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年月日公开招标、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结构形式:层/幢;

建筑面积:平方米;道路:千米;

给水管道:规格米;排水管道:规格米;

构筑物:;

承包范围:

1.2 工期

(1) 按定标(或议标)规定总工期 (日历)天。

(2)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按定标价(或协商价)含费用,工程

造价为人民币( 币) 元。(大写)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

1.5 承包方式:

(1)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

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

(3)招标工程除设计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

1.6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预

拌混凝土,由方选定供应商,其价格按《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中公布的指导价或双方议定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招标文件、招标申请书、招标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定标书;

2.4 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施工图预算书和施工图纸;

2.5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6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图纸

3.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套

(包括设计院标准图和桩基础中间验收证明及有关资料两套)。

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4.1 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代表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 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4.3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4.4 实行初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和授权范围;

第五条甲方工作

5.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面、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

5.2 开工前三十天完成红线图以外“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红线范围内场平整,提供水、电源联结点应在红线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市政管网工程50~100米),供应量须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5.3 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4 开工前天办妥建设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5.5 开工前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5.6 合同签订后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并按图纸的份数发给乙方;

5.7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6.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 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第七条乙方工作

7.1 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7.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

7.3 每月二十五日后四天内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7.4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7.5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6 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7.7 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7.8 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7.9 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的修理费由甲方承担);

7.10 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天内无条件保修期内,属设计或甲方使用及其它

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11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7.12 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13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及2米以外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延期开工

8.1 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支出,工期顺延。

8.2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的三条内不做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暂停施工

9.1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未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属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

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不顺延。

9.2 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第十条工期顺延

10.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4)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地震等;(5)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6)甲方资金不尊,导致停工、窝工;

(7)家佛那个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8)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9)甲方提供的设备、成品、半成品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酉更滑而耽误施工进度。

10.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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