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语言的模糊性角度认知法律拟制

从语言的模糊性角度认知法律拟制
从语言的模糊性角度认知法律拟制

摘要:自夏禹王朝以降,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已有四千余年的历程。如今的法律文本既有对传统的继承,也吸收了域外法中立法的精髓,法律语言也是兼容并包。法律拟制就是其中为了弥补社会需求和法律语言之间的断层的立法尝试,本文从语言学的模糊性角度分析立法语言,并结合专利法中“普通技术人员”一词探究法律拟制在解决语言模糊性方面的效果。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准确性普通技术人员

一、引言

“文化越复杂,语言越不可靠,于是就越容易侵犯人民的权利。”

语义学家司徒契士曾指出:

[1]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每一个词语都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诠释,而且结果往往相差甚远,这就给法律用语的解释带来诸多不便。同时,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也是不可避免的,威廉姆斯在《语言与法律》中指出:“条文的语言,构成法律或多或少总有不明确之处,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甚明确。但越趋边缘则越模糊。语言边缘之处的边缘意义一片朦胧,极易引起争议,而其究竟属该语言外延之内或之外,亦难断定。……此非立法者的疏忽,而系任何语言所难避免。”[2]但是,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法律存在的基础,用语的精确是法律语言最本质的特点。如何认识成文法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如何解读法律拟制在解决语言模糊性方面的效果?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二、法律用语的特点

法律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社会规范。与一般的社会规范不同,法律规范是一种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行为规范。立法者以事实为依据,运用客观、正式、严谨的语言进行构建。法律的重要性和前瞻性使得作为工具的法律语言在运用中不可避免地具有明确性原则、模糊原则和弹力性原则。梁启超在清末修律不久的1904年发表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提出:“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所含意义言之。”[3]

(一)法律语言的准确性

法律语言的明确性原则又称为准确性原则,既梁启超所言语言之明确。“准确”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严格符合事实、标准或真实情况;或者与实际或预测完全符合”。法律文辞的准确性是指法言法语能够与其所要反映、展现的客观事实一致,这也是法律规则的严格与精确的要求使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告诫立法者:“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文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4]这里孟德斯鸠其实就涉及到法律语言与大众语言之间的关系。法律语言所描述的事实和情形与大众语言所描述的事实和情形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但是二者的效力性和公信性的不同决定了其语言的特点不同。对于法律语言发展的趋势究竟是通俗化还是专业化的争议,自拿破仑主持法国民法典就已经开始。从我国的现状和法律规则的严格和准确性出发,法律语言浅如白话并不可取,相反我们可以逆而行之,以严格缜密的法律语言去影响大众语言,如托克维尔笔下的美国“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5] (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自公元前21世纪《乌尔纳姆法典》首开成文立法先河起,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便一直存在。英国法学家曼斯斐尔德勋爵曾感叹词语地模糊性导致很多纠纷的产生。由于人类现有语言无法穷尽的描述不断变化的世界,可以说,法律语言作为语言的一种特殊领域,不可避免语言的模糊性这一固有属性。美国法院曾经指出:“语言描述通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事后书写的。将机器转化为文字可导致意想不到,而又难以填补的漏洞。通常发明是新颖的,但是却没有能够刚好与之匹配的文字描述它。字典通常不能跟上发明家的步伐,它也无法跟上。

物品不是为了文字而创造的,而语言确实为了描述物品而产生的。”[6]很多专利法的术语的创造也正是这一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显现。

首先,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正好弥补了语言的滞后性的缺陷。例如:

“serious”就是典型的模糊用语,不同的情境和背景之下严重的程度和计算标准差异巨大,且无法从语义的角度加以固定,司法者在具体运用之时有很大的灵活性。

(2)《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其次,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也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概括性、抽象性的要求。随着各国法典化的立法趋势,其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体系庞杂、内容重复、语焉不详的缺陷。如何精简或合并律文使得法律语言变得更加精练,是现代法学家面临的急迫问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提出法律简洁文体是“一种表达方式的严肃禁欲,一种斯多噶派式的咬文嚼字,它不是以言语来表露其情感、爱憎,而是以行为来体现情感、爱憎,一种清醒的贫困。”[7]要达到立法资源的最佳配置,就需要法言法语言简意赅,而简洁内敛往往在一定意义上是建立在模糊性之上的。最后,出于对语境角度变化发展的考虑,世界是无限的,语言是离散的,而事物是渐变的。语言是生活事实的一种逻辑表达形式,是思维的物质外壳,生活事实发生了变更,审美情操发生了变化,作为表达形式的语词必然随之转变。[8]例如法律上的“死亡”一词,它的准确含义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既有解释为“心死”的,也有解释为“脑死”的。现在国际的大趋势是承认后者。但无论是“心死”还是“脑死”,用法言法语进行界定都只有“死亡”一词,即使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经预测到词语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而带来纷争。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德沃金认为含糊的法律从两个方面侵犯了正当程序的道德和政治理念:首先,它将公民置于一个不公平的地位,即或者冒着危险去行为,或者接受比立法机关所授权的限制更为严格的对他的生活的限制;第二,它通过事后选择这种或那种可能的解释,给予公诉人和法院变相制定法律的权利。[9]

