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方标准政务公开基本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6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6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阳光政务建设经验推介现场会精神,推广省交通运输厅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务体系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省直部门以上率下的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省阳光政务建设工作,力争省直部门在2018年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2020年政务公开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2017年上半年省直部门要全面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领域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并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及时更新和定期审查。
将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将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保密事项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意见。
选取若干地区、部门作为试点单位,围绕群众关切的重点政务服务事项,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用1年左右时间,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政务公开标准规范。
二、创新政府系统决策运行监督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借鉴省交通运输厅四级决策监督运行机制,创新构建业务决策运行监督机制。
政务公开不更新情况说明

政务公开不更新情况说明当前,政务公开工作已经成为政府机关的基本职责和工作要求,旨在推动政府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和阳光化。
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将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然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况。
政务公开的更新不及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更新周期过长: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更新周期过长,往往需要数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更新一次。
这导致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到最新的政府工作进展和决策结果,影响了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2. 数据公开滞后:政务公开不仅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决策信息等文件,还包括各类数据信息的公开。
然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数据公开方面存在滞后的情况。
数据公开的滞后主要表现为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质量问题以及数据格式不规范等,这给公众获取真实、准确和可靠数据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公开信息内容不完整:政务公开要求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且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然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这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政府工作的相关信息,影响了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和监督。
为解决政务公开更新不及时的问题,以下是几点值得参考的做法:1.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更新机制:政府机关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更新机制,明确信息更新的周期和频次,确保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能够及时更新。
同时,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信息更新工作的监督和督促,确保工作的落实。
2. 加强信息技术支持:政务公开需要依托信息化技术进行,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的支持和投入。
通过建设和完善政务公开网站、使用信息化工具提高信息的整理、更新和发布效率,提供便捷的公开渠道和方式,以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3. 强化信息更新责任制:政务公开是政府机关的基本职责,政府机关应当明确信息更新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完善党务政务村务管理,提高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内事务、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XX 省政务公开条例》、《关于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XX省村务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对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政务、村务公开作出如下规定:一、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公开。
公开的内容如下:1、党委和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
包括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
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
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经党委研究决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小组会活动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三)党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新标准

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新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和参与意识也日益增强。
作为公务员,政府应该以服务公众为宗旨,积极推行公开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以满足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而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原则,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新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具体明确的公开透明政务公开制度。
这个制度应该明确规定哪些行政信息需要公开,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公开信息的更新频率等。
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好公开的尺度,避免过度公开或者不足以公开的问题。
同时,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渠道,实现信息公开的便利化和高效化。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意识和能力。
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深入了解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重要性,了解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合理期待,同时,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信息处理和发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政府应该主动与公众进行互动,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
政府可以通过召开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公众参与政务公开的意见征询和决策过程,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作用。
