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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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等级及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道路

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3.2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持城市道路功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修复、加固等施工作业。4养护维修等级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分三个等级:一等养护的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二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三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等级由各城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5养护维修要求

5.1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无沉陷,无坑槽,无松散,无破损,无错台,不影响交通。

5.2道路养护单位应当按照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和定期检测制度,对路面状

况进行评价,提出养护对策。

5.3城市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5.4道路养护维修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5.5沥青、砂土等结构的人行道维修应符合相同材质车行道的要求。

5.6修补路面或人行道的基础、材质、颜色、强度、功能应与原路协调一致。

5.7车行道修补应放线切边,修补形状美观。

5.8道路养护维修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有质量合格证明。

5.9城市道路上的检查井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并保持道路平整。

6时限要求

6.1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道路病害或者按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对需要维修的,应立即通知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按下述时限进行维修。

6.2维修服务时限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冬季掘路应加强临时硬化工作,提倡使用专用沥青料、专用机械修复。

6.4严重影响车辆或行人安全的道路、检查井病害,在发现或接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一般应在当日修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日修复的,应在3日内修复。

7安全与文明施工

7.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并采取围挡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7.2进入养护维修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工作服和防护帽。

表2

7.3养护施工应减少对交通的不利影响。

7.3.1避开交通高峰期,提倡夜间施工

7.3.2施工作业应依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半幅封闭、全路封闭。

7.3.3影响交通时应由专人疏导交通,必要时设置便民设施。

7.3.4提倡采用先进的机械、材料、工艺、技术、提高正作效率,短养护工期。

7.4维修用料、机械、工具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7.5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7.6施工噪声应符合GB125283的规定

7.7施工垃圾应做到日清,清运应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8管理责任

8.1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8.2提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

8.3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制是养护作业计划,报经产权单位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9监督管理

9.1城市道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分析,及时解决服务质量问题。

9.2城市道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有条件的与13219热线进行联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3城市道路养护责任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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