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编[农林牧渔]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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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11.06•【字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84年11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管理第三章工程及林草管理第四章防汛第五章奖励和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江河水土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天然河道、人工河道、调蓄洪区及堤防、闸坝、护岸、引水、排水等工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水利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镇城区江河的堤防、护岸管理和防洪工作由城建部门负责;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劳改农场范围内自建的江河堤防、护岸管理以及防洪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所在场负责。
有堤防、护岸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五条河道水土资源除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均属全民所有,保护河道水土资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完整,是全省人民的义务。
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发利用江河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的兴利活动,必须服从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按照流域规划修筑的两岸堤防之间,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为河道行洪区;无堤防的河段按其上、下游堤防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区;无堤防的河流,按流域规划确定的两岸堤防走线之间区域为行洪区。
行洪区均属河道管理范围。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件,不得危及其他部门的兴利活动。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森工集团,省水利投资集团,各项目法人,各有关施工企业,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34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黑政办规〔2022〕16号)等要求,切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作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是全面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应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由承包的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期,费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对于上一年度已开工、并延续至今年的水利工程,未投保安责险的应根据剩余工程情况进行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剩余施工期。
二是参照省住建厅安责险费率。
目前,水利部尚未制定水利安责险的统一费率,省水利厅正在制定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办法和保险费率。
在相关规定和费率正式发布前,施工企业可以参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费率,与保险机构协商约定合同后购买安责险。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办法和保费费率发布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
在购买安责险之前,施工企业应在平安财险、人保财险等保险机构中,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事故预防服务能力进行购买,并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等有关标准或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预防服务具体内容和频次,要求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黑龙江垦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浅析

对小型农田 水 利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项 目,一 律 实 行 法 人 责任制、招投标 制、工 程 监 理 制、合 同 管 理 制 以 及 工 程 质 量监督制度。 总 局 指 定 农 场 作 为 项 目 法 人 单 位,农 场 水 务局作为建 设 单 位,负 责 具 体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所 有 工程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承担工程建设任务,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 监理。所有工程均签订招标代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采购和检测等方面合同,用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同时总局指定黑龙江农垦总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站各管理局分站作为小水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监督单位, 实行政府强制监督。基本建立健全了质量监督、检查、控 制和保证体系,严防粗制滥造,切实做到质量、进度、效益 的有机统一。
2. 5 完善管理体制,是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长 效运行的根基
建后的管护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事关所建工程的长 效运行。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垦区通过改革水管体制、 水价、产权制度,努力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同时,积极推进 “四个落实”,即 落 实 经 营 管 理 主 体,落 实 工 程 安 全 责 任、 防汛抗旱责任和维修养护责任,落实管理标准,落实监管 措施。对已竣 工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及 时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移 交手续,明确产 权 主 体,筹 措 管 护 资 金,真 正 走 上 平 时 有 人管、坏了有人 修、更 新 有 能 力 的 良 性 轨 道,确 保 农 场 和 职工长期受 益。 在 建 立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长 效 机 制 方 面,垦 区积极探索、大 胆 实 践,积 极 推 行 农 民 用 水 户 协 会、产 权 受益者共有制、小型水利工程与土地承包责任联动制,小 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末级渠系终端水价,逐步建 立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1•【字号】黑政办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日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满足行洪安全和河道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二条在本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物均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省农垦总局依照本办法和《关于黑龙江省水利厅委托省农垦总局实施河道管理的通知》(黑水政字〔1997〕501号)的规定实施河道采砂管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的总体规划,与河道治理相结合,确保河势稳定,行洪畅通。
