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通用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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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通用资料整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一)

(安全管理)

序号排查内容排查要求

1安全操作规程(1)项目部制定各工种或各分部(项)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操作规程在作业部位进行悬挂。

2安全检查(1)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2)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3)对检查出的隐患制定措施,定人定时进行有效整改,并记录。

3安全教育(1)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并按现场人员名册填写;(2)经常性安全教育情况;

(3)各工种及变换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情况。

4班组活动分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

5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与之对应的上岗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无过期情况。其它操作工由企业培训发证上岗并建立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二)

(文明施工)

序号排查内容排查要求

1现场围档(2)围挡材料选用坚固、稳定、美观;

(3)围挡必须连续设置。围挡边不得堆放重压物。

2施工地场(2)有排水措施,现场无明显积水;

(3)工程施工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排放;(4)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处;

3材料堆放(1)有材料堆放平面布置图,并按图堆放;(2)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建筑垃圾及时清理;(3)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符合规定。

4现场住宿(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区严格分开;

(2)在建工程未兼做宿舍;

(3)宿舍内床铺及各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室内限定人数;(4)有宿舍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并上墙;

(5)室内高度低于2.4m时,采用36V安全电压;

(6)室内用电无私拉乱接现象。

5生活设施(1)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水冲设施及专人管理;

(2)食堂使用洁净燃料符合卫生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有健康证,并穿戴工作服上岗;

(3)生熟食分开存放,有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落地及悬挑脚手架)

序号排查内容排查要求

2立杆基础(1)立杆基础平整、坚实,强度符合计算要求;(2)立杆设置底座;

(3)按规定设置扫地杆;

(4)有排水措施。

3悬挑梁设置(1)悬挑梁与建筑物固定可靠,符合计算要求;

(2)悬挑梁上斜拉钢丝绳与建筑物及悬挑梁固定可靠;(3)悬挑梁规格、尺寸符合方案要求。

4连墙件(1)高度大于24m的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2)连墙件布置数量符合规范要求;

(3)连墙件拉结坚固。

5杆件间距(1)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等杆件的间距符合规范要求;(2)建筑物单元门及其他门洞口位置采取加固措施。

6剪刀撑(1)剪刀撑与地面夹角在45°-60°跨越立杆5-7根;(2)斜杆接长,搭接长度大于1米,设置3个旋转扣件;(3)剪刀撑设置落地到顶。

7脚手板(1)作业层上按脚手架的宽度满铺脚手板;

(2)脚手板的一端探头长度不超过150mm,并且板两端应与支撑杆固定牢固;

(3)装修脚手架作业层上纵向脚手板的铺设不得少于2块;

(4)当长度小于2m的脚手板铺设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必须将脚手板两端用镀锌钢丝与支承杆可靠捆牢;

(5)竹笆板无腐朽。

8防护栏杆(1)施工层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并设18cm高的挡脚板;(2)脚手架外侧设密目式安全网;

9小横杆小横杆设置数量、位置符合要求。

10杆件搭接(1)钢管脚手架立杆和大横杆的接长应采用对接的方法;(2)立杆接长应交错排列,不得在同一平面内。

11架体内封闭脚手架与建筑物空隙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12脚手架材质有能证明脚手架材质合格的材料。

13通道(1)脚手架上设有通道;

(2)通道的宽度和坡度符合要求;(3)通道上设防滑条;

(4)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5交底与验收(1)脚手架搭设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搭设过程和完毕进行分段验收和验收;(3)扣件拧紧力矩不小于40N.m

(4)有交底和验收记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序号排查内容排查要求

2外电防护建筑物与外电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采取外电防护措施。要求封闭严密,防护脚手架搭设规范。

3总配电箱(房)(1)有专用变压器的现场采用TN-S系统配电;(2)无专用变压器的现场采用TN-C-S系统配电;(3)总配电箱(房)有总漏电保护装置;

