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章程及知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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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分公司

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由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身份证号股东住所

XXX XXXXXXXXX

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总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极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第十一条.(一)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改公司章程。修(九).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七).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

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

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

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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