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新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新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

试析我国新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4-02

摘要为了顺应国际趋势,也为了更好地解决国内专利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我国《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先后于2008年与2010年进行了修订,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做出了重大修改。这为我国专利的强制许可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争议与不足之处,值得学界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关键词新专利法强制许可适用情形

专利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通常情况下,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他人无权以营为目的实施该专利,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在实际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专利权人的这种绝对排他性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又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制度就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我国新《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的有关内容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依法由政府或者政府依法授权具有相同实施能力的第三人实施专利,并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制度。首先,强制许可的主体是具有实施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有人认为,主体限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应当放宽到任何人①。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因为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通

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大中小 2006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4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一种聚氨酯胶粘剂”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4月5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聚氨酯胶粘剂,其是由主剂和固化剂组成的双组分胶粘剂,其特征在于主剂和固化剂的重量比为:主剂:固化剂=100∶1-10;所述主剂的组成及其以组成成分总重量之和为100的重量百分含量为:聚氨酯预聚物(羟值为5-60mg KOH g) 10-80%,SBS热塑性弹性体0-50%,有机溶剂10-85%;所述的固化剂为异氰酸根值为5-12%的、甲苯二异氰酸酯与多元醇按[NCO][OH] <2的比例反应的加成物,而且游离TDI含量不大于0.1%;有机溶剂为酯类、酮类、芳香烃类溶剂中的一种或几种。” 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于2003年8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一个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聚氨酯胶粘剂》,化学工业出版社,李绍雄、刘益军编著,1998年8月第1版,封面和第42-43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聚氨酯胶粘剂》,化学工业出版社,李绍雄、刘益军编著,1998年8月第1版,封面和第134-149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3:《聚氨酯胶粘剂》,化学工业出版社,李绍雄、刘益军编著,1998年8月第1版,封面和第70-83页,复印件共8页; …… 附件7: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一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附件8: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二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附件9: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三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附件10: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四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是SBS热塑性弹性体占主剂的0-50%,但由附件7-10所记载的四个实施例可以看到,只有实施例一中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分中含有SBS成分,其余3个实施例均未提及SBS成分,根据附件1、2、3,此时SBS组分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工业产权法要点整理

一、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1、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2、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有: ·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只是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或变化过程的认识和对其规律的总结,不是利用自然规律去能动地改造世界 ·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计划、规则和方法等,由于只涉及人类社会活动的规则,没有利用自然力或自然规律 ·例如下棋规则、游戏规则、汉语拼音方案、提高记忆力的方法等,由于只是指导人们判断、记忆、推理、分析的规则和方法,不具有技术内容 3、《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不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但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仪器、器械、装置以及化学物质和组合物等,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非以治疗为目的方法如除臭等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不可专利的主题如:中文打字汉语拼音快速排字和检字法、中国年历星期六的色彩表示方法、中医的诊脉法、西医的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中医的针灸、气功,西医的电疗、磁疗,以及进行外科手术的方法、为美容进行手术的方法4、世界上的伟大发明,如: ·人工合成胰岛素、人造血、卡介苗、避孕药、味精、杂交水稻(以上动植物品种都是指生产方法) ·血压计、核磁共振仪、 ·集成电路、卫星、核反应堆、原子弹 ·电影、电视系统、电子邮件 ·拉链、塑料、人造纤维 5、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的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例如,一种用以防止汽车被盗的装置采用释放催眠气体的方法,使盗车者在开车时失去控制,从而便于抓获偷盗者,但是由于这种装置也会给行人造成危害,

我对于专利的理解

一、都是翻译惹的祸 专利究竟是? 专利起源于西方,或者说是伴随着自由市场主义(资本主义)而来的,XXX年,西方由教会社会(封建社会), 翻译惹的祸:其实有很多词汇,在特殊时期(1970年至1980年)历史遗留问题,patent 被翻译成了专利;被翻译成了资本主义。 二、我国的专利法的每一次改变是被迫的。 1624年英国制定的《垄断法》,使得专利制度由封建专制向保护私权转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世界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 1883 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公约于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初的缔约国成员为14个国家,截止到2011年8月,缔约国成员己达到173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三、目前专利行业发展情况 四、对于国有企业来讲,专利的意义

