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被置于社区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机关。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到登记第五条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矫正对象,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司法所应当同时将矫正对象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
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第七条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三章监督第八条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由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监督人、矫正对象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人由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
第九条监督人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
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矫正对象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第四章走访第十一条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第十二条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点时段,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社区矫正解矫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社区矫正解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解矫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对象解矫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解矫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 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社区矫正对象解矫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2)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评估报告;(3)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表现记录;(4)社区矫正对象解矫鉴定表;(5)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宣告书;(6)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计划;(7)其他相关材料。
2. 社区矫正机构应按照规定收集解矫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 社区矫正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解矫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性。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解矫档案的安全。
2. 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3.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解矫档案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4. 解矫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复制解矫档案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填写查阅、复制申请表;(2)查阅、复制解矫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查阅、复制解矫档案应当注明查阅、复制目的和用途。
六、档案销毁1. 社区矫正解矫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经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2)销毁解矫档案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矫档案销毁记录,详细记录销毁时间、地点、方式、原因等信息。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1 / 47精品文档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横扇-----HS 开发区-----KFQ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规范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旨在完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保密和可追溯性。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完整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矫正计划、矫正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记录,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矫正风险评估、矫正方案制定、行为表现、思想动态、社会关系等。
2. 准确性: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记录和失实情况。
3. 保密性:严密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4. 可追溯性:档案管理工作要有良好的记录和检索系统,确保档案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溯源性,方便查阅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程序1. 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的建立和更新: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存储和保管,避免遗失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4. 档案的利用和查询:严格控制档案资料的利用和查询权限,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合规性。
5. 档案的移交和销毁:对已经完成矫正的对象进行档案的移交和销毁,避免过期档案的堆积和泄露。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1. 主管领导: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建立、更新、存储、保管、利用、查询、移交和销毁等。
3. 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四、档案管理的标准1. 档案的类别和内容: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矫正计划、行为表现、思想动态、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并规定档案的内容标准,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2. 档案的管理流程:规定档案的建立、更新、存储、保管、利用、查询、移交和销毁等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方案办法

社区改正档案管理方法社区改正对象档案管理方法社区改正对象档案管理方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以下:一、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采集、归档、立卷和保留,在改正对象改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一致管理。
二、社区改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含改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改正工作类主要包含:社区改正对象登记表、社区改正宣布书(试行)、首次会面讲话内容、接受社区改正保证书、社区改正监察协议书、社区改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改正方案、社区改正对象评审判定表、社区改正期满判定表、期满宣布书、社区改正对象行政赏罚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告假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乔迁审批表、社区改正对象电话报告记录簿、社区改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察人状况反应登记簿、社区改正对象书面报告、社区改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改正对象管理证、社区改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改正对象计分核查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含:裁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了案登记表、出监判定表、出所判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改正保证书 (牢狱等单位出具 )等内容。
三、社区改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以下方法立卷归档1、推行一人一档,依据先改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次序立卷,保留限时均为长久。
2、模卷编号,采纳单位名称、改正种类和入矫时间相联合的方法一致编排,单位名称和改正种类一致采纳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 ----- TL 芦墟-----LX 黎里 ----- L L 平望 -----PW 盛泽-----SZ 桃源 -----TY 震泽 -----ZZ 七都 -----QD 横扇 -----HS 开发区 ----- KFQ 管束----- GZ缓刑----- HX 假释 ----- JS 暂予监外执行 ----- JW 剥夺政治权益 -----BQ 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纳01——99 的自然次序。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保守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
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
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1、社会调查委托函2、调查评估意见书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9、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10、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1、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12、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13、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4、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15、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16、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17、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18、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容(包括盖有与正本核对无异公章的复印件)并按如下顺序排列:1、社会调查委托函2、调查评估意见书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6、社区矫正宣告书7、社区矫正责任书8、矫正案9、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10、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11、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12、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13、社区矫正人员关于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汇报1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15、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记录1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记录17、个别教育或心理辅导记录18、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情况19、定期考核结果20、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21、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23、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24、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25、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6、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27、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8、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29、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30、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31、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32、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第十条归档材料书写及打印要求清晰、规,用色一律为黑色,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等不耐久书写工具起草和签批文件。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篇一:安徽省阿鲁埃县社区矫正其他工作示范县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一、基本指标1.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部门。
2.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略高于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0.1%。
3.无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4.无社区矫正员人员非正常上访或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无社区矫正重新犯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5.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综合指标(一)组织领导(15分)1.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责明确。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领导小组年度召开一次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3分)2.建立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默氏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或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3分)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县级社区矫正控管工作部门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司法所确定1名以上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3分)4.建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新村比例总共达到1:20。
加强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整合性和能力。
(3分)5.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社区矫正志愿者与社区矫正人员招募比例至少达到1:1。
注重吸收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各方面专业人员,不断优化社会志愿者内部结构队伍结构。
(3分)(二)基础保障(17分)6.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有专供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满足履行迎合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需要。
司法所应当接收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矫正宣告、教育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门专门从事用房。
(3分)7.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
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教育中心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成效明显。
(4分)8.依托社会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就业培训基地,为社区矫正相关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社区服务场所。
(3分)9.社区矫正经费列作本级财政预算,并不低于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每年1500元标准,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规范。
社区矫正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社区矫正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
2. 准确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内容应当准确无误,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
3. 安全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 有效性原则:社区矫正档案应当便于查阅、利用,提高档案工作服务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
三、档案管理范围1. 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工作档案、奖惩档案、考核档案、解除与终止档案等。
2. 社区矫正机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报告等。
3.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4.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评估、宣传、培训等相关资料。
四、档案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2. 档案管理员负责社区矫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社区矫正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当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3. 档案归档:社区矫正档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归档,归档时应当注明档案名称、卷号、页数等信息。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社区矫正档案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2. 档案利用:社区矫正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档案查阅:社区矫正档案的查阅应当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社区矫正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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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第三条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档案归档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结案登记表;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起诉书副本、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
行决定书、具保书;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六)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七)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等决定书;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建议书和审核表;
(九)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十)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社区矫正责任书;
(五)矫正方案;
(六)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记录;
(七)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
(八)社区矫正帮困扶助记录;
(九)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申报材料;
(十)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申报材料;
(十一)给予警告决定审核材料、审批表;
(十二)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审核、审批表;
(十三)社区矫正人员月、季度、年度考察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及上报材料;
(十五)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十六)与安置帮教衔接记录;
(十七)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
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
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体字。
第三章档案查阅
第九条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外来人员查阅,须持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
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人员查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涉密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条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裁剪、钩划、批注。
第十一条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查清,如发现损坏的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
阅卷人摘抄或复印的材料,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签署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办理外借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相关犯罪纪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
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纪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档案移交和销毁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死亡、被收监执行或被判处监禁刑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应对其档案进行整理立卷,执行档案与工作档案合并,在1个月内将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矫正档案应移交给侦查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
档案移交双方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留存档案副本。
第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由档案部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第十七条销毁的档案应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九)项和第七条第(十四)项内容留下,并按年立卷永久保存。
其余材料逐卷登记造册,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在符合保密的条件下,由二人监销,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备案。
第五章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档案室,应具备保密、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基本保管条件,室内应当保持清
洁、整齐、通风。
应设立独立的档案库房,设置调阅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
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
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使用的独立的计算机,且不得与互联网等网络连接。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算起不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配置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形成和管理过程中,造成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司法厅2006年公布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案卷封面、目录格式样本
2.社区矫正人员案卷封面及案卷目录印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