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第20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

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给电梯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0日市人民

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

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

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1、升降机安装完成后应经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司机在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是否安全有效,认真按照操作技术规程执行运转前的日常各项检查保养工作,并每天做好交接班运行情况记录。 3、梯笼乘人、载物时应使载荷均匀分布。严禁超载、超重、超员等使用。 4、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升降机每次启动前要鸣警示意,运行时司机必须精神集中,严禁与别人闲谈、打闹、看书报等。 6、不得携带超长、超重、易燃易爆等物品乘梯。严禁无关人员乘梯。 7、使用单位应保证升降机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定期保养。

8、在视线差、大雾、雷雨、导轨冰冻、风力达六级以上应停止作业,并将梯笼降到底层。 9、升降机运行上下班人员集中时段,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有效控制超员、超载等不安全隐患发生。 10、由于升降机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失职,造成乘员生命财产损坏等责任事故的,由升降机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升降机使用施工队要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检查管理责任。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精品文档 电梯管理办法2017版 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电梯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电梯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电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 1 / 23 精品文档 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 23 精品文档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1、车间电梯用途为运送生产用物料、设备、工装,除运送人员外,其余员工上、 下楼层不得使用电梯。 2、电梯额定荷载为2吨,超过此重量的物资不得使用电梯运输。 3、尖锐、坚硬笨重物件进出电梯不得在电梯地板上拖动,以免损坏电梯门槽及 地板表面。 4、车辆、设备进出电梯轿厢时注意不得冲撞电梯门、轿厢壁。 5、操作电梯按钮要轻,不得用力敲击、连续揿按或用其他工具代替手指操作。 6、电梯门槽内杂物及时清扫,以免发生层门、轿厢门卡涩故障。 7、轿厢地面、轿厢壁保持清洁,所有张贴标示不得撕毁或随意涂写。 8、维护、清洁电梯时不得使用电梯。 9、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及时进行修理。 (1)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 (2)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5)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6)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10、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1)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部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可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或其他通讯工具通知外界前来救助。(2)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3)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 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20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八 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 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 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安全管理实施计划方案

目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七、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八、定期报检制度 九、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十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1.1)

内容概要: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29号)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2012年11月22日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 第十条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房管、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市消防部门共同建设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第九条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十条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施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电梯是建筑行业高危机械,为保障全体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安装调试好后,使用前必须通过全面检查验收,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司机一定要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持有效证件开机并正确操 作。严禁非司机人员开机、违章罚款1000元/次。 三、电梯司机对本机必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严禁带病运转,每 周至少检修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有故障及时排除或汇报。每天做好交接班和工作记录,每少一次罚款50元/次。 四、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精力集中,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 纪律,与施工班组同步上下班,一切服从施工的需要,服务态度要优良。 五、司机在工作中不准看书看报以及用手机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 者罚款50元/次。 六、电梯司机负责各楼层安全防护门的开启、关闭,必须随时处于全关状态, 每发现一个门不关罚款100元/次。 七、电梯司机一定要服从施工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每次离开梯笼都必须做 到断电上锁,每发现一次违规罚款100元/次。 八、梯笼内随时都要保持卫生干净,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到礼貌待 人,严禁超长、超重物体进梯笼。 九、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 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 2013年10月30日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以验证升降机完好无损、无安全隐患。 1、在吊笼运行的通道上无任何障碍物,在升降机围栏内、导轨架上、吊 笼顶和附着架上,不得有人员滞留。 2、吊笼门、围栏门、层站防护门无损坏,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完备。 3、上、下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动作正常;碰块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4、空载全程上下运行,验证各安全联锁装置动作正确、防护有效。 5、先在底层装载额定重量,上升约一米停留几分钟,吊笼不下滑,验证 制动装置确实有效,才允许正常使用。 6、吊笼不得偏载,禁止超载;严禁人体任何部位或货物伸出吊笼外。 7、风速大于6级时,禁止作业;应将吊笼降到底层,并撤离人员。 8、遭遇暴风雨或强台风袭击后,应由专业人员全面检查,确认无异常后, 才可投入运行;若导轨架有结冰时,应先除冰后开车。 二、操作程序 1、按额定人数和载重量范围均衡乘人或装货,人、货不得混载。 2、关闭围栏门或层站防护门,关闭吊笼门,响铃或鸣笛示警。 3、操作升降按钮或开关,将吊笼开到所要停靠的层站,平层后打开吊笼 门和防护门,到站人员离笼,物料卸出,转入下一作业流程。 4、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5、运行中如安全器动作,应由专业人员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再将安全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器复位;复位后,必须上升吊笼200mm以上,才允许下降吊笼转入正常运行。 三、作业后:应将吊笼降到底层,关闭电源,锁好吊笼门和围栏门。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296 号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9月29日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旅游、教育、安全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新闻媒体、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第八条本市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根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级;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信息; (三)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九条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word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管理人员、电梯维修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专业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和管理。 3、电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做到耐心仔细解答,微笑服务,并保持电梯内清洁卫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电梯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5、电梯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15 日保养制度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以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和确保安全运行。 6、保持电梯机房整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沙灰、小动物进入机房。机房内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7、机房内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换。 8、严格执行电梯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9、机房属安全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具体实施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目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3)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3)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4)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6) 六、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7) 七、定期报检制度 (7) 八、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8)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8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 十^一、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0) 十二、电梯三角钥匙的管理制度 (10)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3年08月05日编辑:无来源:无【打印】【关闭】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

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电梯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承担主体责任,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和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修订稿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志刚 2016年2月7日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

