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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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托收

国际结算--托收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风险控制
一、托收方式的特点 (一)比汇款方式安全 付款及交单方式的变化使得进出口双方的安全性均有所提高。 (二)结算基础仍然是商业信用 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进口商 付款或承兑之后,凭单提取的货物可能与合同不符。总体上 看,出口商的收款风险较大。 (三)资金负担仍不平衡 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占压资金都是出口商承担。 (四)比汇款的手续多、费用稍高。

D.拒付时是否需做拒绝证书:委托 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对遭到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做成拒绝 证书给予明确指示。根据银行惯例 ,在委托人没有指示必须做成拒绝 证书时,银行没有义务在拒付时做 拒绝证书。

E.拒付后货物处理的方式:理想的处理方式 是出口商能在进口当地找到买主就地将货物 售出;如果出口商在进口地有可靠的代理人 ,他可以在汇票上记载预备付款人以应急; 如果没有前述的两种可能性时,委托人应在 托收申请书中明确指示银行,如发生拒付, 在货物到达进口地后立即办理货物的提货、 存仓和保险。
国际结算
托收
第一节 概述

一、托收的含义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规定:

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 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 以便取得付 款/承兑。
通俗地说法,也即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 具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 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的基本当事人及其责任
托收流程图(教材P53)
委托人 (出口商)
付款人 (进口商)
1
6 5
4
3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2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托收业务基本流程图
(二)各当事人的基本责任

托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托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托收的特点、风险以及防范目前,在欧美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率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这一方面是对于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杂、费用较高,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主市场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太有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帐方式.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

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1)进出口资金负担不平衡托收条件下,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要委托银行向客户收款的首要条件是出口商备妥托收项下的单据就意味着出口商必须先备妥货物装运后取得单据才能通过银行托收。

进口商在做托收结算方式时,无需交付押金和提供相应的担保,签订合同以后,凭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递交的单据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具有很大的主动权,尤其是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条件下,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或承兑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获得单据的所有权先行提货,转售后偿还出口商或银行的货款。

(2)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URC522第四款第一条B项明确表示托收银行不会为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第十三款又明确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一般情况下,在托收条件下进口商付款或承兑的条件是单据和合同的一致,单据和单据的一致,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会增加因为单据问题而产生的拒付风险。

托收

托收

委托人
托 收 申 请 书
托收行
付款人
买卖合同
托收委托书代收行
2、在一笔以空运为运输方式的交易中,进口 人要求以托收的D/P即期作为货款的支付方 式。
请问:A. 是否可以接受?为什么? B. 如果可以接受,其前提条件是什么?
空运+D/P即期 一般来说,出口人不能接受。
出口地 货物
出口人
进口地 到货通知
ACCEPTANCE) OF THE DRAWEE BECAUSE...... D/P:同时保管好单据,等待托收行进一步指示。如果在发
出通知后的60天内仍未收到任何指示,则可将单据退回, 结束本项代收业务。 NOW WE RETURN TO YOU THE DOCUMENT OF YOUR OC NO. XXX AND CLOSE THE FILE。 托收行:及时通知委托人,及时指示代收行。
三、 托 收
(一)托收的定义 (二)托收的当事人 (三)托收业务的基本流程
委托人
货物 提单
合同 运输公司
提单 交货
付款人
付款
回执 托收申请书 跟单汇票
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托收行收妥贷记通知 NhomakorabeaD/P或D/A 提示跟单汇 代收行
(四)托收案例
1、进口人拒付的时候, A:代收行,及时通知托收行。 YOUR OC NO.XXX NON-PAYMENT(NON-
**D/A + 代收行加AVAL(担保付款) AVALIZED D/Aa
实务中有增多的趋势,特别是在欧洲日益流行,但国 内较少。
托收行应委托人要求后,委托代收行; 如果不接受,则应及时予以答复; 如果接受,则必须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c

托收知识点总结

托收知识点总结

托收知识点总结一、托收的基本概念托收是一种国际结算方式,由银行作为中间人,在收到交单人的指示下,向出票人收款,然后将货款收取后支付给委托人。

托收业务主要是利用银行的信用和国际结算服务来保障双方的权益,并减少双方的交易风险。

二、托收业务的流程1. 委托书的发出:委托人向银行出具托收委托书,指示银行根据交单人的指示去向出票人收取货款。

2. 交单人提交单据:交单人将货物装运单据(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提交给托收银行。

