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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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堂)食品留样记录本单位名称:使用年份:
食品留样要求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留样要求如下:(1)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 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 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的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
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注意事项:
1、最佳冷藏温度为0-5 C,最佳留样量为100-200g ;
2、每餐次的所有食品成品品种必须留样,包括粥、米饭、水果;
3、每个留样容器必须贴上标签,标签的内容为: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标签不能重复使用,不能更改;
4、设有专用冰箱,上锁管理,专人负责。
食品留样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