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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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穗财规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2号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8月29日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市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使用市社科项目资金的项目须经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实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分为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包括市社科规划项目、“新型智库”、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社科研究项目。

新增项目资金是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需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项目向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条市社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规范预算资金的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问题请示如下:一、认真执行年度预算计划。

各部门、单位应参考本年各项支出情况并根据下年工作任务,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年财力,提出预算安排。

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经市政府转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应严格执行。

对受重大政策影响和特殊需要而必须增加的支出,应按有关程序报批追加预算支出,除此外财政一般不再追加预算。

二、严格控制和压缩会议费及外事费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只对一类会议安排经费,其余会议由主办部门、单位在包干经费或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会议要压缩和限制与会人数,严格按标准开支,对各种研讨会、表彰会和座谈会等会议应严格控制。

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能不开的会不开,能合并开的会合并开,尽量节约会议经费支出。

对地方外事费支出也要加以控制和压缩,除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财政适当给予拨款外,其余各类出访、出国培训等财政不予补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3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3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

(二)优先保障。

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各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单位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单项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行业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四)勤俭节约。

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基本支出的范围第五条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六条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第七条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八条基本支出范围随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适时调整。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印发广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印发广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地方债务【发文字号】穗财债[2012]5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审计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财债〔201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根据《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分为以下三类:1.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3.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因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分为以下两类:1.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2.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00]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2.28【实施日期】2000.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8号2000年2月28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明确市财政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年度的预算支出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和城市维护费分正常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报计划,其中正常经费计划需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范围编制;专项经费计划需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的基础工作。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排污费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以及城市维护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的制定,财政部门应有重点地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的工作。

(二)财政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和预算编制的原则以及财力预测情况,将计划指标纳入下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政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审议批准。

在市人。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财库[2004]208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日期】2004.10.10【实施日期】2004.1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库〔2004〕2081号2004年10月10日)为规范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广东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3〕20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广东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本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由基层预算单位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批准后,向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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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穗财预〔2004〕28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分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

第三条本规程以预算管理系统为操作平台,实行规范运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综合规划处负责非税收入的监交和管理,土地出让金支出计划以及土地出让金中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外的支出管理,核拨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二)预算处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全市、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拟定市本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管理市本级财政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库;负责预算内、外支出管理制度的制订及指标管理工作。

(三)国库处负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账户、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及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市本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账务,审核财政资金拨款,负责各业务处拨款(含转移支付)凭证的打印及送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负责财政收入退库和按国家规定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

(四)支出业务处负责指导并审核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下达、分解和回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

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每年8月31日前,预算处完成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布置工作。

内容包括:(一)提出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二)拟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车辆运行费等定额标准;(三)提出项目经费的审核原则;(四)修改和完善部门预算软件和报表;(五)提出下年度部门预算支出控制数分配意见(见表一);(六)组织部门预算培训工作。

第六条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进度(一)每年10月15日前,各部门预算单位完成“一上”工作。

(二)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审核、汇总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一上”数据,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二)。

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填列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和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专项经费视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安排,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的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入计划、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列明细,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的收支计划以表格形式(见表三、表四)抄送综合规划处、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

(四)每年11月20日前,预算处汇总审核项目支出,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每年11月30日前,预算处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一下”情况通知各支出业务处(见表五),各支出业务处负责完成“一下”工作。

(六)每年12月5日前,预算处提出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计划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原则及计划初稿,征求各支出业务处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七)每年12月20日前,预算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和公文办理的规程,将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支计划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并在市政府批复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业务处。

(八)每年12月20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下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抄送预算处和综合规划处(见表六)。

预算处商综合规划处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九)每年在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预算外收支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预算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和公文办理的规程,将下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并在市政府批复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业务处。

(十)每年12月25日前,各部门预算单位完成“二上”工作。

(十一)下年度1月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审核并汇总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二上”数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七)。