第一篇“被动”的专利 当我开始接触专利时,脑子里就有一个疑问,专利强调就是“专人有利,专人使用,别人不能白用”,这不是跟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群策群力,共同富裕”的原则相违背吗? 后来我得出了肯定的答案:对,就是相违背的。 中国的专利事业,一开始就是被动的,被动的产生,而后来,也在被动的发展(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发展”,只能说是“改变”)。 看一下专利法规的时间表: 一、诞生。 思考:198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这部专利法中有很多令人难以相信的地方,比如说,“私营企业的发明专利保护时限只有1年”、“国有企业不能成为专利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的专利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无偿使用私营企业的专利”、“专利纠纷全部由地方政府裁决”、“食品、药品配方制作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等等。 一开始看到这些条款,会很难理解这部法律的用意,甚至于去怀疑,在这样的环境下,会有人去申请专利吗? 即使是这样封闭的法律,在专利法建立初期,还是有很多争论的声音,比如“专利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与社会主义的性质完全违背,不应该设立专利法”。那么我们当初为什么要设置专利法呢? 原因是这样的,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策略,因为不具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外的先进企业不敢在中国国内设立工厂,即便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也很少,究其原因是当时中国企业(基本上全部为国有企业)标榜的“学习、模仿、超越”三步走策略,让很多外资望而却步,招商引资举步维艰。所以,虽然我们设立了上述的专利法,来表明这个国家会保护知识产权,让外资不要害怕,可是熟不知这样的专利法,如此的不开放,如此的自闭,如此的人治,外资更是不敢来的。所以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说,改革开放最初的15年,我们一点也不开放。 不过,换句话说,这也是当时的国情所致。举个例子,当时我们的药厂,主要集中在哈尔滨,基本上所有的药品都是照搬欧美国家的配方,我们的奶粉,也都是仿制的其他国家现成的配方,如果真的按照国际专利法的通用标准,那么将有一大批国有企业倒闭。

农业产业化与利益平衡机制

农业产业化与利益平衡机制 农业产业化与利益平衡机制 农业产业化作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主要采取“公司农产”、“公司基地农产”和“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一些地方甚至提出了“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口号。但是这些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年月,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的一面旗帜” 蓝田股份因为银行贷款出现危机事实上宣告破产。有人因此发出疑问:“公司十农产”可以富裕农民吗?有的学者担心土地“流转”到那些龙头公司手中之后,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者遭遇其他市场风险,谁来保护不能享受任何正式社会保障的农户的利益(仲伟志[])?当然,我们不能用蓝田模式的破产来全盘否定农业产业化本身。龙头企业脆弱,可以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蓝田模式行不通,还可以选择其他模式,农业产业化并不是一定要把土地交给龙头企业。我们最关心的是: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是否能够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从中找到问题的答案。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据有关部门年公布的统计,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经发展到.万多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万多个。各类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总值亿元,销售收入达亿元,利税总额为亿元,带动的农户达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平均每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增收元(程云[])。但是,这些数据显然被注入了水分。因为如果产业化真的很好地带动了%的农户,那么我国农户

