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送审稿)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和指导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已建水库。
1.0.3水库降等是指因库容减小或功能萎缩等原因,将水库原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相应调整水库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措施及调度运用方式,以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和发挥相应效益的处置措施。
水库报废是指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停止水库运行,拆除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和撤销水库管理机构,以确保安全和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处置措施。
1.0.4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能衰减,或病险严重而无法限期除险加固,或缺少必要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条件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等或报废处理。
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程安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小型水库可适当简化。
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进行风险评估。
1.0.5确定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善后处理,以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
善后处理必须进行设计,并按要求执行审查和审批程序。
善后工程处理应按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1.0.6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规范与导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1《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水库建设也进入了高峰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程的使用,很多水库出现了各种问题,一些水库已经降等或需要报废。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一、降等与报废的概念水库是蓄水调节、灌溉、发电、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基础设施工程,其等级与设计规模有关。
降等是指一些原本被认为是一级水库的等级已下调至二级水库及以下的水库,其主要原因有水源减少、疏浚困难等。
报废是指水库的使用寿命已到期、维修费用高昂等因素导致无法维持原有功能,需要关闭。
二、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的制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水库是否需要降等或报废?这需要制定一套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
该导则应明确水库降等或报废的标准和程序。
包括对水库的使用寿命、水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水质以及水源是否充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针对不同的水库类型,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水库降等与报废后的后续工作若水库降等或报废,应有相应的后续工作。
在降等后,必须按照新的等级重新规划利用水库,请专业机构对水库进行改造和疏浚,保证水库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
对于报废的水库,应及时关闭,并对原有的水库以及周边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工作。
重要的是,应切实保障水库下游饮用水的安全运作。
四、加强通信与协作对于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的制定,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包括水利、环保等领域相应专家。
此外,加强各级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强化各方面的合作,制定出一套高效的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将是解决水库降等与报废问题的关键。
总之,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导则和加强对降等和报废后续工作的监管,可以保障水库的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保护。
浅谈水库降等与报废

!!由于各种原因 水库的功能和作用会发生变化 如原来以农业灌溉为主的水库 由于城镇化建设灌区 变成了城镇 以发电为主的水库 由于生态保护需要 不能继续发电 以供水为主的水库 由于泥沙淤积严 重其供水效用大大衰减 因此需将其由大型降为中 型 由中型降为小型 小型则降等或直接报废 水库 的降等与报废涉及到水库原有服务对象 下游防洪安 全及周边水生态水环境问题 处理好这些影响因素事 关区域经济 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下面以芷阳水库为 例分析水库降等与报废的实际操作 以及工作中需要 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PO&!善后处理 PO&O#!供水分析
芷阳水库向凤凰池补水的水源有两个! !冷水沟 向芷阳水库通过已建引水工程 " 包括拦河低坝& 渠 道& 涵洞$ 跨流域引水# 年引水量 QQO%" 万 6P - " 芷阳水库自产径流 $NON' 万 6P % 凤凰池供水保证率 为 N$R# 经 径 流 调 节 计 算 分 析# 现 状 正 常 蓄 水 位 $&$O%%6可满足下游凤凰池补水要求% PO&O&!防洪标准复核 PO&O&O#!设计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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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运行及报废处理综述

水 大坝 ;降等 ;报废 拆坝 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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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J Pzuo(0 2 、2o 年 )对大坝 i izt 20 年 m 03
退 役后 下游 河 道的 演变 作 了专 门研 究 ;
1 引言
除险加固虽然是病险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除险的有效
K mn L B s a N wtn a u h w~ e o 与D vd D H r a i a t
数属原库容达不到 l m, 0万 或淤积后实际 库容达不到 l 0万 m 。据此来看 ,各地通 过对小型水库的清理整顿还 会有相当数量 的小型水库将降等或报废。
与报废工作 , 加强水库 大坝安全管理 , 确保 水库安全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保障…。 1 因此 ,通过加 强水库降等与报废非工 程措施的研究和建设 ,一些溃坝事故是可
与 E c ul d MaM l n对 大 坝退 役的 投 资 与 收 a
等 23 座 , 86 报废 12 座 。总体来看,各地 40 降等多, 报废少。 正如福建省各地一般均采 取 “ 大胆降等 , 谨慎报废”的政 策。陕西省 和 山西省是例外 ,因为两 省存在严重的黄
土高原水土流失 , 已被淤满的水库, 对 不得
一
(0 2 ) 2 0 年 就大坝退役管理的法制建设进行 了探讨 。 总之 , 大坝退役管理在国际上也是
类、 采取除险加 固措施或废弃重建l 在险坝 加 固前应采取保坝的应急措施 ,或改变原 设计 运 行方 式 制 定 险坝 加 固措 施 对 险坝
可 能 产 生 的垮 坝 及 淹 没 范 围进 行 预 估 ,制
等 36 ,报废 2 4 l小 ()型水库降 6座 2座 2
途径 , 但就我国 目前的经济实力, 要在短期 内对总数超过 3 7万座的所有病险水库进 .
水库降等及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第18 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米以上(含10万立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 因淤积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 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围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水闸降等报废工作建议

