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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穗府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章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第四章加快推动产业生态化发展第五章加快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第六章附则广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破解制约广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点突出问题和关键瓶颈问题,做大做强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培育壮大生物制造产业,强化市级统筹、市区联动,建设全球生物医药创新与产业发展高地,引领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生态化发展、国际化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广州地区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单位。

第二章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第三条全球顶尖项目支持。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生物医药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并对项目用地、规划、审评审批,以及企业产品进出口等开设专门服务通道。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
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1.04
•【字号】穗府法公[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公[2013]1号)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第16、29、34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

现将2012年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目录中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原《广州政报》)和“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刊载,并可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的同等效力。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根据公告目录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广东广州民办教师最低工资标准3790元

广东广州民办教师最低工资标准3790元

广东广州民办教师最低工资标准3790元10日,广州市教育局联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中透露了多项扶持民办教育的重磅措施,不仅提高了民办教师的待遇,每年还允许500名民办教师入户广州。

众所周知,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过大,职称人数偏低。

据调查,2013至2014 年,每所民办学校平均有5.4 个专任教师离职。

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总体偏低。

2013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民办学校教师的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

民办学校教师养老问题突出。

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养老金只能够达到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后养老金的一半左右水平。

此外,部分民办学校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广州市制定了该《意见》。

亮点一:教师评比民办老师占比例《意见》严把教师入口关,明确提出各民办学校要聘任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的教师,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教师岗位工作。

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将逐步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指标计划实行单列,确保评比结果中民办学校教师能占有合理的比例等。

亮点二:每年500名民办教师可入户为了稳定民办教师队伍,广州市还将通过入户的方式鼓励教师留下来。

重点和优先解决长期在我市从事民办教育、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现任教师入户的问题,每年给予500个入户名额给民办学校教师亮点三:民办教师最低工资是企业职工两倍《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民办学校所有教师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月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按照2015年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1895元/月,那么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是不能低于3790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州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州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州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15]5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9【实施日期】2015.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州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穗府办〔2015〕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广州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市政府分管编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潘建国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南先、冯军、龚海杰(分别兼任督查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综合组组长),市编办主任,市法制办主任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推进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等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等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府办公厅,日常工作由市编办具体承担,根据工作需要,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广州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编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编办、政务办各1名分管领导担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思路,通过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和资源整合,激发各类服务主体的潜力和活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切实提高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初步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有效结合,老年人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培养一批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老年护理)人才,养老机构中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其中公办养老机构达到80%以上),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能力不断增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和健康管理率达60%以上。

8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穗府办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3日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广东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加快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推动完善低空基础设施、低空科技创新环境和低空多场景应用,促进低空经济及关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一)支持低空经济总部企业。

对本市低空经济领域总部企业,根据广州市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扶持。

对于研发制造类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等相应条件可认定为总部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户籍、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园入学、办税绿色通道、政务服务、粤港粤澳通行等各方面保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对在本市建设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通航飞行器、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100亿元(不含)的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不含省级、区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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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6]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6〕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
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的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政策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所有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

二、申领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是指该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

其中:“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三、审核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一年的稳岗补贴申请,提供《广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

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发。

(二)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核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计算企业的裁员率是否满足发放条件。

(三)经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区社保经办机构在门户网站或服务大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四)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区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办结审核业务,并将审核表进行归档。

同时,区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本区《广州市___区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2),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汇总以用于发放。

四、资金管理
(一)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申领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资金用途。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会计核算。

稳岗补贴纳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四)划拨流程。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审核通过的本市稳定岗位补贴应发金额,一次性专项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计划,市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拨资金至市社保中心开设的基金支出户。

市社保中心收到资金后,将稳岗补贴对应划拨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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