同时,政府应该及时回应公众对政务公开的质疑和建议,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回应。
第四,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政府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者设立监察部门来监督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违反公开透明原则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公开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公开透明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政府与公众互信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政务公开制度,政府才能实现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了解和参与,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公信力。
因此,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对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推进力度,确保新标准的贯彻实施。
公开透明政务公开的新标准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是推动政府行为改革的动力。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政务公开制度,政府才能真正实现权力的透明化和公众的参与性,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政府行业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行业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第一章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平台概述 (3)1.1 平台建设背景 (3)1.2 平台建设目标 (3)第二章政务公开基本原则与要求 (3)2.1 政务公开基本原则 (3)2.1.1 公开透明原则 (3)2.1.2 公平公正原则 (4)2.1.3 简便易行原则 (4)2.1.4 持续更新原则 (4)2.2 政务公开要求 (4)2.2.1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4)2.2.2 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4)2.2.3 强化政务公开责任 (4)2.2.4 优化政务公开内容 (4)2.2.5 提升政务公开水平 (4)第三章政务公开内容体系构建 (4)3.1 公开内容分类 (4)3.2 公开内容标准 (5)3.3 公开内容更新与维护 (5)第四章政务公开平台设计与架构 (6)4.1 平台架构设计 (6)4.2 技术选型与实现 (6)4.3 平台安全与稳定性 (7)第五章政务信息公开机制 (7)5.1 信息公开流程 (7)5.1.1 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7)5.1.2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7)5.1.3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7)5.1.4 公开信息 (8)5.1.5 反馈与沟通 (8)5.2 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8)5.2.1 部门 (8)5.2.2 政务服务中心 (8)5.2.3 行业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平台 (8)5.3 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 (8)5.3.1 监督 (8)5.3.2 社会监督 (8)5.3.3 法律保障 (8)5.3.4 技术保障 (8)5.3.5 人员培训 (9)第六章政务互动与公众参与 (9)6.1 政务互动模式 (9)6.1.1 互动原则 (9)6.1.2 互动方式 (9)6.1.3 互动内容 (9)6.2 公众参与渠道 (9)6.2.1 网络渠道 (9)6.2.2 实体渠道 (10)6.2.3 专项活动渠道 (10)6.3 互动效果评估 (10)6.3.1 评估指标 (10)6.3.2 评估方法 (10)6.3.3 评估周期 (10)第七章政务服务事项梳理与优化 (10)7.1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 (10)7.1.1 梳理原则 (10)7.1.2 梳理内容 (11)7.1.3 梳理方法 (11)7.2 政务服务流程优化 (11)7.2.1 优化目标 (11)7.2.2 优化方法 (11)7.3 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12)7.3.1 提升策略 (12)7.3.2 实施措施 (12)第八章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 (12)8.1 运营管理体系构建 (12)8.2 运营团队建设 (13)8.3 运营效果评估与改进 (13)第九章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平台推广与培训 (14)9.1 平台推广策略 (14)9.1.1 目标群体定位 (14)9.1.2 推广渠道 (14)9.1.3 推广内容 (14)9.2 培训体系构建 (14)9.2.1 培训目标 (14)9.2.2 培训内容 (15)9.2.3 培训方式 (15)9.3 培训实施与评估 (15)9.3.1 培训实施 (15)9.3.2 培训评估 (15)第十章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平台可持续发展 (15)10.1 政策法规支持 (15)10.2 技术创新与应用 (16)10.3 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平台发展趋势与展望 (16)第一章政务公开与信息服务平台概述1.1 平台建设背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东府办〔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运作透明度、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市大部分镇(街)和部门都能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但也有一些镇(街)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完全按要求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知情权。
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d8fa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52.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监察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阳光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今年机关作风建设年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具体督导;各收费部门、收费单位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内容、步骤和要求,认真清理各种收费,按时保质完成公示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反映。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精神,在我省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增强收费单位和企业、群众的收费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减少乱收费的发生,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广东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我省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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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政务公开 基本要求》 编制说明 一 、任务来源 广东省地方标准《政务公开 基本要求》(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7]1064号)的要求而编制的。该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归口,起草单位为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罗湖区政务公开中心、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政务公开的原则、制度、重点、载体等方面,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几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国家各级政府对电子信息、政务公开的重视,政务公开、阳光政务等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发现某些地方、领域的政务公开与广大公众的期待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存在公开标准不统一,推进步伐不一致、考核标准难量化、主动公开随意性大等问题,导致政务公开成了花架子、表面工程,没有真正做到上传下达,政府的消息没能及时传达给民众,民众的意见不能有效向政府部门反映。 