入境团的餐桌上。
旅游团的客人匆匆吃完饭,立即离开这家餐馆。
其中有些游客抱怨旅行社的安排不当,表示要向旅行社的领导投诉。
1、分析旅游团客人对旅行社服务不满的原因。
旅行社在接待时,没有充分了解这些入境团客人的风俗及生活习惯,并且旅行社与地接社应互相进行信息沟通。
案例中,游客虽体验到比较优质的服务产品,服务态度让人感到满意,但这些游客的习俗与国内游客有些差异,从而影响了整体的体验,没有愉悦的体验,让这些入境客人感到不满。
2、针对入境团的消费特点,旅行社应该如何做好采购工作旅行社在进行采购工作时,采购是以订立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来完成的,以保证游客所需的旅游产品。
在采购时,旅行社要保证以下原则:(1)供给保证原则——旅行社产品是一项综合性产品,它主要由采购自其他企业的旅游服务项目构成。
如果采购不能保证供给,影响旅行社的经营工作。
(2)质量保证原则——旅行社在采购各项目旅游服务时,不仅要保证需求的量的满足,还要保证其购买的旅游服务具备理想的质量。
(3)成本领先原则——旅行社不能做到低成本的采购,即实现成本领先的原则,就会大大降低旅行社的竞争力。
二、某旅游团将于12月14日18;40乘火车离开洛阳赴下一个城市。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北京市人。
2018年10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五日游的旅游活动。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宣传不符,包括住宿条件、景点参观、导游讲解等方面。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旅行社,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在旅游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
在本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确实存在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但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
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
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启示1. 旅游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旅游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 旅行社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因欺诈行为引发纠纷。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1、出游两次改期赔偿违约金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吴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规定,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合同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成功案例简析】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成功案例简析】班级:旅游1101姓名:丁沁学号:110760102前言:今年十月,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旅行社行业迎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危机,许多小型旅行社甚至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然而作为全国百强旅行社之一的春秋国旅,虽然也受到了旅行社行业的动荡影响,但却依然保持着旅行社行业巨头的态势,能够在日趋激烈的国内外旅行社竞争中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我国旅行社发展简史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旅游活动最早产生的国家之一。
然而由于需求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旅行社行业出现的较晚。
1923年8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该银行下创办一个旅游部。
1927年,旅游部从银行中独立出来,成为中国旅行社,这是中国自身最早的旅行社。
,在福建省厦门市诞生了我国第一家国营旅行社——华侨服务1949年11月社,专门负责接待海外侨胞归国探亲和观光旅游。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内旅游市场迅速发展,旅行社行业也被列为第三产业中的重点。
二、我国旅行社行业现状1. 数量多但实力弱:我国旅行社总量已超过两万三千家,主要集中在中东部,旅行社的发展迅速,然而其中大部分为中小型旅行社,实力较弱。
企业实力不足,缺乏国际竞争力。
2. 产品价格下降,产品质量不稳定:如今许多旅行社都推出低价线路,然而其产品质量却大大下降,导致游客的旅游体验越来越差。
3. 法制不健全,行业秩序较乱:随着旅游法的颁布,旅行社行业的秩序将会得到大的提升。
三、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简介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旅行社集团之一,由王正华成立于1981年,在上海中山公园2平方米的铁皮棚子起家,历经28年发展,业务涉及旅游、航空、酒店预订、机票、会议、展览、商务、因私出入境、体育赛事等行业,是国际会议协会(ICCA)在中国旅行社中最早的会员,是第53、54届世界小姐大赛组委会指定接待单位,是世界顶级赛事F1赛车中国站的境内外门票代理,被授予上海市旅行社中唯一著名商标企业。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围绕旅游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旅行社,主要从事国内旅游业务。
2021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甲公司组织乙公司员工前往我国某著名旅游景点进行团建活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线路、行程安排、住宿标准、交通方式、景点门票、餐饮标准、导游服务等内容,并规定了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组织乙公司员工开始了为期五天的团建活动。
然而,在行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标准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且导游服务也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乙公司员工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了诸多不便。
旅游结束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公司员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和景区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有效。
2. 甲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标准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且导游服务也存在严重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旅行社欺诈案例
旅行社欺诈案例标题:旅行社欺诈案例:购买虚假旅行产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引言:旅行是人们常常选择的一种休闲方式,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旅游业务中,旅行社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重点讲述一起旅行社在2010年前销售虚假旅行产品的案例,并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揭示欺诈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细节:2010年5月1日,小明通过某旅行社官方网站购买了一份名为“欢乐海岛之旅”的旅行产品,该产品承诺提供6天5晚的度假体验,包括豪华酒店住宿、海岛游、水上运动等项目,价格为每人5000元。
5月10日,小明与其他旅行团成员按照行程单约定的时间来到机场,然而却发现所购买的旅行产品根本不存在。