(4)总配电箱(房)的动力和照明分设线路引出。

4保护接零有专用保护零线;现场设置重复接地。

5分配电箱(1)分配电箱位置设置合理;(2)无一闸多用现象;

(3)有多路配电标记;

(4)有门锁和防雨措施。

6开关箱(1)漏电保护器选型恰当,并动作灵敏;(2)开关箱设置位置合理;

(3)有门锁和防雨措施。

7现场照明(1)照明专用回路有漏电保护器;

(2)灯具金属外壳做接零保护;

(3)室内线路及灯具高度低于2.4m时使用安全电压供电;(4)潮湿场所使用36V以下电压供电;

(5)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分设。

8配电线路(1)架空线路符合要求;

(2)埋地线路引出部位符合要求,有接地做法的验收记录;(3)电缆线无破损、老化现象。

9用电档案(1)有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2)有接地电阻测试记录;(3)有电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4)有施工用电专项检查记录;(5)有施工用电验收记录。

(塔式起重机)

序号排查内容排查要求

1安装方案(1)有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2)并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安装技术交底在安装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相关记录。

3安装验收记录履行安装验收程序,并有相关记录。

4机械检测经过机械检测合格,并取得检测合格证书和检测合格报告。5使用登记办理起重机械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书。

6持证上岗塔机操作人员和指挥持证上岗,有相应特种证且未过期。

7电气安全(1)塔机与架空线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2)塔机电箱及配电装置符合要求。

8附墙装置(1)附墙装置安装高度不超过说明书要求范围;(2)有垂直度测

试记录。

9多塔作业多塔作业有防碰撞措施。

10基础塔机基础无积水。

1.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不灵敏。

3.吊钩无保险装置。

4.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

5.上人爬梯无护圈或护圈不符合要求。

6.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

7.附墙装置不符合说明书规定。

8.无夹轨钳或有夹轨钳不用。

9.无安装及拆卸施工方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坠落事故。

10.司机或指挥人员无证上岗。

11.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

12.轨道无极限位置阻挡器。

13.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卷线器失灵,高塔基础不符合设计要求。

14.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

15.道轨无接地、接零,或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事故隐患分类规定

永煤公司化工企业事故隐患分类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煤公司所属化工企业。 第三条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条各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或车间,由于条件所限,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要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跟踪监控并逐级上报。单位主要领导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并跟踪落实。 第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跟踪落实。 附件: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一、隐患定义 隐患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简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三是管理上的缺陷。 二、排查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道路运输行业实施“三关一监督”安全源头管理。按照全面摸清一般事故隐患,绝不放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治理原则,建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自查自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三、认定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四、工作程序 组织安全检查(检查工作计划、拟定检查内容或编制检查表、确定检查人、召开检查准备会等)---现场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附件一)---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分析认定---能立即整改的,当场整改,需限期整改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台账登记---整改(整改过程中应跟踪)---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提出复查申请---复查验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件三)---复查合格的,予以核销---建档。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改责令,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隐患分类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版)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2021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区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一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有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和责任条款。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

隐患排查治理“四个清单”管理制度.doc

隐患排查治理“四个清单”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四个清单”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个清单”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此制度。 第一章目的 通过强化“四个清单”的闭环管理,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线,发现和消除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四个清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四个清单”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隐患自查自改为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个清单”是: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清单、隐患清单、隐患整改工作清单、隐患复查验收清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方法主要采用安全检查的方式,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清单即安全检查表,是针对检查对象,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对检查内容分项细化,制定的检查任务提纲。 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结果。检查事项分为基本条件、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三部分。基本条

