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城市建设用地” 的概念辨析及其规划控制策略
城市规划原理—完整版

名词解释部分1、日照间距: 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2、建筑后退: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程度。
3、绿地率: 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例。
4、土地使用兼容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往往涉及到多种用地性质在地块内混合布置问题,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协调处理性质不同的各用地的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不确定,见《控制性详细规划》P38-395、城市蓝线:河流水域用地边界线。
6、城市紫线:历史保护区域边界线。
7、城市绿线: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边界线。
8、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CBD: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简称:CBD)指一个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
10、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1、建筑平均层数:指一个建筑地段内所有建筑各层面积总和除以这些建筑总面积的总和12、CIAM: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3、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14、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5、竖向设计:??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16、环境容量:在保证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不受危害的前提下,环境系统或其中某一要素对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
17、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18、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规用地分类使用新版标准建议120522打印课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培训班材料2012年5月—21—22日控规分类使用新版标准建议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张晶为贯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推进控规编制和管理工作中用地分类的使用和转换,结合我城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坚持“新版标准和地方管理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新版标准并充分结合规划编制与管理实际,细化、明确并新增部分用地类型及其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二)坚持“中类为主、大类兼容、小类明确”的用地分类使用原则在规划编制管理中,用地分类的基本深度以中类为主;规划用地性质、使用功能或建设项目不明确的可划分至大类;用地及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专业性强、独立占地的应划分至小类。
(三)坚持“优先保障公共管理与服务等设施”的用地类别转换原则针对现行控规中大类或建设项目及设施不明确的用地,按照新版标准进行用地类别转换时,应优先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居住配套、公园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需要,其余用地可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二、转换方式采用等同转换、识别转换、增设类别等方式进行用地分类转换。
具体转换对比详见附表。
(一)等同转换新旧版标准相比较,用地内容及其中的设施等未发生变化,用地类别代码或名称发生变化的,采用等同转换方式。
(二)识别转换识别转换分为直接识别转换和研究识别转换,符合下列情况的采用识别转换方式:1.原用地类别的内容及设施调整、重组为新类别的,进行直接识别转换。
2.原控规中用地性质划分为公共设施用地等大类、中类,在控规调整或规划审批中需要明确细分的,进行研究识别转换。
(三)增设类别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在新版标准的基础上,增设用地类别如下:1.增设“R24小区绿地”类别,内容为:居住小区级绿地。
2.增设“GE生态绿地”类别,内容为:规划确定的具有生态、美化、防灾功能的、包括农林用地(E2)在内的用地类别。
《城市规划原理》—完整版(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部分1、日照间距: 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2、建筑后退: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程度。
3、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例。
4、土地使用兼容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往往涉及到多种用地性质在地块内混合布置问题,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协调处理性质不同的各用地的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不确定,见《控制性详细规划》P38-395、城市蓝线:河流水域用地边界线。
6、城市紫线:历史保护区域边界线。
7、城市绿线: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边界线。
8、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CBD: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简称:CBD)指一个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
10、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1、建筑平均层数:指一个建筑地段内所有建筑各层面积总和除以这些建筑总面积的总和12、CIAM: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3、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14、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5、竖向设计: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16、环境容量:在保证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不受危害的前提下,环境系统或其中某一要素对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
17、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18、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城市设计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城市规划: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项资源、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
2、城市设计:为提高和改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社会生活、市民行为和空间形体艺术对城市进行的综合性形体规划设计。
3、道路红线: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4、建筑红线: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
5、城市性质:根据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主导因素确定它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方向。
6、城市职能: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
7、城市化:城市化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
8、城市化水平: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化最主要的指标,由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表示。
9、城市规划区: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地域范围。
10、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简答:1、城市规划体系包含哪些内容?其核心是什么、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举例说明。
答: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
核心:规划法规。
2、城市规划编制分几个阶段,包括哪些内容?答:城市规划编制分两个阶段,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
