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怀安乡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五、统计报表制度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

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按期解除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

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

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的处罚。

表扬、物资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社区矫正管理要求

社区矫正管理要求

社区矫正管理要求社区矫正管理要求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其监管对象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对象共三类:(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履行义务1. 定期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 定期参加学习服务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 定期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4. 外出需经审批矫正期间,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一)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

(二)教育为主:社区矫正工作应以教育为主,采取引导、帮助、改造等方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

(三)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和支持。

(四)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二)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计划;(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五)其他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一)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二)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

(三)帮助支持: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就学、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一)报到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制定矫正计划: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三)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按照矫正计划接受教育、改造、帮助。

(四)定期汇报:社区矫正对象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自己的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报到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所)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的为长期固定居住地,下同)社区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2、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以打电话、信函的方式向社区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3、每月到社区报到一次,并书面汇报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到社区报到的,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职责一、在司法所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司法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等工作。

四、协助司法所长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

五、完成司法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组织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2、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款管、普管、严管三类人员,督促或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并按规定完成社区服务任务。

3、负责对社区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在组织社区服务工作中要严格管理,注意安全,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积极配合社区服务基地和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部门。

如因属于管理,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5、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

在社区服务考核中徇私枉法,作虚假考核记录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监护制度一、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愿意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二、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2、随时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动态和相关情况;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一、背景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环境下对违法犯罪者进行监管和矫正的措施。

为了有效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并保护公共安全,制定社区矫正各项条例具有重大意义。

二、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矫正效果,并保护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三、主要内容1.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标准;2. 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3. 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机制;4. 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5. 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和权利保障;6. 矫正成果的认定和效果评估;7. 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协作机制。

四、责任和义务1. 社区矫正机构:- 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监督实施;- 提供必要的矫正资源和服务;- 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公开透明地向社区居民汇报矫正工作进展。

2. 社区矫正人员:- 依法开展矫正工作;- 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定期报告矫正对象的状况;-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社区居民:- 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监督和评估1.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2.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社区矫正的效果;3. 推行透明公开的评价制度,让社区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六、处罚和奖励1. 对于不合规或失职失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2. 对于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和激励。

七、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社区矫正各项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效,维护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模板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社区内接受矫正的人员。

二、组织机构1. 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2. 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

三、矫正对象1. 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 矫正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四、矫正程序1. 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到法院判决书或决定书后,应及时接收矫正对象。

2. 评估:对矫正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3. 教育:定期组织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的教育活动。

4. 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能力和情况,安排适当的社会公益劳动。

5. 监督:对矫正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五、矫正措施1. 定期报告:矫正对象需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

2. 电子监控:对有需要的矫正对象实施电子监控,确保其不脱离监管。

3. 心理辅导: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

4. 职业技能培训: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六、考核与奖惩1. 考核:定期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参与教育劳动等方面。

2. 奖励:对表现优秀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

3. 惩罚:对违反管理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七、档案管理1. 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记录矫正过程中的所有信息。

2. 档案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采取六项措施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时间:2012-03-19

“两院两部”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

施办法》)后,江苏省司法厅高度重视,采取六项措施认真做
好学习贯彻工作,以此来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
发展。
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努力营造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良
好氛围。《实施办法》下发后,省司法厅即与省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
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提出明确的贯彻意见。各级
司法行政部门将学习《实施办法》作为近期的中心工作,通过
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对《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的
解读。南京、南通和宿迁等市司法局适时举办学习《实施办法》
培训班,帮助广大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者深刻理解《实施办法》
精神,准确把握《实施办法》内容,切实提高了他们理解、掌
握和运用《实施办法》的能力。扬州市司法局开展“夯实基点、
狠抓重点、创新亮点”的专题研讨活动,来推动全市司法行政
系统对《实施办法》学习和宣传,取得良好实效。盐城市司法
局开展了制定一个学习方案、组织一次培训、召开一次联席会
议、落实一项工作措施的“四个一”主题活动,来狠抓《实施
办法》的贯彻落实。全省各地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
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
《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是抓好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各级
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
将《实施办法》的新精神、新要求予以贯穿,并采取有力措施
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调查评估,
完善审前调查和假释前矫正环境评价制度,确保社区矫正措施
适用准确。进一步规范交付执行,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
书面告知其报到时间期限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及时送达法律文
书,确保实现无缝对接。进一步规范矫正过程,及时办理接收
手续,依法履行矫正开始、解除宣告程序,切实抓好社区矫正
人员外出管理、居住地变更审批、实施警告处罚、治安处罚和
司法奖惩等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的刑罚严肃性。
三是抓好规章制度修订完善,确保各项制度与《实施办法》
的高度统一。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实施
办法》的要求,着手对近9年来与社区矫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进行系统的修订和完善,以全力确保《实施办法》的全面有效
落实。针对比较急迫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已紧锣
密鼓地在修订完善,有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以及队伍建设方
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也已列入计划。通过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现
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来确保全省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与《实
施办法》的内在统一,确保各项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性、严肃
性、有效性。
四是抓好中心的提档升级,充分发挥工作载体平台的综合
效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江苏紧紧地抓住社区
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这一工作重点,以建一流中心,打
造一流平台,创造一流业绩为目标,狠抓中心的提档升级,用
中心建设来推动社区矫正各项任务的落实,以中心建设来推动
机构队伍的创新发展,以中心建设来推动社区矫正整体工作规
范化水平的提高。2至3月份组织中心专项检查,按照《江苏省
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和“场所设施完善、组织队伍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功能成效
显著”的建设目标,对全省所有中心进行了检查,为下一步的
中心提档升级奠定了基础,也有力促进了工作的整体推动和发
展。
五是抓好机构队伍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组织保
障。推动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争取
党委政府关心和相关部门支持,努力在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建设
上取得新突破。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已在报批之中。在省辖市层
面,南通市司法局经编办批复同意,成立了社区矫正执法支队。
在县级层面,灌南县、新沂市、扬中市、宜兴市成立了社区矫
正管理局;盐城市大部分县市区成立了经编办批复同意的“社
区矫正工作执法大(中)队”。加强“三支队伍”建设。为适
应形势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实施办法》的执行力,将“三
支队伍”建设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强力推动。已加紧
制定《江苏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管理办法》、《江苏省社区
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
法》,以进一步规范队伍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六是抓好协作配合工作,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的整
体合力。公、检、法、司四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于
近期进一步加强了协作机制建设。出台了《江苏省综治委特殊
人群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江苏省综治
委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以及社区矫正专
项工作组相关制度等。完善工作衔接协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建立社区矫正人
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提高了工
作效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