预算处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各业务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十二)每年在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二上”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预算处将审定后的“二上”情况通知各支出业务处。

(十三)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我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市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预算处负责牵头准备相关材料。

第三章指标下达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部门预算。

(一)每年12月10日前,预算处根据当年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支出计划,并剔除一次性不可比因素后,在预算管理系统中预分解下年度上半年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经常性专项经费支出指标。

(二)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草案后10个工作日内,预算处将预算收支计划(见表八、表九、表十)分别通知有关处室及局属各分局;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将预算支出指标分解到各支出业务处。

(三)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草案后30日内,各支出业务处负责批复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并将汇总情况分别送预算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处、统计评价处。

各支出业务处在下达经管部门预算单位收支计划时,应注明其中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安排的数额,以便我局在预算收支计划总盘子中单列安排和掌握收支进度。

(四)预算处分解预算指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支出业务处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按已批复部门预算的情况分解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指标。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八条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分局和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穗财库〔2002〕1008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库〔2002〕1260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九条国库处、局属各分局和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关于广州市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657号)、《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1996〕623号)和《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财预〔1999〕242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含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各项收入先征后财政返还(包括所得税、流转税以及其他税费的先征后财政返还)等业务。

第十条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补助支出)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要求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和用途。

其他资金拨付(含暂存暂付款项、与上下级往来款项、专用基金支出、预算外资金等)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科目和预算管理系统中的科目代码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填写用途。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资金原则上每月按预算进度拨付,基建、城建等专项资金按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十二条国库处牵头会同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协调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和相关商业银行,统一记账、对账。

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按标准(分科目、分项目、分预算内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记明细账和列支出到用款单位。

在办理收入缴(退)库和支出拨款的过程中,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有关查询事项,由对口支出业务处负责解答。

每月追加(减)区、县级市的支出于当月25日截止;每年市本级拨款原则上于12月25日截止;追加(减)区、县级市的拨款原则上于12月20日截止;上级专项补助的拨款工作随到随办。

如确需延期拨付的,商国库处后办理。

除有文件规定的拨款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将资金拨付到供应商和劳务费供应者账户之外,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办理非预算隶属关系的拨款。

对于确需拨付非预算隶属关系的专项资金,要附上合法的原始凭证(批件)和依据,经有关支出业务处审核并会国库处后办理。

第十三条办理应急专款(包括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等),应特事特办,及时办理;拨付异地的应急专款,有关业务处要附上合法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并须呈报两名局领导签字批准。

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属于财政直接支付性质的异地拨款,须由两名中心领导签字批准。

第五章预算追加第十四条新增(减)退库的有关文件和呈批件等,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国库处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国库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上级追加(减)和专项补助、预备费,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预算处、国库处登记并由预算处追加指标。

第十六条各支出业务处在指标内调剂解决的新增支出,经相关业务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

第十七条各支出业务处在指标内科目间调剂解决的新增支出,经相关支出业务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再由支出业务处打印办理审批表(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自动生成)送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然后送预算处办理科目间调剂。

第十八条需在财政超收或净结余安排的新增支出,由支出业务处提出审核意见,会预算处提出资金来源,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定签发,并按照公文办理的规程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预算分析第十九条国库处负责报告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月度分析在每月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分析在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综合规划处、预算处、各支出业务处和国库支付中心分别于下月初3个工作日内和下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每月、每季的预算收支进度、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等书面分析材料抄送国库处,经国库处综合分析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底前,各支出业务处将上年度有关农口、教育、科技(含科学)、政法、文化(含文物)、卫生(含中医及药品监督管理)、城建、社保等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以表格形式(见表十一附表)抄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审核、汇总上报局领导(见表十一)。

第二十二条每年7月和11月,由办公室召集各处室,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分别通报市本级预算执行、财力预测和收支平衡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做好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预算调整和决算第二十三条每年9月底,预算处将当年1—8月新增退库和新增支出项目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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