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一)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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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送审稿)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送审稿)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和指导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已建水库。

1.0.3水库降等是指因库容减小或功能萎缩等原因,将水库原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相应调整水库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措施及调度运用方式,以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和发挥相应效益的处置措施。

水库报废是指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停止水库运行,拆除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和撤销水库管理机构,以确保安全和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处置措施。

1.0.4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能衰减,或病险严重而无法限期除险加固,或缺少必要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条件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等或报废处理。

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程安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小型水库可适当简化。

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进行风险评估。

1.0.5确定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善后处理,以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

善后处理必须进行设计,并按要求执行审查和审批程序。

善后工程处理应按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1.0.6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规范与导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1《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8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 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 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水库建设也进入了高峰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程的使用,很多水库出现了各种问题,一些水库已经降等或需要报废。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一、降等与报废的概念水库是蓄水调节、灌溉、发电、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基础设施工程,其等级与设计规模有关。

降等是指一些原本被认为是一级水库的等级已下调至二级水库及以下的水库,其主要原因有水源减少、疏浚困难等。

报废是指水库的使用寿命已到期、维修费用高昂等因素导致无法维持原有功能,需要关闭。

二、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的制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水库是否需要降等或报废?这需要制定一套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

该导则应明确水库降等或报废的标准和程序。

包括对水库的使用寿命、水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水质以及水源是否充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针对不同的水库类型,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水库降等与报废后的后续工作若水库降等或报废,应有相应的后续工作。

在降等后,必须按照新的等级重新规划利用水库,请专业机构对水库进行改造和疏浚,保证水库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

对于报废的水库,应及时关闭,并对原有的水库以及周边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工作。

重要的是,应切实保障水库下游饮用水的安全运作。

四、加强通信与协作对于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的制定,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包括水利、环保等领域相应专家。

此外,加强各级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强化各方面的合作,制定出一套高效的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将是解决水库降等与报废问题的关键。

总之,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导则和加强对降等和报废后续工作的监管,可以保障水库的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保护。

水库降等运行及报废处理综述

水库降等运行及报废处理综述

水 大坝 ;降等 ;报废 拆坝 濞

和 J Pzuo(0 2 、2o 年 )对大坝 i izt 20 年 m 03
退 役后 下游 河 道的 演变 作 了专 门研 究 ;
1 引言
除险加固虽然是病险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除险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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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属原库容达不到 l m, 0万 或淤积后实际 库容达不到 l 0万 m 。据此来看 ,各地通 过对小型水库的清理整顿还 会有相当数量 的小型水库将降等或报废。
与报废工作 , 加强水库 大坝安全管理 , 确保 水库安全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保障…。 1 因此 ,通过加 强水库降等与报废非工 程措施的研究和建设 ,一些溃坝事故是可
与 E c ul d MaM l n对 大 坝退 役的 投 资 与 收 a
等 23 座 , 86 报废 12 座 。总体来看,各地 40 降等多, 报废少。 正如福建省各地一般均采 取 “ 大胆降等 , 谨慎报废”的政 策。陕西省 和 山西省是例外 ,因为两 省存在严重的黄
土高原水土流失 , 已被淤满的水库, 对 不得

(0 2 ) 2 0 年 就大坝退役管理的法制建设进行 了探讨 。 总之 , 大坝退役管理在国际上也是
类、 采取除险加 固措施或废弃重建l 在险坝 加 固前应采取保坝的应急措施 ,或改变原 设计 运 行方 式 制 定 险坝 加 固措 施 对 险坝
可 能 产 生 的垮 坝 及 淹 没 范 围进 行 预 估 ,制
等 36 ,报废 2 4 l小 ()型水库降 6座 2座 2
途径 , 但就我国 目前的经济实力, 要在短期 内对总数超过 3 7万座的所有病险水库进 .

水库降等及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及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第18 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米以上(含10万立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 因淤积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 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围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小型综合利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流程图

小型综合利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流程图

1、小(二)型综合利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2、水利工程管护范围有关活动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视情况进行勘察现场、组织专家评审、招投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3、小(一)型以下综合利用水库工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4、堤坝兼作公路项目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视情况进行勘察现场、组织专家评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5、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视情况进行勘察现场、组织专家评审、招投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6、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的防洪审查流程图申请人申请提交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的防洪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5、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水资源的储存和调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老旧的水库面临着降等和报废的问题。

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规范和执行,以保障水库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水库的工程结构、地质地貌、水文水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通过综合评估,可以全面了解水库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降等和报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在进行降等和报废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水库的降等和报废工作符合相关的要求,不会对周边环境和水资源造成负面影响。

另外,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

在进行降等和报废工作前,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的安全进行。

此外,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

在进行降等和报废工作后,必须对水库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保护工作,确保水库降等和报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最后,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

在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水库进行长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的长期效果和安全稳定。

总之,水库的降等和报废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最大程度地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水库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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