件检查是检查生产活动是否合法,主要查阅有关证照、资质、资格证书、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批准文件等准入条件;组织管理检查是检查制度建设及其运行情况,主要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基础管理档案、台账、记录等材料;作业场所的检查是抽查重点场所、重要环节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核查作业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检查的具体场所应在对单位风险辨识的基础上,结合季节特点等因素确定。 专项检查的任务清单应根据专项检查任务要求,确定基本条件、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方面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隐患清单即隐患整改通知书,是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所发现隐患的汇总。将发现的隐患归纳分类、分条列出,说明不符合法规标准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隐患整改工作清单是受检单位对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书 面反馈文件,由受检单位出具。受检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后,应当自行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或聘请专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编写整改工作清单(包括整改措施、资金投入、整改前后的图片等),逐项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隐患复查验收清单是检查部门对受检单位隐患整改落实结果的 复查确认,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隐患整改工作清单,对隐患整改落实结果的确认记录。 第三章“四个清单”的实施要求 第六条隐患检查任务清单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基层基本作业单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下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 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做法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具体做法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分类:上级部门检查、月度综合安全大检查、各系统专业检查、临时性检查(上级部门、法定节假日及复工复产检查)、区队、班组员工日、周隐患检查、管理干部巡查、带班领导及中层带班隐患检查、专项检查、干部上岗记录隐患检查。 (一)上级部门检查 每月根据上级部门来矿检查时间安排,矿领导应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按时安排人员参加迎检,并积极配合(提供 检查组所需内业资料),检查结束后,由矿长亲自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根据检查文书所列隐患,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按照“五定”表形式,制定隐患落实整 改表,一是经部门领导、矿长审签后,下发至主管部门;二 是通过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隐患录入子系统(录入),由 主管部门安排相关区队(或人员)进行落实、整改,并及时 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隐患录入子系统)上进行闭环、销号、销警,(隐患闭环管理分为六项:白色:正常,未超 出整改时限,绿色:轻警,超出整改时限0—1天之间,蓝色:低警,超出整改时限1—2天之间,黄色:中警,超出 整改时限2—3天之间,橙色:重警,超出整改时限3—4天 之间,红色:巨警,超出整改时限4天以上),凡是超过整 改时限未进行闭环、销号、销警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条,(此项只考核主管部室),在隐患落实整改期间,由安

全管理部安排安全员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所查隐患全部落实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管理部专职人员编写隐患整改报告,经部门领导、矿长审签后,加盖公司公章,于检查文书要求前2日内上报至相关检查部门进行备案。 (二)月度综合安全大检查 1、下发通知:在组织检查前由安全管理部编写检查通知(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相关要求等),并经矿长签批后,通过公司1号群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首页下发,通过检查方法的改变,取消了原有的口头通知不规范性,提高了安全检查的严肃性; 2、组织签名、召开会议:由安全管理部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检查标准、签名表、各组隐患登记表,并于检查当日8:30分之前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进行集中签名,同时协助部室领导召开检查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专业(重点)、安排每组带队负责人、检查行走路线、清点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员参加检查等); 3、责任追究:各检查小组按照区域分工负责本小组行走路线隐患排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过后一个周期(循环)内,被矿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查出较大以上隐患存在时,追究该检查组失查责任,并对该检查组所有成员纳入月度安全绩效考核; 4、隐患汇总上报:各检查组所查隐患于12:00前报送至安全管理部,并在下午14:00召开各小组组长会议,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会审、核实,通过“碰头会”的召开,进一步

