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 ——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
法律案例冷冻胚胎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辅助生殖技术(ART)在解决不孕不育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ART过程中产生的冷冻胚胎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法律、伦理和道德上的争议。
本案即是一起因冷冻胚胎归属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6年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
2017年,张某在一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手术成功后,医疗机构将张某体内剩余的冷冻胚胎保存于该机构的胚胎库中。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张某要求分割冷冻胚胎,但李某拒绝。
张某认为,冷冻胚胎是双方婚姻关系的产物,其具有生命潜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无法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且分割冷冻胚胎违背伦理道德,应予以驳回。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2. 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
四、判决理由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然而,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其具有生命潜能,属于生物医学领域的技术成果。
因此,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伦理道德考量:分割冷冻胚胎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
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胚胎应予以销毁。
分割冷冻胚胎可能导致胚胎的滥用,违背伦理道德原则。
3. 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一方面可以减轻李某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张某的权益。
至于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双方可协商解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伦理道德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本案判决明确了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助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
2. 伦理道德考量:本案判决强调了伦理道德在处理冷冻胚胎问题中的重要性,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之分析

号民事判决 , 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 , 向无 锡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提 起 上诉 。经 审理 , 该 院作 出终
收 稿 日期 : 2 0 1 6—1 0— 2 2
通则》 的规定 , 公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 终于 死 亡 。虽然对 出生 的标 准有 多种 解 读 , 但 在 现行 法 律下 , “ 自然人” 是具有基本生命特征的人 , 而 尚未 植 入母 体完成 着床 的冷 冻胚胎 仅仅 具有 发展 成为生
二、 案件 争议焦点及法律评析
胎 儿能 否作 为 民事 主体 , 其合 法权 益如 何保护 , 我 国尚缺乏 深入 的研 究 , 对 辅 助 生 殖技 术 如 试 管 婴 儿、 冷 冻胚胎 的理 论 研 究还 是 零 星 的 、 片段式的, 立 法 更是 空 白。如何 平 衡 生 命 伦 理与 道 德 、 现 代 医学
一
、
基本 案情
审判决 , 判决沈某 、 刘某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 4 枚
冷 冻胚 胎 由上诉人 沈某 父母 和被 上诉人 刘某 父母共
同监管 和处 置 。
2 0 1 0年 , 沈某和刘某登记结婚 , 因 自身 原 因一
直没有 孩 子 。2 0 1 2年 2月 , 沈 某 夫 妻二 人 在 办理 相 关计划 生 育手续 后 , 到南京 鼓楼 医 院就诊 , 要求 医 院 借助 现代 医学方 法帮 助其 生育 子女 。2 0 1 2年 3月 5
期 中解 冻 这些胚 胎并 进行 移植 , 将 增加 受孕 的机 会 。 冷 冻胚胎 的法 律 属性 问题 , 决 定 着 应适 用 何 种
法律 规 范 , 是解 决 本 案 的基 础 。对 冷 冻 胚 胎 的法 律
定性 , 在 学术界 存 在 主体 说 、 客观说、 中介 说三 种 模 式。 l 主体 说认 为 , 冷 冻胚 胎具有 人 的主体地 位 , 把胚 胎视 为 自然人 或有 限 的 自然 人 。但 根 据我 国《 民法
冷冻胚胎的继承法律问题

冷冻胚胎的继承法律问题摘要人类繁殖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福音,解决了困扰他们的问题,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学界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学说“客体说”、“主体说”和“中间说”,本文认为应将冷冻胚胎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
在此基础上,冷冻胚胎可以继承,其继承权属应可参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冷冻胚胎的继承还伴生了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代孕是主要解决途径,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应当适当放宽代孕政策,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
