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汇总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设立的唯一一家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其运营和监管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企业挂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等业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挂牌企业的股权托管及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主要职能

第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广州股权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

(二)为挂牌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及转让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接受和审核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的申请;

(四)组织和监督股权交易活动,处理违规行为;

(五)发布市场交易信息;

(六)提供代理股权买卖服务;

(七)为企业挂牌、融资等提供咨询、中介等综合服务;

(八)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环境,处理突发事件;

(九)协助落实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参与人管理

第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及融资服务业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企业挂牌推荐、融资等相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相关会员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股权交易市场开展相应业务。

第八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会员开展业务进行监管,并依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参与股权转让的投资者为法人机构、合伙企业、挂牌企业原自然人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节挂牌管理

第十一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建立科学规范的审核机制,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审核企业挂牌、增资等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挂牌,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并报监管部门后,可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第十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督促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

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应职责,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企业挂牌

和增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专业服务及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持续督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据业务规则暂停或恢复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据业务规则终止挂牌企业挂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交易结算

第十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协议转让、报价转让、拍卖、招标、竞价等定向成交交易机制,通过交易柜台或电子交易平台等方式为适格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提供申报渠道。

第十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为参与股权转让的适格投资者开立股权转让账户,并通过从事代理股权买卖业务的机构为适格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要求适格投资者通过委托代理股权买卖机构的方式开展股权和债券转让,并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

第十八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和行情系统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十九条挂牌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场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范、高效地做好股权登记管理和股权、资金的清算交收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四节其他

第二十一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在职能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基

本业务规则及其他与股权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股权交易正常运作,安全高效。

第二十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对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和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监督管理,并妥善保管业务档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纳入广东省股权交易市场统一监督

管理,在广东省政府正式明确监管部门前,接受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下列事项接受监管部门事前监督

和指导: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有关业务规则及操作细则;

(二)变更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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