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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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谈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

结合案例谈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

式对比技术内容,明确指出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对比文件 1 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见下表 2。
表2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对比文件 1 中公开的相关技 比较结果
的技术特征
术内容
A 组份羟值在 400~480mg KOH/g,
未提及
未提及,不同
Ⅲ型阻火聚醚,以三氯氧磷为起始剂
尤其是面对专利审查意见中被指为一一专利中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专利代理人首先不能放弃以维护中请人的利益为根木结合现有技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全而细致的分析尽可能找到若干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依据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实际情况客观的清楚的分析出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指出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显著技术效果使发明专利中请的创造性充分显现力争发明专利中请最大范围授权
16
c 限位盘(3)在其周向均匀布置 无
内部元件 14 还包括 对比文件 1 不涉
有若干个凸起(10);同轴旋转
4 个径向延伸的突 及。
减振器(5)的外壳周向均匀布
出物 30,突出物 30 与对比文件 2 相
置有与上述凸起(10)相对应的
的作用使得当内部 比,本申请装置的
若干个限位器(4);当限位盘(3)
面 20 上,并且还粘 相比,本申请装置
振器(5)的旋转轴为键连接。
接到内部元件 14 外 的 部 件 连 接 方 式
表面上
不同。
简要地讲:从表 1 可以明显看出,对比文件 1 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
要求 1 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3
求 1 中在车辆悬挂中设有限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而对比文件 1 中无减振 装置。而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减震装置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1 所述的限 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 相比,部件结构、作用及连接方式均明显不同。

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专利法的基本原则专利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用于保护发明者的权益并促进科技创新。

它涵盖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独占权利和权益保护。

下面将介绍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一、创造性原则专利法的创造性原则,也被称为发明的新颖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是新的,即在提交申请之前,该发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被公开或被他人申请专利。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创新者的独家权益,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发明。

二、实用性原则专利法的实用性原则要求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这意味着发明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构想或概念,而必须能够在实际中产生有益效果。

专利法对实用性的要求旨在保护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被滥用和滥发。

三、非显性原则专利法的非显性原则要求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即该发明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该原则旨在保护真正的创新,防止他人通过简单的变化或组合来获得专利权。

因此,专利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差异。

四、排他权原则专利法的排他权原则是专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和权益保护。

这意味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发明。

排他权的确立,旨在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激励个人和公司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

五、公开原则专利法的公开原则要求专利申请必须向公众公开。

专利申请公布后,其内容将成为公共信息,并对其他相关技术研究和发展起到参考和启示作用。

公开原则的实施,有助于技术领域内的知识共享和交流,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

六、减轻社会负担原则专利法的减轻社会负担原则要求专利制度在保护发明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一原则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和例外的规定,以免专利权的滥用抑制了创新和科技发展,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专利法允许授权使用和强制许可等手段,以确保专利权的合理运用。

七、合理使用原则专利法的合理使用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时应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健康。

论专利的新颖性及研究

论专利的新颖性及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专利的新颖性研究导师:张玉敏教授*****中国·重庆二○○七年九月内容摘要加入WTO后的中国面对的市场竞争是在更加充分、更加开放、更加广阔的世界市场上的竞争。

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中,专利权的作用尤其重要。

本文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质条件理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实践与法院司法审判实践,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专利的新颖性,以期在理论上丰富我国对专利的新颖性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上有益于促进形成准确合理的专利实质条件新颖性审查、判断标准,从而推进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制度。

论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专利新颖性的概念及意义。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国家之所以对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他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明,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同时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布于众。

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最为基本的条件。

只有在发明是全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对现有技术内容的丰富和增加,并由此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在新颖性判断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现有技术。

它是一个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

其中讨论了有关新颖性判断的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根据专利法基本原理和专利权所具有的独占性,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同样的技术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一件申请一般要在自申请日起满一定期限后才公布,这就产生授予双重专利的可能,因此介绍了为避免这种情况产生,需引进的抵触申请的概念。

第三部分介绍了新颖性的审查基准与审查原则。

对新颖性的审查基准与审查原则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发明人或者专利代理人撰写有效、合理的专利申请书,在操作层次上加深人们对新颖性的理解。

文章最后一部分介绍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发明人往往由于其经验不足而公开发明或者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公开发明人的技术成果,此时就需要对发明人给予额外保护。