关键词:冷冻胚胎; 伦理物 ; 继承 ; 代孕On the Law Problems of Succession of Frozen EmbryosAbstractThe developments of human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have brought good news for patients with infertility, to solve their problems,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brings the ownership problems of frozen embryos. The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have not gave a clearly definition for us. Scholars mainly have three kinds of theory for frozen embryos legal attribute,”object theory” "subject theory" and "intermediate theory" .In my submission we should take frozen embryo as possession of ethics .On this basis,it can be inherited. The stipulation of inheritance ownership should refer to the civil law of our country . The problem that how to dispose frozen embryos is arising after solving the ownership problems.Surrogacy births is a main solution , combining with the situations of our country, we should appropriate to relax the surrogacy policy,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s of our country.Keywords: frozen embryo ,Ethics ,inheritance ,surrogate birth绪论2013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这一次一直未被解决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被推倒了风口浪尖,引起了法律人的注目,具体案情如下:江苏省宜兴市市民小沈和小刘因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自然生育,于是他们在2012 年8月到南京鼓楼医院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来繁育后代。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在生殖领域中又取得了一系列新的突破。
冷冻胚胎便是其中之一,其在辅助生殖技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冷冻胚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需要推敲的课题。
在法律框架下,胚胎被视为具有生命的存在,因此应该受到保护。
然而,冷冻胚胎既不属于患者的身体,也不属于他们的生育儿女。
这就引发了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思考。
有些人认为,冷冻胚胎应该视为生命个体,在法律上享有与婴儿相同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和生育选择权。
而另一些人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只是一种潜在的生命形式,不能比育命决策更为优先。
其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往往是在夫妻或者伴侣之间的共同努力下创造的。
然而,一旦胚胎被冷冻起来,归属权的问题就变得复杂而敏感。
有些情况下,夫妻可能会离婚或出现其他纠纷,导致无法达成胚胎的归属协议。
这就需要法律制度提供明确的界定,以解决冷冻胚胎归属问题。
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将胚胎的归属与原创胚胎被冷冻时的共同努力有关,比如精子和卵子的来源。
另一种解决方案是,在胚胎的归属纠纷中重视争端的积极解决,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
此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还涉及到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层面。
一方面,冷冻胚胎技术为许多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提供了希望和机会,帮助他们实现拥有自己孩子的梦想。
这无疑是一项伟大的科技发展,值得鼓励和支持。
另一方面,冷冻胚胎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对于一些人来说,冷冻胚胎可能对于生命本身的尊重构成了挑战,因为冷冻胚胎可能被抛弃,或者用于其他研究目的。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课题。
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生命尊严、夫妻关系、伦理和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尽管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但通过综合各方利益,平衡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和合理的法律框架,规范冷冻胚胎的使用和归属问题,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人类的生命权益。
浅析人工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

法制建设44 农家科技浅析人工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陶晓苏(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120)摘 要:冷冻胚胎尽管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但因还未出生,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在法律属性上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只能是“物”。
但是,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因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就具有部分人格尊严的属性,应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
关键词:人工冷冻胚胎 法律属性 继承权 代孕1.引言 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消了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决,支持双方老人对 4 枚子女遗留的冷冻胚胎享有处置权。
案情的大致情况是:一对江苏无锡的夫妻在迟迟无法生育的情况下就去南京鼓楼医院实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储存和冷冻了4枚胚胎。
但是没有等到夫妻俩去医院完成胚胎移植,俩人双双车祸死亡,两家父母痛苦万分,遗留下来的4枚胚胎成了他们的精神寄托。
于是,他们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审理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最终无锡中院终审判决将这4枚胚胎的监管和处分权交给双方父母共同处置。