经过询问,小明才发现该旅行社根本没有与酒店、景点等合作,并且旅行社的官方网站是一个虚假的网站,所有看似真实的评价与介绍都是编造的。
小明当即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但遭到旅行社的拒绝。
面对旅行社的拒赔,小明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于5月15日委托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偿还旅游费用及造成的精神损失。
二、相关法律问题:1.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旅行社提供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存在欺诈性,属于虚假销售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赔偿损失。
因此,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且故意欺骗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购买旅行产品,旅行社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小明无法享受度假旅游,并造成了精神上的悲痛和经济上的损失。
三、律师的点评:针对本案,律师李认为小明在此案中主张的权益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旅行社在销售中故意隐瞒真相,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了欺诈行为。
其次,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旅游合同纠纷时间:2008年事件背景:2008年,李先生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计划于同年7月份前往法国巴黎旅游。
合同约定旅行社将负责机票、住宿、行程安排等方面的事宜,并在一份详细的行程表中列出了具体行程和安排。
然而,在出发前夕,旅行社通知李先生由于飞行公司的航班调整,他们将无法提供原先约定的行程和住宿安排。
李先生因为计划已经安排好,不得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但旅行社拒绝了他的要求。
李先生对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计划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案件经过:1. 2008年7月1日,李先生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指控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同时,他提供了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表等证据。
2.旅行社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称对于航班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合同和证据,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法院认为航班调整并非旅行社的责任,并不能追究其赔偿责任。
4. 2009年3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维持了旅行社的主张。
李先生对此判决感到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审理:1. 2009年7月,李先生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列出了不服的理由,称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造成他的损失。
2.上诉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并要求旅行社提交答辩状,提供相关证据。
3.经过数月的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处理航班调整问题上存在疏忽和过失,没有积极努力为李先生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
因此,法院认定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2010年1月,上诉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旅行社支付李先生计划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解除合同。
律师的点评: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涉及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替代安排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并且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不可抗力事件。
旅行社计调操作案例分析
随着国际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计调操作需要加强国际化合作,提 高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人才培养
计调操作需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客户 的需求。
感谢观看
THANKS
确保行程顺利
计调负责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包括交通、住宿 、餐饮等,确保旅游团队在旅途中顺利、安全。
控制成本
计调通过与供应商的谈判和议价,控制旅游团队 的各项成本,提高旅行社的利润空间。
协调沟通
计调负责与供应商、导游、客户等各方进行协调 和沟通,确保旅游团队的需求得定制化服务
提前与客户沟通,明确其 需求和期望。
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 系,确保行程质量。
成功经验1
成功经验2
成功经验3
计调操作中的改进建议与优化措施
建议1
建议2
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客户需求。
加强计调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建议3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04
案例总结
计调操作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操作过程
制定行程计划
根据游客需求和喜好,制定合理的行程 计划,包括游览景点、活动安排等。
安排导游
选择经验丰富的导游,负责旅游团队 的全程陪同和讲解服务。
预订酒店和交通
与酒店和交通公司进行沟通,预订合 适的酒店和交通工具,确保游客的住 宿和出行需求得到满足。
监控行程执行
在旅游过程中,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调整行程安排,确保团队顺利完成旅 行。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计调 操作更加注重提供定制化的服务 ,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信息化管理
信息技术在旅行社管理中的应用 越来越广泛,计调操作也趋向于 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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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案例分析
家住南京的f1赛车迷马先生,听到上海将要举办f1赛车的消息兴奋不已。
随后,他
便看到一家报纸刊登某旅行社组织观摩上海f1赛车旅游团的大字广告。
其中提到:除使
游客饱览上海的美景以外,还可享受首场比赛门票。
于是,马先生即与该旅行社取得联系,得知门票价格含在1800元的团费之中,比实际票价高出很多,约占整个团费的一半以上。
但是,由于马先生想看比赛的心情迫切,就与该社商定时间,赶紧签约以便赶上首场
比赛。
但在临近出发之时,旅行社突然通知马先生说:旅游出于某种原因,将要推迟3天
出发,并对推迟表示歉意。
对此,马先生十分恼火,找到旅行社要求解除旅游合同,退还
全部交纳费用,并且赔偿因看不到首场比赛而遭到的相应损失。
旅行社对解除合同则表示驳斥,因为即使晚点3天启程,同样能够使马先生看见f1
比赛,不能产生损失和影响,建议稳步履行合同。
马先生表示:如果不是为看看首场比赛,自己没必要出席这个旅游团,何况上海的其他景点都已去过,这次旅游就是冲着广告提及“享用首场比赛门票”回去的。
如是其他场次门票,自己回去了也能够买,况且旅游团费
又那么低。