3、规划中城市红线?答:城市红线即城市道路控制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
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规划原理控制性详细规划

武汉市推荐城市建筑色谱为:冷灰、暖灰、 中灰、重彩和淡彩等5类色系;同时推荐了 300多种建筑外观用色&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
常规表达与独特表达相结合
规划图纸、说明书
条例化、指标化、图则化
1规划文本 以简练、明确的条款形式反映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
·公共设施位置
⑥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图 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
1:1000-1:2000
点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位置及用地界线; 各地块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⑦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1:1000-1:2000
3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问题
控制和管理的原则以及技术规定;批准后可纳入规划管理 的法规体系&
2规划说明书 深化完善总规、分规内容与阐述规划构思
3规划图纸 一览表
图纸名称
表 现内容
①位置图
比例不限
②用地现状图 1:1000-1:2000
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建筑物现状、人口分 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
③土地利用规划图 1:1000-1:2000
行为活动
市政设施配套 公共设施配套
交通活动控制 环境保护规定
给水设施 排水设施 供电设施 交通设施
其他 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商业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设施 文娱体育设施 附属设施
其他 交通组织 出入口方位及数量 装卸场地规定 噪音震动等允许标准
值 水污染允许排放量 水污染允许排放浓度 废气污染允许排放量
> 体现城市设计的构想
控规复习重点

控规复习重点控规名词解释1、控规的涵义: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3.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通常以上限控制;4.征地面积:土地部门为了征地还顶的征地红线围合而成5.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是规划红线围合的面积,是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容量所依据的面积6.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合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通常以下限控制。
7.绿化覆盖率:所有绿化植物覆盖的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其他绿地、住宅中的绿化用地和树冠覆盖其他用地的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8.绿化率:绿化面积(包括包括公共绿地、其他绿地、住宅中的绿化面积,不包括树冠覆盖其他用地的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9.公共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仅包括公共绿地,不包括其他绿地、住宅中的绿化用地和树冠覆盖其他用地的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10.容积率:又称楼板面积率或建筑面积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是衡量土地使用强度的一项指标,英文缩写为FAR,是地块内所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之和A r与地块面积A1的比值,即FAR=A r/ A1。
(万m2/万m2)11.土地使用兼容性:控规弹性的所在,指某一类性质的用地内允许建、不许建、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后许建的建筑项目12.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建筑相对于规划内道路红线后退的距离13.旷地/旷地率:敞地(空地)与用地面积的比率14.裸地率:用地中裸露土壤的面积所占用地的比率14. 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建筑物室外地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1)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以公顷计。
(2)用地性质--用地使用功能,根据国标用地分类标注至小类乃至小小类(如R221表示幼儿园、R222表示小学、R223表示中学等)。
土地规划指标
土地规划指标土地规划指标是指在城乡土地利用过程中,对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时所要考虑的指标或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利用强度指标。
这是衡量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指标,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利用率和农业用地利用率。
建设用地利用率指的是土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农业用地利用率指的是农业用地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值。
这些指标的合理设置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避免过度开发或浪费土地资源。
二、城乡用地比例指标。
城乡用地比例指的是城市用地面积与农村用地面积的比值。
这个指标的合理设置可以实现城乡用地平衡发展,保障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需求的需求。
三、绿地率和森林覆盖率指标。
绿地率指的是绿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的比值,森林覆盖率指的是森林面积与土地总面积的比值。
这些指标的合理设置可以实现生态保护和环境改善,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保护耕地面积指标。
这是为了保护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而设定的指标。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及保护农地的土壤质量和农业生产力,可以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供应的稳定性。
五、交通指标。
这包括道路密度、交通流量、交通设施等指标。
合理的交通规划可以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同时也能够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六、建设用地布局指标。
这包括建设用地的空间分布、功能布局和建筑密度等指标。
通过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用地,可以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和空间优化利用,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
总的来说,土地规划指标是城乡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指导土地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控制指标1、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积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2、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即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X100%建筑密度是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3、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绿地率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4、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5、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间距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没、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常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6、日照标准:是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7、日照间距系数:是指依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8、用地红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9、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即城市道路用地与两侧建筑用地及其他用地的分界线。
