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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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妻妾制度

古代妻妾制度

古代妻妾制度古代妻妾制度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采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这种制度下,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正妻,但可以有多位妾室。

以下是对古代妻妾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的概述。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多妾为核心。

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即正妻,而可以有多位妾室。

正妻在家庭中拥有崇高的地位,是男主人的正式配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

而妾室则处于次要地位,是男主人非正式的配偶。

二、三妻四妾比喻古代中国有“三妻四妾”的说法,用来形容一个男人有多个妻子和妾室的情况。

这个说法并不代表每个男人都必须有多个妻子和妾室,而是用来形容那些拥有多个配偶的人。

正妻通常是一个家庭中的主妇,而妾室则是她的辅助者。

三、纳妾规定古代中国对于纳妾的规定非常严格。

首先,只有男子才能纳妾,女子不能有多个丈夫。

其次,纳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只有正妻无子或死亡后,男人才可以纳妾。

此外,纳妾必须经过父母或其他长辈的同意,并举行正式的仪式。

四、纳妾数量古代中国对于纳妾的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纳妾的数量取决于男子的财富和社会地位。

一些富有的男子可以纳很多妾室,而贫穷的男子则可能无法纳妾。

但是,如果一个男子过于沉迷于女色,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五、个别君主多妻情况在古代中国的历史上,个别君主有多个妻子的情况并不罕见。

例如,商纣王有多个妻子,周幽王也有多个妻子。

这些君主的多个妻子之间往往会发生争宠和权力斗争的情况,对于朝政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代表整个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都是一夫多妻制。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多妾为核心,严格规定了纳妾的条件和程序。

虽然个别君主有多个妻子的情况存在,但这并不能代表整个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都是一夫多妻制。

中国法制史 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中国法制史 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中国法制史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国法制史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1. 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畴之一便是探讨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记录。

通过这些文献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中国人对于婚姻的态度、法律规范以及社会习俗的变迁。

2.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1)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最早出现在封建社会中,婚姻嫁娶都是由家族中长辈来安排的。

这种形式的婚姻制度以维护家族利益为核心,强调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传宗接代的重要性。

(2)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变迁,婚姻制度逐渐趋于个体化和自主化。

尤其是在中国古代的明清时期,法律开始规定了公民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取消了对于婚姻的家族干涉。

(3)然而,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仍然存在着种种限制和不平等的现象。

婚姻中男性相对于女性具有更大的权力和地位,女性在家庭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贫富不平等也常常导致社会阶层的限制和婚姻选择的不平等。

3. 婚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的组织形式,更是社会发展、男女地位与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婚姻制度的变迁对于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1)婚姻制度对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与制约,社会中的各个家庭成员可以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和社会规范下,维系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以及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

(2)古代的婚姻制度也反映了中国人对于家族秩序和家族延续的重视。

婚姻的方式和规矩,使得家族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系了社会秩序和家族的传统价值观。

(3)然而,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婚姻中女性权益的得到不足,女性常常在婚姻中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

婚姻制度的束缚也限制了个人选择和发展,不利于社会进步和个人自由。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中国法制史中的婚姻制度,我认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婚姻制度不断地与社会环境变迁相适应。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演变分析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演变分析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演变分析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也不例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

本文将从远古时期到清朝时期,逐一分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

远古时期:女性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远古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以父系氏族制为主,婚姻关系主要由父亲通过聘请的方式来协定。

这种婚姻制度下,女性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和地位。

西周时期:出现“妻妾同室”的制度进入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开始出现一些变化。

从这个时期开始,男性可以娶妻妾同室,并对妻妾进行严格的等级管理。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开始出现了明显的极端化。

春秋时期:夫权思想逐渐形成随着历史的演进,到了春秋时期,夫权思想逐渐形成,并开始在婚姻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

男性成为全家的主人,拥有绝对的权力和婚姻权利。

女性的地位开始下降,成为了从属的对象。

战国时期:贞烈思想和嫡庶区分开始发生战国时期,中国婚姻制度的变化趋势进一步加剧。

在这个时期,贞烈思想开始流行,妇女被期待着守节。

同时,嫡庶区分的意识也开始发生,这导致了正妻、妾室和儿媳的地位和权力之间的激烈竞争。

汉朝时期:封建礼教开始强化到了汉朝时期,婚姻制度逐渐开始朝向封建礼教方向发展。

在这个时期,宗法社会的婚姻制度更趋完善,政治和社会的身份保持着高度统一。

男尊女卑的制度逐渐剥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男女之间的爱情被排斥,严格的婚姻规范和伦理道德逐渐被建立起来。