三、法律拟制的运用――以专利法中的“普通技术人员”为例

基于上述对于法律语言特点的论述,我们发现,从语体意义上而言,法言法语是准确性与模糊性的矛盾统一体。在立法之中,为了将语言的模糊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及减少模糊性带来的立法语言的长篇累牍,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便应运而生。法律拟制是介于事实与虚拟之间、弥补社会需求和法律工具之间的断层。以专利法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为例,他既不是本领域中的专家,也不是普通的大众,而是一种拟制的“中人”。例如:(3)专利《审查指南》2-52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为“技术人员”),是指一种拟制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并且他本身还不具有创造能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专利法)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同时,法律上的拟制人的出现是法律人理性的产物,法律拟制的运用减少了法律条文模糊性给普通公民带来的制度风险。法律拟制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缘由就是其“拟制语体”超越模糊的可塑性。梅因曾说:我现在应用“法律拟制”这一个用语,是要用以掩盖、或旨在掩盖一条法律规定已经发生变化这事实的任何假定,其实法律的文字并没有被改变,但其运用则已经发生了变化。[11]这与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书中要求法律文辞要有弹力性的观点不谋而合、有异曲同工之处。法律拟制非但使得死板的法律条文更加灵活变通地适应具体情形,而且在法官的事后解释互补下可以减少语言模糊性带来的不确定

性。

四、结语

作为社会生活事实的一种逻辑表达,语言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之间沟通的桥梁。我们的国家和社会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之中,法律拟制本质上就是法律人在纷繁变化中追求法律目的的努力,即对良法之追求。朝令夕改从来不是法律人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这也许就是梅因所认为的“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文明”。

可以说,语言的模糊性和法律追求的明确性的冲突,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会是立法者立法之路上的拦路虎。法律拟制只是法律人为解决这个冲突做出了一个尝试,并且从目前来看这个尝试利大于弊;当然,这也需要更多的法学工作者和语言工作者继续进行研究和论证。