3. 银行通知出票人:银行通过信函或电报等形式通知出票人,告知其收到了委托书和单据,并要求其在付款期限内向银行支付货款。

4. 出票人支付货款:出票人在收到银行通知后,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在付款期限内向银行支付货款。

5. 银行核收货款:银行在核实收到货款后,发出交单人指示的通知(信函或电报等)。

6. 完成交易: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收到的货款支付给交单人,同时将单据转交给出票人,完成整个结算过程。

三、托收业务的特点1. 安全稳定:托收业务依托银行的信用和结算服务,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便捷快速:使用托收业务可以减少货款支付环节,提高交易效率,缩短货款收取的时间。

3. 降低风险:委托银行在货款收取环节充当中间人,通过对单据的审核和货款的核实,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4. 灵活多样:托收业务可以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满足不同商业活动的需求。

四、托收业务的优点1. 利用银行信用:委托银行作为中间人,充分利用其信用和结算服务,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减少交易风险:银行在收取货款环节充当中间人,通过对单据和货款的核实,减少了交易的风险。

3. 便捷高效:使用托收业务可以减少货款支付环节,提高交易效率,缩短货款收取的时间。

4. 灵活多样:托收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满足不同商业活动的需求。

五、托收业务的缺点1. 手续繁琐:托收业务需要多方面的单据和手续,操作相对复杂,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托收流程特点规则

托收流程特点规则

货款和费用的结算。
第二节 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
光票托收的汇票和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代收行在
收款程序上有所不同。如为即期票据,代收行在收到票据后,
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 即付款赎单,并收下票据作为进行会计登录的凭证。如为远
期票据,在付款人承兑后,代收行取回已承兑的票据,在到
国际结算
付款交单是指进口买方付清票款后,代收行才能将货运
单据交给进口商。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分为: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简
称D/P at sight),是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 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需付款,在付清货 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9)汇票到期后代收行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
(10)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 (11)代收行向托收行电告收妥货款并转帐; (12)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或转帐。
第二节 结算方式
(三)托收的特点
国际结算
从总体来说,托收的特点就是银行“ 三不管”业务。正 是银行的“ 三不管”业务,决定着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 第一不管钱,银行不承担确切的收取货款的责任;银行第二 不管货,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拒绝付款赎单,银行 没有照管货物的责任;银行第三不管单据,银行没有审核单 据的责任,即不承担辨别单据真伪的责任,只起到传递的作 用。
期日再次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如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 除委托书外另有规定,代收行应在法定期限内,就拒绝付款
或拒绝承兑作出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银
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节 结算方式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摘要: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

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贸易行为、保护各方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中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各国国内法律法规等。

一、国际条约1.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该协定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

WTO旨在通过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11月10日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旨在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于1961年5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于196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旨在规范多式联运活动,保障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惯例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自1936年起修订至今。

该通则对国际贸易中的术语进行统一解释,有助于减少因对术语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2.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仲裁规则》(ICC Arbitration Rules)《国际商会国际贸易仲裁规则》由国际商会制定,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仲裁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国国内法律法规1. 进出口法律法规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一系列进出口法律法规,如关税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进出口行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

SWIFT MT 托收



承 兑
付 款
拒 付

托收行
航寄托收委托书 跟单汇票 MT410 确认收悉委托书
MT499 通知拒付 MT400 通知付款 MT412 通知承兑
代收行
MT 910 通知入帐
MT 202 偿付
托收行的代理行
清算系统
代收行的代理行
1
SWIFT 培训
MT 400
SWIFT MT400 ADVICE OF PAYMENT
域 73 附加金额明细
列明附加在代收本金上的金额
注 该域只有在附加金额与托收金额币种一致时使用 如不一致
可使用下列代码说明费用
/INTEREST/
代收金额的利息
/RETCOMM/ /YOURCHAR/
代收行支付的手续费 托收行委托代收行收取的费用
将 使 用 域 72 列 明 这 些 费 用
MT400 举例
列代码说明费用
/AGENT/ /TELECHAR/ /COMM/
代理商佣金 电讯费用 我行费用
/CORCOM/ /DISC/ /INSUR/ /POST/ /STAMP/
我代理行费用 商业折扣 保险费 邮费 印花税
/WAREHOUS/
仓储费
该域中的任何代码必须以 / 表示 且必须出现在一行的开头 陈述性的语句不能以 /
72 中列明
5
SWIFT 培训
MT 410
域 32 a 代收金额
列明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的到期日及确认的本金货币 金额
当此域选项为 A 时 即 32A 表示到期日已确定 当此域选项为 B 时 即 32B 表示无法确定到期日 当此域选项为 K 时 即 32K 表示到期日在某一段时期后 其中 代码 D 代表以日计时单 位 代码 M 代表以月为计时单位

