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新发展及其保护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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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大专辩论赛93年辩题(3篇)

大专辩论赛93年辩题(3篇)

第1篇正方立论:网络时代,隐私权应该被牺牲以维护公共安全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

然而,网络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如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等。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牺牲隐私权以维护公共安全,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正方认为,在网络时代,隐私权应该被牺牲以维护公共安全。

二、论点一: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公共安全是更重要的价值1. 隐私权并非不可侵犯在我国,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并不意味着隐私权是绝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隐私权可以受到限制。

2. 公共安全高于隐私权公共安全是指社会秩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牺牲部分隐私权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利益,是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的。

三、论点二:牺牲隐私权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1. 防止网络犯罪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如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

为了打击这些犯罪行为,相关部门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网络数据,这就需要牺牲部分隐私权。

2. 预防恐怖袭击恐怖袭击是公共安全的一大威胁。

为了预防恐怖袭击,政府需要加强对恐怖分子的监控和打击,这同样需要牺牲部分隐私权。

四、论点三:牺牲隐私权是网络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1. 技术进步导致隐私泄露风险增加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越来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牺牲部分隐私权是应对这一挑战的必然选择。

2. 社会共识逐渐形成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牺牲部分隐私权是必要的。

五、结论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在网络时代,隐私权应该被牺牲以维护公共安全。

这是因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公共安全是更重要的价值;牺牲隐私权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同时,牺牲隐私权也是网络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然,在牺牲隐私权的过程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隐私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论新闻报道中隐私权的保护

论新闻报道中隐私权的保护

不能被认定为具有私人性质;新闻价值,即新闻价值抗辩
合法承认,公众有权利知道某些情况,即使是以个人隐私
为代价。④
(三) 错误报道他人隐私
这类侵权行为的定义为,以“错误”的、具有“高
度冒犯性”的方式向大众呈现某个个人。其与诽谤相
似,原告须证明信息被公开、信息针对原告、信息本质
上错误;而和诽谤的区别在于,此隐私诉讼的目的在于
五结语基本上要解决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最重要的关键即是提升新闻媒体的素质世界一直在进步但是媒体素质非但没有持续成长反而有了向下沉沦的趋势另外国人的素质也得要提升其实个人隐私被侵害单单怪罪到新闻媒体的身上并不是十分的公平就是因为存在着那些想偷窥他人隐私的公众才会存在着那些挖掘他人隐私的新闻媒体工作者如果说能多为彼此设想相信能大大提升国民及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素质少了窥探他人隐私的人也就不会有挖他人隐私的人
持冷静的心态是新闻媒体的首要的精神状态。第二要培养
民众的理性的精神,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向公众
提供信息,而且还要帮助公众对信息进行正确判断,合理
引导民众的思维。对于媒体的思维而言,它发挥的主要作
用是引导公众运用理性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分析,以理
补偿个人的精神伤害,非补偿名誉 (诽谤的目的);且隐
私权诉讼中,私密性信息需散布给大众,而非仅是第三
者 (诽谤) 方能造成侵权。从这类侵权的经典案例,可
看出隐私和诽谤的差异。一个十岁小女孩被车撞伤,记
者拍到她被路人抱起的生动照片,后刊登在报上,这受
新闻价值报道特许权保护;但两年后照片又被使用在有
关行人步行不慎的报道中。法院认为,使用女孩照片与
职业财产。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当一个职业表演者的动作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王尧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完善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要在了解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了解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

要仔细查找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对症的解决对策。

下面让我们先以一个表格来比较一下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与其他组织、国家、地区之间的差距:网络隐私权发展情况比较表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导原则》1985年《跨境数据流通宣言》1992年《信息安全性指导原则》1998年《全球网络隐私权保障宣言》1999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美国1998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法》国际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2000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规定》依据AFrameworksForGlobalElectronic,商业采取业者自律方式中国无专门的电子商务个人资料保护法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

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从而确立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中国台湾对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法”予以规范,而个人隐私之保护则散见于“民法”及“刑法”的规定。