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隐患

一、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现状? 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指的是生产单位由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在生产过程 中造成的漏洞增加事故发生概率的现象,企业作为生产主体,生产过程中有些特殊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成因。 造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事疏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中材料的疏漏,这二者都是不可避免的。 企业的安全隐患的排查一般可分为三方面:隐患分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而企业会把生产安全隐患分为两种: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以便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就我国当前对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态度来看,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了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正在有针对性的规避,大部分企业都建有生产安全隐患排查系统,来对生产之中的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从而能够有效避免一些安全书谷带给企业的损失,在源头上消灭威胁安全的因素,从国家法律层面上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将生产安全的重点落实到对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消灭之上,另外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都有政策性的指引,在企业安全生产事业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分类? 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人的隐患和物的隐患,人的隐 患主要体现在操作失误和管理缺陷,物的隐患只要体现在装置缺陷、设 备缺陷、生产环境缺陷上,除此之外,一些客观原因例如气候原因也会 影响企业生产的安全,下面就来一一分类。? 首先是很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将事故隐患由起因物、致害物等因素进行详细分类,主要有二十多种,经过分析,粗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是生产设备带来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高空作业的一些机械设施、车辆等,往往会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是人由于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如外力击打、出点、溺水、灼烫、火灾、中毒等等; 第三是建筑中的一些建筑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隐患,例如建筑坍 塌、漏水等等; 最后是一些原因引起的爆炸,例如瓦斯爆炸、容器爆炸、爆破作业等等。? 其次是根据职业原因进行分类,有一些生产总也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卫生部将危险有害因素过节为以下几类: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其他危害因素。? 最后是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物理方面的危害、化学方面的危害、生物方面的危害、心理方面的危害、行为方面的危害以及其他因素。? 三、企业风险评估的注意要点? 要有效对企业安全隐患进行预防和治理,就要对工厂各处进行风险性评 估,找出安全隐患,对其带来的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从而在多处隐患的治理中分出轻重缓急。在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通过以下几点要素进行评估:? 首先是企业生产的地址选取,在进行风险评估之前,要对生产厂址的各项信息,例如地理位置、气象条件、自然灾害、交通程度、灾害发生时的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项目的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般包括:(一)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 (三)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按隐患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结合投资项目管

理办法,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需要一定治理时间和投入较大治理资金方能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分为以下等级: 1.重大隐患A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 2.重大隐患B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 3.重大隐患C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 4.重大隐患D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 5.重大隐患E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 6.重大隐患F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隐患治理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第六条隐患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17版)》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2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2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2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2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斜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预防措施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措施-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措施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安全,是我们企业的吉祥宝,守住了这个宝,也就守住了职工的幸福,守住了企业的效益,守住了一片和谐美好的天空。有人说:“听不进安全第一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防范为重,责任重于泰山是心灵... 安全,是我们企业的吉祥宝,守住了这个宝,也就守住了职工的幸福,守住了企业的效益,守住了一片和谐美好的天空。有人说:“听不进安全第一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防范为重,责任重于泰山是心灵的幼稚;不深入一线,排除各种安全隐患,还他人以安全则是行为的幼稚。”平安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安全是我们企业永恒的主题,正是平安与安全保障着我们一切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全源于长期警惕,事故出于瞬间麻痹”, 我们医疗器械产品事业部作为生产制造部门,不能因为追求产量而轻视安全,也不能因为追求效益而忽视安全,更不能因为工作忙、工作条件稍好一些就藐视安全。 一、医疗器械产品事业部 为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操作者的安全培训,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知识和技术,提高他们对危险的辨别和反映能力。 1、生产部必须对新老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主要内容是: ⑴本单位生产特点及安全基本知识; ⑴本单位(包括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⑴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⑴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⑴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2、各车间必须对新老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主要内容是: ⑴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⑴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⑴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⑴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 ⑴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二、加强设备管理 三、明确责任,加强 2.4? 在检查生产、施工的同时,应检查安全生产、施工情况,生产、施工中主要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发现安全隐患应组织及时整改。 2.5? 应把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和防止事故发生作为重要任务,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时,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2.6? 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督促员工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对脚手架、金属架管材、扣件、安全网等大型工具,定期进行检查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出库或及时从现场撤出,凡运进现场材料,应按平面规划布置堆放整齐稳固,不得任意超高。 5.3? 检查督促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 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下介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仅供学习参考。 一、《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修正,修正部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更全面、责任更明确、要求更严格、实施更规范、表述更科学。 1、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 (1)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要求(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①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③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⑤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主要负责人职责要求(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7项):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7项):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其他从业人员履职要求(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1)基本要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8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般应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9条单位将本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10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11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应由各个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的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12条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责任,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13条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与本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第14条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15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性事故隐患排查: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或有新的公布时;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参考依据 类型 类型 类型 类型 标准类型具体描述 类型 基 础 资质证件 是否有营 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 业执照 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 公司法》第七条 照。 是否超范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围经营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公司法》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安全生产管 是否设置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立 理机构及人 专门的安 或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超 员 全生产管 过 300 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 理机构 管理机构,所谓“确定”,是指以文件的形 式明确指定某个机构(如生产部等)负 责安全生产管理。鼓励设置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按要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确定专门 求配备专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 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 产管理人 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 员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 是否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 任制 安全生产 任制度。 条例》第十条。 责任制度 排查部门 排查 隐患 及责任人 周期 序号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一级二级三级类型类型类型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是否健全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的内容是 否符合有 关要求 安全生产管安全培训 理制度教育制度 . 四级五级排查部门排查隐患类型 标准类型具体描述参考依据 周期序号类型及责任人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四川省安全生产 全员,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包条例》第十条。 括⑴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⑵ 其他负责办公室 人责任制;⑶各级负责人责任制; (4)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制; (5) 班组长责任制; (6)岗位人员 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四川省安全生产 ( 1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条例》第十条。 适时修订;( 2)必须体现“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3 )必须与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及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 4)体系清楚, 办公室 落实“层层有专责,人人管安全”的原则; ( 5 )明确上下左右之间权限;( 6)落实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 人要对该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7)有 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的措 施;( 8)要贯穿“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评比”的全过程;( 9)发挥职工的参 与、监督作用。 是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 安全培训培训制度。例》第十九条。 教育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工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4、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7、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四、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工厂领导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由工厂领导负责协调解决;工厂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即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领导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建立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对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各科室及各二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3 职责 3.1各岗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组织建设也要管安全。公司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并明确职责。 3.2公司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副经理(安全副经理为常务)、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成员由安监处、生产科、机动科、基建科、公安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各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等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3.3公司领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包点范围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3.1经理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每月召开一次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意见,提出下一阶段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要求。