外贸常用术语及缩写

外贸常用术语及缩写条约惯例类:CISG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ISBP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P98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URC522 :《跟单托收统一惯例》INCOTERMS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组织机构类:CCPIT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CIQ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CIC:中国国际商会P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UL :美国担保人实验室*OMIC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BV :法国船级社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EVERGREEN :长荣海运UNIGLORY :立荣海运OOCL :东方海外货柜公司ZIM :以色列以星船务公司COSC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SINOTRANS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APL :美国总统班轮船务公司MSC :地中海航运公司CMA-CGM :法国达飞船务有限公司MAERSK-SEALAND :马士基海陆船务公司NYKK :日本邮轮船务公司HANJIN :韩国韩进船务公司HUYNDAI :韩国现代商船公司IMP.:进口EMP.:出口结算及单证类:B/E :汇票T/T:电汇M/T :信汇D/D :票汇D/P :付款交单D/A :承兑交单L/C :信用证* WESTUNION :西联汇款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COD :交货付现CWO :随定单付现ACCEPTANCE :承兑或接受NEGOTIATE :议付或转让REIMBURESE :偿付ENDORSE :背书TO ORDER :空白抬头B/L :提单H B/L :货代提单或分提单M B/L :船公司提单(船东单)MTD :多式联运单据D/O :提货单或小提单S/O :装货单或关单S/C :销售确认书P/I :形式发票P/O :购货定单B/N :托单或定舱委托书P/L :装箱单D/R :场站收据S.W.B :海运单M/R :大副收据A.W.B :航空运单C/R :铁路货物收据C/0 : —般原产地证DOC :单据GSP FORM A :普惠制A格式原产地证N/N B/L :不可转让提单或副本提单ORDER :抬头CONTRACT :合同OPEN POLICY :预约保单ENQUIRY :询盘OFFER :发盘T/T IN ADVANCE :前T/TDEPOSIT :定金D/P .T/R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运输保险类:AW :全程水运FCL:整箱货LCL:拼箱货THC :码头操作费ORC :产地接货费CY :集装箱堆场CFS:集装箱货运站TEU :标准箱40 ' HQ : 40尺高柜40 ' GP: 40尺普柜BAF:燃油附加费CAF :货币贬值附加费PSS:旺季附加费ETD:预计开航日期ETA:预计抵港日期CY-CY :堆场到堆场CFS-CFS :货运站到货运站FCL/LCL :整箱交/拆箱接FCL/FCL :整箱交/整箱接LCL/LCL :拼箱交/拆箱接FREIGHT TO COLLECT :运费到付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S.S.:蒸汽船EMS :邮政速递F. O.:船方管装不管卸F. I.:管卸不管装FPA:平安险WA :水渍险G. A.:共同海损W/W CLAUSE :仓至仓条款CIC :中国保险条款ICC :伦敦货物协会保险条款OCP :内陆公共点W/T :转运STC:据托运人称LAC :托运人装箱点数TELEX RELEASE :电放NVOCC :无船承运人商品相关:CTN :纸箱PCS:件DOZ : 打F. T.:运费吨N.W.:净重G. W.:毛重MT (M/T ):公吨N/M :无唛头SAMPLE :样品CATELOGUE :样品本H. S.CODE :关税税则号QC :品质控制(品管)价格类:EXW :工厂交货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CIF :成本、运费加保费CFR:成本加运费CNF :成本加运费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CPT:运费付至DAF :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PRICELIST :价目单其他:OEM、贴牌或原始设备制造商EDI :电子数据交换CISS :全面进口监督计划CRF:清洁报告书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体系HACCP :风险关键控制点(出口食品到美国必须)PSI:装船前预检验TAX REFOND :出口退税。