对于个人数据之搜集、计算机处理及利用虽有“法律”予以规范,但目前并无专责机构统筹管理,原则上倾向于欧盟指令。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水平和强度都是相对较低的,现状可谓令人担忧。

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浅谈新媒体时代下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浅谈新媒体时代下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76浅谈新媒体时代下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对策赵宇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 要】现如今,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不断进步,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网民及其相关信息资料都数量巨大,同时这些信息也被数据化的形式所记录和存储下来。

所以,公民的个人数据被窃取甚至曝光的事件频发。

因此,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公民的隐私安全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应充分利用法律尤其是民法的力量,为公民个人隐私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本文主要从新媒体时代下的隐私权侵害及保护现状入手,浅谈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新媒体;隐私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一、新媒体时代下侵害与保护我国隐私权的现状(一)新媒体时代下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1)个人的侵犯行为1、隐私在手机应用上的传播。

例如微博、小红书等,每个人都可以利用电脑或手机以最短的时间在最小的物理空间发布消息,但这同时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极大可能性。

此类手机应用具有公开性和易窥性,这为网民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提供便利条件,也就使得个人信息在浩瀚的网络空间中极易遭到非法利用。

2、监听监视。

利用数字技术,如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对他人的行踪、住所等进行非法监听、监视,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3、黑客行为:黑客通过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手机系统,窃取他人信息资料等隐私信息,或者攻击他人信息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后果。

4、偷拍偷录。

未经他人同意,利用手机、摄像设备等工具非法拍摄、录制他人的照片或视频,甚至将其传到网站,使之公布于众。

(2)网站提供商的侵犯在新媒体时代下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衣服,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高铁票、火车票、飞机票,足不出户就可以预定酒店等。

这些都有赖于各种网站的建立,例如淘宝网、京东网、去哪儿网等。

我们通过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密码、手机号等有效信息注册账户从而方便我们的生活。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以自媒体时代为分析背景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以自媒体时代为分析背景
荣誉 和名誉 不得 加 以非法 攻击 。 ” [ 3 ] ( p 2 - ) 这两部 最 重要 的 国际人 权 法 文件 对 隐私 权 作 出 了几 乎 完 全 相 同 的规
法学 评论 》 上 发表 的《 论 隐私 权》 一 文 最早 提 出隐 私 的
概念 , 文 中将 隐私界 定 为免受 外界 干扰 的独处权 利 。 之 后 陆续 有 学者对 隐 私 的概念 予 以充 实 .逐 渐演 进 到 了

