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权设置工作的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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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权设置工作的几点要求
1、拟设置矿权的矿区地质工作深度至少应达到详查,所提交的资
源量应达到333级,外推的334级资源量不应作为划定矿权的依据。
2、矿区控制范围应依据具有矿山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圈定的
合理的矿区开采终了范围来确定,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的比例应合适,应确保有合理开采终了平台的宽度需要。矿区范围的大小应与开采规模相匹配。
3、非煤矿山许可开采范围的圈定,首先应当满足核准制度规定的
不得小于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所必须的储量要求,对于大、中型矿山,其储量应能满足20~30年的服务年限开采需要。
对于用于生产砖瓦的页岩矿山,建议矿区范围内的资源量开采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资源费可考虑分期缴纳。
4、开采范围的圈定不仅要考虑矿体地表露头的情况,还应顾及矿
体地表以下深部的分布形态,以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
5、原则上,同一个矿体只能设置一个矿权。对于绵延长度超过1
公里,必须分段设置矿权时,其相邻矿权范围的间距不应小于300米,以满足爆破安全距离的基本要求。
6、对于露天开采矿山,考虑到采掘设备的合理工作线长度、最小
安全平盘宽度等要求,许可开采范围的长度不宜小于200米,宽度不宜小于100米。
7、单独的(333)级资源量,由于其勘探程度低、可靠性差,不
能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故不应作为矿权设置的根据。
8、对于具有一面坡地形的矿区,如其自然地形坡度≥40°,或存
在局部陡岩、绝壁地形的矿区,应兼顾矿山开拓运输系统、矿山工业场地布置的实际要求,可适当扩大矿权范围。矿权设置应有利于矿山开采的安全,应确保矿山做到自上而下开采,应尽可能不在半山腰设置矿权。
9、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尤其是地表并无出露的盲矿体,矿权设
置应兼顾开拓系统布置的可能性考虑。
10、对于穿越县(区)行政边界的矿体,应通过有关县(区)国土
部门共同协商矿权的设置,不应人为割裂矿体设置不同的矿权。
11、设置给同一企业的、具备可以设置成一个矿权的,不得因非合
理因素而分开设置成多个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