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宁政办发[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挥滨河大道在实施黄河金岸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滨河大道高效、安全运营,根据《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关于黄河金岸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河金岸滨河大道(以下简称滨河大道)是集防洪、交通、旅游、生态、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条专用公路,全长 508公里。
本办法所管理的滨河大道为402公里,包括:左岸上游自中卫下河沿至中宁石空镇新渠稍78公里,下游自青铜峡河西总干渠至石嘴山滨河工业园区191公里;右岸上游自中卫黄河大桥至中宁南河子沟口66公里,下游自青铜峡铁桥至银川黄河大桥67公里。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滨河大道实行行业管理,并对各市、县(区)的管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滨河大道的养护、路政管理、超限运输治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滨河大道竣工验收后3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条沿黄各市、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车货总重10吨以上车辆在滨河大道上通行。
确需通行的,必须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防洪抢险时,在滨河大道上通行的运输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车辆不受载重吨位限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豫政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7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五日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有关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史济春(副省长)副组长:赵瑞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国辉(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环保厅、消防总队、国防科工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省烟草局、气象局、黄金管理局、郑州电监办、民航河南监管局、省有色金属地矿局、监狱管理局、农机局、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整版_非常难得)-精品

目录1 综合说明 (1)1.1 项目概况 (1)1.2 项目区概况 (1)1.3 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2)1.4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1.5 水土流失预测 (3)1.6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分区及措施布设 (4)1.7 水土保持监测 (5)1.8 工程投资及效益分析 (5)1.9 实施保证措施 (5)1.10 建议与要求 (5)2 编制总则 (7)2.1 方案编制目的和意义 (7)2.2 编制依据 (7)2.3 方案编制深度及设计水平年 (11)3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2)3.1 项目概况 (12)3.2 项目区概况 (54)4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64)4.1 对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评价 (64)4.2 主体工程占地类型、面积和占地性质的分析评价 (70)4.3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价 (71)4.4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项目评价 (73)4.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的结论性意见 (75)5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77)5.1 界定的原则与依据 (77)5.2 防治责任范围界定 (77)5.3 防治责任范围与征占地的关系说明 (79)6 新增水土流失预测 (81)6.1 预测范围和内容 (81)6.2 预测时段划分、预测单元划分及预测方法 (81)6.3 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及植被情况预测 (88)6.4 弃土(渣)量预测 (90)6.5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预测 (91)6.6 新增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94)6.7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96)6.8 预测结论及综合分析 (114)7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分区及措施布设 (117)7.1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17)7.2 防治分区、措施体系及总体布置 (118)7.3 水土保持措施 (126)7.4 治理措施 (127)7.5 各分区防治措施典型设计 (130)7.6 水土保持工程量 (144)7.7 施工组织设计 (151)7.8 实施进度计划 (159)8 水土保持监测 (165)8.1 监测范围、监测单元划分及监测重点 (165)8.2 监测内容与方法 (165)8.3 监测时段和频率 (168)8.4 监测点布置 (168)8.5 监测管理 (172)9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174)9.1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174)9.2 效益分析 (178)10 实施保证措施 (183)10.1 落实方案设计 (183)10.2 组织管理措施 (183)10.3 招投标管理措施 (184)10.4 施工管理措施 (185)10.5 建设监理措施 (185)10.6 水土保持监测管理 (186)10.7 竣工验收管理 (186)10.8 资金管理 (187)11 结论与建议 (188)11.1 结论 (188)11.2 建议 (190)附件附件一: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投资估算附件二: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图册附件三:淮河流域河南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附件四:安徽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附件五:淮河流域江苏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附件六:淮河流域山东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综合说明1.1项目概况淮河流域重点洼地治理涉及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
光伏发电安全预评价模版

1编制说明1.1评价目的、内容和范围1、评价的目的安全预评价是对可研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其主要目的是:根据可研报告等技术资料,辨识与分析评价对象在施工、投产运行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诱发因素,评价可研报告中危险有害因素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可靠性,以及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提出消除危险和危害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为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提供参考,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由事后处置变为事先预测和预防,以实现评价对象的本质安全。