的平均收入水平肯定比现在高得多。特别是如果用给出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分别除以龙头企业总数就会得出,平均每个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为万,销售收入为万,而利税高达万,利税率竟然高达%以上。实际上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并没有这么乐观。以上海为例,目前全市拥有家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家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但根据我们年对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研,这些企业多数规模不大,产业链条偏短,经营视野偏窄,关联产业间的联系(合作)不够紧密,地域触角不够广泛。特别是多数企业以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初级加工为主,利润空间不大,而且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税收减免和国家其他的财政支持。一些经营绿色蔬菜及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其毛利率仅为%左右,某上市企业近万元的农产品销售额仅获得了不到万元的毛利润。尽管也有部分以外贸出口为主的企业利润率较高,但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太大。某集团公司年因日本、欧盟等世界主要农产品进口国技术壁垒限制的加强,发生.亿元的巨额亏损。年年初突如其来的“非典”灾祸,也对许多以出口贸易为主的公司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某公司的农副产品%以上出口海外,因不少客户在“非典”期间取消了订单,造成公司出口创汇缩水%左右,国内销售也下降了%。即使是某些企业科技含量较高的设施农业,由于前期投人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要求,也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带动农户方面,大部分企业与农户仍然处于一种加工商与原料供应者的采购供应关系,产前、产中、产后的联系不够紧密,违约率高,对农户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多数企业在市场建设方面建树不多,过分依赖国际市场和超市、宾馆等销售渠道,缺乏稳定的市场体系的支撑。

专利法重点概念

专利法复习整理 专利权,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习惯上,专利一词包含三种含义:1. 指专利权2. 指发明创造成果本身3. 指记载专利的文献 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威尼斯制定的1474年 1944年5月29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 专利权的特征:(1)无形性(区别于有形财产)(2)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3)地域性(专利独立原则)(4)时间性(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5)可复制性(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专利法是一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 专利制度是专利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国家通过制订、实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1、法律保护2、科学审查3、公开通报4、国际交流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专利权的客体:相应地,专利就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只要是技术方案即可但有要求:1.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 2. 要有实现的可能性3. 抽象的思想、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不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1、产品发明专利:只及于产品2、方法发明专利:及于方法及用此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专利的实质,发明人向公众充分公开发明的所有相关技术信息政府授权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地垄断该项发明 申请人: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专利权人:指对国家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排他性独占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专利权人不同于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发明人:我国把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完成者叫发明人 设计人:我国把外观设计的完成者叫设计人 注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浅析对专利法的理解与认识

浅析对专利法的理解与认识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人们制定了专利法。其旨在提高创新能力,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简要谈谈对专利法的一些认识。 (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一词是从英语Patent翻译而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可以有不同的含义。一般来说,专利即指专利权,它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法”是调整申请、取得、利用和保护专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某些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推动科技进步的管理制度。我国专利法的基本任务,就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会建设的需要。 (二)专利权概述与保护对象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一种独占权。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专有性。二是地域性。三是时间性。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申请权的主体不同。在美国,只有发明人本人才可以是专利申请人。而在其他国家,发明人或发明人单位、发明人的申请权受让人、发明人单位的申请权受让人,都是可能成为有权申请专利的人。我国专利权与大多数国家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校企深度融合的利益平衡机制