英语语言模糊性及翻译

2010年第4期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No 4,2010 (总第122期) JOU RN A L OF M U D AN JIA N G CO LL EG E OF EDU CA T IO N Serial N o 122[收稿日期]2010 03 04 [作者简介]陈振臣(1952-),男,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语教研室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 英语语言模糊性及翻译 陈 振 臣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摘 要] 模糊性是人类语言的基本特性之一。模糊语言对反映客观世界,表达人类思想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给翻译造成障碍,并引起了越来越多翻译者的关注。本文主要讨论了模糊语言在语音、词义、语法和跨文化交际中的应用和翻译策略。 [关键词] 模糊语言;功能对等;变异法[中图分类号]H 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2323(2010)04 0052 02 一、引言 语言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人类对自己语言的认识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人们对语言的研究历来偏重于求 精确 ,认为越精确越好,讲究言简意赅,言必有中。但是语言现实错综复杂,往往不如人意,即语言是很难求得绝对精确的。人们在日常交际中,传递信息一方往往会出现语焉不详、言不达意或言不尽意的现象,接受信息的一方又常会产生误解,甚至同样一件事物又会言人人殊,这就是语言的模糊性。自从美国自动控制专家扎德(L.A.zadeh)于1965年在!信息与控制?杂志上发表论文!模糊集合论?(Fuzzy set s)以来,涌现了许多涉及模糊性的学科,如数学、逻辑学、心理学、语言学等。其中,模糊语言学的研究热潮正从另一个角度对传统语言学作出有益的补充。在语言交际中,模糊语言不仅不可避免,而且往往是必需的。在许多情况下,它可使语言表达更为自然得体,更能表情达意,从而取得更好的交际效果。以下将探讨模糊性语言的普遍性和模糊语言的翻译策略。 二、翻译中的模糊现象 客观世界的事物是千变万化的,对人类而言并不是清晰的,而是模糊的。大至人性,小至日常生活,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这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令 模糊表达 应运而生。 1.语音模糊 语音模糊主要是利用谐音或听力错觉获得模糊效果,一般出现在双关语中,以收到诙谐幽默的效果。如: A cannonball to ok o ff his leg s,so he laid dow n his arms. (炮弹打断了他的腿,所以他放下了武器。)这里, arms 一词兼有 手臂 和 武器 两种意思。 2.词义的模糊性 语言的模糊性是人文系统的固有特征之一,精确方法的应用往往得出一些完美但不合实际的结论。正如康德所说: 模糊概念要比明晰概念更富有表现力。 词义的模糊性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指称模糊(refer ential vag ueness)。词本身意义清楚,但是难以确定这个能否用于某些客体。如英语中的wo ods 和for est ,hill 和mountain,y oung 和teenag e,这类词的界限不是十分明显。二是词义缺乏确指(lack o f specificat ion)。词本身意义清楚,但属于泛指。如relativ e(亲戚)一词,它在性别、年龄等方面就没有交代,因此可以指代不同的人。另有co lleag ue,f riend 等。三是词义多项化(indeterminacy of meaning)。同样的语料的组合得出不同的结果和含义的理解,词义本身并非一成不变。如:John is like a fish,在游泳时意为 约翰游得很棒 ;在聚会时意为 约翰很能喝酒 ;在面对别的困难时意为 约翰冷酷无情 。四是析取模糊。确指意义的析取(disjunction)也容易导致语义模糊的出现,如虚词词组either #or 的界限模糊性。如: T he candidat es fo r the position hav e either sale ex per ience or a bachelor ?s deg ree r elated to M ar ket ing. 这个句子中either #o r 连接的两部分总有一个是真实的,候选人要么有销售经验,要么就是有相关学士学位,但此句子还可有另一层意思,即候选人既有相关的学士学位又有销售经验。 3.语法模糊性 任何一种语言的语法都是灵活多变的,英语和汉语也不例外,词语的搭配多种多样。如果脱离了语言环境和上下文的引导,就会造成语义模糊的现象。这里仅指对同一短语或句子由于在语法结构层面上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而引起的理解的不确定性。如:her small child ?s cat 这个词组可理解为(a)the cat of her small child ,(b)her small % 52%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 1.什么时候普通话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从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答:2000年10月31日颁布,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3.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什么? 答: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答:①文物古迹;②姓氏中的异体字;③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④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⑤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什么? 答: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6.什么是普通话? 答: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着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7.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 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8.国务院规定从哪年起什么时间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答:从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9.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形象代言人是谁? 答:央视节目主持人王小丫和着名演员王刚。 11.哪些岗位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 答:教师、公务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 12.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等级标准是怎样的? 答:普通话水平分为3级。每一级别内部再划分为甲、乙两个等次,共三级六等。 13.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 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出要推广、使用普通话。更重要的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l日起施行。这 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 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了明确规定。 14.新时期我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12字方针是什么? 答: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国内模糊语言研究综述

国内模糊语言研究综述 国内模糊语言的研究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试图从理论建设、模糊语言语用交际功能研究、模糊语言修辞功能研究、中外模糊语言比较研究、模糊语言性别差异研究等方面对国内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分析,并讨论该领域今后的发展趋势。 标签:模糊语言;成果;新动向 引言 模糊是客观世界中事物类别之间的一种客观性。美国科学家L. A.Zadeh于1965年首次提出“模糊集合”的概念,他指出:“在现实物质世界中遇到的客体经常没有精确规定的界限。”客观世界如此,反映客观事物的语言也必然会带有一些模糊性,可以说模糊性是语言的基本特性之一。由此,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纷纷展开了对模糊学的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利用不同方法对模糊语言及其使用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模糊语言研究的专著和学术期刊相关论文的总结分析,试图对国内模糊语言研究进行一个多角度的描述,并讨论其今后的发展趋势。 一、国内模糊语言研究的内容和成果 国内很多学者对模糊语言投以热切的关注,发表数以百计的论文。就内容而言,国内研究可大致分为六个方面:模糊语言学理论介绍和研究、模糊语言语用修辞功能研究、中外模糊语言比较研究、模糊语言性别差异研究等。 1.模糊语言学理论介绍和研究 国内在模糊语言学研究领域的主要著作包括伍铁平教授的《模糊语言学》,张乔博士的《模糊语义学》。“模糊语言学”是一门主要运用模糊集理论与现代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语言各要素的模糊性为对象的具有交叉性和综合性的边缘科学。人类语言中许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都是没有精确边缘,即都是所谓的“模糊概念”(伍铁平,1999:47-48)。多长算是长,多短算是短?很难说清楚。这里的高和矮是相对而言的,即使这样,模糊语言并不影响我们传递思想的准确性和理解的明白性。究竟什么是模糊语?国内外学者们做出了十几种不同的解释。模糊语言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模糊语言”是指那些表达了事物类属边界或性质状态方面的亦此亦彼性、非此非彼性,即中介过渡性的词语。“广义的模糊语言”不仅指模糊语义,还包括具有亦此亦彼性、非此非彼性,即中介过渡性的语音方面和语法方面的现象,即模糊语音和模糊语法。 2.模糊语言语用修辞功能研究 模糊语具有较大的弹性,它可以增强语言在交际中的适应性、灵活性和生动