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即为建筑红线,任何建筑物(包括台阶、雨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
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10、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是指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道路边界、地块边界的距离。
11、建筑控制线:是指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2、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13、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请解释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用地分区”。
请解释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用地分区”。
原题:请解释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用地分区”用地分区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土地进行细分并划定不同的用途区域。
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用地分区是一种重要的方式,用于确定不同区域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功能定位。
用地分区的目的是实现城市规划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要求。
通过划分不同的用途区域,可以将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与城市的功能需求相匹配,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用地分区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住宅用地区:主要用于居住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住宅区、小区和社区等。
2. 商业用地区: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设施建设,包括商业街区、商业中心和购物中心等。
3. 工业用地区:用于工业生产和相关设施建设,包括工业园区、厂区和仓库等。
4. 农业用地区:用于农业生产和农田建设,包括耕地、种植园地和农业科技园等。
5. 公共设施用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学校、医院、文化设施和运动场馆等。
6. 特殊用地区:用于特殊需求和特殊设施建设,如机场、港口和城市绿地等。
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不同的用地分区有着不同的建设要求和限制条件。
这些要求和条件可以保证城市发展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和人居环境的良好性。
要合理划分用地分区,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经济发展的动态变化和人口的规模分布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协调不同用地分区之间的关系,确保各个区域的发展协调一致。
总之,用地分区在土地利用规划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用地分区划定,可以推动城市规划的有序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功能的优化配置。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doc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doc类别代号别名类范围大中小称类类类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居住用地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R1 R12公共服务设施用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地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地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 R 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R3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地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4 公共服务设施用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R42 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地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公共设施用地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C11 市属办公用地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C12 非市属办公用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地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C21 商业用地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C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金融保险业用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C22 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地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C41 体育场用地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城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教育科研设计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C6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C61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地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C63 用地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C65 科研设计用地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C7 文物古迹用地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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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概念辨析 及其规划控制策略 程遥 赵民 【摘要】一般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是保障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因素。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该命题引起了规划业界和学界的较多关注。然而,就目前的研究来看,还存在概念界定模糊、研究规范性差、规划成果实效性差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整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相关概念及其演变过程,梳理相关规划研究成果,从而对有关研究中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实质内涵有所把握。进而,通过借鉴若干国外非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即将实施的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提出重新界定“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思路,指出应将其理解为具有某些共同属性“用地分类”,用于有关的规划编制。最后,基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试对这类用地的规划控制方法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规划控制;国际经验 1 研究对象及国内研究综述 1.1 概念源起 “城市建设用地”是我国特有的概念,1991年开始实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以下简称“90国标”)后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运用。“90国标”中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以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用地指标计算与控制的分类对象①。