第六条各行署、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要对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源进行勘察,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各类建筑物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原则下,结合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开采区,设置标志,确定开采范围、地点和开挖坡度、深度。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黑水发[2013]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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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黑水发〔2013〕70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我厅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厅机关车辆主要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开展防汛抗旱、处置突发事件、赴交通条件较差的施工现场调研检查、政务接待、服务离退休人员等方面。
二、严格执行车辆配备购置标准。
厅机关配车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黑办发〔2012〕.14号),按照经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量、购置标准、购置审批程序和价格规定执行。
严禁超编制或超标准购车。
三、严格执行车辆使用调配制度。
厅机关车辆由机关服务公司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车辆状况等统一调配。
轿车为日常公务用车,越野车主要用于开展防汛抗旱、处理突发事件和赴交通条件较差的施工现场调研检查。
各处室(单位)在哈市内执行特殊任务用车原则上提前半天预定,赴哈外用车提前一天预定;临时紧急用车,随时沟通,视情况安排。
四、加强车辆日常管理。
厅机关车辆由机关服务公司统一管理。
按规定实行定点修理,定点保险,用油实行定额管理。
各处室(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自行借用、占用、换用市县水务局和厅直属单位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
厅机关有关职能处室将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富裕县水利工程项目稽察整改意见的通知-黑水发〔2017〕425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富裕县水利工程项目稽察整改意见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富裕县水利工程项目稽察整改意见的通知黑水发〔2017〕425号富裕县水务局:2017年5月16日至25日,省水利厅派出稽察组,对你县2015年度和2016年度节水增粮行动项目、2015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015年度农村饮水安全质检中心项目、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富裕县4个灌区项目等7个项目进行了稽察,并对2014年省水利厅稽察的2013年度全部水利项目进行了复查,现将稽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通知如下:一、2015年度、2016年度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资金使用与管理农民自筹投劳折资手续不全。
2016年11月18日22#凭证,2015年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农民以劳折资750万元所附20张原始记录未见监理机构审批及审核确认。
群众投劳(投物)折资无监理单位验收签证手续。
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字〔1991〕1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工程质量与安全质量自检资料不完善。
2015年度项目自检单位(黑龙江农大清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2016年度项目自检单位(黑龙江正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制定了自检计划,出具了检测报告单,但未提交检测综合报告书。
不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5年度、2016年度节水增粮行动项目整改意见及建议项目法人要加强资金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履行自筹资金审批、审核及验收签证手续;责成施工单位完善质量自检资料。
三、2015年度农村饮水安全质检中心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前期与设计设计变更未履行相关的变更手续。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应急度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4]46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应急度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应急度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4〕46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为进一步做好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和特大防汛补助费补助的应急度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管好用好补助资金,满足安全度汛需要,根据国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应急度汛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水利厅全面负责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市(地)水务局负责所属县(市、区)项目的建设管理,县(市、区)水务局、厅直水管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
二、做好项目设计并上报。
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参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定额及取费标准,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设计。
设计要按《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写,精度达到施工图阶段,并报相应部门及时审查批复。
其中,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市(行署)直管、省直辖县和省直、厅直单位应急度汛项目;市(行署)水务局负责审批所属县(市、区)应急度汛项目。
三、认真组织项目审批。
项目审批单位要成立专家组,对项目修复的必要性、设计原则及标准、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预算等设计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批复。
审查批复原则上应在项目设计上报15日内完成,并在批复后10日内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严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项目补助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
黑龙江省小型水库的现状与对策
管砌筑及涵管周 围填土质量不好 , 管断裂 、 涵 漏水 , 成坝体 造 管涌 、 塌坑等事故 ; 洪道 宽度 不够 , 计泄洪 流量 小 , 溢 设 灌溉 渠道没有进行 防渗处理 , 道渗漏水量 大 , 渠 边坡 塌方 多 , 渠道 水有效利用 系数低 ; 管理设 施差 , 在无观察 仪器设备 , 存 闸井 无启 闭机房 , 启闭机螺 杆长度不 够 , 绳子起启 闸 门, 用 无检修 闸门等 问题 。
文章 编 号 :0 7— 56 2 0 )5— 12一O 10 7 9 (0 8 0 0 2 1
黑 龙 江 省小 型 水 库 的现状 与对 策
贾秀娟 , 付 君
( 桦南县共和水库 , 黑龙江 桦 南 140 ) 54 0
摘 要 : 我国和我省小型水库不少是建 于 2 O世纪 5 ~ 0年代, 0 6 存在着技术设计方面不尽合理 , 建设标准偏低 , 工程管理不符合 国家
一
运行非常不利 , 致使工程难 以发挥应有 的效益 。