信息得到保护 , 免于外界非法侵扰、 知悉 、 搜集 、 公布乃
至贩卖 的一 种人 格权 。
在 宪法 视野 下 .隐私 权 的本质 已经超越 了民法所
构筑 的部 门法疆 域 而上升 为一 项基 本人 权 。 《 世界 人权 宣言 》 第l 2 条规 定 : “ 任何 人 的私 生活 、 家庭 、 住 宅 和通 信 不得 任 意干涉 , 他 的荣誉 和 名誉不 得 加 以攻 击 。 人人 有 权享 受法 律保 护 , 以免受 这种 干 涉或攻 击 。 ” 《 公 民权
联 网背景 的映衬 下 , 无 疑透 出浓 郁 而鲜 活 的时代 气息 。
隐私权 应为 公 民所享 有 的 、 保 持生 活安 宁状 态 、 使 私人
布, 到“ 人 肉搜索 ” 引 擎 的强劲 启动 , 我们 看 到 民间 草根
通 过微 博 充分 实现 了言论 自由 .但 同时公 民隐私权 正 面临着 前 所未有 的巨大威 胁 。 自媒 体 在彰 显言 论 自由 和舆论 监督 权 之时 , 也打 开 了一扇偷 窥 公 民隐 私之 窗 。 在 这种 背 景下 。探讨 自媒 体 时代 的隐 私权 及其 宪法 保 护路径 成 为一项 紧 迫而重 要 的任务 。
云 众 的信 息 流共 同 营造 了互 联 网上 的 比特 之 海 。 …自 媒 体—— 自我 的小媒 体 。 在 亿万 网民 的努力 之下 。 焕 发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不 是 隐 私权 的 主体 , 人 有 主 张法 人 等 组织 也 享 有 隐私 权 , 是 误解 那
隐私 权 是 指 自然 人 享 有 的私 人 生 活 安宁与私 人信 息不被他 人非法 侵扰 、 知 悉、 集、 搜 利用 和 公 开 的 一项 人 格 权 。 隐私 权是 一 种 具体 的人 格 权 , 本 内容 包 括 以 基
是 纯粹 个人 的 , 公 利 益 , 体 利 益 无 与 群 关 的 事 情 , 隐私 的本 质 要 件 , 者 主要 足 后 描 述一 种某 种 不 为人知 的事 实 状态 ,包 括 个 人私 事/ 被 他人 知悉 ,按 一 般 的社会 道 卜 德 标准 , 果个 人私 事被 他 人知 悉 , 会对 如 则 当事人 产 生某 种不 利 的后果 。 此 , 因 隐私有 这 样 一些 形态 : 一是 个 人信 息 , 为无 形 的 隐 私 ; 是个 人 私 事 , 动 态 的 隐私 ; 二 为 三是 个 人领域 , 有形 隐私 。第三 种 定义 , 准确 为 很 地 描述 了隐私 的含 义 , 比较 明确 的 界 限 , 有 但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三种形态都应 是保 护 的 客 体 。 从 上 述 隐私 的定 义 分 析 中, 可以得 山隐 私 权 的特 征 主 要 有 : ( 隐 私权 的主 体 是 公 民 巳 自然 人 。 一) 1 J
(] 1 隐私 隐 瞒权 。 又称 保 密 权 , 首先 它 包括 公 民对 身体 隐 秘 部位 的保 密 权 , 是 这 公 民 一项 最 根 本 的隐 私权 , 上述 隐私 权 从 的特 征 可 知 , 私 权是 一 种 与 公共 利 益 无 隐 关 的人 格 权 , I权 利 主体 有 隐 瞒 的 权利 , 忮 是 维护 自身 人格 利 益 的 需 要 , 典型 的例 最 子 ,婚 恋 中 的 男女 双 方对 以前 的婚 恋 史 、 性 生活 行 为 史有 隐 瞒 对 方 的权 利 现 实 而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及其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及其法律保护
二 、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侵 权 状 况 我
承认 , 许多 国家 的 立法 和 判 例把 隐私 权 作 为 一项
独立 的 民事权利 。 我 国将 “ 隐私 ” 为一 个 具有严 格法 律意 义 的 作 词汇 , 只不过 是近 十年 的事 情[ 。一般认 为 , 1 ] 隐私 权是公 民享 有 的私人 生活 安 宁与私 人信 息依 法受 到保护 , 不被 他人 非法 侵扰 、 悉 、 集 、 知 搜 利用 和公 开等 的一种人 格权 [ 。隐私权 的主体 只 能是 自然 2
Ap . 0 6 r2 0
论 我 国 网络 隐私权 现 状及 其 法 律 保 护
张巍 婷 , 张 志 林
( 京 印 刷 学 院 出 版 传 播 研究 中心 , 北 京 1 2 0 ) 北 0 6 0
[ 摘 要 ] 阐 述 目前 我 国对 于 网 络 隐 私权 的 法 律保 护 中 存 在 的 问题 , 析 国 外对 网络 隐 私 权 保 护 的基 本 分


隐 私 权 与 网 络 隐 私 权
指“ 民在 网络 中 享 有 的 私人 生 活安 宁 与 私人 信 公 息依法 受 到保 护 , 被他 人非 法侵 犯 、 不 知悉 、 集 、 搜
复制 、 公开 和利用 的 一种人 格权 ; 指禁 止在 网上 也
有关 隐私 权 的概 念 , 目前 为 止 世 界 上 少 有 国
条 ) 大致 有如 下 内容 : 1 知情 权 , 户 有 权 知道 , () 用
B a ds 在《 佛 法 学 评 论 》 4期 上 发 表 的《 rn i ) 哈 第 隐 私权 》 T e i h oP ia y 一 文 , ( h g t rv c ) R t 提到 “ 护 个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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