唐宋元明清时期:性别差别和等级化趋于加强进入唐宋元明清时期,婚姻制度趋于加强。

妻妾不再同室,而是进行妻子和妾室的区分。

在这个时期,性别差别和等级化趋于加强,阶层之间的婚姻约束也愈加严格。

同时,家族制度的加强和继承方式的变化,导致了“娶妻养子”的婚礼习俗的形成。

总结综合来看,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变革。

从最早的女性相对平等的地位,到春秋时期以后的男尊女卑制度的形成,再到唐宋元明清时期的阶层等级和性别差异的强化。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古代婚姻的观念在早期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杂乱的。

随着人类的进化,两性关系中出现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

乱伦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实行,标志着性的需要开始服从于“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人类互助的日益广泛以及亲属关系的趋于明晰,而逐渐建立起来的。

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

《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

“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

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一、婚姻的概念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

”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

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

”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

《尔雅? 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

……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

”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

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

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两性的结合,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和社会文化的特点。

在儒家经典中,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

首先,婚礼被视为人伦之始。

《礼记?经解》云:“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

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其次,婚礼被视为礼的根本。

《礼记?昏义》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

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中国古代的家庭与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家庭与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家庭与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家庭与婚姻制度的形成与演变,不仅受到社会制度、经济基础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也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和价值体系。

本文将从家庭结构、婚姻方式、婚姻原则等方面探讨中国古代的家庭与婚姻制度。

一、家庭结构中国古代的家庭结构主要以家族为基础。

家族是由祖先及其后代组成的一个血缘团体,代代相传的家族观念在古代社会中非常重要。

古代中国的家庭结构通常是多代同堂或者近居分户。

在多代同堂的家庭中,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一起生活,共同管理家族事务。

而近居分户的家庭,多是一代人独立居住,但家族的联系仍然密切。

二、婚姻方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往往是由家长和媒人牵线搭桥安排的。

父母会根据家族声誉、经济条件、地位等因素为子女选择适合的婚姻对象。

一般而言,男方的社会地位、财富和家族声誉是判断婚姻是否合适的重要依据。

女方则重视男方的家庭背景、品德和能力等。

这种婚姻安排的方式强调了家族的连续和家族的利益。

三、婚姻原则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注重家族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幸福。

因此,在配偶选择上,根据其家庭背景、品德、财富等因素进行评估。

有时候,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甚至会选择与既定婚姻独立的配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也存在地域限制,不同地域的人们通常会选择婚姻对象在同一地区。

四、家庭地位与责任在中国古代家庭,丈夫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决策者。

妻子则负责家庭事务的管理和照顾孩子。

子女对于中国古代的家庭来说非常重要,他们承担着延续家族血脉和家族荣誉的重任。

尊敬父母、孝顺长辈是中国古代家庭价值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婚姻仪式与习俗中国古代的婚姻仪式通常包括订婚、婚礼和新婚之后的一系列仪式。

这些仪式基于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通常包括祭祖、拜堂、交拜天地、交杯酒等环节。

此外,还有一些习俗如婚嫁陪嫁、过门、燕尔新房等,旨在祝福新人婚姻幸福、家庭美满。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家庭与婚姻制度在塑造和维护家族的连续与家族的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中国的婚姻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在古代,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仅是私人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之一。

在古代中国大约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婚姻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文化、地区和历史背景的不同给婚姻制度带来了各种不同的影响。

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进行概述。

一、婚姻的目的在古代中国,婚姻被视为家族的大事,是一种传承家族血脉、延续后代、维系家族尊严和保障家族利益的重要方式。

男女双方的婚姻亦不是仅仅为了个人的快乐,更多的是在社会规范下婚姻的稳定、和睦与繁荣。

二、起婚、娶妻和婚礼据史书记载,中国最早的婚姻形式可以追溯到夏代,这时期的婚配已有宗族的考虑,夫妇关系的确定以卜筮为依据。

周代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周朝的婚姻制度体现着礼制的特点。

婚姻形式包括“聘”和“迎”,聘是指男家向女家给予财物,迎是指女家派人去接新娘回家。

同时,周代的婚礼采取的也是奠安、订盟、拜天、迎亲、送嫁等步骤来宣布新婚夫妇的关系。

到了唐朝时期,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唐制规定,男子年满二十和女子年满十五方可婚配;娶妻要缴纳“聘礼”;迎娶时家中要办婚礼,新娘要穿嫁衣,必须按规矩行事。