语言的模糊性

“模糊”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语言学的术语。最早对它作出科学解释的要追溯到1908年的德国学者安东·马尔蒂,其后1923年经过著名哲学家罗素,1937—1949年美国哲学教授布莱克等人相继都研究过模糊语义问题。 “模糊”有它专门的术语义,不能按照日常用语来理解。汉语里“模糊”的意义是不清楚,不明确,但作为术语,不能这样理解。 有的学者把笼统看成模糊,这是不对的。笼统就是概括性。它是语义的普遍特征。如汉语里的“岳父”是对妻子的父亲的概括,“岳母”是对妻子的母亲的概括。而英语里的father-in-law则是对配偶的父亲的概括,包括汉语里的岳父和公公,mother-in-law则是对配偶的母亲的概括,包括汉语的岳母和婆婆。相比较来说,英语的father-in-law比汉语的“岳父”,英语里的mother-in-law比汉语的“岳母”,概括程度要高,即更加笼统。但无论是汉语的“岳父”“岳母”,还是英语里的father-in-law,mother-in-law,所指称的对象范围都是确定的,都不模糊。 具有笼统特性的语义,有的模糊,有的不模糊,可见混淆笼统与模糊是不妥当的。也要看到,如果没有笼统也就不会有模糊,正是因为语义是笼统的,词语一般都标示一类一类的事物,而类与类之间的界限可能并不好划,这就给语义的模糊性提供了可能,但这两者的关系仅此而已。 我们所说的模糊性,就是指某些名称的应用范围不是严格的划出的这种现象。而一个词语的模糊性,就表现在它有一个应用的有限区域,但这个区域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模糊语义的特点在于词语所标示的对象的边界不明。有的是两头边界不明,有的是一头边界不明。比如说:老年——中年——青年——少年。中年一头与老年一头与青年边界不明,青年一头与中年一头与少年边界不明,而老年仅仅与中年这一头边界不明,只要有一头边界不明,就是模糊的。 有模糊语义的词在作为构词成分与其他语素组成新词时与作为短语成分组成段与事,结果有所不同。前者可能丧失模糊性,后者则保留模糊性。比如说“大”“小”这两个字,在构词以后,成为“大米——小米”、“大白菜——小白菜”、“大脑——小脑”、“大腿——小退”等,都有精确语义或相当精确的语义。也有相反的倾向,即以有精确语义的词为成分组合成词后语义模糊。如“口”、“舌”、“心”、“肠”都是人的生理器官,都是精确的,但是组合成词,“口舌”、“心肠”却都是模糊的。 没有语义的概括性就没有语义的模糊性,语义的概括性是产生语义模糊性的必要条件。然而语义的概括性并不必然导致语义的模糊性。语义模糊性的产生另有原因。一方面在于语言符号的离散性与客观事情的连续性的矛盾。以离散的语言符号去标志连续的事物,就可能边界不明,产生模糊性。如,人从出生到长大,到衰老,这一过程是连续不断的,语言中却硬要以“婴儿”“儿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符号,分别标志不同的年龄段,自然不能绝对地分清楚。另一方面在于人类思维和交际的需要。离散的语言符号既可以模糊地标志客观事物,也可以精确地标志客观事物。例如,既可以说某人是“青年”,也可以说他“26”岁了,更精确些,可以说他“在世26年10个月6天8个小时”,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不这样思考,也不这样表达,说他是“青年”也就可以了。

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谢燕鸿(泉州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福建泉州)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结合部分法律文书及法条的翻译实例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和 模糊性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结论:法律英语翻译应首先充分保证其准确性适当使用模糊性语言;在辩证使用 模糊语言的同时充分保证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要害词】法律英语翻译准确模糊 Prec ision and Vagueness in Lega l English Tran sla tion. X IE Yan - hong ( Foreign Languages College of Quanzhou N orm alUniversi2 ty Quanzhou Fujian) 【Abstract】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 recision and vagueness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The discussion is developed through some examp les of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The auther then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p recis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element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while the translator should also pay attention to its vagueness. On2 ly by doing this can the translator fully assure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arty and p rotect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Key words】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p recision; vagueness 法律英语即legal English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用以表 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 语种的部分用语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 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严规范 书面语多;频频出现外来语(如法语、拉丁语等) 、古语、成对词、 同义词、近义词、命令词、情态动词、虚词;少用代词、形容词、副词 等。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语句、被动态、综合复杂句 以及虚拟语气。如此种种让译者应接不暇倍感头疼。 法律英语的翻译从一开始就注定是要求准确、准确再准确。 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忽视了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模糊性特征。 1 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 尽管法律英语翻译困难重重但是准确性仍被视为法律英语 翻译的重中之重。有学者甚至认为准确是法律语言的灵魂。准 确应该是确定、明确、精确;要求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得引申、推 理、预测不得带有一丝一毫的感情色彩。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 性是指一种中英文法律语言真实含义之间的等同而不是一种 表面上的一种意思对等。法律是严厉的法律的语言也必须是严 肃的。法律文书、合同、法条、判决等书面文字作为法律事务中 的重要的文字依据在翻译过程中必须语意确切、论证周详严格 遵循准确原则。 以下笔者略举几例管中窥豹。 1. 1 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当事人所聘请的一 般辩护律师或称初级律师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学习方案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学习方案 为响应国家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学习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增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法制意识,增强我园全体教职工及幼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的良好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不断深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二、活动主题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三、活动目标 1、回顾总结我园近年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工作成绩。 2、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3、总结经验,研究探讨:如何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语言生活的要求,对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部署。 四、活动内容 (一)、强化环境建设,创设舆论氛围。 1)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海报等。 2)开展国旗下讲话,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3)小广播分段播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同时利用age06园园通信息平台、信息宣传等多种媒体展开宣传。 (二)、组织学习,强化规范用语用字意识。 印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利用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作为对“一字一句中国话,千言万语绘中华”的推普周活动的延伸。