2012年12月(中) 财经与管理科技创新与应用 校企深度融合的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刘洁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珠海519090) 1问题的提出 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的指导下,我国高职院校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探索出“订单培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2+1”等一系列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随着探索的深入,高职院校意识到只有通过企业,才能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只有走校企深度融合、“双主体”人才培养之路,才能培养出企业社会真需要真欢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然而纵观当前的高职教育,常见的却是校企合作的“剃头挑子一头热”①:学校想谋求合作,认为企业并不真正关心向往合作;企业想谋求合作,却往往遇到学校态度冷淡,尤其是一些学校与企业完成挂牌后合作就到了终点。可见,要解决现阶段校企深度融合中存在的问题,其关键在于找到企业与学校深度融合的支点,方能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平等互利。因此,如何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成了当前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 2校企深度融合的利益平衡机制难以建立的原因 首先,学校企业利益诉求不同,校企双方目标利益差异大。企业和学校属于不同类型的组织,不同的社会属性造成两者合作目标利益存在着本质差异,合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学院作为教育机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要遵循教育规律,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为目标,主要追求社会价值、长远利益;而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性,遵循市场规律,主要追求经济效益和快速回报。当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发生矛盾时,企业往往会选择当前利益。因此,校企双方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缺乏切实的利益结合点。 其次,共同目标驱动力不足,难以吸引校企双方长久合作。校企合作既是一种教育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双方利益的结合点是人力资源,其共同目标就是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现行的教学管理模式在实践教学安排上无法使学生的相关实训与企业生产任务合理衔接。企业环境和学校环境的差距、企业需求与教学安排的不同步等往往造成教学与企业人才需求脱节,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满足不了企业需求。而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较缺乏国家政策引导及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文化传统,大部分企业缺乏人力资源开发意识与动力,将自己放在旁观者、施予者位置,而非一个教育教学“主体”单位。校企双方共同目标驱动力不足,最终导致企业与学校合作关系松散,这也是当前制约校企合作深入发展的瓶颈。 第三,企业不直接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双方师资共建共享难以达成。我国职业教育最突出的矛盾是企业不直接参与职业教育,主要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身努力来完成。因此,合作办学机制很不健全,校企双方明显缺乏深层次合作,致使一些优势资源如师资资源共建共享无从实现。政府和社会在师资培养方面给学校提供的环境也甚为欠缺,企业没有培养教师的义务,也不愿提供无偿的培训环境。如果不是建立在双赢基础上,企业就不愿接收教师参加顶岗实践。而校内实习、实践设备又严重缺乏,教师根本没有参加企业实践的场所,又谈何教师在企业里锻炼“双师”素质。 最后,利益回报差距大,利益的不平衡严重影响校企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可从企业获取资金设备与人员技术支持,有效解决学生就业问题,获益较大。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种生产性投资,市场驱动下人才的高流动使企业的参与行为没有实现预期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必要的成本补偿,更没有提高社会声誉的表彰,企业付出与利益回报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消极参与甚至是停止参与。此外,收益与风险不能平衡。越是实习生越容易出事故,而目前对实习生的意外保险没有统一规定,有的是学校交,有的是企业交,有的没交,这也是当前影响企业接收顶岗实习生的主要障碍之一。 由此可见,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形成、存在和发展都与利益平衡密切相关。利益平衡是高职教育产学合作赖以形成、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产生驱动力的源泉。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之所以发展不平衡,关键就在于缺乏利益驱动平衡机制,不能满足合作双方的利益诉求。因此,只有建立起互利多赢的校企利益驱动平衡机制方能真正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 3努力构建校企深度融合利益平衡机制,促进高职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3.1政策激励—— —建立校企通力合作的利益驱动机制校企合作中,要想让企业积极主动,必须加强政策导向。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只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才能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才能优先享受相关利益,从而在企业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为此必须建立合理的企业利益补偿机制,在税费减免、财政支持、政策倾斜、资金补贴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如给予参与办学的企业税费减免,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等;并把校企合作运行的必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经过对合作效果评估,达到标准的,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政策倾斜或税收优惠;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的产品收入,适当减免税费;对安排一定数量学生进行实习的企业,政府予以资金补贴,企业对带徒师傅给予补贴;对于接收安置职业学校学生的企业,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补贴或奖励;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以及相应的实习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予以税前扣除。并鼓励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实习支出,计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实施多方面激励,承认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授予荣誉,认定其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企业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等。 与此同时,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机制。激励与约束并存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发企业参与的动力。首先应以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同时,制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一系列量化指标,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情况不佳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额外征收“职业教育基金”或“职业教育税”,让企业切实承担起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 3.2面向市场—— —建立互利互惠的利益分配机制 规范合作、创新利益分配是校企深度合作、创新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必须建立科学、公正、合理、互利 摘要:随着我国高职教育从规模建设到内涵建设的转变,校企深度融合共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已成必然。但由于校企双方目标利益不同、驱动力不足以及双方利益回报差距大等原因,致使当前校企合作还多停留在表面层次,严重影响了高职教育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因此,本文从这一实际问题出发,对当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利益失衡之处做出分析,并试图通过研究,寻找校企深度融合的平衡点,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利益平衡机制,从而使校企双方从既浪费精力又缺少成效的形式化、零散性和短期性的校企合作中脱身出来,走向全面、长久、稳定、互动和具有前瞻性的校企一体、深度融合。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融合;利益平衡机制 此资料来源于2010年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召开的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年会关于“校企深度融合的利益平衡机制探讨”论坛。 261 --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 (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 韩晓春 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C 2.D 3.B 4.B 5.C 6.A 7.C 8.A 9.D 10.A 11.B 12.A 13.C 14.A 15.B 16.C 17.D 18. D 19.C 20.A 21.B 22.C 23.D 24.A 25.B 26.D 27.D 28.D 29.D 3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BC 32.ABC 33.AD 34.ABCD 35.AC 36.ABCD 37.AD 38.ABD 39.BD 40.CD 4 1.ABC 4 2.AD 4 3.AB 4 4.BCD 4 5.AC 4 6.BCD 4 7.AD 4 8.BD 4 9.AC 50.AD 51.AD 52.BC D 53.BD 54.BC 55.AC 56.AC 57.ABD 58.BC 59.ABD 60.AB 61.ABC 62.ABCD 63.BC 64.ACD 65.ACD 66.AD 67.ACD 68.AC 69.ABD 70.BC 71.BC 72.AB 73.ACD 74.BC 7 5.ACD 76.CD 77.AD 78.AC 79.AC 80.AC 81.AD 82.AC 83.BC 84.AD 85.BD 86.BD 87. BC 88.AD 89.BC 90.BC 91.ACD 92.BD 93.BC 94.BD 95.ABD 96.AB 97.BD 98.BD 99. ABC 100.ABD 一、单选题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答案】C 评析: 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 B项:国防专利如果授权也以国知局名义授权,B错误。 C项: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C项正确。 D项: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D错误。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中国专利法详解》(2011版)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释: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鼓励发明创造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释: 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的价值。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 6、“新的”一词,用于界定能够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性质,但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不能是方法。 2、《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形状”、“构造”作了定义:

2015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5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 (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 韩晓春 答题须知: 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B 2.D 3.A 4.D 5.D 6.C 7.B 8.B 9.A 10.D 11.C 12.B 13.D 14.A 15.C 16.A 17.C 18.A 19.A 20.D 21.A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D 3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D 32.ABCD 33.ACD 34.ABCD 35.ACD 36.BCD 37.ABC 38.BD 39.BCD 40.AB 41.BCD 42.CD 43.AD 44.AD 45.AB 46.BC 47.ABC 48.BCD 49.BD 50.AD 51.BCD 52.ABC 53.AD 54.BCD 55.AD 56.CD 57.AB 58.ABD 59.ACD 60.ACD 61.ABC 62.AB 63.AD 64.ABCD 65.AD 66.BCD 67.BD 68.AB 69.ABCD 70.AC 71.BCD 72.CD 73.ACD 74.ABC 75.ABC 76.AB 77.ABCD 78.ABC 79.BCD 80.ABC 81.ABCD 82.ACD 83.BD 84.AD 85.BD 86.AC 87.BCD 88.BD 89.AC 90.CD 91.ACD 92.AC 93.ABC 94.ABCD 95.ABCD 96.BD 97.CD 98.AD 99.AB 100.AD 1、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A.吕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

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这种结构安排和表述方式便于公众理解现有技术的概念和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二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物公开与非出版物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将非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销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让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的技术在我国受到专利权的控制,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之

谈谈你对专利法的认识

谈谈你对专利法的认识 一、专利法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和利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是以保护发明为手段,达到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技术与生产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要求发明人公开其发明,以便让社会公众能了解其发明,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利用其发明;另一方面,在法律上保护发明人的专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任何第三人侵犯其专利权,使发明人不致因公开其发明而遭受损失。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还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不但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还具有独占性、公开性、法定性。 二、我国专利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在: 1.《专利法》依法赋予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具有财产权内容,包括发明创造的所有权、独占使用权和转让权。在人身权利方面,依发明法可享有发明人署名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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