三、夫妻关系与家庭地位在古代中国,男人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员,对家族有很大的影响力。

因此,在婚姻中,男人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但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也不是完全没有保障的。

古代婚姻制度中,夫妻关系是以“三从四德”为基本准则的。

三从指的是“妻从夫,妻从岳,夫妻从孝”;四德则是“德、言、容、功”。

这些原则的遵守被视为夫妻之间和谐相处的基础。

四、男女婚配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在古代中国,婚姻配偶的选择通常都是家长主导。

在“红娘”、“中人”、“赏善使”的帮助下,男女双方进行婚姻交涉并最终达成婚姻协定。

假如婚姻关系不能继续,也就是出现夫妻感情不和、家族矛盾或其他原因的时候,古人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

总之,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中国的婚姻制度在古代和现代有着明显的差异。

古代婚姻制度通常采用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而现代婚姻制度则更加注重个人选择和婚姻自由。

以下将从婚姻对象、结婚方式以及家庭角色分工等方面比较中国古今婚姻制度的差异。

首先,古代婚姻的对象通常是由父母或长辈来安排的。

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往往以门第、财富、家族声誉等为考虑因素,在许多情况下,婚姻往往更多是为了达到家族利益而非个人感情。

这是因为家族观念在古代的中国社会中非常重要,继承家族血脉、传承家族财富是非常重要的责任。

相反,现代的婚姻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感情和自由选择。

个人选择在现代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相互吸引成了结婚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在结婚方式上,古代婚姻常采用的是“三书六礼”的正式仪式。

婚姻要经过家族的正式仪式才能成为合法的结合,而这些仪式往往涉及嫁妆、媒妁、抬轿、订婚等等。

这些传统仪式看似繁杂,实则流离实变,仪式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并不固定。

而现代婚姻则更加趋向简约,仪式化程度明显减弱。

很多现代年轻人会选择更为简洁的结婚方式,例如在市民楼、酒店或者户外进行简单的仪式,省去繁琐的环节。

最后,古代中国的婚姻中存在明显的男权思想和家庭角色分工。

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扮演着主导地位,而女性则被赋予从属和依赖的角色。

女性在婚姻及家庭中的地位往往取决于其丈夫及其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

然而,现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男女平等和共同发展的理念得到了广泛的重视。

夫妻之间的角色分工逐渐变得平等,许多现代中国家庭中,丈夫和妻子会共同承担经济和家庭责任。

总结来说,中国的婚姻制度在古代和现代有着明显的差异。

古代婚姻制度注重家族利益和父母的安排,具有门第、财富等实际因素的考量;而现代婚姻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感情和选择自由。

此外,古代婚姻仪式繁琐而正式,现代婚礼则更为简约化。

另外,古代婚姻中存在明显的男权观念和性别角色划分,而现代婚姻则更加强调夫妻平等和家庭共同发展。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包括以下特点:
1.婚姻合法性的基础是家族,以家族利益为主导。

婚姻不仅是个人的
事情,而是家族的事情,家族利益高于个人感情,婚姻往往基于功利性考虑。

2.男女配对原则上实行门当户对,即贵族子女应嫁娶同级别的贵族子女。

但也有一些例外出现,如古代有出身低贱而富有的富家女士,她们也
可以嫁给有门第的贵族。

3.婚姻必须由父母和其他长辈牵头,媒妁之言严格遵守。

父母和长辈
可以选定适龄的男女,安排婚姻,不需要征得男女双方的同意。

4.女性地位低下,主要承担劳动和家务。

男尊女卑的思想充斥婚姻制度,女性是婚姻交易的对象,缺乏自主权,在婚姻中常常受到虐待和压迫。

5.婚前和婚后双方离婚的可能性较小,离婚需要在社会和家族的认可
下才能实施,历史上也较为罕见。

即便离婚也不会再嫁,在婚姻失散后,
女性往往被视为不孝有负责任感的人。

中国的古代家族与婚姻制度

中国的古代家族与婚姻制度中国的古代家族与婚姻制度是一个复杂而丰富的主题,涵盖了世代相传的家族血缘关系以及婚姻制度的规范和传统。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一个核心的组织单位,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婚姻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一、家族的地位和结构在古代中国,家族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权威和传统的象征。

家族通常由祖父和祖母、父母和孩子组成,被视为一个血脉相连的整体。

家族的重要性体现在家族内部,家族成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地位和角色,如长子、长孙等,这些地位和角色通过世袭的方式传递。