3.3.2生产副经理组织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检修、工艺改变等环节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负责。 3.3.3总工程师组织对技术管理方面隐患进行排查与治理,对各项 技术方案、技术规程(措施)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3.3.4安全副经理组织协调、综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3.5其他副经理对其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负责。 3.4科室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41安监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管理;对A类、B类隐患治 理进行协调与监督。 3.4.2职能科室组织对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本专业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机动、基建、公安要分别建立本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所属系统隐患进行治理。 3.5 各基层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3.5.1各基层单位正职对所管辖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 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题会议 (安全例会),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安排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对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管理。 3.5.2基层班组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3.5.3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岗位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对特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培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几点感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几 点感受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强化责任突出重点,查改结合标本兼治,切实推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笔者结合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问题,谈谈几点感受。一、组建一个精干的事故隐患评估小组事故隐患评估是一项非常细致、烦琐的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工作组组长最好由安全分管领导担任,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财力资源保障。评估小组成员应该由工作热情高、专业素质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最好是专职,以便更加专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识别和控制生产(工程)系统潜在危险(或称为识别和排除隐患),也就是找出生产(工程)系统中潜在的影响大局的局部故障,以及潜在的可导致大事故的导火索事故,并制备应急措施和实施控制,唯有安全专家才能胜任。二、必须做到全员参与事故隐患的识别与评估的最终目标是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要实现这个目标,全员参与是关键。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宣传推广小组要深入基层,采用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让所有的职工掌握风险评估的方法,认真分析本岗位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工作环境存在的不符合项,使之明确自己周围存在的危害和风险,从而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三、隐患排查唯有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才会有实质成效。我国的政治运动已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

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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