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行政法律法规列表

行政法律行政主体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1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12月14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行政强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行政给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行政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司法解释一、行政实体法1.行政主体[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1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1995.12.18)(1)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10.21)(1)[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2)2.抽象行政行为[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1991.10.1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993.3.1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1994.1.13)(1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9.23)(1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2003.4.2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3.8.15)(12)[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1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21)觇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23)3.具体行政行为1)司法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9.8.16)(2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情示》的答复(1999.10.18)(27)[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0.28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37)[指导案例]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42)(2)公安行政管理[司法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铁路系统治安案件处罚权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3.20)(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8.21)(4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 45)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1.23)(56)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1.26)(59)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8.24)(60)(3)交通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问题的复函(1997.3.7)…(7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应泽忠诉西峡县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案的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1998.12.27)(7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1999.2.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2.29)(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11.17)一(78)[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正)(7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27)(90)[指导案例]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I(99)(4)计生、劳动、社保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答复(1997.7.15)(10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2.15)(10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1.12)(10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1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9.7)(1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12.3)(1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6.10)(10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7.20)(106)[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8.27修正)(116)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125)工伤认定办法(2003.9.23)(132)[指导案例]扬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33)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138)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41)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f146)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151)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f154)(5)资源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1995.9.6)(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10.20)(1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6.5.6)(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1996.10.9)(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8.5.15)(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7.7)(16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8.8.17)(1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1998.12.6)(16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2007.11.5)(161)[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16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修正)(170)(6)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8.29)(17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答复(2001.12.29)(17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10.12)(1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9.11.19) (178)[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Q 28) (1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18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6.13) (191)[指导案例]陆廷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194)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197)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203)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208)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14)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17)(7)食品、药品、卫生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1991.10.91(2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药品监督职权时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答复(1999.12.8)(220)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应否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2003.4.29)(220)[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修订)(232)(8)工商、质监、检疫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1995.9.18)(24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7.6.4)(2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9.1.19)(2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999.11.17)(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2.18)(2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2000.4.19)(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2003.12.10)(2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11.27)(2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243)[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2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管理条例(2005.12.18修订) (24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25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修正)(25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26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4.7.1修订)(273)(9)专利、商标行政管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6.22)(2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1.9)(27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2000.1.28)(279)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2001.10.25)(2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03.4.15)(2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2002.1.9)(28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修正) (282)(10)税务、国资行政管理[司法文件]曩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989.11.4)(2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I 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19938.6)(29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1.16)(296)[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修订)(29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305)(11)外贸行政管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8.27)(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3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314)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7.25)(31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11.1)(31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4.6修订)f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3.3l修订)(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3.3l修订)(3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1104.3.3l修订)(331)[指导案例]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333)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339)4.行政许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2.14)(34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346)5.行政强制[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2000.1.25)(355)[指导案例]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355)6.行政处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2001.6.25)(359)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秦大树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2003.6.23)(3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具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2003.9.5)(36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吼8.27修正)(304)[指导案例]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369)[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373)7.行政监督[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0.13)(378)[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9.17)(382)信访条例(2005.1.10)(386)8.行政复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39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10.10)(39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1998.11.19)(39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2.24)(394)[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39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399)[指导案例]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404)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09)二、行政诉讼法1.综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413) [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1.14)(4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5.18)(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2007.4.24)(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6.26)(4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09.11.9)(435)[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437)2.受案范围(1)公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5)(4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5.25)(44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6.18)(4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1994.5.1)(4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1997.4.10)(4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10.27)(44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意见(1998.2.18)(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998.8.15)(44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一案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12.29)(445)(2)工商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12.22)(4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10.11)(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1992.4.1)(447)(3)税务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2.1.18)(44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11.28)(448)(4)教育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8.11)(4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2003.11.26)(449)[指导案例]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9)(5)国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6.4.2)(45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1994.6.27)(452)(6)房地产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7.24)(4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8.1)(452)[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1988.6.9)(4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4.17)(4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11.25)(453)(7)其他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4.4)(4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7.13)(45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7.10.9)(4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而旧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而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否受理的函(1989.1.23)(4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2.15)(4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l 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6.14)(45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8.24)(45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1997.10.27)(45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998.3.25)(4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1998.11.16)(456)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0.6.5)(4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
治安处罚法案由是如何确定的

一、治安处罚法案由是如何确定的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治安处罚法案由是如何确定的二、对治安处罚拘留不服怎么办1、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s。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纠纷调解时限规定是什么?

