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章工程量、合同价调整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武汉市建设 程

施细则 程量清单计价实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

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维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 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

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计算规则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

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

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

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

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三)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四)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

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

五)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六)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条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

价、签订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

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第十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至九位为全国统一编码,应按《计

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

置,不得变动;至十二位编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

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 起顺序编制,不得出现重码、同项多码。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

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拟建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六条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基础,招标人应在各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栏中明确表

述项目特征和描述工程内容。

第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

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

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计价

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

参照《计价规范》表3.3.1 列项或参照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和费用定额列项。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 1”。

第二十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

参照下列内容列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第二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现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不明确,招标人应以招标补充通知或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的形式,将修正的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补充通知、答疑会议纪要具有对工程量清单修

正的效力。

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出现《计

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站备案。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出现《计价规范》

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和费用定额未列的项目,

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二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

示之。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

清单的项目之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示之

补充项目有多项时,可在“补”字后以阿拉伯数字排序

表示。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应采用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工程量清单计价格

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使用经市造价站测评

合格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

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

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费用定额确定。

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

本细则第七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工程量清单的

“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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