专利的三个特性

专利的三个特性

专利的三个特性专利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二、专利有哪些特征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与有形财产相比,它有以下主要特征:1.它是唯一的。

所谓排他性,也叫垄断或排他性。

专利权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授予申请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归专有所有人所有,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权利客体(即发明)。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它是区域性的。

所谓地域性,就是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其专利权不被确认和保护。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他必须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提出另一项专利申请。

除非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任何国家都不会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授予的专利权。

三、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其核心要求是新颖性与创造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含义和重要性,以及如何评估一项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一、新颖性的要求新颖性是指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任何人在任何媒体上进行公开。

也就是说,发明的技术或方法不能已经公开出现在任何书籍、杂志、报纸、专利文件、学术演讲、公开展览或公共访问的互联网站点上。

只有具有新颖性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通过进行专利检索来完成的。

在专利检索中,专业的专利检索员会通过检索各种专利数据库,来查找与申请发明相似或相同的现有技术。

如果发现类似或相同的技术已经存在,那么该发明就不再具有新颖性,无法通过专利审查。

二、创造性的要求除了新颖性,专利申请还需要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发明对于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发明的技术水平不属于专业人士的普遍知识;其次,发明对于专业人士来说是有实际可行性的。

要评估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专利审查员会进行所谓的“明显性测试”。

在明显性测试中,审查员会将发明与先前公开的技术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差异和创新,使其超越了现有技术的水平。

如果发明的差异无法超越先前的技术,那么它将被认为缺乏创造性,无法通过专利审查。

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的基本要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果一个发明已经在公众领域进行了公开,并且缺乏创新,那么没有理由为这个发明授予专利权。

保护专利只有在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专利的授予可以为发明人带来多重好处。

首先,授予专利意味着发明人可以享有独家权益,可以阻止别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许可使用他们的发明。

其次,专利可以带来商业利益,发明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或出售专利获得经济回报。

此外,专利也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然而,只有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两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新颖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披露或利用过,而发明创造性则体现了该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以及相关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1. 新颖性评价要素新颖性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会对申请部分进行搜索和比对,以确定该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已经被公开或利用。

以下是新颖性评价要素的一些关键方面:a) 公开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开披露。

公开的形式可以是文献、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

b) 利用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众利用。

利用的形式可以是商业化、公开演示、授权等。

c) 先知性:这是指是否存在先于申请日的文件或信息,能够揭示与申请内容类似或相同的解决方案。

2. 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发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专利审查员在对发明创造性进行评价时,通常会根据以下要素进行判断:a) 技术水平:评估该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水平,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的解决方案。

b) 显著进步:确定该发明是否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改进和提升,是否有新颖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

c) 创新活动:评估该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即是否跨越了常规的技术思维,从而达到了非显性的技术效果。

3. 相关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为了有效评价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a) 先例检索:专利审查员会进行先例检索,以了解已有的相关专利文献,以及其他可能对评价产生影响的文献信息。

b) 技术背景分析:审查员会对技术领域进行分析,了解现有技术水平和存在的问题,以判断发明是否对技术领域有显著的改进。

如何判断专利新颖性

如何判断专利新颖性

如何判断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法定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注意:不含外观设计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如果一件专利具备新颖性,但是其技术方案在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很容易想到,不需耗费脑力劳动就能联想到,可谓创造性低,为了不造成专利泛滥,更好地促进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专利除了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还必须具有工业再现性,即实用性,也就是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应当具有批量工业生产的特性。

再此,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条件。

而实用性则是独立的条件。

新颖性判断标准介绍根据各国在对新颖性判断中现有技术的地域标准的不同,理论上将新颖性分为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混合新颖性。

绝对新颖性是指在新颖性判断的时候,不考虑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只要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已经公开的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

(我国采用绝对新颖)相对新颖性则考虑地域范围,只将在本国公开的技术称为现有技术,不考虑在其他任何国家公开的技术。

混合新颖性则进行了折衷:对于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技术,无论是在本国公开还是在其他任何国家公开,都属于现有技术;对于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则仅限于本国境内的属于现有技术,其他国家使用公开但尚未在任何国家以出版物公开,则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影响专利申请中的发明的新颖性。

