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

合集下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穗府〔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精神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现将《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6日广州市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穗府函〔2017〕157号)精神,推动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杭民发〔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4〕7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直属养老机构:现将《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7月31日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社工编制人员,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

2.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3个月(含试用期)。

3.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4.养老护理员需当月出勤20日(含)以上,未完成出勤任务的,不享受当月特殊岗位津贴。

5.养老护理员需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次年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粤府办[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人民政府。

(三)将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交给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四)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深圳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权交给当地市民政局。

(五)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项目

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项目

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万元资格要求:切合《政府采买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分公司招标的,一定由拥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受权。

能否接受联合体招标:()是(√ )否招标范围:1.采买内容: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项目工期要求:★ 本项目要求在24 个月内达成所有内容的开发并做好查竣工作,要求拟订合理的分阶段实行计划。

项目概略:采买人需求1项目概括1.1 项目名称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1.2 项目建设目标整合全市波及老年人服务的各种信息资源,建成涵盖服务对象、服务供给方、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管理的全市一致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美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信息数据库,促使养老服务与社区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以及其余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资源通盘整合、因素高效配置、供需精确对接、数据及时监测,为政府部门供给监察管理、剖析决议工具,培养发展市场主体、指引跨专业协作,为全市老年人供给完好、闭合的养老服务,成为政策落地和服务配套的信息技术支撑。

详细建设目标以下:(一)实现一致的为老服务门户鉴于网页窗口、自助终端、手机等成立面向老年人、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服务机构等的一致为老服务渠道,个人或机构在一个平台、一个窗口即可办理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资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老年人厚待卡(社保卡)办理、老年义工服务时数登记、时间银行积蓄与支取(换取服务)、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申请、养老护理员积分入户申请、床位建设资助申请、床位补助申请等,实现为老服务“一门式”服务。

对接收的申请业务由平台派单给民政、卫计、人社、政务等部门网办,办理后将办理结果反应给平台,各部门间流水线作业和信息互认共享,防止重复核实申请人状况,缩短老年人等待时间,供给便利服务。

同时发挥社会监察作用,通畅公众表达渠道,供给老年人及家眷、法人和其余组织参与监察为老服务,通畅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相互配合的为老服务管理联动体制。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锡民福[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通知(锡民福〔2013〕22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民生工作六十项实事>的通知》(锡委发[2013]7号),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市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一)建设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市区养老服务发展规划;2、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3、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4、养老床位数须达到50张以上;5、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得改变服务性质。

(二)运营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运营满6个月以上;2、符合《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3、养老床位数须达到50张以上;4、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五年内不得改变服务性质。

5、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6、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7、经市、区民政部门检查(含年检)合格;8、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二、补助标准1、建设补助:对新建并执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新设床位每张最高7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对租用房屋兴办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等设施改扩建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新设或新增床位每张最高45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粤民发〔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粤民发〔2016〕140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精神,以满足农村老年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打造符合广东实际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属于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实施“幸福计划”项目要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街接。

到2018年底,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6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覆盖率达到35%以上。

到2020年,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6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二、建设模式可采取村集体投资建设、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也可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建设。

(一)建设村“颐养居”(以下简称“颐养居”)。

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农村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场所建设“颐养居”,并依托或整合村医疗卫生资源,开展老年人托养服务。

“颐养居”建筑面积需不少于400平方米,设置照料床位不少于20张,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照护、娱乐等低收费的基本服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思路,通过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和资源整合,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切实提高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初步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有效结合,老年人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培养一批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老年护理)人才,养老机构中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其中公办养老机构达到80%以上),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能力不断增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和健康管理率达60%以上。

8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粤民福[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各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孤儿身份,核准孤儿人数,做到应保尽保,并注意保护孤儿隐私权。

二、科学制定孤儿养育标准我省确定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养育标准,并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的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三、切实落实孤儿保障资金中央财政从2010年起对我省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月人均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散居和集中供养的孤儿安排补助,其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14市和江门恩平市按月人均180元的标准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两市按月人均126元的标准补助,对珠三角地区(不含深圳)按月人均36元的标准补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