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中国专利法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2、鼓励发明创造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释: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
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对专利的定性有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专利的定性对于专利的保护期限和价值影响很⼤。
那么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发明或者实⽤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下⾯两个条件:
(1)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但⼀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定就有创造性。
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平的问题,⽽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具有长⾜的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以前已有技术相⽐,该实⽤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可见发明创造的“突出的”和“显著的”就是判断发明和实⽤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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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
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
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在今天日益竞争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而要获得一项专利,首先必须证明该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的原则和步骤,并探讨其对专利保护的意义。
一、新颖性评估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在任何已公开的技术中都不曾被描述、公布或利用过。
在专利申请中,新颖性评估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评估新颖性主要通过对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文献进行查阅、比对和分析来确定。
1. 查阅现有技术文献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详尽的技术文献查阅。
这包括已发表的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报告、产品说明书等。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仔细研究,可以了解到当前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
2. 比对发明与现有技术文献对申请专利的发明进行与现有技术文献的比对是评估新颖性的核心环节。
需要对发明的主要特征和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技术解决方案。
3. 分析评估并提出结论通过比对分析,评估人员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如果发现任何一个目标特征在现有技术文献中已经存在,那么该发明就不具备新颖性。
反之,只有所有目标特征都与现有技术文献的任何一份不完全相同,才能被认为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估创造性是指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较大的技术进步,并且不属于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范围。
如何评估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呢?下面是评估创造性的一般步骤。
1. 分析技术进步和技术现状创造性评估离不开对技术进步和现状的准确了解。
评估人员需要对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2. 确定发明的技术突破点通过对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进行分析,评估人员可以确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突破点。
只有当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改进超过了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范围,才可以被认为是具备创造性的。
3. 查证和评估发明的技术进步在评估创造性时,评估人员需要查证相关领域的已有技术文献,并与发明进行对比分析。
专利的三个特性

专利的三个特性专利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二、专利有哪些特征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与有形财产相比,它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是唯一的。
所谓排他性,也叫垄断或排他性。
专利权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授予申请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归专有所有人所有,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权利客体(即发明)。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它是区域性的。
所谓地域性,就是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其专利权不被确认和保护。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他必须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提出另一项专利申请。
除非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任何国家都不会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授予的专利权。
三、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和优缺点

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和优缺点:实用新型和创造都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都是创造创造,从这个意义来讲, 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很多不同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低于创造专利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创造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创造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O显然,创造专利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创造专利创造可以是产品创造,又可以是方法创造,还可以是改良创造。
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创造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
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中请实用新型专利。
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创造狭窄,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创造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而创造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创造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
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创造专利简单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而对创造专利,那么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专利复杂得多,长得多。
如何判断专利新颖性