People who can use the wisdom of others to accomplish their own work are grea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纠纷调解时限规定是什么?导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事件,打架斗殴偷盗等等,都需要提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那么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纠纷调解时限规定是什么?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提交处理后超出时限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3、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4、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治安处罚超过办案期限是否构成程序上的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最长六十日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体现,该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违法行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治安管理职权,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治安追诉时效期限

治安追诉时效期限治安类案件已经成为现实⽣活中的⼀类重要案件类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对于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这是在实际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也是⼤家关⼼的问题,今天律⽹⼩编就为你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们⼀起来学习吧!⼀、治安追诉时效期限六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违反治安管理⾏为在六个⽉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为发⽣之⽇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这⾥“被公安机关发现”应从⼴义上去理解,即不仅指公安机关,也包括受害⼈的控告或知情⼈的检举揭发、司法机关移送或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违法线索。
这⾥的六个⽉是指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如果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结束之⽇起计算。
前者规定的⽬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
后者规定的⽬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为⼈已不再重犯,没有再危害社会治安⽽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对违反治安管理⾏为的治安案件即使是超过办案期限,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应当给予处罚。
理由是:《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最长六⼗⽇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提⾼⾏政执法效率的体现,该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违法⾏为,防⽌公安机关滥⽤治安管理职权,从⽽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
⽽超过追究时效的即违反治安管理⾏为,六个⽉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如果处罚了,就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条的规定,因此引起的⾏政诉讼,诉讼的结果势必被依法撤销被诉的具体⾏政⾏为或者确认⾏政⾏为违法。
关键与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键与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吉04行终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芳松王涛屈永国【审理法官】何芳松王涛屈永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关键;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当事人】关键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当事人-个人】关键【当事人-公司】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关键【被告】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本院观点】该照片关键在一审没有提交,是一审审理结束后所拍,不属于新证据,不予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南康分局对关键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是否正确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视听资料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南康分局对关键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是否正确问题。
根据本案证据,张海艳与关键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殴打的事实存在,南康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关键、张海艳、高大伟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对关键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的上诉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关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59:0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日,在辽源市老客运站斜对面的马路上,高大伟因为关键一直跟着其妻子张海艳要钱(双方有债务关系),便要拽着关键去一旁谈谈,未果后高大伟先是踢了关键屁股两脚,之后又用拳头怼了关键胸口处几拳。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表通: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表通: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一、关于总则的规定一是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范围,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四是治安调解的特别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涉案财物的处理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特殊人群的适用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4、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课 (11-12)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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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在此,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主要是针 对言词证据,即被询问人的供述,以及实物证据等。 • 这一排除规则的设定,主要考虑的是利益平衡问题,即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具体而言:
• 一是政府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其权利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在调查取 证方面,人民警察有检查、扣押、传唤等多种手段,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 后盾。如果不注意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势必会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人民 警察非法行为的侵害; 二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警察滥用职权。如果人民警察从非法收集的证据 中不会获得任何好处,他们的非法取证行为就会相应地减少。即使因为确 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可能会导致个别案件不能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的法律责任,但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个代价是必须付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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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1 华西职业学校 熊荣贵 高级讲师 1
企业职工培训 第六课
第六课 治安处罚法讲义
主讲
2012-7-11
熊荣贵
高级讲师
2
华西职业学校 熊荣贵 高级讲师
治安处罚法
培训讲座
2012-7-11
华西职业学校 熊荣贵 高级讲师
11
研讨
• 首先,孙某没有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反 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64条对无证驾驶 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孙某违反了 该规定,就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 其次,孙某应当对因其无证驾驶摩托车而给张立 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孙某无证驾驶是 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立身体受伤与孙某 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孙某应当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对张立承 担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初探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初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通过非政府力量和途径满足自己需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逐步在国家的政治社会范畴外形成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的出现对政府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范围、管理手段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之一的治安管理,面对公民社会的出现,也应该主动的转变思路,通过改革和规范现有的工作观念、体制、方法来应对新形势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满足公民社会背景下公民对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多元化需求,从而更好地发挥治安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法律武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由于各地对该法关于裁量部分的问题认识、理解不统一,加之有权解释机关对此问题的解释不具体、不透彻,出现了各地裁量标准不一、裁量随意性不断膨胀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该法裁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析。
“治安”的“治”是治理、整治;“安”是安全,即治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亦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法就是调整治安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两种性质不同的治安法律关系,一种是治安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治安行政法律关系。
治安刑事法律关系当然应由刑法调整,治安行政法律关系才应由行政法来调整。
我们这里所说的治安法,仅指治安行政法。
规定治安法律关系主体——公安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维护治安秩序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的法。
公安机关有权行使治安管理职权,但必须履行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请求公安机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治安秩序,配合、接受公安机关就治安问题所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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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四、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并在第54条规定可以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参照刑法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五、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六、关于取缔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
这里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等行业。
取缔应当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进入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等。
在取缔的同时,应当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七、关于强制性教育措施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对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劳动教养;“按照国家规定”是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八、关于询问查证时间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里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本法第三章对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能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和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
对经过询问查证,属于“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当记录在案。
九、关于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85条规定,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上述人员父母双亡,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的,因种种原因无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者不能及时到场的,办案民警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注明。
为保证询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在被询问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邀请办案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被询问人在办案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友,或者所在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询问笔录应当由办案民警、被询问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
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县级以上公安局应当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十一、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这里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
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十二、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十三、关于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这里的“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