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说明 本范本的编制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特种设备电梯的安全使用规定、要求为基础,旨在促进电梯使用单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范本编写的各项制度不能完全覆盖企业的管理要求,仅供电梯使用单位参考,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予以修改、完善,力求符合实际,有效运行。

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落实电梯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小型中型大型一、特种设备使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电梯安全管理承诺书★◆▲关于成立电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关于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人员任命的通知◆▲电梯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书◆▲电梯岗位职责★◆▲ 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文件与会议活动 收发文登记▲会议记录◆▲四、电梯台帐 电梯卡片★◆▲电梯台帐★◆▲电梯档案管理汇总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材料清单

电梯作业人员花名册★◆▲注:红字部分为企业按实际需要选择

施工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施工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施工电梯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 须由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进 行操作和研究。 2、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施工电梯在两个方向 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其高度的5/10000。 3、施工电梯梯笼周围2.5m范围内应设置稳固的防护 栏杆,各楼层平台通道应平整牢固,出入口应设防护栏杆 和防护门。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4、施工电梯安装后,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 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施工电梯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 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 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5、新安装或转移工地重新安装以及经过大修后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坠落试验。施工电梯在使用中每隔3个月,应进行一次坠落试验。试验程序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试验中梯笼坠落超过1.2m制动距离时,应查明原因,并应调整坠落器,切实保证不超过1.2m制动距离。试验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发生一次防坠动作,均必须对防坠安全器进行复位。 6、施工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当发现制动器效果不良时,应调整或修复后方可运行。 7、当施工电梯运行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梯笼降到底层,排除故障后万可继续运行。在运行中发现电气失控时,应立即按下急停按钮;在末排除故障前,不得打开急停按钮。 8、施工电梯在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以及导轨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克江 11月22日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2014年1月6日编制,2014年月日实施生效 目录 一、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二、电梯岗位责任制 三、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五、意外事件、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六、电梯使用日常检查制度 七、维保制度 八、定期报检制度 九、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中,需要纠正、增加、补充的,恕不另行通知。 一、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度 一、电梯安全管理涉及单位、人员: (一)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主要责任人: 电梯操作员:证件号: 电梯管理员:证件号: ◆以下文件备案: 1、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电梯安全主要负责人事项 ●电梯管理员要求事项 ●电梯操作员要求事项 ●保安人员值班要求 2、电梯运行档案 ●电梯值班人巡检等事项及记录 ●电梯日常保养维护内容及记录

●电梯运行记录, 3、电梯机房/层门钥匙管理办法 ●电梯电源钥匙管理 ●电梯层门钥匙管理 ●电梯机房钥匙管理 4、电梯应急处理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方案 (二)电梯制造单位: 在使用电梯型号:合格证: 电梯维修作业者:证件号: 电梯保养作业者:证件号: ◆提供 电梯产品或者部件出厂合格证; 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编号); 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维修保养记录另附; 电梯产品或者部件使用维护说明书,(随机文件)装箱清单; 定期检修及保养内容责任合同书 (三)电梯安全管理检查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查研究院威海分院检验标准: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最全版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特种设备岗位培训教育部门与安全教育人员岗位职责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七、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特种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电梯类)十二、配合现场检验制 度(电梯类)十三、使用登记制度(电梯类) 十四、现场管理制度一一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五、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机房的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类) 十六、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故障及常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十七、 (电梯类)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电梯类)十八、现场管 理制度一一交接班制度(电梯类)十九、现场管理制度一一日 常检查制度(电梯类)二十、现场管理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 理制度 二十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十二、电梯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二十三、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四、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岗位职责

1、对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2、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国家法律、法规。 3、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和方针; 4、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确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能分配; 6、主持应急反应行动,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应急应变能力; 7、法人代表出差在外因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替代。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职责

施工电梯管理管理办法

施工电梯管理管理办法 施工电梯乘用xx 2.注意安全,待机停稳后方准上下。 3.在梯笼内不准抽烟及吃有皮壳的食物,保持室内清洁。 4.不准在梯笼内说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阻碍司机正常操作。 5.运行时不要把手指或细长物件伸出网外,以免发生意外。 6.不准乱摸机件,电气设备等。 7.凡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梯笼内乘用。 外来人员参观乘用电梯时,须由各项目方案部一级分管 负责人批准和陪同,乘用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入内,否则谢绝乘用。8.司机与乘用人员要亲密配合,电梯在运行中严禁擅自开门,保证运行安全。 9.司机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任何人无权逼使司机违章作业。 10.教育乘用人员自觉遵守乘用须知,若有意违背或无理取闹,危及安全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罚款处分。 施工电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接班第一次开车,须检查各制动装置和主机状况,然后离地一米停车观察电梯无自动下滑。 2.不准超载人,货物进入梯笼后必须均匀放置,避免侧重,装运的物料不得伸出护网外。 3.电梯在零度以下气温工作时,特别要注意机械工作状况。 4.视野很差,大雾、雷雨天气、滑道结冰和其它具有危险的工作条件时,严禁开车。

5.合闸后,司机不准离开梯笼,离开梯笼时必须把梯笼降到最底层,切断电源锁好操作箱和梯笼门方可离开。 机械操作工职责 1.正确操作使用机械,保证安全生产,有权回绝各种违章指挥,制止别人无证操作机械。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持证上岗。 3.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光滑、紧固、调整、防腐工作。 4.认真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管理办法。 5.及时准确填写各项机械运行记录,应保持完整、完好、按时上报。 6.随时接受各种设备检查,认真执行交接班管理办法并做好书面记录。 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请按需要编辑修改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 2016年1月10日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