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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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2009年3月6日穗地税函[2009]148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穗字[2008]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等文件的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农业生产进步、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市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梳理了23条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我市农民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租赁业除外),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100元的,免征营业税。
对提供租赁业行为,月营业额未达1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我市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穗地税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15日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财政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一)保障金缴纳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广州社保、医保、地税地址

社保单位广东省社保局广州市社保中心越秀区社保中心海珠区社保中心荔湾区社保中心天河区社保中心白云区社保中心黄埔区社保中心番禺区社保中心萝岗区社保中心南沙区社保中心花都区社保中心增城市社保中心从化市社保中心医保单位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医保越秀分局医保海珠分局医保荔湾分局医保天河分局医保白云分局医保黄埔分局医保番禺分局医保萝岗分局医保南沙分局医保花都分局医保增城市分局医保从化市分局1、医保局8个直属分局为工作日9:00-12:00、14:00-17:00(南沙区周五下午15:30-17:00为内部学习地税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越秀分局第一服务大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越秀分局第二服务大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荔湾分局第一服务大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荔湾分局第二服务大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海珠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天河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埔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萝岗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番禺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花都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从化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增城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地址电话林和中路168号12333-1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2333-2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业务大厅)、 4号(咨询大厅) 83813646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84398132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81806841石牌东路137号7楼38897996广州市白云大道南118号3楼(即原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22号)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82493813、82399954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C区82118456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5号84987246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人社局5号楼86969113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5楼82642303、82642306从化市河滨南路43号87968106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87666125广州市梅东路28号4-6楼87690837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二楼34061985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金融大厦2楼81408279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85584305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38号86435067黄埔区大沙东路311号82394583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5楼84693873萝岗区香雪二路2号保利香雪商务大厦三楼82027225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34689079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人社局1号楼36898411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楼 82642016从化市新城东路54号87925000:00-12:00、14:00-17:00(南沙区周五下午15:30-17:00为内部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2.花都区、番禺区、从地址电话广卫街24号12366-2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12366-2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西塔5-11楼12366-2广州市诗书路9号12366-2广州市越秀区广九大马路4号12366-2广州市西华路98号12366-2广州市芳村区浣花西路1号12366-2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7号12366-2广州市水荫四横路110号12366-2广州市柯子岭景云路18号12366-2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60号12366-2广州开发区创业路19号12366-2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56号12366-2花都区新华镇云山路35号86835512从化市街口街青云路293号12366-2增城市荔城街健生西路42号 82655733广州南沙开发区金隆路28号 34681900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46号第5、6、7、8楼12366-2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 12366-2广州市小北路54号 12366-2广州市广州大道南917号 12366-2广州市机场路131号8楼12366-2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12366-2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及增城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工作日9:00-12:00、14:30-17:0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粤普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2006―2010年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粤普组〔2011〕5号各地级以上市普法领导小组,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2006—2010年,我省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圆满完成了“五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
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全省各地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他们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圆满完成“五五”普法各项任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推动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省普法领导小组决定,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362个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XXX等567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再创佳绩。
省委、省政府号召,全省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做好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我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单位经费预算、核算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局机关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 -(一)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规定,审核局机关财务收支事项,使局机关的各项财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有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局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处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错可究的规范之中。
(三)按照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设立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按照局机关发展规划和事业经营目标,组织各业务科室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跟踪、督促项目预算在相关业务科室的落实情况。
(五)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缴纳各种税费。
(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资金使用审核,制止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加强对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八) 组织开展局机关财产清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实物管理,保证账实相符。
(九) 配合局机关监督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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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2006年11月29日)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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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6]1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
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6〕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历史遗留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其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离开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离开人员);
(二)转制为企业的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转制人员);
(三)其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编外人员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纳办法
(一)离开人员缴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