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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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工作,根据《档案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教育帮扶、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和工作记录,由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县社区矫正局和司法所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

任何个人不得遗失、损毁和据为己有。

第四条县社区矫正局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章档案制作第五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二)报到接收、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终止矫正等有关文书材料;(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等有关文书材料;(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相关文书材料;(二)社区矫正方案和落实矫正方案的有关材料;(三)确定矫正小组和监管责任书等有关材料;(四)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公益活动等记录材料;(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监管审批与核查等有关文书材料;(六)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终止)矫正的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

社区矫正档案整治方案

社区矫正档案整治方案

社区矫正档案整治方案1. 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返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整治社区矫正档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社区矫正档案整治方案,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和效率。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社区矫正档案整治系统,实现以下目标:•提高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方案内容本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档案整理针对社区矫正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建立完善的归档、整理和整改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档案整理操作规范,明确档案整理的流程和标准;•建立档案整理工作台账,记录档案整理的相关信息;•对不规范的档案进行整改和补充,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档案归类根据社区矫正的不同情况和需求,对档案进行分类和归类。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档案分类标准,并根据标准对档案进行归类;•建立档案目录表,记录档案的相关信息和位置;•定期对已归类的档案进行复核和调整,确保档案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3 档案存储对整理和归类好的档案进行存储和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介质和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存性;•建立档案存储位置清单,记录档案的存放位置和状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保存完好。

3.4 档案查询为了方便社区矫正人员对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建立档案查询系统。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档案查询数据库,存储和管理档案相关信息;•设计档案查询界面,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浏览功能;•加强档案查询权限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3.5 档案销毁针对已经过期或无效的档案,制定档案销毁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档案销毁标准和程序,明确档案销毁的流程和要求;•建立档案销毁记录,记录档案销毁的相关信息;•对符合销毁条件的档案进行销毁,确保档案的及时销毁和处理。

4. 实施计划本方案的实施计划如下:1.档案整理和归类:在XX年XX月完成;2.档案存储和查询系统:在XX年XX月完成;3.档案销毁备份:在XX年XX月完成;4.系统运行和优化:在XX年XX月完成;5.全面实施和监督:在XX年XX月完成。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旨在完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保密和可追溯性。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完整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矫正计划、矫正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记录,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矫正风险评估、矫正方案制定、行为表现、思想动态、社会关系等。

2. 准确性: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记录和失实情况。

3. 保密性:严密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4. 可追溯性:档案管理工作要有良好的记录和检索系统,确保档案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溯源性,方便查阅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程序1. 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的建立和更新: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存储和保管,避免遗失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4. 档案的利用和查询:严格控制档案资料的利用和查询权限,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合规性。

5. 档案的移交和销毁:对已经完成矫正的对象进行档案的移交和销毁,避免过期档案的堆积和泄露。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1. 主管领导: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建立、更新、存储、保管、利用、查询、移交和销毁等。

3. 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四、档案管理的标准1. 档案的类别和内容: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矫正计划、行为表现、思想动态、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并规定档案的内容标准,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2. 档案的管理流程:规定档案的建立、更新、存储、保管、利用、查询、移交和销毁等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

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评估。

第四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工作。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参考调查评估结果,依法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调查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调查评估对象及内容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形,委托机关可以委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一)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可能适用社区矫正量刑建议的;(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四)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拟对被告人、罪犯决定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除外。

公安机关、监狱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家庭及成员;(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三)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同事(同学);(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五)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六)其他单位和个人。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方案办法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方案办法

社区改正档案管理方法社区改正对象档案管理方法社区改正对象档案管理方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以下:一、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采集、归档、立卷和保留,在改正对象改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一致管理。

二、社区改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含改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改正工作类主要包含:社区改正对象登记表、社区改正宣布书(试行)、首次会面讲话内容、接受社区改正保证书、社区改正监察协议书、社区改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改正方案、社区改正对象评审判定表、社区改正期满判定表、期满宣布书、社区改正对象行政赏罚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告假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乔迁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电话报告记录簿、社区改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察人状况反应登记簿、社区改正对象书面报告、社区改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改正对象管理证、社区改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改正对象计分核查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含:裁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了案登记表、出监判定表、出所判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改正保证书 (牢狱等单位出具 )等内容。

三、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以下方法立卷归档1、推行一人一档,依据先改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次序立卷,保留限时均为长久。

