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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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导读: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

说到合伙企业所得税,无法绕开的就是《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此文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基石,当然也是被人诟病的所在.首先看一下财税[2008]159号文都规定了什么.

1、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

3、合伙人所得计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此段基本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文一致,体现了合伙企业人合的主旨.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计算.

1)财税[2000]91号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几年部分地区吸引投资的LP个人按照20%征收的规定正在逐渐消失.虽然部分地区还在搞擦边球,但是这个其实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虽然有些地方给了税收优惠,其实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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