1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第一次3月7日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为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总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这部宪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推广普通话这项工作被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强调了普通话具有了全国通用的性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实施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成为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而且在教学中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也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立法目的:1.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2.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3.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调整对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

模糊语言

“挡驾”是秘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所谓“挡驾”,是指秘书人员为保证领导集中精力想大事、抓大事,对领导日常工作中无关紧要或关系不大的人和事进行鉴别和剔除的一种把关性措施。秘书平时说话都力求把意思表达明白、清楚,这是工作的需要、交际的需要,但在挡驾工作的某些特殊语境下,恰恰需要不直接、不明白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以便让人自己去体会、去捉摸,从而收到巧妙的表达效果,这样模糊语言便在挡驾工作中找到了巨大的运用潜力。模糊语言是外延不确定、内涵不定指的弹性语言。为了适应挡驾的需要,有时秘书会有意把话说得模糊一些,使语言表示的大小、范围、程度、态度等留有余地,界限不那么分明,像常常用到的“大约、基本、左右、大概是”这些词语,它们所表示的意义都带有一定的模糊性。 一、模糊语言的类型 模糊语言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词语的模糊。指一个词本身所表达的概念外延不明确,即没有准确的范围和界限。 在挡驾工作中常见的有“现在”与“过去”、“大”与“小”、“深”与“浅”、“快”与“慢”,这些词看似明确,实际它们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区别标准,因而它们的外延都是模糊的。请看下面的例子: 1.一退休老干部,就其儿女安排工作的事,来找领导,秘书挡驾:“这个事,的确有点难,必须上报批准才行。”“难”是个模糊词语,意义范围界限不明确,怎样才算难,难到什么程度都很模糊。 2.一员工关于转正的事,想走捷径,要见经理,秘书挡驾:“领导不在办公室,找人去了。”找什么人?是张三还是李四?可见,抽象的“人”离开了年龄、性别、国籍、职业等特征,只剩下了与动物相区别的特征,它的外延就很模糊,例子中的“人”包括了一切活着的人。(二)语义的模糊 即有些句子从每个词看,意义是明确的,但从整个句子的意义看却是模糊的。这种语义模糊,在整个句子中通常有副词“大约、也许、恐怕、未必、不见得”或动词“再说、研究研究、考虑考虑”等。例如: 3.一工人想见厂长弄清楚岗位工资近期是不是要进行大的调整,秘书说:“这事,领导还要 研究一下。”秘书虽然明确说“领导要研究一下”,实际这个回答既没有肯定说会调整,也没有否定说不会调整,其语义是模糊的。 二、模糊语言在挡驾工作中的作用 康德曾经说过:“人类生活中不能没有模糊语言,不可能处处用精确语言代替模糊语言。”模糊语言在挡驾工作中不仅使用频繁,而且还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一)能表达含蓄的感情、丰富的内涵。如: 4.有一员工找领导闹事,严重影响了单位办公,秘书:“你还敢来找领导闹事,你那个事,领导都已经既往不咎了。”“那个事”,秘书没有点破,故意使用这种模糊语言,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和原则,既有坚定的原则性又有策略上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秘书的交际能力。(二)可加大语言的伸缩性,巧妙打破僵局。在挡驾过程中,来访人员总是想得到清楚、准确、具体的回答,但秘书出于某种需要,往往不便按照来访人的意图来回答,这时,巧妙地运用模糊语言,往往能打破僵局,避免出现难堪的局面。如: 5.年底本部门的职员都纷纷来问经理年度评优评先的结果,秘书挡驾:“大家别心急,结果总会公布的,请等着看下一期的厂报好了。”评选还在进行中,结果未定,秘书当然不能泄露任何情况,如果不回答,谈话也就陷人了僵局,怕员工有情绪,秘书用“等着看下期的厂报”一句模糊语,既不泄露单位的秘密,又巧妙地回复了下级员工。 (三)符合人们交际中的礼貌原则,便于人们更好地沟通。模糊语言在挡驾工作中被当作一种礼貌语言策略来使用,它常会起到一种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太过精确的语言有时会使表