2、评价内容安全预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辨识建设项目施工和投产运行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诱发因素、可能性及严重程度;(2)评价可研报告中危险有害因素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可靠性,以及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符合性;(3)提出消除未受控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4)安全预评价结论。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按照《光伏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10]121号)主要有:编制说明(包含评价目的、评价范围、评价依据等),建设项目概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评价结论等。
3、评价范围预评价报告的评价对象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0兆瓦发电项目。
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范围为:主体工程、辅助设施、公用工程。
主要包括光伏组件阵列工程、逆变器、集电线路、升压变压器、35kV配电装置室、生活办公综合楼、警卫室、站用电变室、控制系统、通信设施、场区道路、水泵房等辅助工程等。
1.2评价依据****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0兆瓦发电项目的评价依据主要为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0兆瓦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关于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2〕31号

关于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2〕31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鲁环发〔2012〕31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济南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济政〔201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函复如下:一、黄河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黄河干流济南段北店子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大王庙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邢家渡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100米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田山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黄河干流济南段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济平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济平干渠济南段输水渠道沿岸两侧封闭围网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济平干渠济南段输水渠道沿岸两侧封闭围网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胶东输水干线西段济南~引黄济青段输水渠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胶东输水干线西段济南~引黄济青段输水渠道明渠沿岸两侧封闭围网范围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胶东输水干线西段济南~引黄济青段输水渠道明渠沿岸两侧封闭围网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四、卧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东至省道103公路及仲宫大桥内侧、西至水库西大坝公路内—2—侧、南至库区南部防汛公路内侧、北至水库北公路内侧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水库周边小分水岭山脊线向水坡内及入库泉泸河、锦绣川(锦绣川水库至卧虎山水库河段)、锦阳川和锦云川沿岸小分水岭山脊线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五、锦绣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东至锦绣川河道云河桥内侧、西至水库大坝背水坡坡脚内侧、南至省道327公路内侧、北至水库北公路及石门村、九曲村、云河村土路内侧范围内的区域。
堤防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18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6-98,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前言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于1992年以计综合〔92〕490号《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水利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广西自治区水利厅等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8)185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该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堤防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检索、参考了国外主要国家的有关设计指标和先进标准。
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安德路六铺炕,邮编:100011),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广西自治区水利厅、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南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勘测设计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湖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湖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广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河海大学、水利部信息研究所等。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27 国务院令第641号 28 国发〔2013〕37号 29 国发〔2015〕17号 30 国31 10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2 05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3 06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4 13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18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6 22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25号 38 环境保护部令 第36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27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0 28号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篇)