2 应采取 的对 策
2 1 扎实做好小型水库 的除险加 固 . 小型水库除险加 固是党中央 、 国务院确定 的 当前 和今后
一
种 以灌溉为 主, 兼顾 防洪和多种经 营的小型水 利工程 。主
要包括大坝 , 溢洪 道 , 输水洞和灌溉渠 道及渠 系配套建筑 物。 然而 , 作为运行主体 的小型水 库 , 大多都 存在 这样 或那 样 的 问题 , 如不尽快采取措 施 , 会威 胁到 人 民生命 和财产 的安 将 全, 尤其对农 业现代化 的制 约更 为明显 。
下游护坡设排水棱 体 , 确定溢 洪道 泄洪 能力 和断 面尺寸 , 以 地勘资料为基础 , 采取什 么样 的处 理方 案 , 使用什 么样 的处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水利厅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水利厅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黑水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水利厅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20〕54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0年省水利厅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已经厅党组2020年5月18日第7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水利厅2020年5月20日2020年省水利厅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0〕1号)要求,为巩固扩大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成果,深入推进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攻坚任务,结合全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践行初心使命常态化长效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聚焦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突出问题,更加注重纠建并举,推进深化水利改革、制度创新,以“钢牙”啃“硬骨头”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办事不求人”,把集中整治与长抓长严紧密结合,着力解决我省水利系统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进全省水利系统作风持续好转、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推动龙江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整顿重点(一)着力解决作风不实、落实不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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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黑水规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我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水利厅2020年3月23日附件黑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为全面加强我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推进小型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指导意见。
一、责任制体系(一)行政领导负责制。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每座小型水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落实一名行政领导,负责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工作。
行政领导职责:对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负总责;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协调落实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巡查管护、管理经费保障;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定期组织开展和参加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安全培训。
(二)岗位责任制。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大坝安全管理落实主管部门责任人和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防汛工作落实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
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职责:承担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监管责任,指导督促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调度运行方案和汛期调度计划,组织开展水库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组织制定水库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执行。
防汛技术责任人主要职责:为水库防汛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指导水库防汛巡查和日常巡查;组织或参与防汛检查和隐患排查;指导或协助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指导水库调度运用和水雨情测报;协助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协助开展水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加水库大坝安全与防汛技术培训。
防汛巡查责任人主要职责:负责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做好水库大坝日常维护;记录并报送观测信息;坚持防汛值班值守;参加防汛安全培训。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负责落实本行政区的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政府)行政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的水库工程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各类责任人培训;督促水库主管部门落实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预案、调度规程、调度方案和汛期调度计划、开展水库工程日常检查巡查、工程养护维修和调度运用,督促水库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三类坝的,督促主管部门落实除险加固资金,限期消险,对不能如期消险的,要求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四)水库主管部门职责。
水库主管部门为水库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运行管理单位上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岗位责任制,落实相关责任人,督促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调度运用方案、汛期调度计划和大坝安全、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筹措水库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及时开展养护维修,保证工程状况良好,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积极筹措除险加固投资,及时消除险情,对不能及时除险加固的,组织提出控制运用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运行管理、应急管理、险情报告、维修养护、工程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经批准的调度规程、调度运用方案和汛期调度计划进行调度,严格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令,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和维修养护工作,做好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工作,落实巡查责任人。
