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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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XX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执法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从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核业务。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

组长:孙元鹏

副组长:王心亮

组员:李年启(住建局法律顾问)、具有执法证的各科科长等。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

(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五)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重大法制审核事项应当依法在机关网站予以公开。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各执法承办科室,在调查中、审核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符合多项条件的事项(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应送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后(需调整的调整后)报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局长审核批准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执法承办科室在送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审核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稿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

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核报告或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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