序号 法规/标准编号 A、国家法律 1 宪法 2 主席令第22号 3 主席令第77号 4 主席令第31号 5 主席令第72号 6 主席令第48号 7 主席令第48号 8 主席令第07号 9 主席令第31号 10 主席令第69号 11 主席令第48号 12 主席令第87号 13 主席令第04号 14 国务院令284号 15 主席令第23号 16 主席令第21号 17 主席令第61号 B、国务院法规 17 国务院令253号 18 国务院令284号 19 国务院令第369号 20 国务院令 第408号 21 国发〔2005〕39号 22 国务院 23 国务院令第508号 24 国务院令第559号 25 26 国办函[2012]147号 法释〔2013〕15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日 2004/3/14 2014/4/24 1996/10/29 2015/9/6 2002/6/29 2016/7/2 2016/7/2 2003/8/27 2004/12/29 2007/8/30 2016/7/2 2008/2/29 2008/8/29 2000/3/20 2009/12/26 2009/12/29 2016/12/25 1998/12/1 2000/3/20 2003/1/2 2004/5/30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8/12 2012/8/21 2013/6/17 2013/10/2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8/14 1999/6/23 1999/7/8 2001/12/27 2003/10/8 2004/6/23 2005/4/25 2015/9/28 2005/8/30 2005/9/19 生效日 2004/3/14 2015/1/1 1997/3/1 2016/1/1 2003/1/1 2016/9/1 2016/9/1 2004/7/1 2005/4/1 2007/11/1 2016/9/1 2018/1/1 2009/1/1 2000/3/20 2010/4/1 2010/7/1 2018/1/1 1998/12/1 2000/3/20 2003/7/1 2004/7/1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10/1 2012/8/21 2013/6/19 2014/1/1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10/1 1999/10/1 1999/7/8 2002/2/1 2003/10/8 2004/7/1 2005/6/1 2015/11/1 2005/10/1 2005/11/1
(整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核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城市给水工程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等政策和供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实际状况,按水源、供水水质、建设规模等条件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水水质与供水安全,同时达到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投资与运行成本。
第六条城市给水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考虑远期发展。
水资源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城乡统一的供水系统,扩大城市供水系统的服务范围。
第七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首先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时,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给水工程技术发展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供水水质及供水安全。
第八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应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进行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综合生活与工业等用水的发展需要。
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地表水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达到90%—97%,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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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9]31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29【实施日期】2009.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9年黄河防洪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2009年黄河防洪预案目录一、黄河济南段概况二、黄河防洪任务三、黄河防汛指挥与职责分工四、黄河防洪措施五、黄河防汛队伍组成及调用原则六、黄河防汛物资的储备、筹集与使用七、有关保障为做好我市黄河防汛工作,确保黄河汛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黄河防汛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黄河济南段概况(一)河道情况。
黄河济南段上迄平阴县东阿镇后姜沟,下止济阳县仁风镇老桑家渡,河道长183.35公里,纵比降约万分之一。
槐荫区北店子以上右岸为长平滩区,河宽一般5-10公里,左岸为聊城市东阿县、德州市齐河县临黄堤;北店子以下为受工程约束的弯曲型窄河道,河宽一般0.5-2公里,最窄处为槐荫区曹圈险工17坝,两岸堤距仅489米。
总的特点是河道上宽下窄,排洪能力上大下小,目前平槽流量4000立方米每秒左右。
在济南河段汇入的支流,自上而下主要有浪溪河、玉岱河、南大沙河、北大沙河和玉符河,支流流域面积1973.2平方公里。
(二)工程情况。
1.堤防工程。
济南辖区内左右两岸各类堤防总长度188.66公里。
(1)临黄大堤长172.46公里,其中:右岸92.14公里,相应大堤桩号-(1+980)~91+653;左岸80.32公里,相应大堤桩号124+900~205+833。
截止2009年5月底,除天桥左岸137+000~137+662堤段外,均已采取淤背、淤临、截渗、垂直铺塑等方式加固,加固堤段占临黄大堤长度的99.62%。
(2)北展堤长14.98公里,相应大堤桩号22+800~37+780。
(3)导流堤长1.21公里,连接于左岸临黄大堤桩号137+000和137+234处。
2.险工。
我市共有险工23处、坝岸885段,工程长度38.28公里,护砌长度36.12公里。
占临黄堤防长度的22.20%。
3.控导工程。
我市共有控导工程48处、坝垛769段,工程长度66.94公里,护砌长度61.66公里。
占河道长度的36.51%。
4.滚河防护工程。
我市共有滚河防护工程2处、坝岸12段,护砌长度840.30米。
其中右岸章丘市刘家园工程坝岸9段,左岸济阳县周孟工程坝岸3段。
5.水闸。
我市所辖各类水闸18座,其中引黄水闸11座,设计引水流量225立方米每秒。
6.其他。
我市河道范围内现有铁路大桥2座:曹圈黄河铁路大桥、泺口黄河铁路大桥;公路大桥5座:平阴黄河公路大桥、京福高速黄河公路大桥、济南黄河公路大桥、青银高速黄河公路大桥和济阳黄河公路大桥。
正在建设的铁路、公路桥各1座:京沪高速黄河铁路大桥、建邦黄河公路大桥。
黄河浮桥20座。
现有穿堤管线16处。
(三)滩区情况。
我市黄河滩区总面积506.2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45.95万亩,涉及2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570个村,46.64万人,平阴、长清滩区面积388.61平方公里,占全市滩区总面积的77%。
当发生11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可蓄滞洪水15亿立方米左右,对于确保济南以下窄河段防洪安全,发挥着重要的调蓄作用。
二、黄河防洪任务我市黄河防洪任务是:确保花园口站22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经东平湖分洪,控制艾山站下泄流量不超过10000立方米每秒,考虑到艾山至泺口区间加水,我市设防流量为泺口站11000立方米每秒,相应泺口站水位35.19米,大堤不决口。
遇中常洪水,强化调度措施,减小滩区损失。
遇超标准洪水,尽最大努力减轻灾害。
三、黄河防汛指挥与职责分工(一)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首长职责。
黄河防汛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具体职责是:1.贯彻防汛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研究部署本辖区黄河防汛工作。
组织制定本辖区有关黄河防洪的政策、规章制度。
2.加强黄河防汛宣传教育、思想发动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3.负责组建本辖区防汛办事机构,解决黄河防汛抗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制订实施本辖区防御洪水方案,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5.负责黄河防汛队伍组织训练、料物准备、河道清障等防汛准备工作。
6.组织做好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群众的迁安救护和救灾工作。
7.根据汛情,及时组织、指挥抗洪抢险。
8.指导、协调、督促本辖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及时修复水毁工程,不断提高防御洪水的能力。
9.组织黄河防汛督察和防汛检查,督促本辖区抗洪工作的开展。
(二)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本辖区黄河抗洪抢险的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行使本辖区黄河防汛指挥权。