第三章 国际结算规则与惯例


第三节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的发展过程
国际商会为了使信用证成为国际贸易中便利的结算工具,于 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简称 UCP,并在1933年正式公布(UCP82)。其后随着国际贸 易形势的变化与发展情况该惯例先后经历了5次修改。 从1991年起,国际商会又着手对UCP400进行第五次修订, 以便使信用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能详尽地纳入到统一惯例 (UCP500)的规定之中。这次修订获得通过以后,国际商 会以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并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启用。
(三)国际结算惯例的制定机构——国际商会 国际贸易与结算惯例大多是由国际性的商业组织或团体来组 织编纂和负责解释的,国际商会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国 商会发起,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成立于1919年, 总部设在巴黎,是由来自世界各国的生产者、消费者、制造 商、贸易商、银行家、保险家、运输商、法律经济专家筹组 成的国际性的非政府机构。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 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工作方式为: 制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企业界和商界 推广应用;寻求与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对话,以求创造一 个利于自由企业、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国际环境;促进各 国或各地区会员之间的经贸合作,并向全世界商界提供实际 和实用的服务。
第二节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
一、《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发展的过程 第一次修订是指国际商会于1967年对原《URC192》进行 了部分内容的修改,重新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 ICC Paper,ICC Publication No.254,国际商会第254号出版物,简称 《URC254》)。 随着贸易的发展和托收业务的变化,国际商会于1978年第 二次对原254号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ICC Publication No.322, 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简称《URC322》),并规定于 1979年开始生效。

托收


相同点
1.均以商业信用为基础。 2.均属于逆汇 3.均属于跟单托收方式
承兑交单
先承兑交单,后收取货款 以付款人的承兑为交单依
据 远期收款
可能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
7.3 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7.3.1 托收方式适用的国际惯例 7.3.2 托收方式的应用特点
7.3.1 托收方式适用的国际惯例
过了一段时间,B公司又来电称,由于当地市场价 格下跌,货物不太好销,建议将交单方式由即期 付款交单改为30天承兑交单(D/A 30天)。
考虑到货物已到目的港,如果该客户不赎单,把 货物变卖或运回,损失将很大。故A公司接受了B 公司D/A 30天的付款要求。汇票承兑到期时,A 公司仍未收到B 公司的货款。再与B公司联系,均 联系不上,而货物早已被B公司提走,造成了不可 弥补的损失。
A银行立即重新寄单至D银行。由于银行与客 户及时沟通及全力合作,没有造成损失。
评述
本案中,托收行A银行未按委托人B公司在托收 申请中的要求请D银行作为代收行。
所幸该单货物为远洋运输,单据几经辗转未造 成大的损失,如果是近洋运输,延误的提单可 能会产生滞港费用。
所以银行在受理托收业务时,必须严格按托收 申请书要求办理,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评述
在本案中,进口商B公司步步为营,先利用以银 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诱使A公司与之 签订合同;
然后又设计将信用证方式改为以商业信用为基 础的托收结算方式,但采用的是风险较低的即 期付款交单方式;
最后,在货物到港时,又找理由迫使A公司接受 风险较大的承兑交单方式,从而使其在承兑汇 票后就可以取得货物运输单据并凭单提货,最 后造成A公司钱货两空的损失。
远期付款交单的业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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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附录三 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本)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A·总则与定义 第1条:托收统一规则522的适用范围 a.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适用于第2条所定义的所有的、并在第4条所讲的“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规则的托收项目。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与一个国家、一个州、或地方的法律和/或必须执行的条例有抵触,本规则对所有关系人都具有约束力。 b.银行收到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随后的有关指示,并无必须办理的义务。 c.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银行决定不办理它收到的托收或任何有关指示,它必须无延误地以电讯,或在不可能采用电讯方式的情况下,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第2条:托收的定义 本规则而言: a.“托收”指银行根据收到的指示处理第2条b款所定义的单据,以便: I.取得付款和/或承兑; 或 II.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 或 III.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b.“单据”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I.“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用以取得款项的凭证; II.“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契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其他任何非金融单据的单据。 c.“光票托收”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d.“跟单托收”指: I.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II.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第3条:托收的关系人 406 a.就本规则而言,托收的“关系人”是: I.“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 II.“托收行”:委托人委以办理托收的银行; III.“代收行”:除托收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的银行; IV.“提示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银行。 b.“付款人”是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的人。

B·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第4条:托收指示 a.I.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遵循托收统一规则522,应完整而明确的条款。银行只被允许根据托收指示中的条款和本规则行事。 II.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III.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接受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方/银行的任何指示。 b.托收指示应包括下列适用的各项内容: I.发出托收的银行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和编号。 II.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付款人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IV.提示行(如有)的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V.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种类。 VI.单据清单和每项单据的份数。 VII.(a)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款和条件。 (b)交单条款: 凭 (1)付款和/或承兑 (2)其他条款和条件 交单。 缮打托收指示的一方负责确保交单条款清楚明白,否则银行将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 VIII.要求收取的费用以及是否可以放弃。 407 IX.要求收取的利息,如果有的话,是否可以放弃,包括: (a)利率 (b)计息期 (c)适用的计算方法(例如一年为360天,还是365天) X.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书的形式。 XI.发生不付款、不承兑和/或未执行其他指示情况时的指示。 c.I.托收指示应列明付款人或办理提示的场所的完整地址。如地址不全或有误,代收行可尽力查明正确的地址,但本身无义务和责任。 II.对因被提供的地址的不全或有误而引起的任何延误,代收行不承担责任。