语言的模糊性

语言的模糊性 Phybi Linguistic group Humanity group Carridon University 众所周知,自然语言是模糊的——不管是词义,还是句意,以及任何形式的文本.语言的模糊性,即使在追求严格准确的自然科学领域,也不能幸免.至于人文学科,比如哲学,社会学等,更是语言模糊的重灾区——尽管这些学科,特别是哲学声称自己追求严格性,然而反而成为重灾区之重,因为其研究对象就是极度模糊的(比如其概念,思想,阴阳,道德这些词),而且其概念来自自然语言,甚至其意义紧密关联于自然语言.抽象思维,借助的是来自自然语言的概念,是在这些自然语义的引导下(通常不被思考者察觉)进行的.各人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思想. 其次,哲学概念的内容太大太泛,这样的概念作为哲学的基础,是不可能产生较强的严格性的——然而哲学有时候确实有效,其原因很简单,它就是来自自然语言和自然经验,反哺于自然和生活,自然是有效的.而数学语言,基本上不是自然语言,而是人工语言,大部分都是well-defined的关联着的符号,所以数学语言在任何语言中,严格性都是最强的.显然,物理基于哲学和数学之间,所以

也有很大模糊性——而这也是其有趣的原因以及发展的动力. 本文中,我们认为语言的模糊性有两种,一种是表观的(epistemic),一种是本体的(ontic),之后我们讨论了模糊语言的理解以及中国古汉语的模糊性. 1.Epistemic fuzzines of language 语言表达思想,思想反映认识,认识通常不充分.表达这种不充分,就是语言epistemic的模糊性.准确地表达这种不充分,就是准确地表达思想,而语言的重要使命,就是准确表达我们的思想.这种表观上的模糊即精确,此处的精确,不是认识的精确,而是表达的精确.这就是为什么论文总是句子很长,有修养的人说话总是显得谨慎,很少下断言的缘故.因为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认识的局限性,自己观点不完备性,一方面对自己观点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一方面多用概率性的,试探性的词汇.比如“很大概率上”,“几乎为”,“通常,一般意义上”等.那些喜欢下断言的人,一般是在思考和认识上都肤浅无知的人,而那些绝对的断言,几乎毫无例外都是片面的,甚至是错的. 然而什么事情都有个度.说话写作,如果过度强调完备,就会显得迂腐而浪费纸.我们需要在简洁和完备中找到平衡.事实上,学者的谨慎,就是俗话说的“话不能说太满”,这种作风不是做出来的,而是长期学习和思考自发产生的——他们知道没有绝对的事情,只能一般地.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生活的拓展,不管那些新造的词汇和新的语法,现有的那些词义和语法,其意义都会扩容和演化.这就涉及模糊语言的理解问题了.这个问题很简单,一个词“语境”.人们的语言能力,不仅是逻辑的,更是很好的结合语境的理解能力.语言习得的过程中,我们逐渐获得了这种能力,甚至成为一种语言本能.如果没有这种能力,我们很难说我们学会了一门语言.这种语言能力的发展,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情商”之一,我们称之为“语言情商”.这种能力特别在中国,不管是在社交中还是阅读中文文学作品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

