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探析——以刑事赔偿判例为视角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探 析
偿 的本 质特 征 , 也与 我 国国家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的执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赔 偿法 》自 19 95年 1月 1
日实 施 以来 , 已经执行 了十四年 , 的颁 布 实施 , 我 它 是 国社 会 主义 民主与 法制 建 设不 断 发 展 完 善 的重 要 标
围的认定 及 国家赔 偿 的具体 办理程 序 。 从现 行《 国家 赔 偿 法 》 的规 定 来 看 , 家 承担 赔 国
偿 责任 的总体归 责原则 是违 法归责 原则 , 但是 长期 以 来, 理论界 对此存 在 不 同 的看 法 , 法实 务 界 亦未 达 司
成 共识 。
志 , 于保 障公 民、 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 法权 益 , 进 对 法 促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依 法行 使 职 权 具 有 十分 重 要
在 司法实 务 中 , 两高 ” 此 问题 上 亦存 有 分歧 , “ 在 尤 其是在 对 “ 疑 案 件 ” 否 一 律 给 予 赔 偿 的 问题 存 是
归 责原则 是 国家承 担赔偿 责任 的依据 和标 准 , 在 国家赔 偿 中 , 归责 原则 处 于 核心 地 位 , 接 体 现 了 国 直 家赔 偿 的立法 精神 和价 值取 向 , 是在 执法 工作 中必须 严 格执 行 的办案标 准 , 是每一 个赔偿 案 件实 体处理 亦 正 确与 否 的关 键所 在 , 且决定 着对 国家赔 偿行 为 范 并
法 学 论 坛
刑 事 赔偿 归 责 原则 探 析
— —
以刑 事赔 偿 判 例为视 角
倪 慧 芳 高 洁峰
摘 要: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 员会 下发的个案解答和刑事赔偿判例为视 角, 针对其在刑事 赔偿 中侵 犯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 侵犯 公 民生命 健 康 权 、 犯 公 民 ( 者 法人 ) 侵 或 财产权 等 三 种 不 同性 质 的 赔偿 请 求所确 立的 归责原 则进行 归纳 、 分析和 论 证 , 定其合理 之 处 , 出存在 的不足 , 肯 指 为科 学的 归责 原则的最终建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 以促进刑事赔偿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务 中得以真正体现。 关键词 : 刑事赔偿 ;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小议我国刑事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Sl ghtly Discusses the Principle and the Scope of Our Country i
Cr iminal Activity Comp ensa tion
CHEN Gang
A bstra ct : Crimina l activit compensation is the organic par national compensation, the crim y t inal compensation grew out of nothing, has ref ecte d our countr l egislative work advanc eme nt and the human rights pr tecl y o
收稿 日期 :2 00 5 -1 1-1 8 作者 简介 :陈刚( 1973 一 ) .男 , 淮南联合大学讲师 。
,A JI 7- 口 - I只A 3.T" T -;R % % 9 4 1. 国 刑 赔 的 责 则。 以 么 准 家 事 偿 归 原 即 什 标 确 国 对 刑 侵 行 承 责 国 关 认 家 其 事 权 为 担 任。 外 于 刑 国 赔偿 归 原 主 过 原 无 事 家 的 责 则,要有 错 则、 过 错原 和 法原 种。 则 违 则三 而我国 国 赔 》 《 家 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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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
无 锡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 2 条确定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显然立法者的目
的在 于这一 标准 在 实践 中易于 掌握 。但现 在看 来, 违法归责原则将 司法机关虽不违 法, 明显不 却
则的冲 突导致实践中 适用法律的巨 大争议。给 公
民、 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针对 存 在 的 问题 , 者认 为 可否 在 修订 笔
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法的理论基础,它直接决定着刑事赔偿的责任构成,更是判断赔偿义务机关赔与不赔的依据和标准。
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将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统一规定为违法原则。
通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只笼统规定为违法归责原则,其设计上的缺陷日渐凸显,违法归责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赔偿工作的需要。
法、检两院在刑事赔偿的应用解释中认识又不一致,这更增添了执行中的难度。
笔者就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表明只要是国家赔偿,不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款、第十六条的第二款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违法查封等,就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
但在刑事赔偿所列范围中又有不以违法为前提的赔偿事项,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即错拘、错捕和刑罚已经执行的再审改判无罪等情况,是否应给予赔偿,是否应以违法为归责原则,赔偿法规定的过于笼统,对此法检两院的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分歧较大,两家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
法院系统采用结果归责原则,不论国家司法公权力是否侵权,按照司法程序只要最终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国家免责条款,不再经过确认程序,当事人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给予赔偿;但检察系统又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分为正确的拘留、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与错误的拘留、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
只有经过确认是错误的拘留、逮捕在不起诉或者再审改判无罪时,申请人才有得到赔偿的可能。
怎样判断拘留、逮捕的正确与否呢?检察机关的判断标准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在批准拘留、逮捕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条件。
刑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一、刑事国家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刑事国家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
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page](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存疑案件刑事赔偿归责原则

“ 误 拘留 ” “ 误逮 捕 ” 所 以主 张存 错 和 错 , 疑 案件 应一 律 给予 赔偿 。 另 一 种观 点 认为 ,对 于 存疑 案件 赔 偿问 题 , 应坚 持违 法 归责 原则 , 仍 也就 是 说, 对于 存疑 案 件是 否给 予 赔偿 的问 题 , 要 看 司法机 关 采 取 拘留 、逮捕 措 施 时是 否存 在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 否 符 合 是 《 事诉 讼法 》的 有 关规 定 , 刑 如果 违反 法 定条 件 的 , 应 给予 赔偿 , 则不 应给 予 则 否 赔偿 。 在 上述 案 件 的 批复 中 ,最 高法 院 采 用 的是 第 一 种观 点 即 无过 错 归 责原 则 , 只要 结 果是 无 罪 的 ,国 家就 应 该承 担 赔 偿 责任 ;而 最 高检 察 院 采用 的 是第 二种 观 点 即违 法 归贡原 则 , 结果 虽 然是 无 罪 , 但 是 否存 在 违 法行 使 职权 、是否 属 于 赔 偿 法意 义 上的 错误 拘 留 、 误 逮捕 , 要 错 需 进 行确 认 , 如不 存 在 违法 行使职 权 , 则不 应 给予 赔 偿 。笔 者也 持第 二种 观点
辽 宁 公 安 司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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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值 上 判 断 国 家 对 刑 事 司 法 侵权 造 成 损
摘