水闸降等报废工作建议一、背景介绍水闸降等是指在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中,为了控制水位或者调节水流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水闸降等设备可能会出现损坏或者老化,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二、报废原因1. 设备老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的零部件会逐渐磨损、腐蚀或者失效,导致设备性能下降或无法正常工作。
2. 维修成本高:当设备出现故障时,进行维修所需的费用可能很高,并且不能保证修复后设备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3. 安全风险:如果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如漏电、火灾等问题,那么就需要及时报废以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报废工作建议1. 制定详细的报废计划:在报废前应该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具体时间节点、报废程序和操作流程等。
同时应该考虑到设备对其他系统的影响,并做好相应的替代方案。
2. 进行评估和检测:在报废前应该进行设备评估和检测,确定设备的实际状况和价值。
如果设备可以修复或者升级,那么应该优先考虑这些方案。
3. 确定报废方式: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和报废计划,确定最适合的报废方式。
常见的报废方式包括出售、捐赠、回收等。
4.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拆解和处理:在进行拆解和处理时,应该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靠。
5. 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在报废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包括设备信息、报废原因、处理方式等信息。
这些记录可以为后续管理提供参考。
四、注意事项1. 报废前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取得必要的批准。
2. 报废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充分重视。
3. 在选择报废方式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因素。
4. 在拆解和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和环保,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5. 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便于后续管理和监督。
五、结论水闸降等设备的报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报废计划,并进行评估和检测。
在确定报废方式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因素。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公开征求《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3.11.0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
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安全,水利部拟修订《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运行管理司水库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水利部2023年11月3日。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一、水库降等的定义
水库降等是指将水库建设或运行状态重新定义为低等级,例如由1类水库降至2类或
者2类水库降至3类,进而提高水库灌溉、水源保障能力。
(一)基本原则
1、水库安全正常运行,并保证设施及库岸安全,水坝防止决口释放;
2、水库有必要的通航功能,且依旧具有一定的蓄水功能;
3、水库满足上游灌区、水源地和下游水位变化的灌溉、供水及防洪等功能。
(二)报废标准
1、坝防污染、耐久性低,无法按照安全运行标准运行;
2、依法应该注销许可:(1)三十年报废期满;(2)由于气候变化,水库超载;(3)水源受到严重污染;(4)超过现有法律及法规许可建设范围;
3、水库管理、设施、技术不能够正常运行,而且无法耐久满足(1)供水、灌溉;(2)库岸或油污护坝安全;(3)能力不再满足对人民、资产、环境的保障;
4、通航性、蓄水功能被严重影响;
5、水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坝后无法灌溉灌溉及供水;
6、经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定,认为继续使用和保护水库不适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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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8号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一)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 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
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三)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四)《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五) 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六)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七)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原设计及施工简况、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及依据、实施方案。
水库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报废理由及依据、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及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根据其潜在的危险程度,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确定论证内容,可以适当从简。
第十条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书;
(二)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三)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成由计划、财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及时组织实施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必要的加固措施;
(二)相应运行调度方案的制定;
(三)富余职工安置;
(四)资料整编和归档;
(五)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安全行洪措施的落实;
(二)资产以及与水库有关的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的处置;
(三)职工安置;
(四)资料整编和归档;
(五)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原水库管理人员,库区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土地的开发利用要优先用于原水库管理人员的安置。
第十七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所需经费,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八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实施后,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经验收后,应当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对应当予以降等和报废的水库不及时降等和报废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降等、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