古代中国的家族还具有分支的特点,一个大家族可以分为几个分支,每个分支有自己的祖先和家族庙宇。

这些分支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维护家族的地位和荣誉。

二、严格的家族血缘关系在古代中国,家族的血缘关系至关重要。

家族成员必须可以追溯到同一个祖先,而且通常要有书面记载来证明血缘关系的准确性。

这种严格的血缘关系是确保家族纯正与延续的基础。

家族的血缘关系还具有等级之分,如果一个人是祖先的直系后代,那么他的血缘地位就更高。

这种等级观念影响着家族成员的社会地位和权力,继承、继嗣等问题都与血缘关系息息相关。

三、父权制与女性地位在古代中国的家族与婚姻制度中,父权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父亲作为家族的首领和决策者,对家族成员的生活决策具有绝对的权力。

这导致了家族成员的生活受到了父亲意志的支配。

另一方面,古代中国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女性在家族内没有独立的地位,她们的婚姻和生活决策通常由父亲或者其他男性家族成员来做出。

女性的主要责任是嫁娶生育,作为家族的延续和贡献。

四、婚姻制度的传统与规范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有着严格的传统和规范,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

家族成员的婚姻通常要受到家族的批准和安排,甚至有时候婚姻可以作为家族间的政治联姻来推动。

在婚姻的选择上,男方通常择妻要考虑到对方的家庭地位、血统纯正程度等因素。

而女方嫁娶则是要符合家族的地位和利益。

因此,家族倾向于婚姻内部的家族联系,而不倾向于外部的人选。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变迁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变迁引言: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最早的部落联姻、父母之约,到后来的婚姻媒介的兴起及婚礼习俗的形成,无疑是历史的见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深入了解这一历史进程。

一、婚姻制度的原始形态在中国古代,最早的婚姻形式是由部落之间的联姻关系构成。

在这种制度下,婚姻被视为一个族群之间的纽带,既有利于族群间的联合,又有利于资源的共享。

此时的婚姻往往是由族长或族老与其他部落的领导人之间达成的。

婚姻的实施主体是父母或家族长辈,而个体意愿很少被考虑。

二、父母之约与婚姻媒介的兴起随着时代的推移,婚姻制度逐渐演变为个体选择的重要环节。

在春秋战国时期,婚姻开始注重男女双方的自由选择。

然而,由于宗族关系和世仇冲突等原因,自由选择的范围仍然受到限制。

这时,由于婚姻关系对家族利益至关重要,父母之约开始成为常见的婚姻形式。

双方家族通过父母之约,确定了婚姻对象和婚姻条件。

而对于个体来说,他们的婚姻选择范围则主要依赖于媒婆、红娘等婚姻媒介。

三、婚姻媒介的角色与婚姻习俗的形成在中国古代,媒婆、红娘等婚姻媒介在婚姻的促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以熟悉当地的社会关系为基础,通过撮合男女双方,为其寻觅婚姻对象。

同时,他们也在婚姻仪式和礼节的安排上发挥着作用。

例如,在婚礼中,婚姻媒介在新娘和新郎之间进行沟通和调节,以确保婚礼仪式的顺利进行。

婚礼习俗如拜堂、敬酒、闹洞房等也在这一时期形成。

四、孔家店之变与儒家思想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对婚姻制度的变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尤其是到了宋代,随着孔子思想的影响逐渐深入人心,最典型的例子即为孔家店之变。

孔子提出了以家族为中心的婚姻制度,主张同姓不亲,追求通婚,以加强家族之间的联系。

这一思想对后来的婚姻制度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促使同姓族群的婚姻逐渐减少,而异姓之间的婚姻则得到鼓励。

五、近代婚姻制度的新变化近代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后,中国婚姻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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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第一节婚姻的意义《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

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孟子·离娄上》。

无后,祖宗便将成为无祀之鬼了。

第二节婚姻的禁忌一族婚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时即是如此,“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礼记·大传》同姓不婚除了伦常的关系外,还有生物上的理由。

明清时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对于同宗分别有服亲无服亲。

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假设娶缌麻以上亲,那么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云:“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

〞代表一般人对同姓为婚律的态度。

二姻亲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在唐时不禁为婚的,洵女嫁与舅父程睿之子。

陆游妻为舅父之女。

明清两代虽立有专条禁中表为婚,从说明上来观察似乎此种限制必甚严格,事实上并不如此。

清代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三娶亲属妻妾在她的丈夫生时而有犯奸的行为固须加重治罪,便是她的丈夫已死,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那么是要按其夫与后娶者的亲疏关系治罪的,即已成婚亦强制离异。