民捡 察 院 列申 请 事项 依 法不 予 确 认 ,符 合 司法 解释 。对 于赔 偿 义务 机 关不 予 确 关键 词:刑 事赔 偿;归责 原 则; 法原 则 认 的案 件不 应 当 进八 赔 偿 程序 ,作出 的 违 赔偿 决定 , 不发 生法 律效 力 。 为 国家的 作 【 中图 分类 号 :0 6 9 1 5 : 两个最 高 司法 机 关 , 对同 一案件 的批复 观 【 文献标 识码 :A 点和得 出的 结论 相互矛 盾 、 针锋 相 , 不 【 文章 编 号 :j0— 1 20 )0— 2 0 9 1 09 4 5— 2 0 46( 免 令人 尴尬 。 他们 对于 同一 案件 , 适用不 【 收稿 E期 :2 0 -0 ~0 l 09 9 5 同 的归 责原则 ,导 致了完 全相反 的结 果 。 【 者 简介:贾丽 莉 ( g 0 ) 女 ( 作 1 8 - , 汉族 ) , 种观 点 认为 , 订后 的 《 修 刑事 诉讼 山 东人 ,圮阳市铁 西 区人 民法 院 书记 员 , 法 》第 1 条 规定 :我 国在刑 事 诉讼 中 实 2 主要 从 事经 济 法研 究;单 丽萍 (9 9 , 行 无罪 推定 原 则 。 根 据无 罪推 定原 则 , 1 7 -) 而 女 ( 汉族 ) ,河 北人 ,辽 宁 国宏拍 卖有 限 存 疑案 件 中 的犯 罪 嫌疑 人 或被 告 人在 法 公 司职 员,主要 从 事经 济 法研 究 。 律 上是 无 罪 的 。犯 罪嫌 疑 人 或被 告人 在 法 律上是 无 罪 的 , 明他 没 有犯 罪事 实 。 说 存 疑 案 件赔 偿 问题 及 其争 议 的 因而 列 具所 实施 的 拘留 、 捕 , 是属 于 逮 就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摘要]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确认和承担司法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其反映了国家在某一时期对刑事赔偿的法律价值判断,同时还对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的设计有着重大的影响。
自我国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刑事赔偿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方面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批评,这都与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密不可分。
[关键词]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一、各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概述(一)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原则所谓过错加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该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均适用的归责原则。
例如,1948年12月18日实施的《奥地利国家赔偿法》、德国1910年实施的《联邦责任法》。
以及美国、韩国等国家的赔偿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说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损害的执行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只有同时满足违法和过错两个条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归责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是民事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分。
主观过错是指在普通的民事赔偿中,行为人具有的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客观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不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模式,具有应受非难性。
国家赔偿法中的过错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国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
例如,法国国家赔偿采用公务过错原则,根据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客观过错具体表现为公务过错,即公务活动缺乏正常的标准。
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延迟等。
行政法院判断公务过错,通常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执行公务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多种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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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张兆松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据以确定责任何以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或准则。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何以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它在国家赔偿法居于核心地位。
选择何种根据作为国家赔偿的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某一个时期的法律价值取向。
一、现行《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认识分歧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以及赔偿程序的设计等。
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公正合理、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是构建整个刑事赔偿制度的关键。
《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如何认识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违法归责原则”。
该观点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2、“法定违法原则”。
该观点认为,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虽然是违法原则,但并不是对所有违法司法行为的损害后果都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自由权赔偿。
对于错捕、错判,只赔偿无罪曾被违法羁押的人,是无罪羁押赔偿。
(二)关于错判的赔偿,只赔偿刑事诉讼中因对无罪公民错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因错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凡属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法都作了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与司法机关都必须依照这些规定进行国家赔偿活动。
3、“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
该观点认为,违法原则是学者们在研究各国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但这种概括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几乎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并指出了违法责任原则存在如下缺陷:一是违法责任原则缺少过错责任原则所特有的不确定性;二是违法责任原则造成赔偿范围的狭窄性;三是违法责任原则存在不可操作性。
而过错责任原则以创造性的政策选择过程代替不变的规则,既能为国家赔偿责任范围的扩大提供可能性,又可以在应该缩小国家赔偿责任范围的地方避免违法归责原则不可操作性,完全由法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承受能力、公民权益性质及国家机关执法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以后作出决定。
这个过程既不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又能满足个别正义的需要,无疑更加合理一些。
4、“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为要件,此类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
受害人无须举证和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只须证明侵害行为,(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即可获得赔偿。
“确定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标准只能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不能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所以,我们认为,从《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发展趋势的。
”5、“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原则”。
该观点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规定的赔偿事由中,有的赔偿事由的归责条件属于故意;有的赔偿事由的归责条件属于过失;有的赔偿事由,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事由的归责条件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6、“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
