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游客行为守则

公园游客行为守则
公园游客行为守则

公园游客管理办法

第一条

游人应讲究社会公德,自觉地遵守游园规则:

(一)不准践踏草坪、摇曳树木、折枝、采花、摘果、捋树叶、放牧禽畜。

(二)不准攀登树木及园林设施,不准在树木和园林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标语、广告、损坏园林设施。

(三)严禁狩猎、捕鸟。

(四)游人玩乐游乐设施要遵守使用须知,服从管理人员指导。不准超员、打闹,

(五)不准集体或个人在园内从事有损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的体育活动和其他活动。

(六)不准向园地和园林设施内抛弃食品包装物或其它废弃物。

(七)公园内严禁赌博、非法交易以及搞封建迷信、有伤风化的活动。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入园。

(八)不准在园内明火燎荒、点篝火、烧香和燃放鞭炮,严禁在禁烟区和防火期内吸烟。

(九)不准机动车、自行车在游览区行驶。

(十)不准在园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以任何借口围攻公园管理人员,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十一)严禁在场内喧闹滋事,或进行其他不轨行为。

第二条

科研单位采种和采集动、植物标本,必须经批准后,在保证不影响动、植物生长的前提下,有组织的进行

第三条

公园内的一切商服经营活动,要事先报请公园主管部门和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遵守公园有关规定。商服网点必须按统一规划和要求部置,交纳管理费,合法经营,优质服务。公园出口处禁止摆设商服摊亭和安放有碍观瞻的设施。

第四条

不准移动、搬用公共设施。不准在公园绿地、河湖内倾倒垃圾、污物、排泄污水、挖砂取土、埋坟、堆放或晾晒物品。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园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六条

凡因管线工程需穿越园林绿地都必须事先取得公园同意并经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占地手续和交纳补偿费后方准施工。

第七条

公园周围百米以内不准进行有碍公园景观的建设。无碍景观的建设,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批准时,应征求公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园林部门要搞好公园的绿化建设,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对文化古迹和古树名木要重点保护。

第九条

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植物造园等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须服从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经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对维护公园秩序和公园建设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要按《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和《营口市园林绿化违章处罚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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