蒙古人有弟收兄嫂之俗,汉人、南人虽独在禁止之列,仍所在多有。

从明清两代遗留的案牍中我们可以晓得与兄弟之妻为婚虽为法律所不容,在民间,尤其是较为穷苦的人家,因经济的原因,却有此习惯。

袁枚判决书中所引黄发发的供词“在乡间恒有此习惯以免贫不能娶。

〞可以代表一般的情形。

吕坤:至于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法当两绞,而乡村愚人乃以就和名色,公然嫁娶,甚至父母主婚,亲朋相贺,大可痛恨。

自今以始,但有旧日不知而犯法者,告示一出,即日离异改正,如瞒昧因循者许告到官,定问死罪不恕。

《民务》,《恶风十诫》第三节婚姻的缔结祖父母父母有绝对主婚权,子不敢违背,所以法律上的责任也由主婚人独负全责。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四节妻的地位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三从主义。

《礼记·郊特牲》: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礼记·侧》:“男不言,女不言外〞。

似无不平,但所谓,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与指挥仆丫鬟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包括妻对夫的服事。

在家无二主最高原那么之下,女子便被排斥于家长之外,只有家中男系后裔才有做家长的资格。

清律规定妻改嫁不但不能携走夫之财产,即原存妆奁亦由夫家作主。

足以表现妻无财产所有权。

明清的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与死罪才收禁在监,其余杂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责斥本夫收管,可见夫的监护权是法律所承认的。

《汉书·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很明显的是以妻与子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为一类,分别办理。

明清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清律例》,《干犯名义》:“名者名分之尊,义者恩义之重,子于父母,于祖父母,纵有过恶,义当容隐,乃竟告发其罪,是灭绝伦理矣,故着为干名犯义之首。

〞《唐律疏义》二四,《斗讼》四;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

夫为妻纲,夫殴妻那么采减刑主义。

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亲告始论。

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夫殴妻那么无伤不成立殴罪,明清时非折伤不论,且须妻亲告才构成殴伤罪,较唐、宋律尤为宽容。

《清律律》,妻妾殴夫: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那么妻应坐罪,离合听可夫也。

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原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

《驳案新编》:倪顾氏为倪玉之继妻,对待前妻之子倪四子极刻薄。

倪玉见四子棉袄破烂,欲将自己棉袄给穿,顾氏不许。

倪玉欲将四子交妹倪氏抚养,并给本营生,顾氏又不许,争吵相殴。

倪玉气忿莫释,自缢。

有司依妻妾逼夫致死律奏绞决。

上谕有云:“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綦重。

律载人子违犯教令父母致自尽者皆处以立绞,岂妇人之于夫竟可从?今乃逼迫其夫致令自尽,此泼悍之妇尚可令其偷生人世乎?〞《刑案汇览》:日清买豆腐干三块回家,旋赴邻村饮酒。

其父彩荣恰因缺少饭菜,令媳氏将腐干煮食。

今晚日清回家,寻取豆腐干下酒。

氏回说已经为翁煮食;日清骂氏做情,叫骂赶殴,醉后失跌,被桌角磕伤左眉;站起后用拳打伤氏左腿,又用扁挑打伤氏左肩甲,氏走避,日清举挑向殴,氏情急,随手用擂茶木槌档格,击伤日清额颅倒地,又垫伤左臀,殒命。

刑部依殴死夫律问拟斩决。

奉旨以虽属按律定拟,但日清罪干不孝,氏并无不合,被夫叠殴,情急抵格,与无故干犯者不同。

日清之死实孽由自作,氏从宽改为斩监候。

第五节夫家女子出嫁便是脱离父宗参加夫家的行为,她离开母家参加另一家族团体,以此为家,参加此单位的经济活动和活动。

我们应注意守贞不从不但无过处,且特为礼法所奖励,但仍只能减罪一等,也可见法律上之重视伦纪过于是非了。

《续增刑案汇览》:岳叶氏之夫久出不归,伊翁岳来英欲将其嫁卖,叶氏不从,即夺其应分之地抵欠,又禁次子资助,使不能自存。

叶氏欲赴县控诉,岳来英心怀忿恨,轻生自尽。

法司以岳来英如此待媳不仁,实有乖父道。

该氏守贞不从亦与他事违犯不同,假设将该氏照子违犯教令问拟,殊觉情轻法重,应于绞候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六节婚姻的解除一七出《大戴礼记》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女人天性本好说话,亲属的配偶来自各个不同的家庭,彼此之间本无情感,尤易引起口舌纷争,所以古人采取不许多说话的政策来安辑这大群女人〕。