该说认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31条的规定,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
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疑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违法原则不仅是行政赔偿而且也是司法赔偿的原则。
第二,从具体内容看,尽管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均适用违法原则,但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和第3条和第4条列举的内容全部以“违法”作前提,而规定刑事赔偿范围的第15条第1款没有“违法”的文字表述,第15条第(一)、(二)、(三)项和第16条第(二)项中,也未使用“违法”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刑事司法行为在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时,很难确认是否有具体的违法事实。
第三,从国外立法看,国外司法赔偿一般采用无过错原则(即结果责任原则)为主的作法,而且将刑事赔偿法作为国家赔偿法的特别法加以规定。
有的认为,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是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为辅的体系。
” 笔者也曾赞同和主张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兼采严格责任(结果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
7、“有限违法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兼顾公平的三元归责原则”。
该说认为,由于刑事侵权形态不同,法律对各种形态的侵权行为所作的判断也不同。
无论哪一种归责原则都难以解决复杂的刑事侵权责任问题,由此导致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所以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刑事赔偿的原则是有限违法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兼顾公平的三元归责体系。
8、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结果责任、过错责任和违法责任并存。
首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拘留、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里体现的就是结果责任。
其次,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此处即以过错作为归责原则。
再次,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上述规定是以职务违法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二、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笔者认为,无论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原意,还是从《国家赔偿法》的总则规定和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第一,从立法背景看,“由于目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刚刚起步,尚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国家财政又比较紧张,因此,先将赔偿范围限于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案过程中,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是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归纳起来共有七种不同的主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违法原则、违法或明显不当原则、违法原则、过错或违法原则及多元化原则。
但当时主流的观点仍然是违法原则。
如有的学者认为,国家赔偿原则是整个赔偿立法的基石,采用哪种原则不仅关系到与本国法律传统和客观条件的协调问题,而且也涉及赔偿实践的可操作性问题。
只有“违法原则”才是我国赔偿立法的适当选择。
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是:(1)违法责任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避免了确立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的双重责任标准。
(2)违法责任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标准客观,易于把握,有利于克服法院审理和判决随意性太大的弊端,也易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把握,有利于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
(3)违法责任原则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分清是非,区别对待;同时将主观过错作为国家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标准,有利于分清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
这一论点,得到了参与立法的同志的充分肯定,“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违法责任原则,即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违法责任原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特色之一。
“违法责任原则把实践操作作为极其重要的考虑因素,反映出立法者务实的态度。
”违法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违法性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2、违法责任原则排除了合法行为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3、适用违法责任原则并不否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确定的损害事实,国家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疑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违法原则不仅是行政赔偿而且也是刑事赔偿的原则。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贯穿于国家赔偿全过程的,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申请赔偿当事人在进行或参与国家赔偿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赔偿规则的制定必须以归责原则为出发点,不得违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内容和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必须依据归责原则,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如果遇到有相反含义时,应当采纳符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含义。
第三,结果责任(无过错)不能作为刑事赔偿的归责的补充原则。
从国家赔偿法的总则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把违法作为唯一的归责原则来规定的。
但《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16条第2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在以上规定中均未采用“违法”一词,而使用了“错误”一词。
如何看待这种规定,学界和实务之间有不同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刑事确认是刑事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该条第2款又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确认程序和确认前置的价值在于确认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不同的确认结果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实行违法归责原则,设立确认程序才有意义。
如果实行无过错原则,设立确认程序就毫无意义。
因为,违法原则不以损害结果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标准,而是以行为违法为归责的依据和标准。
因此,从《国家赔偿法》关于确认的规定来看,刑事赔偿所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处理任何刑事赔偿案件,都必须坚持违法侵权确认赔偿原则。
” 有的学者认为,“违法”和“错误”是有本质的区别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判定标准是法律规定;而“错误”一般来说是指与事实不吻合,一般不与法律规定为标准。
比如,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执行逮捕等一切程序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经过侦查发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司法机关的逮捕行为合法,但是可能就是一个错误的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