C·提示的形式 第5条:提示 a.就本规则而言,提示是提示行按照托收指示将单据向付款人通知备妥的过程。 b.托收指示应列明付款人应采取任何行动的确切的期限。 诸如“首先”、“迅速”、“立即”以及类似的表述不应用于提示或付款人赎单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任何期限。如果采用了这样的术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c.除银行被授权附贴任何必要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费用由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以及进行任何必要的背书或加盖橡皮图章或其他托收业务惯用的和必要的辨认记号或符号外,单据应按收到时原样向付款人提示。 d.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将以委托人所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如末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将使用它自已的任何银行或另一家银行选择的在付款或承兑地点所在国家的或在须执行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国家的任何银行。 e.单据和托收指示可由托收行直接或通过其他中介银行寄送代收行。 f.如果托收行不指定一个特定的提示行,代收行可以自行选择提示行。 第6条:即期/承兑 如果是见单即期付款,提示行应即提示付款,不得延误。如果不是即期而是远期,当需要承兑时,提示行应即办理提示承兑,不得延误;当要求付款时,提示行须不迟于到期日办理提示付款。 第7条:商业单据交单 承兑交单(D/A)与付款交单(D/P) a.带有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指示的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408 b.如果托收包含了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是否凭承兑(D/A)凭付款(D/P)向付款人交出商业单据。 若没有列明,商业单据则应仅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c.如果托收包含了远期付款的汇票,并且托收指示列明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则应仅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第8条:代制单据 托收行指示代收行或付款人制作托收中没有包括的单据(汇票、本票、信托收据、承诺函或其他单据)时,这些单据的格式和措辞应由托收行提供。否则,代收行对任何这种由代收行和/或付款人提供的单据的格式和措辞不承担责任。

D·义务和责任 第9条:善意和谨慎 银行办理业务应是善意的,并应谨慎从事。 第10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a.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直接发给该银行,或以其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 然而,若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把货物直接发给了该银行,或以其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并请其凭付款或承兑或根据其他条款和条件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的一方承担。 b.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即便是在被特别地指示去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银行仅在具体业务中如果同意或同意在一定程度上这样做时,才采取上述行动。撇开第1条c款,即使在代收行没有对此做出任何特别通知的情况下,本条款亦适用。 c.但是,无论是否被指示,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行动,银行对货物的下落和/或状况和/或对受托保管和/或保护货物的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行动和/或过失不负责任。然而,代收行须将其采取的行动无延误地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 d.银行对货物采取任何保护行动所产生的任何手续费和/或开销将由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承担。 e.I.撇开第10条a款,如果货物以代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并且付款人已经对该项托收履行付款、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代收行安排放货的话,托收行应被视为已授权代收行如此行事。 II.若代收行根据托收行指示或第10条e款I的规定安排放货,托收行应偿付该代收行为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11条: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409 a.为执行委托人的指示,银行使用另一家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委托人办理的,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b.即使银行主动选择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如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对此亦不负责。 c.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指示方应受被指示方被外国法律和惯例所加诸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之责。 第12条:对收到单据的免责 a.银行必须确定它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果发现任何单据短少或非托收指示中所列,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或在不可能采用电讯方式的情况下,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 银行在此方面没有进一步的责任。 b.如果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表面不符,托收行对代收行收到的单据的种类和数量不得争议。 c.根据第5条c款和第12条上述a,b款,银行将单据接收到时原样提示而无须进一步审核。 第13条: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承保人或其他任何 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第14条:对传递途中发生的延误,丢失和翻译的免责 a.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递途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丢失、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途中所发生的延误、残缺不全或其他错误、或对专业名词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所产生的后果,银行概不负责。 b.对由于收到的任何指示需要澄清而引起的任何延误,银行不负责任。 第15条:不可抗力 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发生营业中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E·付款 第16条:及时付款 a.收妥的款项(扣除手续费和/或第三方费用和/或开销),须按照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时拨交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b.撇开第1条c款,除非另有约定,代收行仅向托收行支付托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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