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规定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1992)36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为使出差补助能适应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本局(公司)出差及派驻广州办事处工作人员补助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需乘坐软卧及飞机者须由分管领导审批。
2.住宿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凭旅馆、招待所(原则上要求住烟草系统内旅馆)的正式发票报销。
3.凡参加会议的,其住宿费凭会议主办单位开具的发票或会议所在的旅馆、招待所的发票报销。
4.出差到外地(不含广州)不住旅馆而投亲靠友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食宿费50元,补助后食宿费用不能再报。
5.出差到广州必须在本局(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住宿,吃住费用按办事处规定自缴。
回单位后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包吃包住报销100元。
若办事处客房住满无法安排,则由办事处负责安排邻近旅馆住宿。
无特殊情况又未经领导批准到上述以外地方住宿的
一律不予报销费用(会议统一安排除外)。
二、出差及经领导批准到外地学习人员伙食补助费
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韶关市辖各县20元;
2.市外各地30元。
三、派驻广州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合临时工)的补助标准
1.派驻广州办事处人员食宿费用按规定自缴。
每月以在办事处实住天数计算,回单位报销食宿费用每人每天100元。
2.因工作(业务)需要,离开广州(回韶关除外),到外地办理公务的,按本局(公司)出差补助标准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回韶关办事的,按市外各地补助标准,给予往返途中两天补助。
(二)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汕龙财【2014】69号汕市财行【2014】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常驻地指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下同)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高铁的,机场、车站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机关经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市财政局印发了《资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资财行〔2014〕48号),现呈送你们,并根据9月28日局党组会议事项并请示林局长同意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先审批、后出差”原则,未附领导签批的《资阳市商务局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差旅费报销应坚持一事一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遇特殊原因补报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局内差旅费报销签批程序按机关经费签批程序执行,差旅费报销单不变,报销差旅费时随附《资阳市商务局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及相关通知文件。
四、机关驾驶员执行《资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五、新的差旅报销标准自2014年8月5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局办公室将及时汇总上报局领导审定。
局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资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雁江区城区的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驻雁江区城区以外的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驻地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资阳市委、市工商联,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开展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公务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文[1996]第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6.07.04
【实施日期】199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粤财文[1996]第19号1996年7月4日)
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
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越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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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
到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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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穗财行[2008]1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行〔2008〕179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