如何判断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法定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注意:不含外观设计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如果一件专利具备新颖性,但是其技术方案在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很容易想到,不需耗费脑力劳动就能联想到,可谓创造性低,为了不造成专利泛滥,更好地促进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专利除了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还必须具有工业再现性,即实用性,也就是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应当具有批量工业生产的特性。
再此,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条件。
而实用性则是独立的条件。
新颖性判断标准介绍根据各国在对新颖性判断中现有技术的地域标准的不同,理论上将新颖性分为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混合新颖性。
绝对新颖性是指在新颖性判断的时候,不考虑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只要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已经公开的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
(我国采用绝对新颖)相对新颖性则考虑地域范围,只将在本国公开的技术称为现有技术,不考虑在其他任何国家公开的技术。
混合新颖性则进行了折衷:对于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技术,无论是在本国公开还是在其他任何国家公开,都属于现有技术;对于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则仅限于本国境内的属于现有技术,其他国家使用公开但尚未在任何国家以出版物公开,则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影响专利申请中的发明的新颖性。
国外公开使用或者在国外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不构成现有技术。
目前,没有任何国家采取相对新颖性标准,所有国家要么是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要么是混合新颖性标准。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一般申请专利要想被授予专利权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即申请的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但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这是明确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一、授予专利权三个条件分别是什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按照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要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和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对一些主题作了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例外规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以下各项: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说明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
但是,科学发现仅仅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它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上的实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而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的特点,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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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
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
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
这种结构安排和表述方式便于公众理解现有技术的概念和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
二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
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物公开与非出版物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将非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缺乏可操作性。
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销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
让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的技术在我国受到专利权的控制,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随着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对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都没有加以区分。
因此,本次修改取消了对现有技术的地域性限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绝对新颖性标准。
由于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现有技术有地域性限制,必然需要明确哪些类型的公开限于我国境内,哪些类型的公开不限于我国境内。
既然取消了地域性限制,就没有必要再列举公开的类型了。
因此,本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第五款简化了对现有技术的定义,该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采用本次修改后的“现有技术”概念,发生在外国的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将会构成现有技术,可以作为驳回专利申请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何种证据能够证明相关技术已经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将是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指南》将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而带来混乱。
三是改变了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使抵触申请包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布或者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除了与属于现有技术中的所有技术相比之外,还要看是否存在与该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同的在先提出在后公布或者公告的申请,即抵触申请。
构成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虽然不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不能按照现有技术的概念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是如果对申请日不同但内容相同的两份申请都授予专利权,就会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的结果,这不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规定存在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重要举措。
然而,按照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构成抵触申请的,仅限于“他人”在先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这样,同一申请人在先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就不能构成该申请人随后提交的另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避免重复授权,只能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有关抵触申请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与依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止重复授权,两者在效果上是不同的。
对前者而言,依照本条规定应当采用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即判断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被抵触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披露,除了抵触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之外,还包括其说明书和附图;对后者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一种比较特殊的判断方式,即判断先后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要求保护相同的技术方案,也就是仅对两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
两种判断方式相比,存在两方面的区别。
第一,从判断的难易程度上看,新颖性标准是世界各国专利法都有规定的标准,经过上百年的专利实践已经形成了成熟和规范的判断规则,因此前者运用起来更为容易一些;第二,从防止重复授权的效果上看,前者显然更加严格一些,因而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
例如,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说明书都披露了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但在先申请仅仅要求保护该产品,而在后申请要求保护该专用设备,此时就不能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后申请不授予专利权;但依据本次修改后的本条第二款,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可以作为评价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基础,由于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专用设备已经在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因而在先申请进行了公布或者授权公告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也不能授予专利权。
本次修改,将本条第二款中原来规定的“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扩大了抵触申请的范围,能够更为彻底地防止重复授权,这在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剧增,重复申请的现象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除前述实质性修改外,还对本条第二款的措辞作了完善,在有关抵触申请的表述中增加了“申请日以前”、“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的文字。
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概述各国专利法公认,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才能授予专利权。
采用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也都规定,实用新型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准予注册或者授予专利权。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由专利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国家之所以对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他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明,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
对于已经公知的技术来说,公众有自由使用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将它纳入其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规定新颖性条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将已经公知的技术批准为专利,它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最为基本的条件。
不具有新颖性,其他条件就根本不用考虑了。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仅具有新颖性还是不够的。
虽然前所未有,但如果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也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否则专利就会太多太滥,对公众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适当的限制。
所以,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还必须具有创造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权,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就是必须具有实用性。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从这一宗旨出发,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用性,这是理所当然的。
一种较为普遍的说法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合称为“专利性条件”,但是也有人认为“专利性条件”还包括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由于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在采用“专利性条件”这一说法时应当注意其含义范围,避免产生混淆。
二、新颖性关于新颖性,许多国家专利法采用的规定方式是:首先定义现有技术的概念,然后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它就具备新颖性。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知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
对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定义方式也一样。
尽管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用的新颖性定义方式与上述方式相比略有不同,但实际上采用的新颖J性标准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是一致的。
1.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判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比较,这就涉及到一个时间点的问题。
以什么时间点作为判断的标准,是新颖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国际上采用的新颖性时间标准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以发明创造的完成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标准。
发明是什么时候完成的,有时很难确定,在发生纠纷时要提出证明也很困难。
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另外一种标准,也就是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这种方式鼓励及早申请专利,而且容易判断,简便易行。
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也就是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都是现有技术,申请日当日公开的技术不算在现有技术之内。
至于申请日以前可以追溯到什么时候,从理论上说是没有限制的。
如果有关专利申请要求另外一份在本国或者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也就是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而不是以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如果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那么在判断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要以不同的优先权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