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与模糊性 谢燕鸿 (泉州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福建 泉州)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结合部分法律文书及法条的翻译实例,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和模糊性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结论:法律英语翻译应首先充分保证其准确性,适当使用模糊性语言;在辩证使用模糊语言的同时充分保证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 法律英语 翻译 准确 模糊 Prec isi on and Vagueness i n L ega l English Tran sl a ti on.X IE Yan-hong(Foreign Languages College of Q uanzhou N or m al U niversi2 ty,Q uanzhou Fujian) 【Abstract】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 recisi on and vagueness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 on.The discussi on is devel oped thr ough s ome examp les of legal English translati on.The auther then draws the conclusi on that p recisi on is the most i m portant ele ment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 on,while the translat or should als o pay attenti on t o its vagueness.On2 ly by doing this can the translat or fully assure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arty and p r otect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 【Key words】 legal English;Translati on;p recisi on;vagueness 法律英语,即legal English,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用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特点鲜明,在词汇使用上庄重规范,书面语多;频频出现外来语(如法语、拉丁语等)、古语、成对词、同义词、近义词、命令词、情态动词、虚词;少用代词、形容词、副词等。句法结构纷繁复杂,大量使用祈使语句、被动态、综合复杂句以及虚拟语气。如此种种,让译者应接不暇,倍感头疼。 法律英语的翻译从一开始就注定是要求准确、准确再准确。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忽视了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模糊性特征。 1 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 尽管法律英语翻译困难重重,但是准确性仍被视为法律英语翻译的重中之重。有学者甚至认为,准确是法律语言的灵魂。准确,应该是确定、明确、精确;要求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得引申、推理、猜测,不得带有一丝一毫的感情色彩。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是指一种中英文法律语言真实含义之间的等同,而不是一种表面上的一种意思对等。法律是严肃的,法律的语言也必须是严肃的。法律文书、合同、法条、判决等书面文字,作为法律事务中的重要的文字依据,在翻译过程中必须语意确切、论证周详,严格遵循准确原则。 以下笔者略举几例,管中窥豹。 1.1 s olicit 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或称初级律师,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案件起诉辩护(只限初级法院)等事务性工作。 barrister:出庭律师、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中文里被称作律师的,在国外却有着不同的称呼、不同的级别,职责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国的当事人如果在聘请国外律师时应该考虑到这点,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1.2 本合同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有效 The contract is valid bef ore Oct ober31,2006。(X)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章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本句中“三十一日以前”是包括三十一日当天的,然而在英语中before则不包括三十一日当天。因此准确的译法应该是: The contract is valid by Oct ober31,2006。 The contract is valid bef ore Oct ober31,2006(inclusive)。 The contract is valid on or before Oct ober31,2006。 表面看起来译文似乎显得冗长拖沓,有违简洁原则;然而我们必须承认该译文的适当增词,十分准确地对当事人的成本承担义务做了概括和表述;同时合理使用专业术语,因为executi on与合同、文书、协定等连用时,并不表示“执行”,而表示“签订”。合同的“执行、履行”应使用perf or mance一词。准确的译文避免了因翻译的失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此条款的权利。 2 法律英语翻译的模糊性 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一大属性。法律英语也同样具有这一典型而又普遍的特征。模糊语言(包括模糊词语和模糊修辞)的大量使用弥补了准确性语言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心有余而力不足”。所谓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时间、应用等方面无法明确、在语义上不能确指的情况。模糊语言的使用有时反而能让处处充满准确用语的略显死板的法律语言显得更准确、更灵活、更礼貌、更生动,在保证译文的“信、达、雅”的同时体现出译者的灵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上文提过,法律英语少用代词、形容词、副词等修饰性的语言,但是有时这些带修饰性的模糊语言反倒能为法律事务的解决带来好处。比如: (下转第161页)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 校长讲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何时公布的?自何时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具体地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范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一、语言的模糊性和法的模糊性的概念 1.语言模糊性的历史发展 “模糊”是从哲学和数学引进的语言学术语。最早对它做出科学解释的要追溯到1908年德国学者安东·马尔蒂(Anton Marty),其后192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937—1949年美国哲学教授布莱克(Max Black)等人都相继研究过模糊语言问题。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电机工程系教授查德(L. A. Zadeh)发表论文《模糊集》,使模糊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化、数学化,适应了现代科学的要求。查德认为“模糊理论的重要性基于这一事实——几乎人类所有的思维,尤其是日常思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模糊的。”1 语言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曾提出“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2,日本模糊工程学学者寺野寿郎宣称:“语言在本质上是模糊的”,“模糊性的典型是语言”3。自柏拉图以来,斯宾洛莎、霍布斯、黑格尔、尼采等人论及语言问题,但大多是以否定的态度把模糊性视为语言语语的缺陷,没有认识到模糊性是日常语言思维本身的一种内在属性。罗素在其《论模糊性》的演讲中曾提出关于模糊性问题的论述,他认为“模糊性根源于主体对客体的认知过程中,系概念、判断和思想的模糊性,而与客体本身的状况无关,……它取决于由同一表现手段所表现的不同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别的程度。准确性则相反,是一种理想的极限。”4 一般认为,模糊性概念源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Zadeh教授提出的模糊集合论。对于此前关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有明确界限的”论述(如“快”和“慢”之间即不存在鲜明的界限),Zadeh教授指出此类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自查德教授之后,模糊数学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中得到了推广和应用。Zadeh在叙述他所创立模糊集合论的思想过程时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 2.法的模糊性 1Zadeh, L.A. Quantitative fuzzy Semantics[J]. in Information Sciences, 1971, (3). 2伍铁平:《模糊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3寺野寿郎:《模糊工程学——新世纪思维方法》,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 4何建南:《现代西方哲学家论模糊性的本质》,五邑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