2.贯彻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作,全面做好黄河防汛工作。
3.研究部署黄河防汛工作,开展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4.根据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的要求,结合本辖区防洪工程现状,制定黄河防洪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5.开展防汛检查,建立黄河防汛督察组织,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黄河防汛工作。
6.负责下达防汛调度命令,并检查、监督、上报贯彻执行情况。
7.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时,按照黄河防洪预案及时组织巡堤查险、抢险、迁安救护等工作。
汛情紧急时,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黄河防汛抢险和迁安救护等工作。
8.研究和推广防汛先进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9.做好黄河防汛其他工作。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济南警备区:根据黄河汛情需要,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完成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支援济南黄河的抗洪救灾工作。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2.济南黄河河务局:承担济南黄河工程的运行管理,检测工程的运行安全状况;提供黄河水情、工情及险情等信息;负责黄河防汛抢险的技术指导和水毁工程修复。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3.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入黄支流的水情信息;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指令,负责入黄支流的水量调度。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4.市经委:负责督促检查工矿企业黄河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抢险料物准备和防汛抢险队的组建工作。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5.市民政局:负责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的群众迁安救护工作。
做好迁移、安置、救灾、救济工作;搞好洪水灾害调查、灾情统计;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6.市公安局:负责黄河防汛抢险道路管制、现场封闭警戒、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维护防汛秩序,打击恐怖活动;侦破破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及盗窃防汛物资的案件。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7.市交通局:负责黄河防汛抢险道路的维修抢护,确保防汛道路通畅;组织协调交通运力,完成市防指下达的防汛物资、防汛设备的运送任务。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8.市信息产业局:负责黄河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组织维护各类防汛通信设施,落实各项应急通信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畅通。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9.市贸易服务局:负责协调筹备黄河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灾物资的供应。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变化情况及雨情等气象信息。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1.市卫生局:负责黄河防洪抢险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用水、食品的卫生检查,防止瘟疫,为参加抗洪抢险人员和灾区人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救助服务。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黄河防洪抢险用地、工程建设、灾后重建等永久用地和临时性占地的统计、上报工作。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3.市广播电视局:负责黄河防汛抢险的宣传报道;根据市防指的授权及时发布雨情、汛情和灾情。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4.市人事局:负责管理监督参加黄河抗洪抢险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5.市监察局:负责黄河防汛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6.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黄河防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防汛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7.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灾情调查和统计工作,组织引导受灾群众开展灾后生产自救。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8.市林业局:负责黄河防汛抢险所需树株采伐的统计管理及灾后林木恢复工作。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19.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济南水文局:负责市防指安排的各项黄河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20.济南铁路局济南办事处:负责安排各类黄河防汛抢险物资应急运输的铁路运力;做好黄河铁路大桥的防汛工作。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2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黄河洪水灾害的保险理赔工作。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22.中石化济南石油分公司:负责黄河防汛抢险所需柴油、汽油等燃料的筹集和供应。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23.济南供电公司:负责黄河防汛供电线路检修,架设应急防汛抢险供电线路,提供防汛抢险供电配电设施、设备,保证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和照明。
完成黄河防汛其他任务。
24.平阴、长清、槐荫、天桥、历城、章丘、济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黄河防汛抢险工作;商河县、历下区、市中区人民政府按照市防指的安排,负责各自承担的黄河防汛抢险任务。
四、黄河防洪措施(一)一般处置原则。
1.防汛值班。
进入汛期后,各级黄河防办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
2.水情测报和汛情传递。
各险工、控导水位要按有关规定观测上报;各级黄河防办要全面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和险情,及时、准确的上传下达黄河汛情。
黄河通信部门要确保黄河防汛信息畅通。
当预报花园口站洪峰流量超过6000立方米每秒时,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做好支援黄河防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确保黄河防洪信息畅通。
3.清除河道行洪障碍。
严格落实生产堤口门监管责任制。
当花园口站洪水流量超过3000立方米每秒时,拆除辖区内全部浮桥。
当花园口站洪峰流量超过6000立方米每秒时,拆除辖区内在建公路、铁路大桥的施工便桥和影响行洪的临时设施。
4.滩区群众迁安救护。
当预报花园口站洪峰流量4000~6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按照责任分工,由市民政局负责,根据滩区迁安救护方案,进一步落实滩区群众的迁安救护准备工作,视情实施迁安救护。
当预报花园口站洪峰流量6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时,市民政局按照迁安救护预案,负责做好滩区群众的迁安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