①现在虽然案件的审理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围绕这案件的讨论仍在继续:人工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人还是物?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2.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特定伦理物 我的观点是人工胚胎可以被继承。
要讨论人工冷冻胚胎是否能够被继承,首先要解决它的法律属性。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是解决冷冻胚胎引起的法律问题中的天字第一号问题”②,它涉及到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和继承法等多部民事法律的适用问题,是解决人工冷冻胚胎是否可以被继承的首要问题。
冷冻胚胎是脱离人体的组织和器官,对于它的法律属性,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
最主要有三种观点: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
2.1主体说 主体说将胚胎认定为早期阶段的自然人,人类的生命起源于卵子受精成胚胎之时,在体内受精与体外受精一样,同样应该给胚胎赋予法律主体的地位。
人类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及保护的制度研究

人类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及保护的制度研究作者:柴浩瑜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人类冷冻胚胎”是伴随着现代的生物和生殖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目前我国不孕不育率呈现增长趋势,每年近百分之十的适龄夫妇不能受孕成功,因此采用这种辅助生育技术已经显得越来越普遍,对其具有现实保护的价值和必要性。
在民法分则制定编篡的阶段,其中的人格权编能否体现出对过渡存在的人格物予以保护,显得尤为期待。
笔者认为人类冷冻胚胎属于人和物的过渡存在人格物,对其赋予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在我国引入和构建人类冷冻胚胎继承和收养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利益保护;胚胎处分中图分类号:D923;D924;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042-03作者简介:柴浩瑜(1993-),男,汉族,河南南阳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重温我国首例人类冷冻胚胎继承案今天再来分析2014年我们国家首次出现的这起冷冻胚胎继承案,依然有很多启示和意义。
一审中江苏宜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希望从鼓楼医院拿回其儿子、儿媳死亡后留存的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请。
无锡市中院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和物的特殊过渡存在,与非生命体相比其有着更高的道德地位,同时考虑到人之伦理和情感也应受到特殊保护和尊重。
此案产生的争议焦点也很明显: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如何定性?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究竟该对夫妇所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能否成为继承和收养的标的物?冷冻胚胎法实践上的保护?有没有新的制度可供引入和构建?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以为其保护提供理论支持。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地位这种体外受精试管培育移植技术得到的胚胎,存放在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环境中。
对于界定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国外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第三领域属性说。
与之相比较,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有:人格属性说、物权直接客体说和中介说。
冷冻胚胎之争
3月 2 0 日下 午 ,医 院 向夫 妻俩 发来 喜 讯 ,人 工 受 精 胚胎 发 育 很 好 , 5天后 刘 曦 就
冷冻胚胎之争
案 件背 后 , 有 许 多复杂 的 法律和 伦理 难题 需要 我们 一一解 开
文图 \ 孟 亚 生
场 惨 烈 的 车祸 ,无 情 地 夺 去 了一 一 对 年 轻 夫 妻 的生 命 ,留下 了 四位
无 助 的失 独 父 母 。 万念俱灰之时 ,
小 夫 妻 俩 保 存 在 医 院 里 孕 育 生 命 的 冷 冻 胚 胎, 成 了 双 方 二 老 最 后 的期 盼 。 然 而 , 冷 冻 胚 胎 的归 宿 却 成 了 一 个 难 题 ,如 果 不 让 继
承 ,等 于 在 已经 失 去 独 生 子 女 的 4位 老 人
伤 口上又撒 了一把 盐 , 似乎不合情理 ; 如果
让他 们 继 承 ,涉 嫌 冷 冻 胚 胎 将 来 会 找 人 代
孕, 这与现有 的法规 不符 , 似 乎违背 法理 。
情理与法理 , 孰 轻 孰 重 ?今 年 5月 1 5日 , 全 国首 例冷 冻 胚 胎 处 置 权 争 夺 案 在 江 苏 省 宜
妻俩 在 刘 曦 的娘 家为 其 母亲 庆 祝完 生 日
后 , 驱 车返 回 2 0公 里 外 的 家 中 , 谁 知 在 距 家 不 到 一 公 里 路 段 时遭 遇 了不 测 。
4个 失 独 老 人 不 敢 想 像 没 有 子 女 相 伴
的 后 半 生 ,其 孤 苦 的 晚 年 如 何 安 放 ?很 多 次, 他们想追随儿子 、 女儿而去 。
兴 市 法 院审 理 , 引 发全 民关 注 。法 院经 过 审 理, 当 庭 作 出 了判 决 。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作者:王千阁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1期摘要: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胚胎移植术的实施,引发了众多的伦理争议。
2014年,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开庭,经过一审二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终于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此案中涉及的“失独家庭”“冷冻胚胎”等敏感词汇引起了社会公众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冷冻胚胎;失独老人;法律属性一、引言据相关资料显示,20年前我国的不孕不育率处于世界较低的水平,在育龄人群中仅为3%。
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生活压力、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突出,不孕不育状况在我国愈演愈烈。
