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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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学校

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各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参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部〔2009〕9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36号)、《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和范围:

凡所有权属于学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只要符合报废的原则和条件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各类固定资产,均属于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和范围。

二、固定资产报废界定:

1、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内部所有登记在固定资产账上,或遗漏未及时登帐的各类设备、房屋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要进行固定资产注销的行为。

2、报废原则:

(1)报费设备首先要到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不能使用,无法修复。

(2)超过最低使用年限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原价的50%以上的仪器设备。

(3)从使用安全角度出发,设备不能使用,但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专门机构鉴定的设备。

3、报废物资的分类:

(1)固定资产类: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2)低值耐用品类:单价在500元以下,能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形态。如低值仪器、工量具、家俱等。

(3)耗材:指易耗或使用过程中不能复原的批量物资耗品(如各种原材料、玻璃器皿、锯片、试剂等各类耗材)。

三、资产报废程序:

1、单位申报: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原则上只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下载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填写后必须由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实填写报废原因,盖章后提交归口部门(办公设备归校长办公室主管;教学仪器设备归属各系、部主管;房屋、建筑构造物、车辆、教室、寝室的家俱归属后勤处主管;图书资料归属图书馆主管;其他各类设备归属各使用部门主管),各归口部门汇总再报资产管理处。

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各执一份存档)。

2、资产管理处审核:是否达到该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

可否修复并继续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完整等。

3、鉴定审批: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报废设备的论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鉴定,最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

四、报废资产的批准权限:

1、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万以上,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批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行文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2、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归口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行文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单件价值在5千以上,2万以下的纳入该项);

3、批量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使用部门申报,由资产管理处提交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报校长审批后处置。

五、报废资产的处置:

1、报废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其回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2、报废资产应实行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利用的零部件,均由资产管理处对该资产的利用情况作好去向、用途记录。

3、资产管理处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邀请买方,被邀请的买方要求在三家以上。一次性批量原值超过50万元的报废处理,应举行招投标,会同财务、纪监、审计等部门,采取公开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4、报废资产处理时,按程序进行,需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处进行,并报纪委、监察、财务共同参与。收回的残值金额交财务处。如在处理报废资产时发生聘请专人鉴定,请零工搬运产生的费用,可由报废残值中支出该部分金额,也应在纪委、监察的监督下执行。

5、报废物资运出校门时,应持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门卫方可放行。

资产管理处

HTT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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