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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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美国法学家萨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黛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那篇著名法学论文——《隐私权》(Therighttopricy),文中提到:“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成果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二)知情权

知情权(therighttoknow),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相比隐私权所涉范围更为广泛,可分为公众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社会公众普遍享有的对社会感兴趣的各种信息及有关治理国家方面的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公众个人享有的对各种涉及本人相关信息或法人及其它组织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其中,依公众知情权的客体,又可将公众知情权分为知政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愿意自己的私人信息被他人获取、公开及传播,另一方面又希望了解一些自己想了解的情况,希望自己能更多的了解社会尤其是政府行为,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及参政需求。如此一来,知情权的深入势必会侵犯到隐私权,而隐私权也往往成为权利主体借以阻止他人获取信息的挡箭牌,二者的矛盾便不可避免的产生了。

(一)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1.知政权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

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

同时,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核心内容就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尤其是知政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信息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重申: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但是,隐私权并不等于名誉权,二者虽有重合之时,但也有一些侵犯隐私权但并没有达到侵犯名誉权的情形发生,此时,要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来保护隐私权恐怕没有法律依据。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也更加复杂,很多新问题的出现已经不是用保护名誉权的方式能够囊括了。所以说,在民法中直接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更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及救济。

(三)在我国宪法及其它法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

虽然近年来很多学者及立法工作者都开始关注知情权,但不论是宪法还是其它基本法律,都未对知情权进行直接规定。有关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一般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同时,我国其它一些法律虽或多或少体现了知情权的内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但并不完善。目前这些体现知情权保护的法律,要么是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的内容,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要么虽直接规定了知情权,但位阶太低,或只是适用于特殊领域,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因此,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及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法律责任非常必要。

(四)协调两权冲突的具体解决对策

1.公众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冲突的协调

国家工作人员和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等同为社会公众人物,与一般社会公众相比,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私人空间也会相对狭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必须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予以限制,但这不代表他们就没有自己的隐私,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生活,私人事务等隐私也应得到保护。对于明星等其他社会公众人物而言,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合理的好奇心的目的,对他们的隐私权加以限制,他们的一些私人生活、私人空间或许是公共希望了解的对象,从而被“娱记”曝光,如很多明星的结婚仪式全过程都可以从网络上浏览到。但这也不是说他们就没有任何隐私,任何关于明星等公众人物私生活的曝光还是要以不伤害其人格尊严为前提。

2.个人信息知情权和隐私权冲突的协调

在处理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时,我们倾向于采用权利协调原则。如在夫妻关系中,当夫妻一方怀疑对方不忠而进行的跟踪、监视等“捉奸”行为,是否属于侵犯隐私权呢?要区分不同情形不同对待:在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里,一方所拍录或监控到的另一方与第三者的不雅行为,一般不认为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因为这是夫妻二人共同的私人空间,此时一方的知情权要大于另一方的隐私权;而在“第三者”或其他人居住的房屋内拍录,或甚至闯入他人房屋拍录,一方的知情权必须尊重他人的隐私,此时,在“第三者”家中秘密获取或闯入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采用,甚至还侵犯了“第三者”的隐私权及其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在商务活动中,如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超市等商务主体往往会较轻易就获得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不对他们进行严格的规定,那么如此海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流入公共领域,将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伤害。所以立法必须具体规定这些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有对其顾客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何采取保密措施及当其违反保密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9页,第567

页.张思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

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二条、

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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