目前,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着生育方面的问题,接近发达国家的比率。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造福了千万不孕不育的夫妇,但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伦理问题上的纠纷。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但对于体外受精的冷冻胚胎,因其有别于自然生殖的胚胎,在处理起来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国家应该如何立法,我们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显的十分棘手。
本文所举的例子是夫妻意外离世后双方父母以及第三方医院来争夺胚胎的处置权的案例,此案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描述江苏宜兴的沈某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于2012年2月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技术繁育后代。
在准备手术的前几天,这对夫妇不幸遭遇车祸双亡。
男方父母为争夺已故儿子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将女方父母及鼓楼医院告至宜兴法院。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冷冻胚胎有生命潜能,属于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2014年5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訴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2014年9月,无锡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近年来,随着生殖科技的发展与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冷冻胚胎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作者:段旭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摘要:合理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解决相关权利归属与行使的基础。
当前就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形成三种学说,各有利弊,通过详细分析,冷冻胚胎符合“物”的一般构成要件,同时因其具有潜在的生理活性,存在孕育为“人”的可能性而不同与普通物,因此建议将其界定为具有潜在人格属性的特殊物,给予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潜在人格属性;特殊物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85-02作者简介:段旭,女,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在现代医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这项技术在逐渐得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的同时,也因其涉及医学、社会学、伦理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等多个领域而备受关注。
一、问题的产生作为一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In vitro fertilization-embryo transfer,IVF-ET)将精子与卵子分别从无法生育的夫妻体内取出,然后进行人工体外培育形成受精卵,再移植到母体子宫内进行发育。
由于胚胎移植的成功率并不高,加之每次移植胚胎数量受到一定限制,冷冻胚胎技术应运而生。
所谓的冷冻胚胎技术即将暂未用于移植的胚胎通过特殊的降温方式使其静止下来并在特定温度的液氮中储存,用以保持其活性,防止手术一次未成功而再作医疗之用。
然而,培育出来的胚胎造福不孕夫妇的同时,也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利益平衡问题。
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的4位失独老人就子女共同留下的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权产生争议,因为史无前例和无法可依,两审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该案像一条导火索,引发理论界对如何处理冷冻胚胎纠纷的探讨。
之后多位女明星“冻卵”的新闻见诸于报端,而今年中秋前夕,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发布声明称2005年之前由中心保管的近万例冷冻胚胎若继续无人认领将面临集中处理。
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作者:魏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2期摘要江苏省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冷冻胚胎”案件的终审判决,由于涉及传统民法上的物的范围厘定而广受关注。
本文从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出发,分析其不适应此案例的原由,从而对于如何界定民法上的物所适用的立场与方法进行重新思考,探讨特殊物质时应当保有的认定立场与认定方法的潜在途径。
关键词物民法冷冻胚胎作者简介:魏舒,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48-03一、“冷冻胚胎”案件始末(一)案情简介江苏一对双独夫妻在依法履行相关生育程序后,曾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
治疗过程中,医院冷冻保存了四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了将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但夫妻双方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身故,后双方父母因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夫妻双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了丈夫一方父母对于冷冻受精胚胎的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的诉请。
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存放于医院的冷冻受精胚胎由夫妻双方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二)案件所争议的关键民法问题浅层分析该案件所涉及的民法问题在于,将医院保管的冷冻受精胚胎交由夫妻双方四位老人共同监管与处置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当事人对于冷冻受精胚胎的继承权。