马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未成,便举报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问题:
1.马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什么?答:
(1)有权。
(2)理由:出发之际,推迟三天,导致马先生不能享受到f1的首场比赛,马先生与
该旅行社坚定合约的首要目的是:看首场比赛上海的其他景点都已去过,这次旅游就是冲
着广告提到“享受首场比赛门票”去的。
马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没有结果。
旅游者享有知悉
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该旅行社没有履行这项义务。
游客行使合约解除权,必须以旅行社根本性偿付为前提条件,该旅行社活动的主要目的
就是非政府参观上海f1赛车旅游团,并且除使游客远眺上海的美景以外,还可以享用首
场比赛门票。
实际上却因旅行社单方面的原因,在即将来临启程日期时才知会马先生无法
准时到达,以致马先生没享用至首场比赛这一主要目的,显然上侵害了马先生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职责期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晰则表示或者以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不
履行职责主要务;(三)当事人一方延后履行职责主要债务,经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职责;(四)当事人一方延后履行职责债务或者存有其它偿付犯罪行为以致无法同时实
现合约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按合约签订合同提供更多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导致项目增加、旅游时间延长或者标准减少的,应采取措施不予解决问题,未实行补救措施或者已实行补救措施但无法填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分担适当的索赔责任。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实行积极主动措施避免损失不断扩大,否则应就不断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崭新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存有公平交易权利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晓其出售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建议旅游经营者按照签订合同提供更多产品和服务。
一、独立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享有与旅游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
一是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即使是在已事先设计好的旅游服务格式合同中,旅游经营者也应当允许、尊重和保护旅游者的自主选择。
如旅游者不希望参加旅游产品中的某类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同意,不得强迫其购买。
二就是旅游者有权婉拒旅游经营者的强制性交易犯罪行为。
有的旅游经营者往往违背公平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以旅游者须要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已没名额为由,所推荐价格更高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的旅游经营者在未达至签订合同的人数不
能出团时,未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并团,甚至卖团,从而损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旅游者一是有权要求宣传信息真实。
旅游活动经常跨地域进行,信息的描述,对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旅行社和马先生各自的主张与否合理?理由就是什么?
(1)旅行社否定解除合约,继续履行合同:不合理
理由:旅行社侵害了游客的知情权,旅游者有权建议宣传信息真实性,而旅行社指出
在合约中载明具有f1比赛门票,但没表明具体内容就是哪一场的门票,虽然旅游日期延
后了三天,但是依然能顺利完成整个旅游活动,这与他们拿下的“除使游客远眺上海的美
景以外,还可以享用首场比赛门票”背道而驰。
旅行社在即将来临启程之时才知会马先生
必须延后三天启程,引致马先生无法提早采取措施应付,违反了旅游者的意愿。
在与马先
生协商的时候建议稳步合约,侵害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
旅行社违背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6条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
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与充分说明、告诫、劝戒、警告的。
2、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不为故意、非过错或无法预见或已实行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
出现后,已实行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该旅行社并未有妥善的处理措施,只一味要求马先生继续履行合约。
(2)马先生建议中止旅游合约,归还全部缴纳费用,并且索赔因看不出首场比赛而
遭的适当损失:合理
理由:如果不是为看首场比赛,马先生自己是没有必要参加这个旅游团,何况上海的
其景点都已去过,这次旅游就是冲着广告提到“享受首场比赛门票”去的,而旅行社违背
了这一根本性目的。
(问题一答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1条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索赔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索赔实施标准。
第2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错未
达至合约签订合同的服务质量标准,导致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当分担索赔责任。
第4条旅行社缴纳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无法成事,应当提早三天(出境旅游
应当提早七天)通告旅游者,否则应当分担违约责任,并索赔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
违约金。
第6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
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8条导游违背旅游社与旅游者的合约签订合同,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
应付旅游者展开索赔。
第13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
点门票、导游费和并索赔归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14条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
第15条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当先行索赔旅游者的损失。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索赔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索赔暂行办法
(一)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旅游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因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因旅行社歇业、退出、宣告破产或分拆而导致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因被告旅行社主观过失导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侵犯,从被告旅行社的保证金中,索赔命令人的轻易经济损失,并分担质监所调查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