浅谈英语中的模糊语言

浅谈英语中的模糊语言 摘要:模糊语言是语言的一种现象,是英语语言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广泛存在于口语和书面语中。本文从模糊的概念出发,通过论述模糊语言的特征、翻译和功能,阐述模糊语言在外交、广告、国际贸易和新闻报道等领域的运用,最后达到顺利完成日常交际的作用。 关键词:模糊语言;英语;运用 “模糊”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表达对象的不确定性,不清楚或不分明。罗素(Russell)在1923年的《模糊》(“Vagueness”)的文章中把模糊定义为“当用于描述的体系与被描述的体系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而是多对一时,这个描述就是模糊的”。模糊语言广义是指语言的模糊性,狭义指具有模糊性的语言单位:模糊词语和模糊结构。模糊语言的基本特征就是语言上的模糊,此外在语义上也有模糊不确定性和语义上的变异性两个特征。 1模糊语言的翻译 翻译是以“信”为要旨,但是由于翻译的情形复杂多变,如果不深刻体会语言这种工具所表达出的意境,加之不能灵活运用语言表达的丰富性来进行语际翻译,而一味地追求字面上的“实”,很可能会陷入“虚”的泥沼中。模糊语言的翻译方法有以下几种: 1.1对等法 对等法实际就是一种以模糊对模糊,以精确对精确的翻译方法。比如:Everybody’s business is nobody’s business,“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英汉两种语言的表达方法各异,当英汉模糊概念表达不一致时,则采用译入语的模糊表达来转译原语的模糊表达。 1.2直译法 用一种语言中的模糊语去翻译另一种语言中的模糊语,以保留模糊信息。比如:Her description of what happenedapproximatedtothetruth,but she still left a few

模糊语言

目录 1.引言 (1) 2.模糊语言的定义和特点 (1) 3.翻译的模糊性 (3) 4.模糊语言的翻译策略 (4) 4.1 以精确译精确 (4) 4.2 以精确译模糊 (5) 4.3 以模糊译精确 (5) 4.4 以模糊译模糊 (6) 5.结语 (6) 参考文献 (7)

浅析模糊语言及其翻译策略 摘要:精确是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语用中,模糊语言却是广泛存在的。语言的模糊性是人类语言的一个重要特征。自然界本身模糊不清、人的认知能力有限、交际双方的行为及目的,以及语言自身的局限性都会导致模糊语言的产生。英汉互译中,译者常常会遇到因文化差异而引起的模糊语义。模糊语言的翻译要根据英汉语民族的不同文化及思维模式做出不同的处理,并充分发挥译者的再创作能力。本文通过分析语言的模糊性本质及探讨模糊语言的翻译方法,得出在英汉互译过程中,处理模糊语言可以采用“以精确译精确”、“以精确译模糊”、“以模糊译精确”和“以模糊译模糊”这四种翻译方法。 关键词:模糊语言翻译对策模糊精确 1.引言 在语言学中,语言的模糊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已被认为是人类自然语言的一种基本属性。模糊语言学是模糊集合论与现代语言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它运用模糊集合论和现代语言学的方法来分析语言的模糊性,在中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模糊语言学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早在1965年,美国自动控制专家扎德发表了《模糊集合》(Fuzzy Sets)一文,提出了模糊理论①。从此诞生了一系列的新学科:模糊数学、模糊逻辑学、模糊语言学、模糊心理学等。模糊语言学的问世为语言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 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人类认知思维的模糊性和翻译的模糊性。英汉翻译的实质是两种文字符号之间的转换,它把一种语言已经表达出来的东西用另一种语言准确而完整地重新表达出来,在此过程中,必然要处理英汉两种语言存在的模糊现象。由于两个民族在语言系统、文化内涵和倾向、语用特征以及事物称谓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许多情况下英汉两种语言缺乏内涵和外延的等值关系,造成字面和功能上内容和形式的语际转换困难。为解决困难,因此人们使用一些语义模糊的词语来进行语际转换,以适应不同的交际需要。 本文所研究的模糊语言及其翻译策略,我国学者在这方面也有过不少研究。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本文将从译语的角度出发,着重探讨如何积极运用译语中的模糊语言尽可能地涵盖原文的丰富内涵,跨越英汉语言文化差异,实现翻译的功能对等。 2.模糊语言的定义和特点 ①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学习一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学习 一、语言文字法 我国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意义? 2001年1月1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5月27日,贵州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字条例》,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 二、普通话 (一)什么是普通话? 1955年,“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 在北京召开,从语音、词汇、语法三方面确定了普通话的内涵,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二)国家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行业工作人员,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21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将大幅

度提高,普通话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需要,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 二、规范汉字: (一)什么是规范汉字?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以及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正体字: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 简化字: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准。 传承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未加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 规范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定的新字形为准。 此外,作为现行规范汉字的依据的还有: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1981 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符集?基本集》、1955年到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规范汉字是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二)规范汉字与汉字有什么不同? 规范汉字与汉字不是同一个概念。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已有6000多年历史,现用的汉字是从甲骨文、金文演变而来。在不同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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