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

━━━━━━━━━━━━━━━━━━━━━━━━━━━━━━━━━课 程 收 益: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授_课_专_家_介_绍】资_深_劳_动_法_专_家_钟_永_棣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中华创世纪培训网首席顾问,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100多家培训公司、行业协会、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
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期间审裁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多年来累积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4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劳资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
物损定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损定损,即物品损失鉴定与赔偿的确定,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物损定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物损定损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损定损的定义物损定损,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以及保险赔偿金额的过程。
物损定损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保险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物损定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物损定损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保险人收到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勘,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
(2)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保险赔偿金额。
(3)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物损定损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2)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物损定损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因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应当及时查勘、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
(3)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四、物损定损的程序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 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勘,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
3. 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保险赔偿金额。
4.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5. 保险双方对物损定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学习

保险合同的解除(1)
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某种 情形发生或某种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 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指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情形下或某种事由发 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 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实告知(3)
违反如实告知的情况及后果:
投保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 其所作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注 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因而所具有的过失。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无效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 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的。
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合同的解除(3)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 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 偿。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
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
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
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法释〔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3号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单工伤保险 相关法规

单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单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用于覆盖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死亡伤亡赔偿等。
单工伤保险的法规主要包括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
首先是保险法。
根据中国的《保险法》,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雇主的要求提供单工伤保险服务。
雇主有义务为员工购买单工伤保险,并定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有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合理的赔偿。
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等重要条件,以便雇主和员工了解权益和义务。
其次是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为员工以及在用人单位的劳务关系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前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后是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范围、责任和赔偿等具体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支付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丧葬费等。
工伤保险赔偿的金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伤残程度、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等因素确定,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赔付。
除了上述法规,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规对单工伤保险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员工购买单工伤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法,合同法 篇一: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 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三)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 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四)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 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按照与保险合同的 包括过去事项、现在事项和将来事项。 五)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减灾防损的义务。 七)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 八)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 九)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 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人。 十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 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十二)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 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 十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 十五)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六)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十七)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篇二:与遗产税相关的保险法条例及合同法条例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3.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篇三:22《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 《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浅析 ——从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关系看《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李华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XX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它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的特点,又做了进一步规定。保险法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与保险业监管两部分内容。本文仅从保险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本文力争从保险合同在订立程式,具体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的确定,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时与《合同法》中一般合同进行比较,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字】 保险合同 合同要约承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国家在制订《保险法》时专门设立 “保险合同”一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但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还应该遵循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为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基本法律依据。笔者希望通过《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实践,就《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 ,略述己见。 一、《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适用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体现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