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商标权
知识产权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简单地说就是商品的标志。

大多数教科书认为,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同类商品的标志。本书认为,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这一定义说明:

1、商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而且只能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是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记。

3、商标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4、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也可以是上述这些要素的组合。

二、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

2、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

3、任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也不成为商标。

三、商标的功能

1、识别功能。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及竞争功能。

第二节与其他标记的联系与区别

一、商标与商号

二、商标与装潢

三、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地标记

四、商标与商务标语

五、商标与通用标记

六、商标与特殊标志

第三节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规定因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标法调整的对象

商标法调整的对象是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

1、因商标注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商标使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商标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四节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及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

二、注册原则

三、申请在先原则

四、审查原则

五、自愿注册原则

六、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七、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第五节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及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之沿革

商标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现象,在我国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宋代,商标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甚至出现了专门印制的纸质商标标识。

用法律调整保护并成为一种可以转让买卖的工业产权,是现代意义上的商标的一个重要特征,早在1803年,

法国就在《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中做出了将假冒商标按照私自伪造文书处罚的规定。其后又于1857年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的商标的法律》。此后英、美、德、日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商标法。

新中国建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商标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1982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

第一节商标的分类

一、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

以这种划分方法,可将商标划分为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所谓非形象商标是人们无法通过视觉感受到它的存在,而是要通过听觉、嗅觉去感知它,所以又可以分为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所谓形象商标又称视觉商标,可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商标是平面商标,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也只保护这种平面商标。

二、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

按照使用者的具体情况,商标可进行不同的划分。从商标的使用者是商品经营者还是服务提供者,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在商品商标中又可根据使用者的情况将商标划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业)商标。而根据商标所有人不是一般经营者而是某一集体组织,以及该组织的性质,又可划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三、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

按商标所具有的特殊功能,用途或作用进行分类,商标可分为同一经营者使用在自己的同类系列产品上的等级商标;使用于同一个主商标之下的标示不同规格、型号、形式的同一商品的从属商标;另外还有出于企业市场经营特殊需要的备用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第二节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

一、绝对禁止条件

(一)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二)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规定。

1、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关于地名作为商标的禁止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而容易导致混淆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有受损害之虞的,不得注册且禁止使用。

(六)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

(七)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二、相对禁止条件

与上述绝对禁止条件不同,相对禁止条件,规定的标志仅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注册而作为商标使用不受法

律禁止,这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仍可作为商标注册。这类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三)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

第三节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是指获准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即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和能够区别其他经营者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构成要素在“商标法概述”一章已经讲述过,本节只讨论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是否是创新的,是否具有个性。依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可将商标分为:创新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借用性商标。其中,创新性商标、暗示性商标被认为是具有内在的显著性。描述性商标不具有内在的显著性,但经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也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这三类商标都满足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可以申请注册。借用商标是把与商品和服务毫无关系的事物的词汇借用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为商标使用,如“长江”、“长城”等。这类商标的显著性是较弱的。

商标的可识别性即不与他人的商标混同。借用商标往往因识别性差而与他人的商标混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混同的,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构成侵权。第一节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而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商标权类同于所有权,包括对注册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诸多的权利中,商标的排除他人的使用权,即通常而说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由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上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是最主要的内容。

第二节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对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做出了限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在这一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二是在该范围内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专有使用,即独占使用。

二、禁止权

商标所有人在享有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权利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就不能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未经许可经营使用,商标权人有权制止,并可以通过商标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求得法律保护。商标权人的这种禁止权的效力范围要大于自己专有使用的效力范围。

三、转让商标的权利

商标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商标是商标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尽管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专有使用商标,但转让商标同样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体现。

四、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商标所有人不仅可以依据法律所授予的权利自己专有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通过行使许可权而获得收益,说明商标权具有与所有权一样的收益权能。而像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商标时不能天然排斥他人使用一样,许可他人使用时也不排斥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当然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保证该商品质量的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商标权的特征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

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三、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一节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凡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或具有真诚的商业意图,需要获得注册商标权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即现行商标法已经取消了对自然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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