盗窃,为其反义也。

唐时无子跃居第一。

七出的条件除窃盗一项仅与个人的失德外,其他条件无一不与家族有关。

无子附有其他附带条件。

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依据规定必妻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

第二,妻无子不妨以纳妾的方式来补救这缺陷,妻本身不能生育而又妒悍不许夫纳妾,才发生严重的问题,所以妒才是离婚条件,同时法律上又有妻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的规定,妾之子亦即妻之子,法律上原不要求必须妻本身有子。

第三,无子应出,假设有三不去之一,也不致被出。

《家语》:有所取而无所归也,经三年之丧也,先贫后富也。

《清律辑注》:七出者,礼应去之也,三不去者,礼应留之也。

得姑舅之欢与否实为婚姻继续与否的先决条件,像《孔雀东南飞》: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

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

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

时人伤之,为诗云尔。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

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

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

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

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

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

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与时相遣归。

〞府吏得闻之,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

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

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

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假设遣此妇,终老不复取!〞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陆游与唐婉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之下而夫妻生离的,《女诫》:夫虽云爱,舅姑云非,此所谓以义自破也。

婚姻之缔结既以父母之命为主,不曾考虑子的意志,那么婚姻的解除,仍以父母的意志为主,无须考虑子的意志,自是合理,势所必然的。

七出的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无一条件是涉与夫妇本人的情爱与意志的。

《礼记》: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

二义绝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为义绝。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与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

七出为可以作为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离不离,其权在于夫,而义绝那么为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必须强制,其权在法律。

前者是单方面的,后者是双方面的。

三协离第六节妾自始自终是一夫一妻制。

诸候我二嫡。

古人说聘那么为妻,奔那么为妾,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记,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之礼,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断不能称此种结合为婚姻,而以夫的配偶目之。

妾以夫为君,为家长,欲称老爷,而不能以之为夫。

妾在家长家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

她与家长的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分而获得亲属的身分,她与她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

他们以姨太太或姨娘称之,她只能像仆从一样称呼那些人主老太爷、老太太、老爷、太太或少爷、小姐,除非是好自己所生的子女,她才能直呼其名而有母子的关系。

她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是不能往来于家长之家的,他们之间根本不能成立亲戚的关系。

妾既为贱,君既为尊,所以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较夫妻之间更甚。

家长殴妾比殴妻罪更轻二等。

假设妾殴詈家长,那么处罪较妻殴詈重得多了。

《中国风俗史》姓氏从女而生,即古代帝王大抵从母得姓。

神农姓,黄帝姓姬,那么以母姓不同之故耳。

无同姓异姓之别,尧二女嫁舜,皆同姓连婚是也。

一夫娶数妇,姐妹嫁于一夫,无嫡庶之分。

冠婚: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

又命冠者之字。

成人后自称名,称人以字。

《礼记·昏义》:纳采、问名、纳吉、纳吉、纳征、请期。

《汉书》: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欲人民繁息也。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卷十九周时有官媒。

盖上古人只知有母,不知有父。

自伏羲定嫁娶之礼,以俪皮为聘,人始有夫妇。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始与禽兽有殊。

婚期多于春日举行。

《周礼·地官》:“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周议婚时礼节。

《礼记·昏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

必夜行者,言迎阴气入家宜于夜。

夜,阴时也。

车服皆尚黑,黑亦阴,正与时相称。

与今代嫁娶之尚红者迥殊。

古箕踞出妻,生子不类亦妻,因口适或一枣栗而出妻。

《诗外传》:孟子之妻独居,踞。

孟子入户视之,白其母曰:“妇无礼,请去之。

〞母曰:将上堂,声必扬;独入户,礼必下。

汝于燕私之处,入户不有声,令人踞而视之,是汝无礼?汝妇无礼?《汉书·王吉传》:“少时学问,居长安。

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

吉妇取枣以啖吉。

吉后知之,乃去妇。

〞古出妻礼节。

《礼·杂记》:诸候出夫人,夫人以至其国,以夫人之礼行。

返其嫁妆,是国君弃妻之礼节也。

自周迄宋,妇女皆不讳再嫁。

自明以来,不验人情,但崇虚矫,致使社会男女,受无形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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