但深层次看来之所以产生如上问题,关键在于冷冻受精胚胎在民法上如何界定:归于传统民法上的物?还是属于人的延伸?亦或是具有特殊人格属性的物?两审法院的不同判决,是对于冷冻胚胎不同认知与理解所带来的,同时放映出此问题对于民法理论所带来的挑战与研究价值。
二、传统民法关于物的定义与“冷冻胚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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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摘要:冷冻胚胎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法律规定欠缺。
发生在无锡的“冷冻胚胎案”一出便引发热议。
二审法院试图通过创设新型权利的方式以解决问题,此举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尚不可取,合适的做法仍应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问题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类型化理论。
通过类型化理论分析,得出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且能够被继承,以期对冷冻胚胎的定性及继承问题提供一些思考路径。
关键词:类型化;冷冻胚胎;伦理物;继承一、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一)基本案情沈某与刘某(女)系夫妻。
因原发性不孕症,为圆生育梦,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2013年3月,仍处治疗期间的沈某与刘某因车祸去世,遗留下四枚冷冻胚胎(存于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尚未移植)。
事后,死者双方父母因该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医院为第三人。
医院方表示,关于该冷冻胚胎的处置,沈某夫妇生前已签署协议,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
而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只有代孕,目前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所以这些冷冻胚胎不应由原告所有和处置。
已知,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二人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二人同意将发展成囊胚的胚胎进行冷冻。
同日,二人签署了《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某、刘某同意将胚胎丢弃。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驳回沈某父母继承该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第一,受精胚胎本身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属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第二,死亡夫妇对该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以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限,目前已无法实现。
二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判决该4枚冷冻胚胎由沈某父母和刘某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理由有三:第一,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第二,依据伦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护,涉案胚胎应当界定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死者父母作为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以及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应当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第三,现有政策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
(三)评析追本溯源,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二:一是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二是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
对此,一审法院将涉案冷冻胚胎界定为物,但并未就其为何不属于《继承法》第三条之“遗产”作充分的论证。
该判决一出就遭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反对,社会舆论不断。
二审法院将冷冻胚胎界定成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并通过创设监管权和处置权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回避了继承的问题。
总的说来,二审判决的社会效果还是很不错的,有学者给予其很高的评价,称其为史上最“温情”的判决,有学者甚至认为此判从传统司法三段论出发,通过调整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逻辑顺序,开创出一种“逆向推理模式(预设结论,反推大前提)”的法学方法,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此判尚需商榷,廖磊和侯学宾两位学者分别从哲学的权利“五要素说”和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出发分析了二审法官创设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矛盾,实质上并无法解决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
总的说来,笔者认为,二审判决之所以获得好评一片,非其论证逻辑的严密性,而在于其结论的合理性。
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法院直接通过判决创设新型权利以解决问题的做法,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尚不可取。
合适的做法仍应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问题最重要的方法就是类型化思维。
本文拟以类型化思维方法为视角,重新审视该案的处理。
二、类型化理论介绍类型,与类别相对,不要求事物具有完全相同的特征,只要主要特征相同,就属于同一类型。
具体到民法上,类型化理论是指“运用民法解决纠纷,所涉案件与法律规定或判例往往不完全相同,但只要主要特征相同,就属同一类型,就可依该法律规定或判例解决新的纠纷”。
[1]在类型化理论发展过程中,最具影响的三个理论分别为: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论、亚图·考夫曼的事物本质类型论和卡尔·拉伦茨关于类型在法学中的意义的论述。