2、模卷编号,采纳单位名称、改正种类和入矫时间相联合的方法一致编排,单位名称和改正种类一致采纳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 ----- TL 芦墟-----LX 黎里 ----- L L 平望 -----PW 盛泽-----SZ 桃源 -----TY 震泽 -----ZZ 七都 -----QD 横扇 -----HS 开发区 ----- KFQ 管束----- GZ缓刑----- HX 假释 ----- JS 暂予监外执行 ----- JW 剥夺政治权益 -----BQ 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纳01——99 的自然次序。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日期:2007-09-10 查看次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共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井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约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第二章矫正对象的接收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也括下列五种服刑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4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刑事判决书;(二)执行通知书; "(三)结案登记表。

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应在3日内将上述材料分别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决定暂子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4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刑事判决书;(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三)结案登记表;(四)罪犯病残鉴定表。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横扇-----HS 开发区-----KFQ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

如2005年松陵镇第一个入矫的缓刑对象编号为SL-HX-2005-01。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依法规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交付与接收第五条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在向罪犯宣判时或者罪犯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以内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不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做好接收准备。

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留存一份,随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一份,发社区矫正人员一份。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向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罪犯病残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监狱、看守所应当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出监(所)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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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
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过程中所依据和形成
的具有查考和凭证作用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
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具体负责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
管理人员,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
移交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执行档案副本和工作档案分别装订,并同盒存放。

第六条执行档案归档材料范围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
3.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及假释证明书、保外就医审批材料、出监鉴定材料等
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谈话记录
5.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
6.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及建议书
10.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1.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1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
1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审批表
1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的,新罪判决书等文书材料
15.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工作档案归档材料范围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社区矫正宣告书
3.社区矫正责任书
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个案书
5.社区矫正人员报告活动情况登记表
6.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登记表
7.司法所定期走访、检查核查记录表
8.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登记表
9.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
10.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材料
11.社区矫正人员教育谈话记录
12.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治记录
13.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记录
14.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材料
15.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评估表
16.社区矫正人员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表
17.社区矫正人员总体矫正质量评估表
1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9.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20.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档案整理
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整理应当本着方便管理和
利用的原则。

应归档的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九条归档的材料必须字迹清晰、工整,一律使用蓝
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或打印机黑色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书写。

同一份材料的内容书写用色应当
一致,不得出现混用现象。

第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应当完整规范,社区矫
正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住址、罪名、矫正
类别、矫正期限等基本信息及主要犯罪事实,应当以决定
机关的法律文书为准,人员基本信息不得简写,数字应当
统一使用汉字小写或阿拉伯数字。

归档材料中引用的法律
法规,必须使用全称,并准确无误。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
社区矫正人员在文书材料上的签字一律使用姓名的全称,
不得代签、略写,所有签名均在姓名下方注明时间(年月日),姓名应当签在材料的右下角或适当位置,不得越出
装订线。

凡需加盖单位公章或需社区矫正人员按捺手印的,应当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按照一人一卷、一人一盒的原则进
行整理、保存。

其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
条所列顺序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二条档案卷内页码应当用铅笔编写在文字材料右
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卷内材料应当统一采用70克A4
型纸张。

第十三条归档材料应当与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装
订成卷。

档案装订时做到右齐、下齐,在案卷左侧采用三
孔一线装订方式,按规定用线装订,不得使用订书针、曲
别针等金属物品。

对新材料应当及时归档,至少每年装订
一次。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编号(档号)采用八位数
字组合,前四位数是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的年度,后四位数
是年度内社区矫正人员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的序列号。

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的档号和工作档案的档号
应当一致。

社区矫正人员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时,
由县(市、区)司法局为其编制档号。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盒封面、盒脊、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由省司法厅、省档案局统一设计。

第十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依托社区矫正信
息管理系统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实现纸质档案和
电子档案同时保存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
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收集、整理、
归档、保密、借阅、移交、销毁等一系列完整的档案管理
制度。

第十八条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应当按规定配
备档案装具,以及达到档案管理要求的库房,具备档案基
本保管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
泄漏档案内容,不得丢失、抽取、篡改、销毁有关材料,
对损坏的档案要及时进行补救,确保档案真实安全。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
事此项工作的,应当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如因居住地变更等因素变更执行机关的,档案应当随社区矫正人员移交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不得外借。

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需要查阅档案或摘抄、复印材料的,应当持单位介
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县(市、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
批准。

复印的档案材料需加盖县(市、区)司法局档案保
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解除矫正的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予以封存。

第二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解除或者终止社区矫正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整理完毕的工作档案及执行档案副本移送县(市、区)司法局。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保管期限从解除或者终止社区矫正当年算起。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有关鉴定销毁的规定,销毁执行档案副本。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馆移交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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