没有独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职责由主管部门承担。
(六)经营单位(个人)职责。
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仍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租赁、承包或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大坝安全。
承租(包)经营者依据合同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结构和指标,不得阻挠水库调度运用,不得在泄水建筑物进出口设置影响泄洪的障碍物。
二、日常管理(一)工程检查工程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特别检查和年度检查。
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溢洪道、输(泄)水涵(管、洞)、管理设施、监测设施以及近坝岸坡和库区等。
1.日常巡查。
非汛期每周巡查1次,汛期每天巡查1次,当发生汛情时,应加密巡查次数。
日常巡查重点:(1)坝体: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旋涡等异常现象等。
(2)坝址区: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3)溢洪道:检查有无堵塞、拦鱼栅,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是否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4)输、泄水涵(洞、管):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洞(管)身有无损坏及渗漏等现象。
(5)闸门及启闭设施:闸门及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正常,电器设备及备用电源是否完好。
(6)近坝岸坡: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7)管理设施:检查管理房屋是否漏水,墙体是否开裂,上坡道路路面是否完好,有无影响抢险的障碍物。
(8)监测设施:检查渗流、水雨情监测设施、视频监控等设施是否完好。
(9)库区:检查库区是否存在占用水域和违法取土、乱倒杂物、垃圾等现象。
(10)标识、标牌是否完整、清晰。
(11)病险水库应结合水库具体情况,制定并落实具有针对性的巡查要求。
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并签名,检查记录应真实、详细,同时将本次检查结果与以往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复查,以保证记录准确。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经进一步核实后报水库主管部门,分析其影响并及时组织处理。
当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水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措施,安全、快速降低库水位。
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汛前检查。
为保证水库度汛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在每年入汛前对水库安全状况和度汛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汛前检查重点:(1)日常巡查规定项目和内容及发现问题处理解决情况。
(2)上一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请况。
(3)备用电源运行情况。
(4)应急管理措施及责任人落实情况。
(5)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和报批情况。
(6)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报批、落实情况。
检查时应做好记录,由县级水行政部门负责人、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存档、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当年汛前及时处理。
对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应调整调度计划,落实措施,保障度汛安全。
3.特别检查。
当发生设计洪水、库水位暴涨暴落、极端低温、强降雨、有感地震以及其他影响大坝安全的特殊情况时,需要对工程进行检查。
特别检查由水库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特别检查应编制检查报告,报告中应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设计、施工、运行资料、监测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判断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检查报告需经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特别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4.年度检查。
为全面掌握水库度汛后的工程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年度维修养护,由水库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
时间为每年汛期结束后、年底前完成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当年的调度运行工作总结、工程检查结果分析、监测资料整编分析等工作,年度检查重点:(1)日常巡查规定项目、内容及问题处理解决情况。
(2)历次检查记录完整性、可靠性、合规性。
(3)水雨情资料、工程泄洪次数、洪水过程、最高水位等。
(4)溢洪道下游冲刷状况。
(5)大坝监测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检查时应做好相应记录,由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一般应在下一年度汛前解决或消除。
(二)维修养护1.目标任务:(1)维修养护工作要及时消除运行中发现的各类破损问题,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和运用正常。
(2)坝体结构、溢洪道结构、输泄水建筑物结构、启闭设备等修复应维持、恢复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3)混凝土结构、金属结构、电器设备及土、石方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维修项目的实施,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队伍承担,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质量。
2.维修养护要求:(1)大坝、溢洪道、输(泄)水涵(管、洞)等水工建筑物无明显裂缝、滑坡、孔洞、破损、渗水、冲刷等现象。
(2)坝顶及坝面整洁,无杂物、杂树、雨冲沟、垦殖,砼(块石)护坡无杂草,草皮护坡无高草,排水沟(渠)畅通。
(3)溢洪道无堆积物等行洪障碍物,过水通畅。
(4)边坡无危岩、大体积掉块或滑动迹象。
(5)钢闸门、螺杆表面无锈蚀或异常变形,启闭设备灵活,止水有效。
(6)启闭机外观整洁,保护装置可靠。
电气设备、备用电源未超过使用年限,安全可靠,工作正常,有接地设施。
(7)管理房、启闭机房结构安全、室内整洁,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无漏水现象。
(8)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
遥测设施工作正常,避雷装置有效。
大坝观测基点及测点、仪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完好。
(9)标识标牌完整无缺失,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10)信息数据传输设施完好,监控无损坏,系统运行稳定。
(11)防汛道路边坡无滑坡、掉块,路基无坍塌,路面能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坝顶巡查道路应保持完好。
(12)库区应做到库岸稳定无明显滑坡迹象,库区管理范围内无侵占水域、乱挖乱倒行为,水面保持清洁。
(三)运行调度。
小型水库应当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有条件的重要小型水库可按有关标准编制调度规程,编制时应考虑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兴利保安全等要求。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调度运用方案和汛期调度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每年组织汛期调度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