国外公开使用或者在国外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不构成现有技术。

目前,没有任何国家采取相对新颖性标准,所有国家要么是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要么是混合新颖性标准。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的检索思路说明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的检索思路说明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的检索思路说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概述《专利法》第22 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概述申请人在准备提出专利申请前,应事先针对要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文献(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从而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具备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利申请,才有可能成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

如果通过检索发现将要提出的申请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则不必申请或不再进行该专利申请的后续程序,从而节约费用。

虽然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但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利随时可能被无效掉。

公众在准备对授权专利宣告无效前,要事先对准备请求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文献(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从而判断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引进专利技术前,要对欲引进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文献(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通过判断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判断该技术的专利性是否可靠,也可以用于判断该专利是否侵权。

1 检索用专利文献从理论上说,在申请日之前的所有文献都属于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的范围。

依据《PCT实施细则》第34 条的规定,PCT最低文献量分为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

对于非专利文献,由国际局公布文献清单,一般通过购置科技期刊或科技文献数据库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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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龙邮编:100088文摘: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概念所概括。

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笔者认为: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

《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虽然专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无论是《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非显而易见”,还是日本专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着概括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

例如,由多个公知产品或者方法组合在一起的各种“拼凑”发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做出、不能轻易完成的,但这样的“拼凑”发明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没有创造性。

反之,很多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实并非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说其实是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轻易完成的,但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则该发明创造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都会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上述关于创造性概念的文字论述虽然与其他各国有着的明显的不同,但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对“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这样一来,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就回归到了欧洲专利条约等国际规定。

有趣的是,尽管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种种漏洞或不足,但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这些漏洞通常都由各国在审查指南中的具体论述予以弥补了。

换言之,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创造性概念所概括。

那么,怎样定义创造性的概念,才能概括世界各国的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具体论述呢?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宇宙中事物变化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量变,一种是质变。

发明创造也不例外,发明创造概念的定义,完全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给出,即: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

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世界上的每个发明创造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那么,什么是发明创造的质和量呢?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

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

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

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

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

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

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

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

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

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

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

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

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

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质和量是有区别的。

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

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

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

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

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

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

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

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

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

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

三、关于新颖性概念的定义任何发明创造的存在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不是凝固不变的。

事物总是通过量变和质变的相互交替,实现各种变化的,发明创造也不会例外。

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发明创造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和状态,即质变和量变。

从哲学上讲,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

某发明创造的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如果其所属领域、所具有的特征实质上相同或相似,则认为两者为同样或相似的发明创造,两者之间不具有量变,即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倘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由于一般(上位)概念包括全部具体(下位)概念,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会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所定义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即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量变。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样产品”的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

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它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即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量变。

但事实上,事物的相同或相似,与其出现的时间的先后秩序无关,如果甲事物与乙事物相同或相似,则乙事物必定与甲事物相同或相似。

按照这一逻辑关系,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如果用铜制成的专利申请与用金属制成的同样产品为相同或相似,则用金属制成的产品与用铜制成的专利申请的同样产品必定也相同或相似。

笔者认为:一般概念包括全部具体概念,具体概念不是一般概念,具体概念是一般概念的一种。

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由于一般概念包括全部具体概念,由此导致用金属制成的同样产品的专利申请包括了用铜制成的这一没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

因此,专利申请人不能获得包括了用铜制成的这一没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

但是,铜制品并不能等同于铜之外的其它具体金属,故用其它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

专利审查指南还规定: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由于一般概念包括全部具体概念,具体概念不是一般概念,具体概念是一般概念的一种。

故金属包括铜,铜不是金属,铜是金属的一种。

因此,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即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量变。

审查指南所提的上述问题,属于哲学中否定之否定规律论述的范畴。

即现有技术的用金属制成,是对除金属以外的其他材料的否定,而专利申请的用铜制成,则是进一步对金属中除铜以外的其他金属材料的否定。

根据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现有技术中特征的每一次否定,都是一次“扬弃”,并产生出了把现有技术推向更高水平的新的发明创造,从而使所属技术方案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完善。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专利申请中选用了“氯”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氟”。

对比文件中“卤素”的公开或者“氟”的公开是对除“卤素” 或者“氟”以外的其他材料的否定,而专利申请的用“氯”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氟”,则是进一步对除“氯”以外的其他“卤素”的公开或者“氟”的否定,根据否定之否定规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必定具有新颖性,即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量变。

因此,如果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否定之否定性质的限定,则其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必定具有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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