目前,国内政务公开的标准规范难以满足政务公开体系和平台的建设要求。亟需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契机,探索研究一系列政务公开标准,在政务公开中,基本要求是政务公开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编制思路和依据 本标准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结合我省基层政务公开的工作实际情况,规定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规范“谁公开”、“公开什么”、“怎么公开”等基础性要素。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的政策、法规、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629号); ——《广东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7号);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指引》; ——《罗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操作规程》; ——《博罗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博罗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海珠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 ——《禅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高要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高要区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四、编制过程与内容的确定 1、预研阶段 2017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召开“广东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制定工作会议暨标准化培训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罗湖区等单位有关人员约40人参加会议,对政务公开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进行了交流讨论,进一步达成思想共识、明确工作思路。 2017年12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7]1064号),要求:“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基层政务公开相关标准。”响应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号召,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罗湖区政务公开中心、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单位成立《政务公开 基本要求》地方标准编制小组,制定了详细的课题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并开展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学术文献、案例材料等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2017年12月,召开首次内部研讨会,会上主要就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进度安排等进行研讨,进一步理清项目研究思路。研讨会后,标准编制小组在前期资料分析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将标准框架确定为: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5 分类 6 主动公开 7 依申请公开 8 公开方式 9 公开程序 10 公开时限 在上述框架基础上,确定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并对已明确的标准内容进行起草,完成标准草案一稿。 2、调研与草案完善阶段 2017年12月至3月,标准编制小组开展标准调研工作,实地走访了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罗湖区、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高要区、云浮市新兴县、佛山市禅城区、梅州市平远县等区县,对各区县的政务公开情况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调研、分析和总结。在调研基础上,标准编制小组召开多次内部研讨会,对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分析,将标准结构调整为: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公开主体 6 公开内容 7 公开属性 8 公开途径 9 公开时限 10 保障制度 其中,第六章,公开内容包含 6.1 范围要求 6.2 公开目录 6.3 不予公开的内容 6.4 保密审查 第七章,公开属性包含 7.1 主动公开 7.2 依申请公开 第八章,公开途径包含 8.1 常规途径 8.2 其他途径 并于2018年3月19日,形成标准草案二稿。相比较于标准草案一稿,1、将大篇幅的公开事项内容归为目录编制指南;2、简化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流程、要求;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的结构,按“谁公开”“公开什么内容”“怎么公开”这个思路重新搭建框架。4、保障制度方面,直接引用“政务公开 运行管理”的地标,增强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和关联度。5、还规定了按照“政务公开 目录编制指南”进行目录编制。 2018年4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在广州市海珠区召开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会,传达学习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总结我省试点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为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系列标准的进展,课题组将标准草案稿向莅临会场的各单位相关人员征求意见,共收回39份征求意见表,其中无意见13份,建议立项26份。 2018年5月,结合各方面反馈的意见,针对标准草案二稿,对标准里的个别术语和表达进一步完善,形成标准草案三稿。 2018年6月4日,受省府办和省质监局委托,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召开政务公开标准及流程图编制研讨会,围绕政务公开标准开展研讨论证。省府办、省质监局、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罗湖区、佛山市禅城区、梅州市平远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高要区、云浮市新兴县等单位的相关领导和政务公开骨干人员参加了会议,并对本标准提出了共10条意见,经课题组讨论,采纳了其中5条:1、第四章标题“总体要求”的表达不准确,改为“基本原则”;2、政务公开与公平、公正关联度较小,故删掉第四章的“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3、将第四章的“应及时、准确地公开”修改为更通俗常用的“应公开、尽公开”;4、为了更完整,在第七章,除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另外增加“不予公开”这个属性,并在第六章对不予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描述;5、为避免特殊化,将第八章“公开途径”的两小节合并;6、政务公开5份标准之间有重复项,应进行归类:删掉6.2事项标准目录,关于事项标准目录集中在《政务公开 事项标准目录》标准中进行详述;7、完善第8章、第9章、第10章内容,增加依申请公开的公开途径,增加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其他情形的公开时限,形成标准草案四稿。 2018年6月中下旬,新兴县将标准草案稿印发,向全县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回意见6条,采纳了其中5条,形成标准草案五稿。 3、立项阶段 2018年6月,标准编制小组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地方标准立项任务书和标准草案,并成功通过省质监局组织的地方标准立项专家评审。 2018年6月28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网站上发布立项公示。 2018年7月,标准编制小组开展标准研讨,进一步从条理性、完整性等方面对标准内容进行梳理,最终将标准结构调整为: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公开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