某种程度上,城市建设用地概念的产生及其对应的指标控制体系反映了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计划经济对于我国城市规划与管理思路的影响。 - . 而“非城市建设用地”(也称“城市非建设用地”)是一个相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概念。无论是从其命名,还是概念的源起与发展来看,“非城市建设用地”都是由“城市建设用地”派生而来。事实上,所谓的“非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并没有在“90国标”或其他国家级法规、标准中正式出现,但它在一些地方立法中获得了“法定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第37条规定非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四类,但并未对这一概念加以明确界定。此后, “非城市建设用地”概念逐步为规划界所关注;尤其是自2004年起,成都、重庆、杭州、厦门等地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研究)”相继出现,掀起了国内对于该领域的研究热情。 如果说“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反映的是我国1990年代初期以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为中心的规划理念和城市建设管理思路,那么“非城市建设用地”概念的提出与被关注则反映了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视,以及城乡统筹等新发展观的确立;亦可以说,它是在“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演进过程中,研究视角与对象、规划理念与工作思路等多方面转变的产物。 1.2 国内有关研究综述 1.2.1相关概念界定② 虽然“非城市建设用地”概念的产生与兴起具有积极意义,但相比城市建设用地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功能界定,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内涵始终缺乏统一和明晰的定义。虽然从“90国标”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定义上可以推断, “非城市建设用地”是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水域和其它用地”,即E类用地:但在一些相关规划研究中,包括绿地(邢忠等,2006;黄光宇,2006)、文物古迹用地(郭红雨等,201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谢英挺,2005;陈志诚,2010)等“90国标”中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发展备用地”(张永刚,1999;冯雨峰,2003)也被视为了“非城市建设用地”。总结对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界定,其中 - . 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 (1)结合既有法定土地分类[“90国标”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为国标的G类,或土地分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土地分类(谢英挺,2005)。 (2)《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中所提出的“非城市建设用地”。③大致是指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被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类似界定还出现在冯雨峰等(2003)、杭州市规划局(2004)④的相关研究中。 (3)罗震东等(2007)所提出的“非城市集中建设用地”和陈眉舞等(2010)所提出的“城市非建设用地”类似,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用于集中城市建设的用地”。 (4)黄光宇(2006)定义的“城市非建设用地”,以及邢忠等(2006)提出的“城镇地域内的非建设性用地”则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基于某种原则而必须保护与控制开发的用地,其中后者的范围更是延伸至整个城镇地域范围。⑤ 1.2.2相关规划研究 概念界定的模糊和不确定造成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自身逻辑悖论,使得相关规划在研究对象上界定不一。由于将绿地,文物古迹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等也纳入“非城市建设用地”,则存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城市建设用地”,由此不得不将“非城市建设用地”再次划分,产生了“绝对不能占用的城市非建设用地”和“相对不宜占用的城市非建设用地”(王琳,2005),“永久性非建设用地和时效性非建设用地”(邢仲余,2010)、“非城市集中建设用地”(罗震东等,2007)⑥、“生态基质用地,可建设用地中的不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朱查松等,2008)等诸多概念,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非城市建设用地”概念的混乱。 其次,在相关规划研究的范围、对象、内容等方面,也缺乏统一规范的认知。如深圳、杭州等地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而广州、成都、厦门等地则是就整 - . 个市域范围进行规划,无锡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更是涉及无锡市区与苏州市、常州市、江阴市之间的市际生态隔离外环(朱查松等,2010)。而在规划研究内容上,北京等地偏于对空间建设活动的管制,杭州等地注重对于现状非建设用地的划定和分类,重庆、无锡等地偏于对生态体系的规划,成都、厦门等地则强调对生态、区域设施、村庄以及其他不适宜建设用地等的界定和控管体系设计(陈眉舞等,2010)。 2 国(境)外非建设用地的界定及其规划控制经验 正如前文指出,“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其他国家或地区并没有与之直接对应的概念,但可找到具有相似内涵的用地分区及分类,尤其是在对生态用地、农用地、历史古迹地、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等的规划和管理上,国际上有许多值得学习与借鉴的经验。 2.1 日本——城市化控制区“留白”处理 日本的私有土地比重很高,在私人开发行为占主导的情况下,政府在抑制城市建设用地增长、保护非建设用地方面的压力是巨大的;但同时,相对集权的日本中央政府又惯于采取强制性控制手段。在“划线/划区”规划(line-drawing/area division)中,城市规划区被划为城市化促进区(类似城市建设区)和城市化控制区(类似非城市建设区)。规划期内,控制区内不予规划,除了农,渔、林业设施的建设外,任何土地开发和分割土地的行为原则上都被禁止;而城市化促进区则成为进一步进行土地使用区划的对象,区内支持和鼓励农业用地的城市化。 日本对于城市化控制区的“留白”处理类似于划定城市增长边界,但与国内相关规划研究最大的差异在于,国内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多是在界定城市的“生态底线”(如无锡、杭州等),一旦“底线”确定,则基本不应变化。而日本的城市化控制区/促进区实为政策控制区,这意味着,随着城市的发展环境、人口分布、土地开发建设等因素的变化,城 - . 市化控制区与促进区之间的边界是可以不断调整的(图1、表1)。 -
. 2.2 加拿大——区分开发性质的用地控制 在加拿大,城市地区以外的土地权属较为复杂,既有诸如自然保护区、绿带等国家所有土地(incorporated area),又有农村居住、商业、工业等私人所有土地。在这复杂的土地所有权属下,要求非建设用地的具体分类兼顾公共开发与市场建设行为的不同需求和控制方式,既保证对“非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公共性结构要素的政策引导,又保证对其中私人用地开发的有效控制。 应对这一问题,加拿大在其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设置了具有不同侧重的规划层级。在较高层面的官方规划(official plan)中,用地分类的划分与界定和发展政策直接对应,非城市建设指向的用地分类的规划强调保护公共资源、能源、自然环境,以及控制与管理重大设施、预留发展空间等目标;而在用于直接指导规划管理、土地开发的区划法(zoning by law)中,则采用用地功能性分类,非城市建设指向的用地划分的侧重点由保障结构性要素转为控制农村地区的居住、生产、商业等私人开发活动(表2)。同样的原则也体现于建设用地的分类及规划中。 - . 总括而言,加拿大的用地规划并没有区分“城市建设用地”或“非城市建设用地”,而是将两者统筹考虑,针对不同开发性质(公共性与市场性),有侧重地在不同规划层次分别控管。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加拿大的多数城市或地区,用地规划图以总图的形式来表达(如城市中心地区内涵较多、空间尺度较小,如果用总图表达不清则采用大比例插图补充)(图2);但在渥太华等大都市区,其城市地区(大致可视为城市建设区)仅是规划区中很小的一部分,相形之下农村地区(大致可视为非城市建设区)的范围要大得多。因此,为了在更大比例尺下清晰地表达城市地区规划,渥太华的官方规划中首先将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进行划分,进而分别绘制用地规划图(图3),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分离规划。一方面,两者同是官方规划的构成部分,其对应的发展政策、用地分类、控管策略等都是同一规划框架下的元素,且多有交叠。另一方面,区分城市与农村地区规划图,与其说是基于“城市建设与非城市建设区域”的控管需求差异,不如说是针对不同区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