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陈信宜、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信宜、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6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莹祺李洵刘斌【审理法官】唐莹祺李洵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信宜;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陈信宜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陈信宜【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朱海成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朱苏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吴旭阳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海成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朱苏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吴旭阳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海成朱苏吴旭阳【代理律所】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信宜【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肖家弄内22号前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动产所在地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确认,案涉答复系其委托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所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肖家弄内22号前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该请求与1989年5月15日的申请已时隔多年,应视为一个新的登记申请。
另,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经明确为“判令被告明确对原告位于××街××号房屋不登记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根据原告2018年7月6日的申请将××街××号房屋登记在原告”,故其所不服的应当是被上诉人委托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就其本次申请所作出的《关于《回复函》的回复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杭政办函[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五日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全面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群,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经市政府认定并授牌的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市高新园)。
二、考核内容根据“规划合理、产业集聚、管理规范、效益显著、环保安全”的原则,考核内容由综合考评和一票否决事项组成。
(一)综合考评。
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
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园区管理与建设、园区规模效益、高新技术产业效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工业性投资、招商引资与产品出口等主要指标(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综合考评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统计核实、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和现场考评等方式进行。
各市高新园必须认真按时填报季度和年度统计数据,季度统计数据(含有关资料及电子文档)于每季度次月25日前上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年度统计数据(含有关资料及电子文档)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
(二)一票否决事项。
1.土地利用事项。
杭州市城市道路整治标准

杭州市城市道路和街容环境提升整治标准目录1 总则 (1)2基本原则 (1)3 适用对象 (1)3.1 市政设施 (1)3.2 建筑立面 (1)3.3 街道绿化 (1)3.4 城市家具 (2)3.5 城市照明 (2)4 整治目标 (2)4.1 分级目标 (2)4.2 分类目标 (2)5 整治标准 (2)附表: (3)附录一:编制依据 (11)附录二:道路整治技术要求 (12)1 总则为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营造“大气开放、精致和谐”特质的城市环境,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和环境品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杭州市环境提升与交通保障实施导则(通则)》指导下,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及杭州市有关政策文件,有利于在操作层面对市政设施、建筑立面、街道绿化、城市家具、城市照明等各类要素进行提升整治,特制定本标准。
2基本原则(1)依据规划,科学编制;(2)以人为本,简约节约;(3)综合完善,提升功能;(4)体现特色,展示文化;(5)技术引领,注重创新。
3 适用对象列入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建筑立面、城市家具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等。
3.1市政设施市政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及道路设施(包括雨水篦子、交通标线、井盖等),高架路、立交桥和随路桥梁,隧通道,人行天桥和过街地道等。
3.2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包括:建筑外立面及设施,各类广告,店铺招牌,建筑屋顶,沿街绿化等。
3.3 街道绿化街道绿化包括:道路(河道)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临时花卉等。
3.4 城市家具城市家具包括:人行道公共设施,交通、导向、提示标识,监控探头,隔离路障,强弱电箱体,公交候车亭,书报亭,公共自行车亭,架空线及环卫设施等。
3.5 城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包括:景观照明、广告灯光及道路路灯等。
4 整治目标4.1 分级目标(1)一类项目:规整、正气、品质,彰显开放大气国际范;(2)二类项目:美丽、温馨、浪漫,突出含蓄好客中国风;(3)三类项目:简约、干净、舒适,展现精致和谐杭州味。
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相关解答

审查职责方面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具有哪些审查职责?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主要审查职责有:1.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书面审查租赁房屋是否具有不得出租的情形;2.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书面审查出租房屋是否是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是否小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及是否存在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的情形;3.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书面审查转租人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八条,书面审查共有房屋的出租人是否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4.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至第二十条,书面审查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租赁信息是否完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查职责。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是否需要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由房屋租赁当事人负责,备案部门负责形式要件的审查。
但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可以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查的备案材料(如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当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收件资料方面三、租赁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否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答:无需提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杭州市《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
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
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
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
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根据加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意见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落实国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通过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规划编制统筹,落实规划传导机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指导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保障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管理范畴需报请市级及以上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划应纳入编制计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在编制前提出编制建议,由市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区县(市)及下辖乡镇政府分类组织编制。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市规划编制分级分类管理实际需要,规划项目具体分类如下:(一)总体规划。
1.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2.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查通过后,转报省政府审批。
3.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审批权限依法审批。
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编制,其他城区由区政府提出空间布局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
4.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由区、县(市)政府统筹组织编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杭政办函[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为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06〕23号)精神,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现状本规划涉及的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与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
其主要职能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代表行业开展活动,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打造行业、企业品牌,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市大多数行业协会组建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市行业协会不断发展壮大,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规模不断扩大,作用日益突出。
全市行业协会由 2000 年底的136家发展到2007年底的383家,其中市本级101家,各区、县(市)282家,7年内行业协会总量净增了1.82倍,年均增幅达到15.94%。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发展尤为迅速,涌现出一批初具规模、民间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带动力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杭政办函[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日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所有社区必须具备“五室四站两栏一家一校一场所”[五室: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四站: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两栏:宣传栏(法制宣传、科普教育)、居务公开栏;一家:星光老年之家;一校:市民学校;一场所:健身活动场所]等功能。
辖区单位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教室、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范围,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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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和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一条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L=1.2H,且L≥13m注: 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单位m);L:两建筑间距(单位m);(下同)。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L1=1.0×1.2H且L1≥13mL2=0.9×1.2H且L2≥13mL3=0.8×1.2H且L3≥13mL4=0.9×1.2H且L4≥13m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121=1.2H 1≥13m2=1.0H 且L 2≥13m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 ,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m 。
L≥0.8H 且L≥13m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 。
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7倍。
L≥0.7H 且L≥9mL≥9m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 ),且不应小于13m ,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新建住宅既有建筑新建建筑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
开窗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 。
L≥8m开窗设阳台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 ;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 ;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
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
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L 1≥1.5H 且L 1≥15m第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 ;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 ;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L 1≥0.7H 且L 1≥10mL 3≥0.6H 且L 3≥6m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危旧房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块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H - 24)×0.3+ S注:式中L 为建筑之间间距(m ),最小值29m ;H 为高层建筑高度(m );S 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
L=(H-24)×0.3+S且L≥29m(1)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当按1.2H计算时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
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下同)。
①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术语》;②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1(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1L 2≥18Q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 ;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
当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
L 1≥18Q2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 。
L≥24Q第二十二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应满足《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 ,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m 。
1用地红线L 1≥20QL 2≥15m(2)相互垂直布置的,应大于等于13Q ;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 。
L 1≥13Q L 2≥15Q(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 。
L≥13Q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m 。
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m 。
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m 。
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8 m 。
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 值。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三节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第二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高度6m 以下的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 。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
第二十八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