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论类似于马哲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理论,他认为,理想类型源自于经验,同时引导人们认识实在知识,解释实在;理想类型具有历史性,是对历史的总结,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亚图·考夫曼的事物本质类型论认为“法原本就带有类推的性质”,法律发现是一种使生活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的调适同化过程,而两者之间的连接点是事物的本质。
卡尔·拉伦茨则重点提出了法的构造三类型:经验的类型、逻辑的理想的类型和规范的理想的类型。
其中,亚图·考夫曼的事物本质类型论在类型化思维的适用上最具典型。
类型化理论本身的思维模式很容易理解,简单的说,就是类推。
适用类型化理论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进行“类似性的认定”,即如何找寻概念中“主要特征”。
根据对此问题的回答,学界出现了四种学说:构成要件类似说、实质一致说、同一思想基础说以及共同意义说。
顾名思义,这四种学说实质上是从四个不同的角度描述了“主要特征”的内容。
这几种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有一定的片面性,因此实践中通常是结合这四种认定标准分析案件,即类型的认定标准应是“具有类似的构成要件与共同意义”,其中共同意义的认定融合了实质一致说、同一思想基础说以及共同意义说的内容,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还要考虑到法律体系的整体环境。
[1]三、类型化理论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关于冷冻胚胎的性质,目前学界存在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间体说。
简言之,即分别将冷冻胚胎定性为自然人、物以及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
本案中,一审采取了客体说,二审采用了最新的中间体说,但并未具体展现各自类型化思维的过程,本文试分析之。
(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冷冻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
一审法官首先在宏观上将冷冻胚胎类型化为传统民法上之物,又因其“生命”特征,将其界定为物中之特殊物。
1、人与物显然,一审法官仍遵循了传统民法上的人、物二分体系。
将冷冻胚胎类型化为民法上的“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即民法上的物是指受权利主体直接排他支配的权利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权利。
即物的最主要的构成要件有三:独立于人体;能够被直接排他支配;能够成为权利客体。
显然,冷冻胚胎独立于人体。
至于后两个构成要件,就我国而言,目前对冷冻胚胎的应用主要包括四种:生育、保存、捐赠(给不孕不育夫妇或医学研究)、医学销毁。
无论这之中的哪一种,冷冻胚胎均处于被直接排他支配的地位,且分别为生育权、所有权的客体。
因此,从民法上“物”的本质来看,冷冻胚胎属于民法之“物”。
2、一般物与特殊物由上法条可知,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将物划分为动产、不动产及权利。
关于一般物和特殊物的物的类型化划分是由杨立新教授提出的“物格”理论的内容。
杨立新教授认为,随着人类对世界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不断增强,能够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宽,种类越来越多,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民法的有体物的范围,突破了人体不能成为物的限制,使物成为一个庞大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应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个类型,在伦理物中,包括人体变异物,即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尸体以及医疗废物。
[3]本案中,一审法官以具有“未来生命”为主要特征,将冷冻胚胎类型化为特殊物。
其实准确地说,冷冻胚胎与一般物的主要区别应为“具有发展为人的潜能”,属于杨立新教授“物格”理论中的“伦理物”。
只是具有生命并不足以将其与普通物划分,一花一草均有生命,但非人的生命,仍属普通之物,无法类型化为最高格的伦理物。
(二)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家族遗传信息,是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当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二审法官将冷冻胚胎的物之属性以及承载的特殊的人格利益综合分析,既未能将其类型化入传统普通物之范畴,又无法将其直接纳入人法,遂将其类型化为英美法中的介于人与物的中间物质。
徐国栋教授就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把胚胎定位为特殊客体,从尊重他们成为生命的潜在可能的前提下出发进行制度安排,设计法律条文,解决诸如离婚后受精胚胎在原配偶之间的归属问题。
[4](三)评价相比之下,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笔者更赞成杨立新教授的“伦理物”说。
二审法院之所以将胚胎界定为中间体,实质上是为了强调对冷冻胚胎不同于传统物的保护,出发点是正确的,包括徐国栋教授的观点,其本质上也是在强调对具有伦理性的冷冻胚胎的特殊安排。
但他们的论述均未脱离冷冻胚胎“物”的本质特征,“创新”在法学领域并非都是可取的。
首先,胚胎的人格利益并不等于新生儿的人格利益,其从属于主体的利益,为主体的利益服务,因此很难上升到主体的地位。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一条常被认为是对胚胎具有民事权利的佐证,且不论胚胎与胎儿在医学概念上的差异,即便是胎儿,从该条的思想基础来看,该条本质上要保障的也是新生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胎儿,因为本条中胎儿的民事权利必须以新生儿的存在为基础。
而新生儿作为人,其权利保障即保障其本身,两者的思想基础并不一致,冷冻胚胎无法直接适用人法的相关规定。
而采中间体说的国家,冷冻胚胎所受损害得援引人格利益之保护条款,有的甚至允许对胚胎进行收养。
其次,冷冻胚胎问题的解决尚未达到必须打破传统的程度。
民法上的人、物二分体系源自于罗马法,其构建了市民社会认识、规范和处理纠纷的基本方法,一直延续至今。
冷冻胚胎是新技术的产物,新的社会实践对传统理论发起了挑战,是尊重传统还是勇于创新?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80年代的经济法独立之争。
经济法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源起于民法同时兼具公法特征。
是将其纳入民法或行政法,还是打破传统三大实体法体系独立出来?学者意见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